医院投诉处理制度

 医院 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院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医院成立投诉接待处,接待处分别设在院办、医务科和一站式服务中心,具体受理、协调社会各界、门诊住院病人的投诉。

 2、医院设投诉监督电话、意见箱、各科室设意见薄。

 3、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 24 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4、院办、医务科、一站式服务中心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他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1、院办公室: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职工劳动纪律、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2、党办:受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

 3、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

 4、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5、财务处:受理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

 6、保卫科:受理医院治安安全方面的投诉。

 7、后勤服务中心: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

 8、器械科:受理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投诉。

 9、感染管理科室: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

 10、药剂科:受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

 11、各部门、各科室受理本部门和科室范围内的投诉。

 12、其他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

 三、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医院就医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投诉处理

 1、各职能科室应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须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 7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案情的办理。

 5、在调查核实案情时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

 6、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办案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集体会审,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保证办案质量。

 8、对投诉立案调查的投诉事件,受理部门应在 30 日内向投诉者 做出书面答复,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 60 日,并告知投 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 责任及处理意见。

 9、对调节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10、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11、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存档 被查。

 五、处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务院《信访条例》、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犯法定程序,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3、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规定登记的; 4、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5、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6、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 7、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8、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9、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10、办案部门或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态度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打击报复投诉人,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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