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文管理办法

  煤矿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注重实效、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按文件性质分为:党委文件、行政文件、工会文件、纪检文件、团委文件。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工会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团委。

 第二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文头、发文文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下发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文头为“

  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分公司”、“

 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望云煤矿”、“中共

 煤炭实业有限公司

  煤矿委员会”、“

  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工会委员会”、“中共 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煤炭实业有限公司 煤矿委员会”文件横线用套红印刷,正式文件的文头一般不超过首页的五分之二;函件的文头一般不超过首页的四分之一。

 (二)上报公文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注在文头红线右上方。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公

  文文头已含发文单位名称的,标题一般由公文主题、公文文种两部分组成。联合行文时,标题一般应由发文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公文主题、公文文种三部分组成。转发公文标题,应避免冗长,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四)主送机关。一般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写于标题下,正文之前,顶格并加冒号。有的公文如决定、会议纪要等,也可将主送机关写于正文之后。正式文件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概念,应使用统一的概念和序列表达,不得经常变换。

 上报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另一上级机关,应用抄报的形式。

 矿只主送总公司,如需报送市政府部门,应用抄报的形式,并由总公司统一报送。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六)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日期为准。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印章盖在成文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不再落款。联合上报和下发的公文,印章顺序与行文单位相吻合,最后一枚印章与发文时间相叠。

 (八)公文如有附注,应列在印章、时间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

 (九)文件应标注主题词。

 (十)印制单位、印发时间列在主题词之下。

 第六条

 公文一律从左到右横排,标题一般用二号小标宋,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每页 19 行,每行 25 字,公文中标语、按语、副标题以及附注等使用字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公文用纸。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长 297 毫米,宽 210 毫米),左侧装订。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矿下行文,发送范围一般为:矿属各部门,每份文件的具体发送、抄送范围可根据情况确定增减。

 第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力求精简文件。

 (一)简单照抄部门来文,没有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或措施的,一般不发文。

 (二)上级有关部门来文,需发到下级单位的,如不再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只翻印下发文,不另行文转发。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批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二条

 由主办单位拟稿人起草文件底稿,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阅,草拟和审核公文,应当做到:

 (一)确有必要发文; (二)文稿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三)要求和措施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文字表达确切、简炼,数字准确,书写规范,标点使用正确。

 (五)规格、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行政文件由分公司经理签发、党团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工会文件由工会主席签发、纪检文件由纪检书记签发。文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文件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落款和文字、语法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对拟发文件进行编号。文件付印前,由主办单位严格校对、确定

  发放范围和准印份数,签字确认方可付印。

 第十四条

 文件用印后,文件归口管理部门按确定范围发放,同时做好记录,文件接收人在接收文件时要签字确认。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五条

 收文管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文件归口管理部门收到上级的公文后,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提出拟办意见,呈送矿长或党委书记批示后,根据批示意见,将文件转达。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根据文件要求在阅办卡上提出拟办意见,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承办部门在收到交办的批办文件后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第十七条

 文件落实后,承办部门及时到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文件阅办卡。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相关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公文立卷应以矿形成的文件为重点,根据公文的相互关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

 整理完备的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人批准的,可以定

  期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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