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法律的作用案例_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法律与生活案例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 管理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23 万元;判处张迎庆等 7 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5 月间,李刚、张迎庆伙同他人,结伙采用虚 构或冒用单位名称、租用办公地点、私刻单位公章和牌匾、办理固定 和移动电话、伪造工资收入证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获得他人 身份证明后向沈阳市、丹东市等地银行申领信用卡 160 多张,冒充申 请人接听银行的核实电话,骗取银行的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持卡进 行恶意透支,造成多家银行损失 100 余万元。 2008 年 5 月,李刚伙 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向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申领 5 张信用卡,但在 两银行发放之前被抓获。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1、 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 2004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孙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但必须掌握尺度。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加班工资要加倍,及时索要是关键!

【案例】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

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所以维权要及时。

3、新年期间犯罪高发,过节勿忘防盗防抢。

【案例】: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找钱过年。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歹徒所乘。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

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

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走。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并防范手袋抢匪。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包裹拿回住处。

小册子最后提示,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4、新年饮食要节律,聚餐宴请当慎重。

【案例】:2005年1月21日中午,某市苏某在桥东饺子店举办婚宴。当日22时左右,就餐的75人中有42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38℃左右)症状,均住院。接通知后卫生防疫站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采集了病人的排泄物、剩余食物等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桥东饺子店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初步查明病人为食用含奇异变形杆菌的“红扒鸡”导致食物中毒。 “红扒鸡”是由该饭店从桥东区个体加工户购进,未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且加工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孙律师提示】:春节也是食物中毒高发期,如果你宴会聚餐要慎选饭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障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卫生监督人员将以此案为教训,从严治理食品从业单位不规范行为,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另外,在饮食上也要注意:

一、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注意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要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议不要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二、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三、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五、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自行救治,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所有剩余的食物、有关工具和设备,以备核查中毒原因。

5、燃放鞭炮要遵规,安全第一过新年。

【案例】:还记得2001年年底时在邯郸市一家企业的投产仪式上发生的一幕吧!当时工作人员燃放鞭炮时发生意外,一些“二踢脚”飞入围观人群和主席台,两名到场庆贺的领导和多名群众被炸伤。

【孙律师提示】:为杜绝此种情形的发生。邯郸市政府在2005年9月份在第31次市政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该通告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地域。而且市政府在很多公共场所如工人剧院等处进行了张贴。希望广大市民严格按此通告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出现。

06年1月4日,省公安厅也发布规定:四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即:一、繁华街道、车站、码头、机场、商店、集贸市场、立交桥;二、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三、国家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电力、通讯线附近,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同时,提示: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思想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儿童应在监护人的带领下燃放适当的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要明确点火部位,采用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燃放及周围人员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要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燃放烟花爆竹时,严禁开玩笑,严禁利用燃放爆竹寻衅滋事,伤害他人,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燃放时,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拢产品,停止燃放其他产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为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娱乐文明且节制,赌博解释当知道。

【案例】:在近一年来,邯郸市区内出现了很多棋牌室。当然这此棋牌室的确为市民文明娱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广大市民在新年放假期间,为了放松自己,在家或在棋牌室内进行娱乐时,一定要掌握尺寸。在此,你有必要了解一下最近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以避免出现“娱乐不成,反领几年刑”的窘境。

【孙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赌博犯罪案件时,要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赌博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司法解释还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严格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7、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

【案例】:近期王先生在邯郸市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步步高牌的DVD机。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步步高的专业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说: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步步高厂生产的。而后王先生凭发票找到超市,超市说是组装的。几次解决不妥,王先生反映到某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作出了: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

【孙律师提示】: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有:一,直接找经营者;二,消费者协会;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四,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五,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

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如果购物不开发票,给消费者日后维权留下隐患。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三包不能。本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主动变成被动,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维权之路才能更畅通。

8、勇于叫板物价乱涨,举报监督不走形式

【案例】2005年1月初,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出1号文:今年客运不上涨。然而该文件的出台并没有很好遏制住新年客运的乱涨价现象。市民李先生在正月初七从馆陶县到邯郸市却花了21元,和以前的普通票价12元相比,上涨了近75%。

【孙律师提示】:和李先生一样,我也有同感。对于客运站市场不按上级文件执行的问题,我们也考虑诉讼客运站的运作。只是因为工作的时间安排,去年春节一事才没有进行。如果今年客运市场还存在此问题,我们也会选择法律渠道来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2005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确保两节期间价格稳定工作。《通知》要求各

地继续认真落实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公路运输企业不得随意提高客运票价,不得突破上浮幅度。

新年期间邯郸市12358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认真受理群众节日期间的举报投诉,努力化解矛盾,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交通事故猛于虎,全家平安才和谐。

【案例】:2005年12月19日17时20分许,辽宁省葫芦岛市大货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石(家庄)高速公路河北省定州段时,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河北省承德市的大货车,致使该大货车撞开高速公路中央护栏进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河北省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大客车正面相撞,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3车严重损坏。

【孙律师提示】:据统计,从今年元月份到11月底,全国的交通交通道路事故是41.7万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2207起,造成了2468人死亡,984人受伤。虽然上述这三个数字比去年同期都下降了,但社会的关注度骤然升高,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很大。

防交通事故方面,我们提示:一是乘坐客车时,不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二是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超员车辆、带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车辆。三是在旅途中如果发现车辆驾驶员有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或者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指出,或报告执勤的公安民警和客运管理部门。四是自驾车外出旅行前,要全面检查车况,了解行径路线路况,了解近期天气变化情况,遇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尽量不要自驾车外出。五是在旅途中如果车辆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迅速到右侧路肩上,并及时拨打12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120紧急电话,或请求路过的车辆驾驶人、行人等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上述情况,驾驶人和乘车人要迅速离开车辆、撤离到高速公路外,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10、切忌轻信炫广告,莫让旅行变败行。

【案例】:杨女士在春节期间,想要去南方某地游泳。但到达后发现: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导游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且擅自更改行程或游览顺序,另外,增加了购物的次数。令杨某一家人败兴而归。

【孙律师提示】:导游擅自减少或强迫增加景点,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双倍退还景点门票费。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景点,游客也可要求返还门票费用。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游览顺序,并影响到实际游玩,可要求赔偿。

在旅游消费时,第一、仔细辨别规范的旅游广告,看是否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地址等详实内容。第二、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并索要发票。第三、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出游报名所在地的市、区(县)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投诉时效为90天。旅游者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代生活与法律教学案例

现代生活与法律教学案例

案例分析一:

汤子忠因其女在校期间出走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诉南京医科大学严重失职赔偿损失案

汤涤是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因为不愿学医又被父母逼着填报了医科大的志愿,因此一直为此闷闷不乐。 1990年6月10日下午,汤涤独自离开学校。当晚10时许,南京市燕子矶公园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女在公园江边悬崖处意欲轻生,在对其进行劝阻后带至公园值班室,经询问,该女只称自己是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其他情况未透露。待其情绪稳定后,公园工作人员于11时许将其送至燕子矶派出所。12时左右,公园工作人员将电话打到南京医科大学招待所的门卫,告知有该校学生欲自杀,已被救,要求学校来人接回。招待所门卫随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卫队值班人员,告知此情。次日凌晨1时许,该值班人员电话找到保卫处郭处长作了汇报。郭处长认为情况不明,为核实情况,即电话与燕子矶公园和燕子矶镇镇政府联系,但未能联系上。该女被送至燕子矶派出所后,经民警作耐心的疏导工作,该女才告知自己名字叫汤涤,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以及自己的家庭情况。随后,该所民警将汤涤安排到附近的临江旅馆休息。11日清晨6时40分,郭处长与燕子矶派出所电话联系上,得知一名叫汤涤的本校女生因厌学要自杀,现已被救,已由民警安排住下。学校随即派车去燕子矶派出所接汤涤,到后派出所告知,汤涤已从居住的旅社出

