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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奥运会带薪休假

  是人就分三六九等。《纽约时报》一篇专栏文章将奥运村中的村民简单粗暴地分为两类:“奥运会对于他们意味着一切的人,以及那些带薪休假的人。”那后一类人的典型代表,便是足球、篮球和网球明星。

  绝大多数网球明星都不会住在奥运村里,令他们看上去更像是独立王国的公民。为求出行便捷以及好风水,费德勒仍将租住在一个月前他温网夺冠时温布尔登镇中同一幢别墅,他语态轻松地说道:“我不会住在奥运村,但也许会去那儿跟其他运动员换换pin。”好吧,小小的胸针———如果这就是奥运村对于网球史上最伟大球员的最大意义。

  与费德勒两周多之前夺冠时相比,如今,再度来到全英草地俱乐部,你就像是邂逅了一位熟悉的陌生人。场地各处拉起了紫色的帷幕,奥运五环经过104年的轮回重返故地;不仅如此,原本禁止出现商业标牌的俱乐部内,如今已被奥运赞助商的标识统治。从今日开始,网球项目开赛将令赛场更加五彩缤纷,参赛球员将抛弃着装的“全白规则”,而是身披国家队的颜色。谢天谢地,至少还有茵茵绿草仍然一如往昔。

  网球和奥运间的关系从来就是若即若离。说得庸俗点儿,两者也就是彼此需要、相互“利用”。作为国际性和职业化最强的个人项目,网球为奥运会增添了星光与神采;这一点,只需看看网球明星担任国家代表团旗手的人数、网球门票在奥运选手间是如何供不应求以及偶尔出现在奥运村中的网球明星是如何得到摇滚明星般的待遇,便已很清楚。

  网球同样需要奥运,不仅因为需要这样一个超级舞台四年一次地向世界传达自身魅力,同时也给了球员以机会为国出战,并且丰富个人履历。

  “奥网赛”对于网球明星到底有多重要?爱国激情是一回事,可纯粹从成就高低上论,辛吉斯说过,这差不多相当于“第五大满贯”。大满贯冠军可以令你名垂青史,一枚奥运会奖牌,嗯,可以让你回国后向亲朋好友以及未来的孙子孙女炫耀。不久前刚入选网球名人堂的卡普里亚蒂就说:“我的那些美国朋友,即便他们完全不关心什么温网或法网赛,但当我带回一枚奥运金牌时,他们立即就明白那有多么光鲜荣耀。”

  说到相互需要,另一个更大的问题倒是———伦敦需要奥运会么?耗费巨资加上对市民生活造成的种种不便,令一贯尖酸刻薄的伦敦人为奥运插上“浩劫”和“灾难”这样的标签。在来伦敦的飞机上,我在《商业周刊》读到的封面文章提出一个有意思的观点:相比于那些在举办奥运之前只差一口气便可成为世界级都市的北京、悉尼和巴塞罗那,业已成熟完备并且已是欧洲中心的伦敦,并不需要奥运会来提振地位。

  相比于几周前因为温网赛前来伦敦采访,此次重返伦敦,我除了看到多得多的人流与五环标志之外,并没有感受到太大差异。我也并没有感受到伦敦人的热情———那天要赶往遥远的北伦敦报道李娜的火炬接力,叫车处的大爷完全没有帮我弄清楚具体地点的意思;我也看到了一位骑自行车的当地人,在遭遇两位横穿马路的中国同行无意阻挡被迫停下时一脸厌弃的表情。

  我倒是很乐意看到这样,这至少印证了,奥运会无法改变伦敦和伦敦人。毕竟,在这样一个多变的时代,随波逐流地改变是容易的;而固守不变,有时则需要更大的自持与勇气。

带薪休假办法

带薪休假办法

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厂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厂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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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五月五日

多地强制带薪休假

  多地机关强制带薪休假:不休假不能评优

  近来,部分地方政府出台带薪休假细则,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趋于“强制性”,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在兰州,应休而不休,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在广西,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评优一律不通过。

  相关阅读:强制带薪休假不要搞错强制对象

  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

  众所周知,带薪休假是所有职工的一项权利。然而,多地出台的落实细则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强制带薪休假实为强制机关事业单位。目前我国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率50%,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贡献”。

