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房屋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租赁土地经营家庭农场所租47亩土地及建设的办公服务房屋及附属设施资金不足,借用乙方现金人民币 8万元(小写:
80000 元)。甲方将在该块地上建设的办公服务用房以转让方式抵押给乙方。转让房屋信息为:三楼房屋,编号 号(自东依次至西),结构钢构加砖混,房型公寓式一室一厅,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说的标的房屋位于许昌县小召乡天王寺村西侧与苏桥镇禄马村毗邻处。
二、甲方负责协调处置与农场的一切事务,保障乙方在农场范围里的正常生产生活。(乙方在农场休闲时可待三人在公共餐厅就自助餐,超额人员每人缴纳30元餐费)。每周可免费享受6人份酒席一桌,食材以农场时令种植为主,其中调剂4个以上荤菜。另行订台用餐每次按人份收费:6人以下300元/桌;
7至8人400元/桌;
8至12人600元/桌)。
三、甲方配属给乙方休闲种植土地160平方米,乙方每年缴纳管理费 10000 元。乙方在生产生活期间产生的劳务、水电等费用由甲方清算。
四、甲方在有效租赁期内应当保证乙方享有该块地和房屋的经营使用权。如遇国家征地或政策性因素需终止在该块地种植和房屋的使用,土地无条件收回。房屋处置权归乙方所有。
五、双方均不得利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进行违法活动,否则那方造成不良后果均自行承担责任,与另一方无关。
七、若因甲方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甲方应退还借用资金,不计其它任何费用。
八、若因乙方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乙方所交的当年管理费不予退还,配属的种植土地甲方收回。受让的房屋自行处置。但处置方式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权限。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可协商签署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做为本协议延续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协议基础上与第三方签订的衍生协议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权限。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之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见证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