走,不知去向。学校随即发动本校师生员工在南京市四处找寻,都无结果。

1995年初,汤涤父亲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汤涤死亡。该院在发出寻找汤涤的公告满一年仍不知其下落的情况下,于1996年2月依法宣告汤涤死亡。

1996年5月27日,原告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京医科大学在得知汤涤被救后,未及时派人派车去将汤涤接回,致使汤涤再次出走,是严重失职行为。该校对汤涤被宣告死亡负有责任。现要求南京医科大学赔偿其对汤涤付出的抚育费、教育费以及其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万元人民币。

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答辩:汤涤离校出走,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汤涤不愿学医,作为家长的原告是清楚的,但其未向学校反映此情况,以便学校做汤涤的思想工作。我校保卫处在事发当夜所接几经辗转的电话,内容模糊不清,但我校有关人员当即进行查证,查清情况后立即派车派人前去接人。因此,原告称我校见死不救,不能成立。事发时汤涤已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应自行负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评 析

从本案原告汤子忠的诉讼请求来看,系一起原告认为被告南京医科大学不作为而引起在校大学生宣告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正确处理本案,要弄清以下问题:

(一)高校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生活中,我国高校学生入学时,一般都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切生活起居完全能够自理,故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高校是在校大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大学生承担民法上的监护责任(当然,某些高校招收的少年班大学生应属个别类型,应另作具体对待)。虽然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具有教育的义务,但并不是民法上规定的监护责任。本案中,汤涤出走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对待生命意义问题上,完全具有分辨能力。南京医科大学既然对汤涤不具有民法上的监护责任,对汤涤宣告死亡也就不应承担未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高校不同于中等和初等教育学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学生的年龄不同,造成了对学生管理的重点不同。一般来说,中等及其以下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因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阶段及未成年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主要的是一种保护型的管理,即学校实际还承担了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类似于监护人的那种职责。而高校不同,因其学生主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群体,故对学生的管理主要是自我管理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管理。这样,高校学生管理的重点在于群体性整体利益,对作为个体的每个学生来说,直接职责就要小得多。

(二)汤涤宣告死亡,是否是南京医科大学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本案中,汤涤出走、下落不明,直至宣告死亡,非因学校压力

或其他行为,而系汤涤本身不愿学医、悲观厌世所造成的。原告所称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导致汤涤的宣告死亡,并不能成立。其一,汤涤在失踪前,其主观上悲观厌学、意图轻生的思想,未向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及同学流露,而表现出来的是优异的成绩和班级宣传委员的身份。南京医科大学对其厌学厌世的思想无从察觉,因而无法在思想上对其进行疏导和劝解,或针对思想状况给予转专业或转学校。其二,汤涤轻生获救后,南京医科大学有派车去人接汤涤回学校,予以劝导、教育的义务。南京医科大学在获知确切情况后,立即派车去人到现场欲将汤涤接回学校。但汤涤已在情绪稳定,处于安全状态下,再次出走。南京医科大学虽派教职员工和学生四处找寻,未能寻获。南京医科大学未能将汤涤接回学校,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的,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二: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

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分析三:

熊伟是湖北人,他和王蕾都曾在某民办大学上学,与死者是同学。去年12月,王蕾的手机被人抢走后,爱女友心切的熊伟一直琢磨着如何弄部手机。1月22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同学钟永强家,正好看见了拿着手机的刘红艳。熊与刘套近乎到晚上10时,趁刘不备,用酱油瓶碎片、小刀猛刺刘的脖子,然后用被子捂住刘的头部,使其窒息而死。刘的手机和电脑主机被熊带走。

案例分析四:

魏罡,1984年11月出生于上海,2000-2003年在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读书,现为上海市某大学学生。

2004年1月19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两名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魏罡和小云共同起诉母校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状告母校侵犯其隐私权和人格权。这是全国第一起以隐私受到侵害而起诉学校的案例。

案例分析五:

用长镜头“偷拍”的方式,将男女同学谈情说爱时“卿卿我我”的隐私动作拍下来,并在校园曝光台上进行公开曝光,这是发生在成都某高校的新鲜事。

“曝光台”由一些图片和说明文字组成,内容非常丰富,有乱扔垃圾的,有损害花木的,最惹人注目的还是对谈情说爱者的“曝光”。从照片来看,大致可分为“亲吻”、“搂肩搭背”、“手牵手进学堂”等几类。由于拍摄者躲在远处拍摄,照片里的主人公都看不清“庐山真面目”,但旁边的说明文字却很“煽情”。比如一对男女坐在校园花台上“卿卿我我”的照片配文道:“光天化日下,切莫冲动!”“惊呼,莫把校园当公园„„”据同学们说,该展板前天一出来就引起了轰动,观看者络绎不绝。当然有两个目的:一是看稀奇,二是看看自己有没有被“黑镜头”逮住。

案例分析六:

刘力伟和罗莉娜是该高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生。5月9日晚8时许,他们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

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案例分析七:

住宅权、私人财产权

学校防火安全日益受到重视,而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则向来是学校防火工作的重点。一般高校对宿舍内用火、用电器等都谨慎地持严格限制态度。A大学在本科生宿舍管理办法与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油炉、烧煤气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使用功率大于600瓦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燃烧纸张和杂物。并都进一步详细制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相应的处罚办法。但是细心的同学发现两办法对相同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所不同。

在具体执行中,学校宿舍主管部门为了有效的消除火灾发生的隐患,除了对学生宿舍进行例行检查,而且还经常组织突击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突击检查的频率更是高,除了深夜休息时间任何时间段都有可能。而且为防止里面的学生有时间藏匿可能正在使用的违章电器,检查人员通常只是象征性的敲一下门就径直自己开门进入,学生时常睡眼惺忪、蓬头垢面甚至衣冠不整的迎接检查,休息的被吵醒、学习的思绪被打断也是家常便饭。宿舍没人时检查人员进入宿舍检查也时常会翻动宿舍内学生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有违章电器不管是否为学生个人使用、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就予以没收,学生回宿舍经常怀疑是不是有小偷光顾。学校对研究生宿舍进行此类检查的方式、频率

较本科生还要相对缓和、低一些。

对此有学生提出:学校的这种随时的、任意的突击检查的行为干扰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住宅权。学校对研究生、本科生区别对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侵犯了其平等权。

案例分析八:

2003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分析九:

重婚、无效婚姻

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始出双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里俨然一对小夫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子。而最后明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久前,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罪将

明推上了法庭„„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金与是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换言之,他们的小夫妻名义是否为法律所承认?应当说,金与明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原因在于,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形式和家庭的基础,法律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不能构成有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5条、

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双方不具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疾病;第8条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进行结婚登记,这表明我中婚姻法原则上不承认事实婚。本案当事人金与明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的权利能力,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也不可能取得结婚登记,故双方无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其小夫妻名义实际即同居关系,双方生育孩子的事实也仅是同居关系的一个内容。金起诉要求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而非离婚是正确的。

2、明是否构成重婚罪?

明不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即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需人两个以上婚姻。本案中,明与金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也无事实婚姻关系,明与他人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故明不构成重婚。

3、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不成立。由于双方并不存在着有效婚姻,也不存在家庭共同财

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可由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4、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

候?