  这些地方细则之所以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概是因为:其一,地方细则制定者或许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便干预企业管理,带薪休假是企业“家务事”。其二,地方政府本来就对各个机关事业单位有各种考核指标,这次把带薪休假纳入考核,只是增加一项考核内容而已。但是,对企业似乎没有更好的强制手段,因为很多中小企业不会在意政府的考核、评优。其三,由于企业为地方贡献税收,地方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就会重点考虑是否影响到企业利益,继而影响地方利益。

  强制带薪休假要落实好,必须注意对象和方式。强制带薪休假应该强制的是不守法的单位,而不应该强制职工本人。职工能不能带薪休假,决定权首先在用人单位。地方细则把休假与个人的考核、评优挂钩,完全搞错了对象。这样做,似乎以提高带薪休假落实率为目的,这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比如某些单位在落实率上造假。

  笔者以为,应该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拿出不同的合理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强制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这类单位领导的考核、问责挂钩;强制国企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国企领导业绩考核挂钩;强制民营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应该通过罚款、加付赔偿金等方式推行。

  无疑,带薪休假能否落实,也在于劳动执法部门。因此,强制带薪休假的对象理应是用人单位和执法部门,因为大多数职工无法决定自己休假。

  没有一点强制措施 带薪休假仍难落实

  近期,全国多地出台了带薪休假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有些地方的带薪休假制度带有一定强制性,比如广西规定,落实带薪休假不力的单位取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强优企业等评选资格。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利,却被质疑是否矫枉过正。

  我国早在7年前就出台了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都明确要求要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但现实是我们落实得很不好,人社部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大约为50%,且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

  既然于国于民都有好处,带薪休假为什么落实不了呢?现实中总有些难言之隐。首先,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还是欣赏“周扒皮”的经营之道,希望员工多干活,少提报酬;其次,在就业难的背景下,让一些员工在网上发帖抱怨政府部门落实带薪休假不力可以,让他们自己出面向老板或上司争取权利,他们不敢。

  这种情况下,多地出台落实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乃至出台强制性实施办法,对落实国家规定、保障职工权益当是莫大的好事。但是有人质疑这样的举动是权力的傲慢“一刀切”,是矫枉过正,实在让人费解。一说到休假难时,我们便呼吁要有硬措施,但有了硬措施,你又觉得矫枉过正,这种习惯性质疑的人自己都显得摇摆不定。况且,对未落实带薪休假的企业参与评优的资格“一票否决”,只是不让违规企业参与评优,也算不得力度多大的强制性措施。如果没有惩罚性措施,带薪休假到底什么时候能落到实处?

“带薪休假”你敢休吗?

“带薪休假”你敢休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今年你带薪休假了吗?

有人担心影响前途不敢休,有人害怕影响收入不愿休

最近,北京宣布将对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实施监察。在北京一家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陈女士很兴奋:“太好了!真希望政府这么一查,我们就可以带薪休假了!” 在一家国有银行工作的张女士和陈女士一样不敢休年假。“领导都没休假呢,我们怎么好意思休?万一给领导留下不勤奋工作的印象,以后调动、升迁都麻烦。”在不少企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休假会被视为“偷懒”“事业心不强”,很多人想休假却不敢休。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报告,42.4%的职工“不休或未休完带薪休假”的原因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

也有一些劳动者是自己不愿休假。“我做销售,工资大部分都是提成,底薪很低,带薪休假的 薪 是指底薪,还不如不休。”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的黄先生说。 在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的孙女士放弃带薪休假是因为申请手续太麻烦:“休假得给公司打报告,还不一定批准。就算准假了,老板也可能会在休假期间安排工作。”孙女士说。

还有人不知道自己有权带薪休假。“我干了一年多了,没听说过带薪休假。不干活儿谁给你钱啊?”李先生去年1月开始在北京做保安,除了春节放了几天假,基本上全年无休,包括周末。

企业应认识到就业市场供需关系将改变,带薪休假可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刺激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都是有好处的。”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落实带薪休假,也可以缓解黄金周出行人流过于集中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和安全隐患。”

为什么带薪休假难落实呢?刘俊海分析,一些企业认为,员工休假不仅客观上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还可能对企业生产流程造成一定影响,影响企业利益。同

时,劳动执法力度偏软,也导致部分用人单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劳动者只好忍气吞声。

