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控制-措施

 安全防护设施控制 1、 工程项目根据施工方案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措施要求,负责制定安全用品及防护设施的需用计划,并报分公司审核后,由分公司材料科统一购置,购置时要确保所购产品“三证”齐全。

 2、 对于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由项目经理部提出需求计划,安全员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由项目材料员委托其他单位制作。

 3、 工长按照施工方案的防护要求,制作孔洞盖板、防护栏,对于工程预留的竖向孔洞则要分层封闭或分层张挂安全网,对于“四口”、“五临边”要设牢固可靠的防护栏杆,并负责本责任区域的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由项目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 项目安全员和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日常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状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巡视记录,发现防护缺陷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项目经理部整改,并按ZJSY/ES111-2000《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和 ZJSY/ES112-2000《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跟踪验证。

 5、 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设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项目经理部签字认可,并在限期内整改,分公司安全科按 ZJSY/ES111-200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和 ZJSY/ES112-200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跟踪验证。

 高处作业控制 1、 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结合现场作业条件和环境特点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专职安全员监督执行。

 2、 施工前,由施工工长进行现场书面和口头安全技术交底,其程序按 ZJSY/XG209-2002《项目经理部岗位职责》执行。

 3、 高处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若无法避免,上下两个作业面之间应有良好的防护隔离,并安排专人监护。

 4、 在高处作业的场所,均必须搭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由项目安全员验收后,挂牌作业,建造安全的施工环境,防护设施随施工进度及时更新或拆除。

 5、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对操纵环境及操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6、 若遇恶劣的气候条件(如六级以上强风、大雨、大雪、大雾),各专业工程负责人应下达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7、 雨季、冬季在高处作业,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拟定冬、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项目部批准,施工工长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交底后方可进行,安全员监督执行。

 8、 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安全教育培训,体验和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按规定配戴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

 施工用电控制 1 项目经理部按审核、批准后的施工用电方案现场布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采用 TN-S系统供电;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2 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和专职安全员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并记录,对发现的用电隐患,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实施整改。

 3 项目专职电工对项目的施工用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督促机械操作工安全用电,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 施工用电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5 施工用电应预防电气火灾。

 施工机械控制 1

 项目根据审核、批准后施工方案向分公司动力科或租赁站提交机械设备的需求计划。

 2 分公司动力科负责在分公司内部进行机械设备调配,大型设备若分公司无法调配的分公司动力科负责在总公司调配,公司动力科无法调配的有分公司提出购买报告,公司根据情况批复购置。

 3

 分公司动力科根据审批的施工机械购买清单进行购买及验收,特大型设备由公司动力科负责购置与验收。

 4

 塔吊、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遵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管理条例》执行,其他设备遵照《建筑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执行。

 5 分公司动力科负责组织大型起重机的安装、拆除。特种设备必须获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其他设备由分公司颁发使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6

 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机械设备向租赁合同,并配备经培训取证的机械设备操作员。

 7

 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以及分公司动力科。

 8 分公司动力科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手册的规定,负责施工机械的大修,负责施工机械对外租赁,负责制订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的质量与安全,组织试运行及验收,大型设备建立单机档案。

 9

 禁止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机械设备,禁止使用无法满足安全环保性能的机械设备。

 10

 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员或专业队长按审批的安装、拆除方案组织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对大型机械安装或拆除,在作业前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在作业过程中要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物资控制 1、 项目材料员根据审核、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及项目经理审批材料计划向分公司材料科提交 A、B 类材料需用计划。

 2、 分公司材料科根据项目的 A、B 类材料计划,按进场时间要求及时组织材料进场。

 3、 项目材料员、采购员根据项目经理审批的 C 类材料计划,组织供方材料进场,项目材料员在材料进场后依据材料计划和相应技术资料进行库前的检验,并作好记录,物资验证不合格时按照 ZJSY/ES111-200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ZJSY/ES112-200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4、 项目材料员根据仓库具体情况按物资特性和保管原则对保管物资进行码放、挂牌标识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5、 项目材料员严格按照工长开出的限额领料单发料,并做好发放登记记录。

 6、 对现场的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验收、进库,应了解、索要其产品的化学成份和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影响程度,并将按《消防法》和《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时还应将有关使用说明书发放至使用人,公司材料科应及时调整、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危险品。

  7、 现场废旧物资应分门别类回收入库,堆码整齐,挂牌标识,计量点数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必要时向分公司材料科申请处理。

 8、 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现场有集中存放处外,班组使用的零散的各种易燃易爆品,