明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支付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其依据为:婚姻法第1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分析十:继承法律制度

葛某(女)1989年与杨某(男)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与葛女的单身母亲何某共同生活,2002年5月何某去世,并留有经公证的遗嘱一份,上面写道:将其个人所有的遗物及存款4万元留给独生女葛某。2003年4月葛某、杨某发生离婚纠纷,杨某要求继承何某遗产,请问: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遗嘱或合同中没有确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何某遗嘱已明确其女儿葛某是其唯一遗嘱继承人,故杨

某要求继承何某遗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案例分析十一:劳动法律制度

申诉人: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被诉人:李某,男,51岁,汉族,系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总公司某市某招待所临时工。

案情:

1997年7月28日,申诉人某市铁路集团某铁路工程总公司以被诉人李某非因工负伤后,拒绝配合医疗延误医治,又拒绝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进行必要的处理,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诉人返还其非因工负伤后不应由申诉人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用;被诉人要偿还申诉人借款4700元;被诉人承担损坏申诉人财产费用;终止与被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调查核实情况:

1992年9月,申诉人某市某招待所录用被诉人作临时工,负责招待所水电维修和烧锅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5月1日22时30分左右,被诉人利用上班时间洗澡,不慎摔伤事发后,被诉人未立即通知申诉人某市某招待所负责人,只是自行回家作简单处理。同年5月8日,招待所有关负责人上门看望,并组织献爱心捐款1380元给被诉人。1996年7月15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借款去照X光片,诊断结论为:右股骨颈横形骨折(陈旧性)。此后,申诉人按被诉人要求于1996年8月9日将其送往某省某医院住院。次年1月出

院,医院意见:经治疗151天,患者要求出院,最后结论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不愈合)。1997年3月7日至5月29日,入某市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82天,经某省某医院骨科大会诊,建议做“右髂关节假体置换”手术,患者不同意,要求出院。两次住院申诉人共支付医疗费用36417.87元。此外,被诉人在摔伤治疗期间,先后从申诉人处借款4100元;申诉人自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每月支付被诉人300元生活费(1996年8月为200元),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每月支付被诉人赔护费300元。本案立案受理后,某省某劳动行政部门于1997年8月1日出具[97]某劳险便函第11号行政确认书,确认被诉人摔伤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只能作非因工负伤处理。另查:申诉人某省境内营业机构职工平均工资为420元,被诉人月平均工资为400元;被诉人系某市非农业人员居民,申诉人招用被诉人后,未为其办理养老、待业保险手续。

中学生自杀法律案例分析

中学生自杀法律案例分析

近年来,学生自杀案件频见于新闻报道,有关学生自杀后,学生家长与学校的纠纷也不断,有的将学生尸体抬于学校或将灵堂置于学校,向学校索要高额的“赔偿”。学校则在家长压力下或教育管理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况下,支付或满足学生家长的要求,致使其他学生家长或社会公众认为:只要出现学生自杀案件后,学校则应赔偿。这一现象的出现,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经费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有的学校如山东某学校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学生自杀后赔付的问题,则要求学生与之签订“自律协议书”或网络所称的“生死状”: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学生自杀、自伤等 6 项内容。

对于山东某学校的自律协议书,网络及新闻报道大多给予了负面评价。我们细观山东某学校的自律协议书或“生死状”内容并不违法而恰恰是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的体现。学校并没推脱责任,而是在明确责任:哪些是学生应承担的,哪些是学校应承担的。本文拟对中小学校学生自杀案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进行探讨。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厘清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学校和学生家长对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争议较大。在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往往认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应该是监护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监护责任。而学校则认为自己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责任。认为学校是监护人的理论和实务依据是: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运用这种观点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案件有:2001 年 8 月 5 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 16岁花季少年张冲自暴身亡的终审判决。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张昭夫妇将孩子张冲送往博安学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学校给予张昭夫妇总计 17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 8 万元。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理由是:首先,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学习接受教育而转移给学校。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其次,监护的性质决定了监护责任不能推定转移。现代民法理论认为,监护作为一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它既表现为民事权利即监护权,也表现为特定民事义务

即监护职责或监护义务。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监护资格没有丧失,就不会发生监护转移的情形。最后,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话,学校就无法免除未成年人在学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任何赔偿责任,这显然既不公平又缺乏理论和法律根据。在现实生活中,强调用监护制度来

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对监护制度认识上的一种偏差,它脱离了学校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这个法律的本性。既然学校和学生不是监护关系,那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回到事物的本原上。学校与学生之所以形成关系,源于教育活动,也就是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他们在实现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明显的教育性。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应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后的产物,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结合我国

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我认为,将学校与中小学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于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为宜。其中的管理、保护能否无限扩大至监护人所承担的管理和保护呢?如不能,学校管理和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教育法》第 5 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 28、29 条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某校学生李某某在宿舍违章使用“热得快”,约9时30分离开宿舍时未拔掉电源,致使“热得快”过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分析:

1)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热得快”,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

2)生活中养成的粗心大意,在这次火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某治安罚款100元

案例二: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案例三: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案例四:口角纠纷引发杀人惨案。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

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分析:爱冲动是一种性格缺陷,青少年学生更是由于心理不稳定容易冲动,有时酿成大错。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青少年学生、学校、家庭都要重视加强道德、心理素质修养,不使性子,遇事冷静,才能更健康成长。

案例五: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

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分析: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

案例六: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案例七:无业游民李某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

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李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李某砸伤。

问: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分析:

1,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构成故意伤害。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李某已终止犯罪,钱某此时将其砸伤,属于故意伤害。

案例八:2007年7月8日,顺义区仁和镇红星小学一名三年级的小男孩因一句脏话被三少年殴打致重伤。这三名伤人者,其中两名男孩未满14岁,在校读书,另外一名男孩刚刚近17岁。如果这几名学生都懂得遵守道德规范,懂得同学间应互相关心,互相团结,会有这血淋淋的一幕吗?如果路过的学生都有法律意识,知道及时制止或报警,会有这样的惨剧发生吗?

分析:近几年,学生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颁布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上规定: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未成年的不良行为,违反了一个学生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同学之间要互相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万一发生了什么小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只能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

案列九: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

分析: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中的法律

案情回放

原告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轻工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以及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原告福建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XXX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被告XXX2004年9月20日在中国互联网上以“XXX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同时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均无异议。

争论焦点

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www. XXX体育用品.cn”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XXX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xxx中英文及图”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

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1、原告的“XXX中英文及图”商品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十分熟悉的品牌,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请求,可以认定原告所拥有的“XXX中英文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被告辩称原告与其不在同一城市,无法知晓原告拥有“XXX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的中文域名“XXX体育用品。cn”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但主观上并无恶意,不属于抢注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守法经营。原告于1991年4月就注册了“德尔惠”商标,后又在2001年9月注册了注册号为1637420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带、防水鞋、足球鞋、鞋、袜、手套(服装)、领带],该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上等的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其产品行销全国及世界各地。因此法律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被告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也没有请求赔偿,但被告对原告所支付的公证及调查取证费用合计820元人民币并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生活中的法律

无处不在的法律

最近几年由于我国的普法工作努力深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之风逐步树立。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受几千年来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而对于我们这些在校大学生而言,与我们切身相关的法律也有很多,最普遍的就是大学生在做兼职时或者面临毕业找工作时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下面我来举几个例子充分的说明一下:

北京某高校文理学院2006级毕业生小薛,在浏览网上招聘信息时相中一家计算机公司。这家公司所列的招聘职位有:销售策划、公关员、业务企划、产品推广、软件开发、市场调研等等。小薛学的是文科专业,觉得这些职位都比较适合自己,于是跟对方电话联系,对方要他过去面试。

一周后,小薛接到那家公司的电话说“你被录用了,下周可以来上班”。小薛到公司后,得知自己被安排做销售策划。部门主任说新员工上岗前先实习3个月,让小薛拜访这家公司的部分客户,推销公司新推出的一种软件。实习期满后,小薛一心指望到办公室做正式的销售策划。可是部门主任告诉他,公司不会让一个刚实习完的职工马上做销售策划的,所有人必须先做几年市场销售,才能做销售策划,这是公司的规定。