有人说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没发展到全面落实带薪休假的程度。刘俊海说:“我国把职工享有带薪休假写入法律,就说明发展阶段不能成为拒绝落实带薪休假的借口。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同样需要注重劳动者休假权,以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如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刘俊海建议,企业方面要认识到就业市场供需关系迟早将发生改变,带薪休假可以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劳动者方面也应加强维权意识。

当然,劳动者通过法律主张自身权益,前提是社会舆论和法律环境的支持。一方面执法者应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严肃性,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应鼓励劳动者这样做。“北京等地对带薪休假落实情况实施监察,是个很好的开端,相关的执法部门应继续加大监察力度。”刘俊海说。

带薪休假能不能“强制”

  “带薪休假能不能‘强制’?”近期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

  7年前,国务院就已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意味着带薪休假在制度层面强制执行的问题已经解决,关键在于如何落实。

  8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议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狠抓落实。”

  主流观点认为,无论是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抑或是拉动旅游等行业消费的考量,还是以往的落实现状来看,加大力度落实带薪休假显然都是势在必行。

  实际上,2015年以来,中央层面至少5次强调了落实带薪休假。

  七年“坎途”

  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职工带薪假于1995年就被写入劳动法。为落实劳动法的规定,2007年国务院又制定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回首过往7年,带薪休假的落实率的确有些不尽如人意,一度被指责已沦为“纸上福利”。人社部最近的一次调查数据显示,到2014年为止,带薪假的落实情况约为50%。

  “带薪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来,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如此表示。

  对于这样的落实率,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早有预期。2006年,他曾参与当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讨论。“如果不考虑现实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势必会导致难以落实。”

  不同单位执行的标准要不要区分?工龄要不要累计?在草案讨论时,这些问题都有过争议和讨论。苏海南当时提出,带薪休假应“先分步走,然后再并轨”的实现路径。对于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应该另行规定,不宜一刀切。

  “除了考虑劳动者权利外,也应考虑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境。”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苏海南分析说,在落实带薪休假过程中,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在人员配置、生产安排、人工成本负担等方面确实有客观困难。“大中型企业按照既有规定执行,小微企业标准可考虑适当降低。”他当时建议。

  为了阐明自己的看法,他举了一个极端案例:假设一个小餐馆个体工商户雇了3名工人,其中有一位员工累计有20年以上工龄,按照规定就可带薪休假15天,那这期间他的活儿谁来干?再临时雇个人顶替?

  不过,由于当时争议很大,苏海南的意见未被最终采纳。

  在苏海南看来,既然被写入劳动法,带薪休假就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落实也应该是具有强制性的,但由于规定脱离实际,势必导致难以落实,甚至出现了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拉动消费的考量

  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制定带薪休假实施细则或计划,抓好落实;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可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结合,错峰休假;有条件的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度假。

  多位受访者均表示,未想到中央层面会如此重视休假。

  有细心的媒体梳理发现,2015年以来,中央层面至少5次强调了落实带薪休假。2014和2015年连续两年,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提及带薪休假的落实。

  “除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外,通过旅游休假还可以拉动内需消费。”苏海南分析认为,除了法定节假日外,就会产生一个比例不小的旅游消费群体。在目前内需消费不是很旺盛的情况下,落实带薪休假有着重要意义。

  在采访中,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多次强调,推出落实带薪休假,有拉动经济增长的考量。即便不能拉动经济增长,也应落实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

  戴斌认为,旅游活动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可自由支配收入,可自由支配时间和社会认可旅游意愿,也就是所谓的有闲钱、有闲暇和有闲心。不可否认,强化假期落实有着拉动旅游消费的考量。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能带动多大规模的消费?戴斌谈道,如能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带动的消费规模大致相当于再造一个春节黄金周。

  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4年春节黄金周旅游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游客2.31亿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263.9亿元。

  以往热衷于黄金周式的假日安排,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看来,这是一个误区。以后,用带薪休假的方式取代黄金周是大势所趋。

  “带薪休假与错开休假是国际惯例。”他提醒说,国民休假安排既要保障国民的自主休假权,又要错开休假,只有实行带薪休假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带薪休假属于分散消费,可以避免以往集中消费的弊端,保障企事业单位正常运作与社会平稳运行。

  “硬规定”争议

  近期,很多省市陆续出台了落实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三月内发布规定的就有哈尔滨市、兰州市、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北京市。

  5月4日,兰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带薪休假落实具有强制性:“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