 必须按物品的使用说明书使用。

 9、 分公司材料科按质量体系文件 ZJSY/QA113-2000《标识和可溯管理工作程序》对项目材料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0、 安全部门、消防保卫部门分别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工程项目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11、 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发生事故时,依据 ZJSY/ES109《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执行。

 消防控制 1、 消防设施的采购、销毁,统一由分公司保卫科在公安部门定点消防器材专营厂家购置、销毁。

 2、 项目经理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向分公司保卫科提交消防器材的需求计划,分公司保卫科采购后交付项目,由项目保卫组按照 ZJSY/XG69-2000 的规定布设消防器材,并画出消防器材布置图。

 3、 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 项目保卫组要与项目劳资部门一道负责组织对本项目的职工进行使用消防设施的知识教育。

 5、 项目保卫组要负责制定安全防火制度,与各级相关部门签定防火责任制。

 6、 项目保卫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库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由项目经理部及时整改,并进行信息反馈。

 7、 施工现场用明火施工作业,必须执行明火审批制度,如作业现场的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施工,必须由取得焊接、切割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作业,首先由工长下达作业任务,并填写动火证,报保卫部门审批;电焊作业时不应在易燃易爆场所,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有动火监护人监护,在停止动火作业半小时内还必须在动火影响区域监护;电焊工不得切割或焊接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切割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按规定分开运输和存放,间距不小于 5 米,距离明火不得小于 10 米。

 8、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按 ZJSYE/ES109-200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项目经理部根据进场人员结构、数量及公司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制定个人劳保用品的需用计划,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分公司材料科,由材料科选定有资质的劳保用品的生产厂家购置。

 2、 项目经理部的劳保用品购回后,由材料部门进行外观检验、书面检验(三证齐全),安全部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批量安全性能抽检,并做好记录。

 3、 对检验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发放标准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记录。

 4、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给个人后,由使用者本人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带安全帽,临边、高处、悬空作业时必须配挂安全带;电焊、气焊、气割操作者必须使用防护罩、电焊手套、劳保鞋,在不密封或不通风的环境中作业时,还要求佩戴防尘口罩;在不易漏电的环境下作业者要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在有毒、粉尘环境中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毒口罩,在噪音超标的环境中作业必须配戴防护耳塞。

 5、 项目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工会督促职工按规定领用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安全保护用品的采购、销售、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停止使用,督促更新,对在应配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环境中作业而没有配戴的行为,要做好记录,必要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按《安全奖罚规定》奖罚。

 脚手架控制 1、 工程项目所需的施工用脚手架、支模架必须有专项的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脚手架、支模架施工方案,并按 ZJSY/XB445-2000《施工技术管理程序》报审。

 2、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搭设,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变动架体结构;如需变动必须经 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搭设作业,否则,一切后果由班组及施工人员自行负责。

 3、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由取得登高架设的特种作业上岗证的架子工搭设,搭设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脚手架、支模架的立柱基础必须牢固,并加垫板增大立柱的受力面积,必须加设横向和纵向的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固定距离底座上方不大于 200mm 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相临立杆的结头应错开,不应设在同步内,且错开距离要大于 500mm,接头中心到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 1/3,大横杆的长度不宜小于三跨,大横杆应设在立杆内侧,大横杆的接头也不应在同一跨内,相互要错开,错开距离要大于 500mm,接头中心到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立杆纵距的 1/3。

 5、 脚手架必须采用连墙杆,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杆,连墙杆的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小于 4m(2 步),对于高度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杆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也可采用拉筋与顶撑相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杆,连墙杆的分布点,按方案要求进行设置。

 6、 单、双排脚手架均要设置剪刀撑,剪刀撑的宽度不小于 4 跨(不小于 6m)、杆件与水平面的倾角宜在 45 0

 -60 0 ,均应连续设置,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必须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m。一字型、开口型的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每隔 6 跨设置一道;满堂支模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高于 4m 的支模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 2 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处偏心的不大于 25mm,支架立杆应垂直设置,2m 高度垂直偏差允许偏差为 15mm。

 7、 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应采用木脚手板,铺设要严密、牢固,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脚手板短于 2m 时,铺设在 2 跟横向水平杆上脚手板两端要固定牢固,脚手板可采用对接铺设,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在两根横向水平杆上,外伸长度在130-150mm 内,搭接铺设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接头长度应大于 200mm 严禁出现探头板及用模板代替脚手板使用。

 8、 搭设脚手架和支模架体时,工具必须装在工具袋内,且在高空搭设过程中,作业者必须配戴安全带、安全帽,不允许将零散的杆件堆放于架子上,宜搭设一步,修正调整一步,再搭设下一步,架子必须分段搭设,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使用,脚手架必须全封闭,外侧满挂密目网,脚手架内及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张挂水平网,在搭设过程中,搭设的正下方应设警戒区专人看管。