至此,小薛才明白,他干的这个工作实际上就是推销新产品,工作不稳定不说,工资待遇根本没有保证,至于当销售策划,更是没谱儿的事。于是他愤然离开了这家公司。好长一段时间后,这次求职的阴影一直无法抹去,搞得他心情异常糟糕。

虚饰岗位是求职者遭遇的虚假广告中的一种,即用好听的新名词、新概念包装岗位,将其吹得天花乱坠,实际上就是让你去推销产品、做秘书等等。

第二种普遍的手法: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

大多数企业对新职工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这是正常的,是劳动法律法规许可的。但有些公司却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等到试用期满后,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求职毕业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在试用期上玩花样,还有的企业非法延长试用期。他们利用大学生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找出种种理由,延长试用期,以获取廉价劳动力。

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刘月波说,像一些企业的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法律和规章约束他们,但是这些企业的诚信出了问题,这将影响他们的信誉,最终仍得不偿失。拿南开大学来说,如果毕业生在求职时遇到这种情况,他会在南开大学校园网上披露,老师在学生就业指导中也会提醒。那么,这样的企业就会在求职毕业生中留下恶名。从毕业生方面来讲,在进入试用期前,要多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多向老师和已经就业的师哥师姐取经,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企业的信息,防患于未然。即使在试用期间遇到了这种情况,也不要忍让退缩,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种骗子手法:不公条约——口头承诺不兑现

东北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徐峰提醒毕业生,签约是一件慎重的事情。毕业生在求职时必须清楚,所有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也不可能完全兑现。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

就业协议,把双方口头商谈的内容全部写进协议,签约前还应反复检查,保证协议内容无歧义和遗漏。在签约之前多向学校老师或有经验的人取经,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敢于向企业提问,认真了解企业的情况,充分论证后再签约。必要时,毕业生还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种:招聘收费——名目多防不胜防

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有些企业和公司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就是因为许多毕业生不了解国家这些规定。求职者糊里糊涂交了钱,当发觉是骗局时,好多人又不敢抗争,只能自认倒霉。毕业生求职前,要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文如《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劳动招聘、人才市场及劳动争议等条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白供职单位哪些做法合法合理,哪些做法不合法不合理,当遇到各种名目的收费时,要坚决抵制,不要受其职位、薪金的诱惑,不管这个企业的许诺多么诱人,这样的企业是靠不住的。

以上这些只是与大学生就业息息相关的法律,而对于一般生活中的人们那些思想误区如 父债子还、家丑不可外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理走遍天下等等,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习惯。

其中的家丑不可外扬,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有个传统,都喜欢向脸上贴金,而将所谓的“家丑”藏在自己的心中。正是这种不分具体情况死要面子的传统,使得多少家庭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广大妇女更是身受其害。如今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观念正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的沃土。一些妇女即使遭遇了家庭暴力,在外也装作若无其事,甚至强作笑颜,给人以家庭和睦的假象。“家丑不可外扬”不但能制造家庭悲剧,也能为祸一方,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如某地发生了煤矿塌方、瓦斯爆炸等事故,煤矿领导甚至地方领导害怕走漏消息给自己的“政绩”带来影响,总是千方百计地私下做工作、捂盖子,而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殊不知,这样带来的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家丑不可外扬”害人不浅,因此,所谓的“家丑”该“扬”的还得“扬”,尤其是违法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更是捂不得,否则,等待你的只能是更大的伤害和教训。

由此,我们更应该学法,懂法,更要会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教案

课题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学习目标: 1.了解法律的作用 2.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难点: 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 创设情境、共同感悟 小品表演《同学风波》:

主备人 张萍

复备人

上课的铃声急促的响着,某校初三(1)班学生吴理和王非疾步奔进教室,王不小心踩了吴 的脚。 “你怎么踩我的脚?” “对不起。” 表演一: “哼,对不起就完了?”吴瞪着眼睛向王挑衅。 “哼,你要怎样?”王也不示弱。 两人剑拔弩张之际,班长赶来,及时劝解,紧张气氛烟消云散,各自回到座位上。 表演二:“哼对不起就完了?放学见!”吴说着挥动拳头向王挑衅。 “哼,我害怕你呀!”王也不示弱。 在放学的路上,吴拖着一木棍向王挑衅。吴在王未作出反应前,一棍抡下。王“唉呀”一声, 小臂骨折,痛倒在地。吴惊愕。这时路过一位民警,及时将王送往医院医治,并对吴依法进行治 安管理处罚:拘留 3 天。吴的父母承担了王的医疗费用。 设问:刚才的小品表演非常精彩,特别是第二个小品表演给我们的启迪非常深刻:法律是 怎样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又是怎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呢?法律在公民生活中又有什么作用 呢? 合作学习、共同探究 案例展示: 郭某,15 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其父是一中巴车主,从事客运生意。由于郭母身体不好, 郭父便雇请一人为其售票,月薪 400 元。为了节省这笔开支,郭父一直想让郭某休学,帮他售票, 但郭某不同意,只好作罢。后来,售票员以报酬太低为由辞了工,郭父又一次想到女儿郭某。在 郭父的执意要求下,郭某尽管满心不愿意,最终还是被迫辍了学。镇政府知道后,多次找郭父做 学生在教师的

教师设置情景 并提出问题,学生讨 论,导入新课

讨论 工作,希望他让郭某复学。但郭父以“让不让女儿读书是我家的事,别人管不着”为由予以拒绝。于 指导下阅读案例, 是镇政府依法对郭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 10 日内把郭某送回学校复学。 并解决问题

议一议:镇政府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 学生同桌间议论,代表发言后,教师点评:镇政府根据的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设问:上述案例中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学生分组讨论,代表发言后,教师点评:上一节课我们学到,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法 律的重要内容。在此案例中《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 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板书: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课件展示第一层

的论述内容,以便学生阅读理解: 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 什么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 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么做。法律正是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学生在教师的 案例展示: 指导下阅读案例, 讨论

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我国政府宣布,将“非典”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并解决问题 法》中的法定传染病来进行管理。该法规定,在发生瘟疫的情况下,可对疫区公民的自由、权利 进行必要的强制性限制。2003 年 5 月,某社区的 3 号楼的公民进行了隔离,该楼某些居民以宪法 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为由,不愿配合。 我们可以对不愿配合的人说什么呢?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做? 学生代表发言后,教师点评:我们要对不愿配合的人说:“你们这样做是不履行《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违法的。我们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要求。 展示材料; 中学生张华的表哥在城里打工,干了几个月却没拿到一分钱。春节前,表哥很气愤,回家 约了几个人准备对老板进行报复。张华听说后﹍﹍ 试一试:根据自己的想象和意愿,续写这个故事,并说出理由。 想一想:自己或自己的家人与他人发生过权益纠纷吗?是怎样解决的? 学生发言后,教师点评: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 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板书) 课件展示第二层知识点的论述内容,并在内容里插入两张图片庄严的法庭和法庭审判,以 便教师深入分析(此知识对学生来说,比较陌生,且理论难度大,由教师深入分析讲述): 在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多方面的。对于公民享有的种种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都 予以保护。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 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和 制裁违法犯罪,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律也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上文中划线部分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内容。教师可展开系统讲述: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 非法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知识点巩固练习, 让学生阅读教材案例, 思考: 我国法律是怎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学生发言后,教师点评:法律是通过解决公

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 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在学习完两个层次内容后,让学生阅读了解两个“相关连接”栏目教师可作适当补充讲述。 知识巩固 通过本课的学习,你都有哪些收获?你还有哪些新的想法吗,说出来,我们一起分享。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1、 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 2004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孙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但必须掌握尺度。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加班工资要加倍,及时索要是关键!