  除了规定外,兰州还强调了具体的落实办法。兰州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处长王俊义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后,兰州市政府将把带薪休假情况,作为年终对各部门单位考核的参考,并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带薪休假落到实处。

  由于具有强制性,兰州的规定甫一出台,就引起不小的争议。实际上,出台“强制”规定的兰州并非孤例。

  7月下旬,广西总工会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   如果放弃休假,不仅不发补贴,甚至还有可能被取消年底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此,舆论争议很大。

  有评论者更认为,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休不休假也是劳动者的自由,而“强制带薪休假”是“用力过猛”,也是一种权力任性。还有人调侃道,以后不会再有劳模。

  “落实带薪休假要秉持和落实依法休假的理念。”蔡继明谈道,要将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纳入各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法律的还是行政的,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事实上,不敢休、不能休、不愿休的因素始终困扰着带薪休假的落实。对于这种“强制”,许多网民愿意理解为是一种制度善意。新民网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53%的网友(480人)“举双手支持,希望全国执行”强制带薪休假。

  此外,还有27%的网友投票选择了“先保证双休日再谈带薪休假”。目前很多企业和工种甚至连双休日的休息都无从保证。

  先工作还是先生活?

  尽管过程中有着种种困难,但加快带薪休假落实的步伐从未停止。早在两年前,已经给出了“时间表”。2013年初公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要加大落实力度,对落实不力的企业能否开出几张罚单?”戴斌建议说,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这两个部门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带薪休假以往的落实中,这两个部门声音太小,力度不够。

  “5+2”,“白+黑”,星期六保障不休息,星期日休息没保障……这样的口号在许多地方依然存在。苏海南提醒,要转变休假观念。

  新中国建设初期,提倡“生产涨一寸,福利涨一分;强调‘先生产,后生活’”;现在全面小康社会建成在即,要更多地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居民收入增长和生产率提高之间的均衡,注重生产和生活、工作和休假的均衡。

  在苏海南看来,落实带薪休假,无论是对个体的劳动者,还是与国际接轨均有着重要意义。“拥有更多假期,劳动者能借此消除长时间工作的疲劳,更好地处理好家庭与生活琐事,有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休假后,可以以更饱满的精神、更充沛的体力和更愉快的心情投入到下一段工作,从而提高劳动效率。”他说。

  此外,带薪休假符合国际化的潮流。“我国人均GDP已超过7000美元,已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具备享受带薪休假的客观条件和经济基础。”

  加大监督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难度不大。对于小微企业,苏海南建议,要增强法规的现实可行性,比如对小微企业和雇工的个体户,先确保员工有带薪休假制度,从而先休起来,天数可考虑先按本单位工龄计算。

  “这样企业主好接受,具有现实可行性,这样的强制就基本能够落实。”他说。

带薪休假规定

带薪休假

出台背景 带薪休假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从实践看,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休假种类

可休年假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它休假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特殊情况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条例 带薪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情况执行措施有:

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⑹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8、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9、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

休假标准

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2013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2013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2013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2013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李金华表示。

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2013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工作六年休几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跨年度规定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

职工年休假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带薪休假”在国外

  编者按:“带薪休假”在国外已是通行多年的惯例,尽管国情不同,我们从这些国家的实践中,还是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瑞典:不休带薪年假,违法

  瑞典是全球节假日最多的国家之一。除了每周的双休日,每年还有圣诞节、新年、复活节等共13天假期。瑞典《劳动法》规定,工作满180天的雇员每年享有带薪休假5周的权利。另外,还有带薪病假、育儿假等,每年的第九周(2月底到3月初)是瑞典学校的体育周,所有学校都放假,让学生们从事诸如滑雪等项目的体育锻炼。为了陪伴孩子,家长有权在这一周休假。不管雇主还是雇员,放弃带薪休假的权利是违法的。

  瑞典的《休假法》确立了以人为本、鼓励休假的原则。除非雇佣合同里有特殊规定,否则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在每年的6月至8月期间至少休4周的带薪假。雇员可以视情一次或分几次休完所有假期。如果一次休假少于5天,则周末不计入休假时间。但是,不管是公共假期还是个人年假,如赶上周末,是不补休的。按照惯例,如节日赶上周二或周四,邻近的周一或周五也自动地成为公休日。为了让劳动者有充足的时间休息、恢复精力、消除疲劳和培养业余爱好,《休假法》甚至还规定,雇员有权每年省下5天假期,最多积攒5年,然后加上当年的假期,一共连续休两个月的长假。