 9、 搭设好的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 班组负责人和班组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监测,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受力构件被拆除或损坏,以及架体变形过大出现安全隐患。

 10、 在架子使用完后,拆除过程应后搭设的先拆,先搭设的后拆,严禁上下同拆,连墙杆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杆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 2 步,高差大于 2 步应增设连墙杆加固,严禁将拆除构件抛掷地面。在搭设过程中,搭设的正下方应设警戒区专人看管,并设警示牌。

 粉尘控制 1.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可能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施工作业活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粉尘控制专项防护措施。

 2. 建筑施工现场的粉尘排放应满足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值,以不危害作业人员健康为标准。

 3. 粉尘控制措施 材料堆放、储运引起的粉尘处置方法:

 a)

 对水泥必须贮存在密闭的仓库,在转运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配戴防尘口罩,搬运时禁止野蛮作业,造成粉尘污染。

 b)

 对砂、灰料堆场,一定要按项目文明施工的堆放在规定的场所,按气候环境变化采取加盖等措施,防止风引起扬尘。

 对作业活动的粉尘处置方法:

 a)

 对于搅拌机作业中的粉尘污染,优先考虑在搅拌机上安装防尘罩,搅拌机必须固定在通风环境较好的有操作棚内作业,且操作位置应在上风向,且要求作业人员配戴口罩。

 b)

 工完清理建筑垃圾时,首先必须将较大部分装袋,然后洒水清扫,防止扬尘,清扫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对于粉尘状的施工垃圾采用吸尘器先吸,后用水清洗干净。

 c)

 在涂料施工基层打磨过程中,作业人员一定要在封闭的环境作业配戴防尘口罩,即打磨一间、封闭一间,防止粉尘蔓延。

 d)

 拆除过程中,要做拆除下来的东西不能乱抛乱扔,统一由一个出口转运,采取溜槽或袋装转运,防止拆除下来的物件撞击引起扬尘。

 e)

 气割和焊接一般要求在敞开环境中作业,若在封闭的房间或地下室等通风不畅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还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f)

 对于车辆运输地方易引起扬尘的场所,首先设限速区,然后要派专人在次通道上定时洒水清扫。

 g)

 砂、灰料的筛分,首先考虑在大风的气候条件下不要作业,一般气候条件下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向施工作业。

 4. 项目专职安全员、文明施工管理员、工会劳保监督员要对生产粉尘的场所或作业活动跟踪监督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落实。

 5. 公司(分公司)生产科、材料科对项目经理部粉尘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单,项目经理部签字认可由项目经理部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分公司生产科、安全科按 ZJSY/ES111-200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跟踪验证。

 噪音控制 1. 项目经理部对有可能发生较大噪音的大中型机械安装及运转;脚手架、防护棚的搭拆,模板、材料设备的运输、堆放作业,及有可能发生尖锐噪声的小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地下桩基施工和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噪音控制措施,或制定专项防护措施。

 2. 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控制应执行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规定中的噪声限值。

 3. 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控制应进行必要的噪音声级测定,声级测量应按 GB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音测量方法》进行。

  机械设备的噪音控制 a)

 对各种桩施工作业的各种挖掘、运输设备,应保持机械完好,在施工前应按照机

 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作好维修保养,在施工中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得带病作业。

 c)

 现场设置的塔吊,施工电梯,砼输送泵,砼搅拌站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进行状况检查验收,实行使用鉴定的,必须取得鉴定合格证后,才可投入使用,在使用中,操作人员对有可能发出噪音的部位进行清理、润滑、使保养,控制噪音的发生。

 d)

 对中小型有可能发出较大噪音的机械设备,除应在使用前进行完检查鉴定,使用进行正常维修保养外,必要时还应对设备采取专项噪音控制措施,如设备隔音防护棚,转动装置防护罩,尽量采用环保型机械设备等。

 e)

 对有可能发尖锐噪音的小型电动工具,如冲击钻(锤)、手提电锯等,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控制使用的频次和设备数量,在夜间休息时应减少或不进行作业。

  施工作业噪音控制 a)

 要严格控制施工作业中的噪音,对机械设备安拆、脚手架搭设、模板安拆、钢筋制作绑扎、砼搅拌等,应按降低和控制噪音发出的程度,应尽可能将以上作业安排在昼间进行。

 b)

 在塔吊、施工电梯、砼搅拌站的安装、拆除、要控制施工时间,零配件、工具的放置要轻拿轻放,尽量减少金属件的撞击,不要从较高处丢金属件,以免发生较大声响。

 c)