【案例】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

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所以维权要及时。

3、新年期间犯罪高发,过节勿忘防盗防抢。

【案例】: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找钱过年。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歹徒所乘。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

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

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走。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并防范手袋抢匪。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包裹拿回住处。

小册子最后提示,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4、新年饮食要节律,聚餐宴请当慎重。

【案例】:2005年1月21日中午,某市苏某在桥东饺子店举办婚宴。当日22时左右,就餐的75人中有42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38℃左右)症状,均住院。接通知后卫生防疫站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采集了病人的排泄物、剩余食物等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桥东饺子店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初步查明病人为食用含奇异变形杆菌的“红扒鸡”导致食物中毒。 “红扒鸡”是由该饭店从桥东区个体加工户购进,未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且加工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孙律师提示】:春节也是食物中毒高发期,如果你宴会聚餐要慎选饭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障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卫生监督人员将以此案为教训,从严治理食品从业单位不规范行为,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另外,在饮食上也要注意:

一、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注意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要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议不要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二、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三、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五、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自行救治,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所有剩余的食物、有关工具和设备,以备核查中毒原因。

5、燃放鞭炮要遵规,安全第一过新年。

【案例】:还记得2001年年底时在邯郸市一家企业的投产仪式上发生的一幕吧!当时工作人员燃放鞭炮时发生意外,一些“二踢脚”飞入围观人群和主席台,两名到场庆贺的领导和多名群众被炸伤。

【孙律师提示】:为杜绝此种情形的发生。邯郸市政府在2005年9月份在第31次市政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该通告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地域。而且市政府在很多公共场所如工人剧院等处进行了张贴。希望广大市民严格按此通告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出现。

06年1月4日,省公安厅也发布规定:四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即:一、繁华街道、车站、码头、机场、商店、集贸市场、立交桥;二、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三、国家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电力、通讯线附近,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同时,提示: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思想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儿童应在监护人的带领下燃放适当的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要明确点火部位,采用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燃放及周围人员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要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燃放烟花爆竹时,严禁开玩笑,严禁利用燃放爆竹寻衅滋事,伤害他人,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燃放时,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拢产品,停止燃放其他产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为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娱乐文明且节制,赌博解释当知道。

【案例】:在近一年来,邯郸市区内出现了很多棋牌室。当然这此棋牌室的确为市民文明娱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广大市民在新年放假期间,为了放松自己,在家或在棋牌室内进行娱乐时,一定要掌握尺寸。在此,你有必要了解一下最近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以避免出现“娱乐不成,反领几年刑”的窘境。

【孙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赌博犯罪案件时,要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赌博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司法解释还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严格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7、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

【案例】:近期王先生在邯郸市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步步高牌的DVD机。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步步高的专业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说: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步步高厂生产的。而后王先生凭发票找到超市,超市说是组装的。几次解决不妥,王先生反映到某新闻媒体,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作出了: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

【孙律师提示】: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有:一,直接找经营者;二,消费者协会;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四,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五,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

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如果购物不开发票,给消费者日后维权留下隐患。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三包不能。本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主动变成被动,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维权之路才能更畅通。

8、勇于叫板物价乱涨,举报监督不走形式

【案例】2005年1月初,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出1号文:今年客运不上涨。然而该文件的出台并没有很好遏制住新年客运的乱涨价现象。市民李先生在正月初七从馆陶县到邯郸市却花了21元,和以前的普通票价12元相比,上涨了近75%。

【孙律师提示】:和李先生一样,我也有同感。对于客运站市场不按上级文件执行的问题,我们也考虑诉讼客运站的运作。只是因为工作的时间安排,去年春节一事才没有进行。如果今年客运市场还存在此问题,我们也会选择法律渠道来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2005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确保两节期间价格稳定工作。《通知》要求各

地继续认真落实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公路运输企业不得随意提高客运票价,不得突破上浮幅度。

新年期间邯郸市12358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认真受理群众节日期间的举报投诉,努力化解矛盾,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交通事故猛于虎,全家平安才和谐。

【案例】:2005年12月19日17时20分许,辽宁省葫芦岛市大货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石(家庄)高速公路河北省定州段时,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河北省承德市的大货车,致使该大货车撞开高速公路中央护栏进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河北省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大客车正面相撞,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3车严重损坏。

【孙律师提示】:据统计,从今年元月份到11月底,全国的交通交通道路事故是41.7万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2207起,造成了2468人死亡,984人受伤。虽然上述这三个数字比去年同期都下降了,但社会的关注度骤然升高,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很大。

防交通事故方面,我们提示:一是乘坐客车时,不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二是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超员车辆、带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车辆。三是在旅途中如果发现车辆驾驶员有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或者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指出,或报告执勤的公安民警和客运管理部门。四是自驾车外出旅行前,要全面检查车况,了解行径路线路况,了解近期天气变化情况,遇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尽量不要自驾车外出。五是在旅途中如果车辆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迅速到右侧路肩上,并及时拨打12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120紧急电话,或请求路过的车辆驾驶人、行人等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上述情况,驾驶人和乘车人要迅速离开车辆、撤离到高速公路外,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10、切忌轻信炫广告,莫让旅行变败行。

【案例】:杨女士在春节期间,想要去南方某地游泳。但到达后发现: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导游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且擅自更改行程或游览顺序,另外,增加了购物的次数。令杨某一家人败兴而归。

【孙律师提示】:导游擅自减少或强迫增加景点,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双倍退还景点门票费。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景点,游客也可要求返还门票费用。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游览顺序,并影响到实际游玩,可要求赔偿。

在旅游消费时,第一、仔细辨别规范的旅游广告,看是否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地址等详实内容。第二、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并索要发票。第三、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出游报名所在地的市、区(县)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投诉时效为90天。旅游者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与生活期末考核案例

《法律与生活》期末考核案例

案例一(10分):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2000元,并已按约定实际履行。

问题:某公司将要承担什么支付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发放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为:2000X4=8000元。

案例二(10分):

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

问题: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要解除合同,按照规定,需赔偿公司的金额?

按照劳动法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一个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的,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是赔偿金不得超过其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王某要支付给公司赔偿金。金额为:1万2千元。

案例三(20分):

小江和小薇是男女朋友,恋爱时,小江常给小薇买礼物,衣服,首饰,手机,香水,过年过节还带小薇去旅游,几年下来,在小薇身上的花销有好十几万,今年,两人分手,小江想要要回这些物品,小薇表示不能返还,后小江诉讼到法院。

问题:小江的要求合理吗?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不合理;根据我国

案例四(30分):

某甲(男)与某乙(女)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生一女儿。2009年,某甲当上经理后,与女秘书通奸,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甚至带女秘书到家里来鬼混,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201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

201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房子、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0元,某乙借债20000元。

问题:

(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法院应判决某甲与某乙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夫妻感情问题的规定,某甲与他人通奸、姘居,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某甲和某乙又分居3年,某甲又一次提出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女儿没有意见,应判决女儿随某乙生活,因为某乙长期与女儿共同生活,而某甲不尽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并且其与女秘书通奸、姘居,说明其思想

品德不良,不适合与女儿共同生活。当然由于女儿已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依法应征求她的意见。如果判决某乙与女儿共同生活,应判决某甲承担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关于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思》的规定,原则上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所以,本案在财产分割时,应给某乙较多的财产。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某甲与某乙分居期间,虽然双方都有债务,但其性质不同。某甲所负之债系其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付。而某乙所欠债务系为维持家庭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属家庭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案例五(30分):

张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两人开饭店为生。生育有儿子张甲(与A结婚,生育有儿子a)、儿子张乙(与B结婚,生育有儿子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女儿张丙。

张某200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0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1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0万元。

问题:

(1)王某可否得20万元?为什么?