  德国:休假期间不得兼职

  在德国,休假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障。德国《联邦假日法》规定,每位雇员每年可带薪休假至少24天,其中不包括双休日和节日。据统计,德国人平均每年带薪休假30天,明显多于欧盟的平均数24.5天。

  无论各级政府机构还是企业,职员只要提前递交申请并事先交代好手头的工作就可以休假。如果员工在一年中没有休满假期,剩余的带薪假最晚可在次年的3月接着休。按照规定,员工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兼职工作。如果休假期间生病并有医生开具相关证明,那么生病的时间不计入带薪休假的时间内。如果雇员平时工作加班,致使每天的上班时间超过了8小时,那么超出部分以后可以通过休息补回来。

  在德国,并非所有休假者在假期都能够把工作完全抛开不管。有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员即便在休假,也会抽空处理公司的很多重要问题。在一些公司,如果员工实在因为工作忙无法休假,有的老板会给员工多发工资予以补偿。尽管如此,大多数公司不鼓励这种方式,而是希望员工能够真正得到休息以便为了今后更好地工作而养精蓄锐。

  韩国:公务员休假有点难

  2012年2月1日,韩国修订并实施新的《劳动基本法》,进一步延长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时间。对于年出勤率在80%以上的劳动者,雇主必须提供15天的带薪年假;年出勤率不足80%的劳动者,每月可带薪休假1天。《劳动基本法》还规定,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1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获得不超过25天的带薪休假。带薪休假的机会不能跨年使用,假期天数不能累计到下一年。

  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韩国《劳动基本法》还有一些补充规定,比如雇主有义务提醒劳动者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可以休假的日子和天数,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回复是否休假并告知休假时间。韩国法律还明文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动放弃休假,雇主不对其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韩国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面临休假难的问题。在韩国政府机构工作的权先生说:“韩国政府部门的工作日益繁重,级别低的公务员在申请休假的时候都得看上司的脸色,每年很难休满法定假期。一般我都是休息7到10天,而且都会选择工作不太忙的时候休息。不过,在政府工作的好处就是,如果假期没有休完,可以按照实际天数领到相应的补贴。”

  美国:解聘时要现金补偿未休假期

  美国人带薪休假,可以在一年中一次用完,也可以按需要分成多次使用,一次用半天或几天,有些公司还准许职工按小时使用,人事部门会在支付工资时写清所剩假期的天数,帮助职工保存最终的累计资料。

  在美国不同的企业里,职工获得带薪休假的天数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一般规定,全职职工上岗半年后,获得5个工作日(节假日不算)的带薪休假。一般职工干满一年,带薪休假就增加为10个工作日,五年后为15个工作日,10年后为20个工作日。而一些大公司为了奖励老员工,会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增加。也有的公司准许职工从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就可以有1天带薪休假。同样,一年后得到10个工作日的休假期,以后每工作一年,就增加一天,以此类推。

  如果雇员在年中被解聘、自行离职或退休,有关部门要计算此人在本年度中工作的总天数和已经用掉的假期天数,没有用完的假期应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发给该职工。比如他这一年中工作了300天,那么约是全年总天数的80%,那么他也应该拥有带薪休假中的80%的天数,如果他只用了其中的一部分或是根本没有用,那么他就有权在离开前拿到余下部分的补偿金额。

  泰国:企业员工休假有保障

  泰国对公务员和官员休假有明确规定。泰国政府官员的休假制度由总理府常务次长办公室制定。是否休假与官员的仕途前景没有任何关系,休假是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不休假也不会因勤奋工作而受到表彰。休假纯属个人事务,各级领导概不过问。

  泰国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能够保障员工正常休假的权利。企业的带薪休假时间长短主要和工作年限相关。渣打银行泰国公司信贷部职员披伦说,公司人事部门每个月都通过电子邮件提醒员工有哪些假期可以休息。按照公司规定,普通职员每年可以带薪休假10天,像他这样的中层职员每年可以休15至20天假。渣打银行还允许把一半的假期累计到下一个年度使用,这主要是为了给假期因忙于业务无法休息的员工提供休假机会。但在有些公司,假期只能当年休。一些小公司一年有5至7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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