 在脚手架或各种金属防护栅搭拆中,要求钢管或刚架的搭拆要按搭拆程序,特别在拆除工作中,不允许从高空中抛丢拆下的钢管、扣件或构件。

 d)

 在结构施工中,应控制模板搬运、装配、拆除声,钢筋制作绑扎过程中的撞击声,要求按施工作业噪音控制措施进行作业,不允许随意敲击模板钢筋,特别处拆除的模板不得撬落自由落下,或从高处向下抛落。

 e)

 在砼振捣中,按施工作业程序施工,控制振捣器撞击钢筋模板发出的尖锐噪音,在必要时,应采用环保振捣器。

  运输作业中的噪音控制 a)

 在现场材料及设备运输作业中,应控制运输工具发出的噪音的材料、设备搬运,堆放作业中的噪音,对于进行现场的运输工具,要求发出的声响符合排放要求。

 b)

 在材料如钢筋、钢管、金属构配件、钢模板等设备的卸除,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搬运方式。

 c)

 在易发出声响的材料堆放作业时,应采用轻取轻放,不得从较高处抛丢推码,以免发出较大声响。

 d)

 可自行配备或租用设备,由各单位自行测量,也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测量,并作好测量记录。

  采用特殊防护措施(如隔音)工作间,隔音罩的可采用环保型工具(如振捣器),制定专项计划、设计落实专项资金。

 固体废 弃物的控制 1. 项目经理部在项目施工活动、产品及服务后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管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设置管理负责人,指定专门对方的场所。

 2. 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2.1

 无毒无害有利用价值的废料 a) 废旧钢材、废旧木材、废旧有色金属; b) 材料设备的包装盒、桶、袋; c) 废旧电气材料、机械金属配件; d) 废旧建筑物及砖、瓦、门窗等材料; e) 废旧办公用品; f) 废旧装饰材料;

 g) 废旧安装材料; 2.2

 无毒无害无利用价值的废料 h) 废弃建筑垃圾; i) 废弃碎砖、碎石、砂头; j) 生活垃圾; 2.3

 有毒有害类 a) 废旧日光灯管、电池、蓄电池; b) 废弃圆珠笔芯、计算器; c) 废弃复写纸、胶片、色带; d) 废弃墨盒、磁盘、硒鼓; e) 废弃橡胶、塑料制品; f) 废弃有毒有害类化学包装物; g) 废弃油污桶、化学添加剂袋桶; 3.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存放 3.1

 各施工现场在施工作业前,应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或容器,对有可能因雨水淋湿造成污染的,要搭设防雨设施。

 3.2

 现场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应标识名称、有无毒害,并按标识分类堆放废弃物。

 3.3

 有害有毒的废弃物不得与无毒无害类废弃物混放。

 3.4

 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应堆放整齐、合理,与现场文明施工要求相适应。

 3.5

 固体废弃物收集应由主管工长在工作安排予以明确,并由项目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4.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1

 固体废弃物收集的处理应由管理负责人根据废弃物的存放量及存放场所的情况安排处理,一般当废弃物存放处已放置不下废弃物,影响现场文明施工形象或工程即将完工时,应向项目经理部报告。

 4.2

 由项目经理审核废弃物负责人的提出的处理报告,并向分公司材料部报告,得到分公司批准后,组织材料部门的人和固体废弃物管理者共同组成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固体废弃物。

 4.3

 处理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固体废弃物的有无毒害性质分类处理,不得混堆处理。

 4.4

 对于无毒无害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如在其他工程项目可再次利用的,应向材料科、生产科提出回收意见及回收责任单位,对于不能再次利用职权的,应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废品回收站回收。

 4.5

 对于无毒无害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应委托环卫垃圾清运单位清运处理。

 4.6

 对于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处理,亦委托有危害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1、 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2、 在安排工作时女职工与男性职工平等对待,同工同酬。

 3、 项目书记专门负责项目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4、 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 4.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b)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分。

 c)

 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4.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特殊保护 a)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b)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c) 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

 经期给予休假一至二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一线女职工,在月经期,应给予相应照顾。

 4.3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作业。

 4.4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级特殊保护 a)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汞及其他化合物、汞、镉、铍、砷、氰化物、氮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 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c)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等作业。

 f)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h)

 一线怀孕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g)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4.5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特殊保护。

 a)

 第 4.13.4.4.a)和 d)中规定的作业。

 b)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做出快速反应,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 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后,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4、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 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公司领导、公安部门、工会、劳资、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7、 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8、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监督项目组织实施。

 9、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10、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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