王某不可得这20万元。因为录音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而现在只有一个战友,无效。

(2)张丙能分遗产吗?为什么?

张丙拒绝赡养并且多次打骂老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分得遗产。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为什么?

B可以申请继承权,她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4)a可以寻求张甲的代位继承吗?为什么?

不可以,a父亲因为谋害被继承人失去了继承权,不能代为继承。

(5)如何分这120万元?

这120万元属于老人俩的共同财产,应该有60万元属于李某。而张某的录音无效,所以此120万元应该这样分,即李某20万元,B20万元,b代为继承张乙的20万元。

绵阳师范学院

交管学院2012级1班:詹绍枫

学号:1213010108

论生活中的法律

论生活中的法律

专业班级: 珠宝1104班 姓名:潘品雅

摘 要:在21世纪的今天,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关 键 词: 法律意识 法治观念 维护权益

遵守法律 法律制度 学习法律

参考文献:《犯罪离我们有多远——生活中的刑法》

《法律常识》

《法学基础》

法律在我们身边的作用,法律对我们的帮助,因此,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我们自身财产和人生安全。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冲破各种障碍和阻力,与一切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使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锐利武器,切实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复杂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1999年,党中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

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的、本质的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大计和战略方针,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能明确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应负的社会责任,以便能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而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文化程度较高,培养和要求我们具有较强的民主法制意识,不仅对当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有积极意义,而且当我们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就能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所以,要求大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特殊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有: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员会、审计署制定的部门规章;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政府规章;⑤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⑧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

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打架这种不文明的现象。有时候夫妻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稍有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但是大家不仅不能解决争端,而且会使双方的矛盾加深,因而是一种不理智的处理事情

的方法。而一些人在平常的生活中就养成了恃强凌弱的坏毛病,总喜欢靠打架来解决问题,并且认为,打架只要没有打伤别人,就不犯法,法律也管不着。然而,法律真的对打架这一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吗?

当今中国,不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深入人心。然而毋庸讳言,在大多数普通公民的心目中,高高在上的法律却始终笼罩着一层神圣的光环,并因而总让人觉得可望而不可及。正因如此——所以,当人们因为一些日常小事而深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虽然会郁闷、会愤怒,甚至会呐喊,但却不一定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不得不忍气吞声活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所以,当人们并不清楚到底什么是法律的时候,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粉刷在村委会墙上的“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之类触目惊心的标语等等是为法律。

因此,尽管人们懂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却往往不能准确把握划分法律与道德的那条红线,从而一失足成千古恨。

那么,法律究竟离我们的生活有多远?

在许多普通中国公民看来,法律是公家的事,是律师的事,并非他们自己能够关心的。于是,在他们眼中,“忍耐”与“私了”往往是解决纷争的首选之路。然而,法律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调处纷争,其更大的作用恰恰在于防止纠纷的产生。

其实,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相反,法律源于公民生活的内在需要,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范式,与每位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不应将法律高高挂在空中。

尊重法律,信赖法律,这是我们在生活中正确对待法律应有的态度。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应当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切实体会法律给予的关怀与保护,使法治真正成为公民生活的一种现实需要。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迫切需要,只有依法办事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然而,有一些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甚至有违法现象发生。由此可见,大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积极重要。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大学生完善自身,成为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需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懂法律,就不具备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不懂法律,就不能管理和监督国家和社会事务;。青年一代,特别是大学生,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还可以锻炼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可以使自己广泛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认识社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可以培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大总之,学习法律知识是学生增长才干,使个体能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素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大学生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制度,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从容面对和正确处理法律问题,遵纪守法,充分运用合法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中的法律

儿子去世 儿媳无赡养公婆义务

谢女士的公婆退休金很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生活费和医药费基本上都是由他丈夫和小叔分担的,每月各承担赡养费500元。一个月前,她丈夫因急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谢女士每月只有1100多元的收入,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就没有按月支付赡养费。公婆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谢女士咨询,她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法律人士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其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谢女士丈夫去世后,谢女士停止给付公婆赡养费,并不违法。

陪雇主饮酒出事故,雇主要负责

问:半年前,我受钟某雇佣,在他家从事房屋装修工作。一日工作间隙,钟某邀我一同外出喝酒。其间,因我不胜酒力且还要回他家工作而不愿多喝,但钟某提出剩下的工作量已经不多,多喝几杯也无妨。我醉酒驾驶摩托车回他家继续上班途中,因撞到墙壁,左腿摔断,落下八级伤残。当我要求钟某给予赔偿时,遭其拒绝,理由是我摔伤完全由于自己酒后驾车所致且不在上班期间。请问,钟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钟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方面,你回钟某家上班是雇佣活动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虽然你是在回钟某家途中受伤,但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钟某指定但尚未完成的任务,更何况喝酒是受钟某邀请,明显属于为了“履行职务”,也“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即虽喝酒不是上班期间,但可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

另一方面,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你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你在此期间遭遇伤害,决定了钟某难辞其咎。

再一方面,你应自负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也指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某的劝酒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和自制力,却听之任之。尤其是你本应预见醉酒驾驶摩托车回钟某家上班的危险性,却对可能出现的危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那患者照片做宣传,未经同意构成侵权

问:王女士因患不孕不育症,曾到一家医院治疗。治愈后生下了一名男孩。前不久,她应邀参加了该医院组织的治疗不孕不育讲座。期间,医院安排她与其主治医师在诊室合影,她为表示感激,也为留个纪

念当即同意。不料,近日她发现该合影被悬挂在医院的门口、走廊及大厅处,同时还出现在医院拍摄的电视广告上。,医院的行为是否侵权?

答:尽管王女士确已治愈且照片内容属实,但医院此举同样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方面,医院侵犯她的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王女士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她已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同时,医院无论将她的照片置于院内外,还是用于电视广告宣传,最终目的当然在于营利,因此,医院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权。

另一方面,医院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公民的个人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公民允许,任何非法收集、公开、公布、传播的行为,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本案中,医院利用王女士的合影,直接向公众公开其曾患有不孕不育症的信息,明显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教案

初三第一课第二节《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教案

(一)教学目标

1、识记目标:(1)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

(2)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

纷和制裁违法犯罪。

2、能力目标:正确认识法律与公民的关系,法律与公民的生活密切联系。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守法的习惯,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重点: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教学难点: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教学设计:法律如何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以及制裁犯罪,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这对学生是有难度的。要具体案例增加感性认识,让学生通过讨论归纳出理论,教师再进行讲解。本课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景教学法、合作探究法等,以学生为本。准备注重学生的道德实践,充分发挥教科书的引领作用。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法律我们永远的好朋友》歌词思考:“法律是一盏引航灯”“法律是一棵大树,为我们遮挡风雨”你是怎样理解的?

二、创设情境、共同感悟

小品《不该发生的事》:两同学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最后演变成大打出手,导致一同学骨折、一同学受到法律制裁。

思考:执法机关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教师总结:《治安管理处罚法》。

思考:上述案例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 联系上一节课的内容:我们应如何行使权利和和履行义务?

提问之后教师总结:课本第10页至13页。

三、合作学习、共同探究

阅读14页中学生张华的事例,思考:我们应该如何让法律这棵大树为我们遮挡风雨?从15页正文中找依据并续写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不同途径的故事结尾。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研究,最后选出组代表在班上交流。

思考:自己或自己的家人与他人发生过权益纠纷吗?是怎样解决的? 自由发言,教师总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思考:法律是怎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学生回答:法律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四、收获平台

在本课的学习中,学习了哪些知识(同时完善板书提纲)?你的收获是什么? 学生自由发言。

五、放飞思维、巩固创新

学生巩固本课所学。

思考15-16页谢英的故事,书面回答课本问题。

践行情景对话展示:一小组出示情景,其他小组思考应对措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播放歌曲《法律我们永远的好朋友》来结束本课。

[案例分析]我的法律生活《一》:一封信的力量

2005年我的朋友给我介绍的一个案件,案情是代某于2002年离开了她当初就业的公司,离开时公司扣留了她的人事档案,她多次索要,但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转档。

接手这个案件后,我首先考虑到是这个案件的诉讼成本与案件本身所获的利益不成比例,如果诉讼将所有程序走完需要经过很长时间,而且将要产生大量的费用,但案件本身只是一个要求转档的问题。

如果不走诉讼程序,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于是我去拜访了代某的原公司,但是公司的文秘一听事由,就推辞说,经理出差了。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是会拒绝的,因为,他们现在面对的是将来可能成为对簿公堂的对手。

既然被拒绝了,是不是调解就不用再走下去了?我仔细一琢磨,公司推辞的原因是他们将我作为了对手,但他还根本不了解我的意图。我决定给该公司领导写一封信,首先,这种方式他是不会拒绝的;其次,如果他不同意我的意见,但他至少会考虑。

我在信中谈了我针对该案将要采取的策略,当然仅仅说是不够的,如何让对方相信你的方案将会对他们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需要一些技巧。结果我的信发出的第三天对方公司打电话过来说,同意转档。

事后我一直在想,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常常会在报纸上发律师函,催促对方履行某项义务,这样会有效果吗?我想结果通常是花了钱,反而触怒了对方,因为,每个人都会注重自己的名誉,你这样大张旗鼓的宣传说某某公司欠钱什么的,还不等于断了与对方和解的机会吗?

所以说,一封信的力量不亚于一场诉讼。

注:本文版权归北京江超律师所有。

让思品回归生活走进法律教学案例

思想品德课教学回归生活

——《走进法律》教学案例

案例背景:

《走进法律》是人教版教材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的一课内容,教师在备课环节,结合七年级学生总体结构特点,注重在课堂教学环节中通过生活中的典型时事案例调动学生积极性,使学生把积极思考与社会实例相结合,以活动的串联将生活规则具体化、形象化,突出学生自身感受,引导学生合作探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自己观察生活、发现问题,从中受到启迪,思考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律,从而真正的从生活中走进法律。

案例描述:

以视频导入,通过实例“药家鑫案件”,让学生讨论其师妹言论,从而引导学生认识到中学生应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一、我们身边的规则

(一)认识规则(规则的含义)

学生活动1:“方”、“圆”制作。(多媒体显示活动规则)

教师活动:(利用学生的数学作业对比出示徒手作图和尺规作图的差别)引导学生观察“方圆”,思考徒手作图和尺规作图的差别?引导学生得出结论“无规矩不成方圆”

教师引导:学习中我们需要“规矩”。

学生活动2:(学生出示课前搜集的材料,即不同时段十字路口交通状况的照片,思考交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教师引导:交通规则的作用?对你的启示?你还能否在校园中发现其他规则? 学生思考,进一步得出结论: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从生活中细节入手,感悟学习,感悟生活,得出结论:不仅仅在我们的学习中需要规矩,在我们的生活中,更是处处离不开规则。)

(二)细分规则(重点)

学生活动:寻找生活中的规则(学校,公共场合,比赛场上,法律等)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归纳分类。(即细分规则)

1、道德(比如在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

强调:自然形成,内化为个人做人的标准。

2、纪律(中学生守则、班级考勤制度)

强调:规章,团体、组织根据其内部利益和需要而制定的规范其范围内人们的行为准则。

3、法律(交通规则)。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解析法律的特征(重点)(案例分析法、讲解法、观察法)

案例:通过引导学生对药家鑫事件进行解析,分析此案件过程中的药家鑫的行为(违法),被捕(国家强制力),审判(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等过程来进一步说明法律的三个特征。

即:

(1)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强制性(通过图片、药家鑫案例说明国家强制力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法律最重要的特征)

(2)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继续利用药家鑫案件说明法律之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它由国家制定认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过药家鑫案件的审判报道视频资料引导学生归纳总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学生活动:生活实例区分规则:(道德,纪律规章,法律);并说明他们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这节课教师在导课环节,选取学生身边社会热点事例“药家鑫事件”,迅速吸引学生课堂注意力。之后课堂设置的每一个活动环节,均从学生身边着手,挖掘学生学习、生活中最日常的素材,在细节中步步引导学生得出结论。真正使课堂教学回归到了学生已有的生活体验中,学生更容易产生共鸣,真正做到思品教学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用生活挖掘生活,这符合我们新教育理念的要求,达到了比较理想的教育教学效果。

课例评析:

本课堂本着新课程的教育理念,即教育生活化,努力做到关注学生生活,联系学生生活实际,使学生在生活中体悟学习,在学习中感受生活。在七年级思品课的教学过程中,学生的生活实践是最好的教育素材,学生生活中的每时每刻,每人每事,每闻每感都具有教育的意义,即生活处处是课堂。因此,思想品德课的教学中就应当善于挖掘生活中的具体事例,积极开发和利用学生学习生活的已有经验,选取在学生生活中被关注的话题,发掘信息,引导学生对他们所面对的生活世界进行体悟和思考,这才能一步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在本堂课的教学中,教师主要挖掘了以下信息:

对教材细节处理方面,善于从学生的生活实闻出发组织教学。如本课的导课环节设计上,教师直接以社会热闻出发,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从人的行为上思考,由道德引入法律,使学生自然生成认知,认识到法律对其而言的必修性。

其次,在教学事例的选取上,教师始终引导学生立足于自身的生活实际,

如学生的尺规作业,学校的生活场景等,这一切学生最熟悉的,最生活化的学习素材来组织教学,使得课堂教学有较好的效果,学生能够在课堂得到老师的尊重。

在课前准备的环节上,本着新课程的要求,教师采用社会实践的方式,引导学生8人一组进行社会调研,做好十字路口不同时段的交通状况拍摄,在生活中体验,在生活中自我教育,在活动中体悟知识,使相对抽象的理论回归生活,达到甚至是超越预期的教学目标。

教学源于生活——点评《走近法律》说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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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庆文老 师设 计 的《 近  走 法津》 教学案 例突显 了以下 几 

个亮点 :   构 建 了以 生 活 逻 辑 为 

源 , 师的经验 、 生 已有 的体验  教 学

教学源于 生活 

— —

被 充分调动 起来 ,使 学生 的思维  真正地被激 活 , 使课堂更具活力 。  

三 、转 变 学 生 的 学 习方 式 ,   落

主线索的生活化课堂 

实 自主 学习、 合作学 习、 究学 习  探 在 教学设计 中 ,罗老师 引导  学 生 自主学 习 、 合作学 习 、 探究学  习 ,改变 了学生 原来单纯 接受式  的学 习方 式 ,建 立了 旨在 充分调 

《 新课 程 标 准》 指 出 :   课 程要 立 足 于学生 现 实 的生 活  经验 、着 眼于学 生 的发 展 需  要 ,把 理论 观点 的阐 述寓 于 

社会 生 活 的问题 之 中 ,构 建  学科 知识 与 生活 现 象 ,理 论 

点评 《 走近法律 》 说课 案例 

口 胡 永 前 

动、 发挥 学生 主体性 的学 习方式 ,   使 学习过程 更多地 成为学生 自主 

二 、问 题 设 计 实 现 了 “ 设 ” “ 预 与 生  成” 的和谐 共舞 

逻辑 与 生活 逻辑 有 机结 合 的 

课程 模块 。  

发 现问题 、分析 问题和解决 问题 

的过 程 。   在 “ 生活 离不开法律 ”教 学环节及 

在“ 社会 生活离不 开规则 ” 的教学 环  节 中,罗老师精 心设计 了用 于过渡 的活 

《 新课 程标 准》 出 : 提 课堂 教 学本质  上是预设与生成 的统一 。 凡事预则立 、 不  预则废 。 教师上课前必须作精心 的设计 ,  

备教材 、 知识 、 教学方法 、 习方法 、 学 学生  学 习可 能遇 到的 困难等等 。当然课堂教  学不能完全按 照课 前预设来进 行 。教学 

动 ,并将学生 亲身体验过 的安全撤离 大  演习作为教学 案例 ,使原本 枯燥 的说教  下子变得鲜 活起 来 , 学生学在其 中 、 乐 

“ 堂反馈 ( )教学环节 的设 计 , 课 2” 体现 了  “ 又回到生活 中去 ” 。罗老师在 教学设计  中充分尊重学 生 , 为他们 营造一个 宽松 、   民主 、 和谐 的生活化学 习氛围 , 给他们提  供 自主学 习、合作讨 论 、相互交 流 的机  会 , 教学 活动真正面 向全体 学生 , 使 使学 

生人人得到发展 。  

在其中。 从该教 学环 节可以看 出 , 罗老师  将教学活动置 于学 生现实 的生 活背景之  中,激发学生作 为生活个体参 与教学活  动 的强烈愿 望 , 使其 获得有活力 的知识 ,   使情意 、 道德观得 到真正的发展 , 把政 治  课教学融人生 活 , 把生 活引入课堂 , 构建  生活化的课堂模式 。  

中, 随师生

、 生生 互动 , 问题 的展开 , 疑点  的暴露 , “ 会 生成” 出新 的问题 。   “ 我们 身边 的规则 ” 教学 环 节 中“ 问  题 过渡 ” 的设 计 , 现 了将 知识 “ 生 活  体 在 中进 行 ” 。罗老 师遵 循 了学生 认识 的 曲 

线 、思维 的张驰 ,生成新 的动 态课程资 

总之 , 教师要做生 活的有心人 , 积极  收集生活 中与教学相关 的资料 ,真正使 

教学生活化 , 才能使学生 在生活求知 , 在  求知 中生活 。( 作者 为广西特级教师 )  

具 体做法是 : 教师首先 展示漫画《 如 

于悟出 了漫 画中法律 通过约束舞 迷夫妇  的错误行为 ,最 终保 护 了小郑 的合法权 

益 。可见 ,法律 作为一种特殊 的行为规  范, 它不但有规范人们行 为 的作用 , 还具  有 保护人们合法权益 的作用 。通过以上 

设计 的 目的 :创设 人人参与 活动的 

此快乐》并提 出了以下 4 问题 分别 由 , 个  

4 个学 习小 组 回答 : ①舞迷夫妇 的行 为对  吗? 为什 么? ②小郑多次与舞迷夫妇交 涉  都 没有 解决问题 ,最后 执法部 门依据什  么阻止了他们的行为? ③假 如没有 法律 ,   我们的生活会怎样 ?④ 这个案例 说明 了 

法 律的什么作用?   学 生经过讨论很 快就 明确 了 :法律 

机会 ,让人人都体 会和感受到 法律时刻  在保护我们 。从 而使遵规守纪 的意识得 

到 内化和升华 。  

( ) 堂 小结  七 课

几 个步骤 的学 习 , 容易突 出了本节课  很

的第 二教学重点 , 即生活离不开法律 。   继续用《 如此 陕乐》 的漫画 , 而没有采  用课本 中的另外 三幅漫 画,意图有两个  第 一是为 了避免课 堂教学变成材料 的简  单堆 积 , 散学生的注意力 , 分 尽量 简化材 

根据 本板书结构 ,先让学生 自己进 

行小结 , 总结这节课学到 了什么 。目的是  培养学生 的总结 和归纳 能力和整理 知识  的能力 。最后教师 总结 : 遵守 法律 , 是现 

对 人们 的行为具有规 范的作用 ,如果没 

有 法律的规范 ,我们 的生活将会 变得混  乱 不堪 ,更不知道用什 么方法来保 护 自   己。所 以我们 的生活离不 开法律 。   用漫 画设 疑的意 图 :使 抽象 的问题  变得 生动化 、 直观 化 。同时 , 漫画 中的现  象 在学生身边可能也发 生过 ,所 以他们  容易接受 , 产生共鸣。 而强化了尊重法  从

代公 民的基本素养 。现代社会是一个 法 

制社 会 , 法律就 在生活 中 , 生活处处 有法 

料 , 到一个材 料多次使用 , 而减 轻学  做 从 生 的负担。 第二是为 了培养学生深入观察 

事物的

能力 和深层次分 析问题的能力 。 这 

律。 一个法盲将在社会生 活中到处碰壁 ,   寸步难行 , 谈不上成就什么事业了 。 更 所  以 , 们应 该从 我做起 , 现在做 起 , 我 从 积  极 关注 法律 , 习法律 , 学 践行法 律 , 做  争

样 的能力培养有利 于为学生进入高 年级 

的学 习打下 良好 的基础 。  

( ) 堂反 馈 ( ) 六 课 2 

名守法 、 用法 、 护法 的合格公 民。  

( ) 荐 作 业  八 推

律 的意识 。  

在 学生 明确 了法律 的规范 作用 后 ,   教师请 学生再思考 :在这 幅漫画 和文 字  材料 中,它 除了反映 了法律 的规范作用 

为 了让 学生真正从情 感上体验 法律 

的保 护作 用 , 置课 堂反 馈 ( )法律 保  设 2:

护 我 的权 利 。  

1 以我们 生 活 中的某 一天 为例 , . 描  述 自己遇到或感受 到的规则有哪些 ?   2 请你观察 日常生活 中同学们有 哪  .

些行为不符合道 德 、 纪律 、 法律 的有关规 

具体做法是 : 按座位顺 序 , 让学生用 

以外 , 能说 明我 国法律的什么作用? 还  

学 生通过 深入 思 考和 仔细 观察 , 终 

句简 短的话 , 括法律保护我 的权 利 。 概  

定?如果你看到 , 你会 怎样 规劝他们?  

( 责编  雷 靖)  

( 如法律保 护我受教育的权利等 。)  

④ 

匠匦夔圈圈  

中国法律案例

宪法案例

1.丑女被禁入酒吧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市民高彬进入一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拒绝让她入内。

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对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酒吧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拒绝高彬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事发后高彬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于门外,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

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则侵害了人格尊严。“高彬”一案在当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后在3·15十周年时被选为“十大维权经典案件。” 这则案件的审判可以从《消法》中找到依据,第一,作为消费者,高彬有权进入酒吧。根据《消法》第9条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这就是消费自由原则。因此,高彬进入被告的酒吧进行消费,是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权的正当行为,有权进入,而被告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拒绝高彬进入酒吧,并且拒绝告知其真实原因,是对高彬消费自由权的侵害。

第二,被告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理由构成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害。

1.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非法营运”并罚款一万元。

2009年10月14日,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就在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裤子右后侧口袋里拿出了一叠钱,抽出一张放在了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侧身伸手去拔车钥匙。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认定“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孙中界拒绝在上面签字。晚9时许,由于无法接受助人为乐还要被扣车罚款的现实,孙中界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

11月19日张晖诉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审结。法院当庭判决原告张晖胜诉。

危害:政府的公信力(管理者失信)、法治的尊严(不依法行政)、社会的公德意识(没人敢帮助人)都将大受损失。

1.在饭店就餐摔伤的民事责任承担

杨国成投资开办了“稻花香”饭店,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07年9月1日,杨国成将“稻花香”饭店的房屋出租给了高建清,并将“稻花香”饭店的营业执照出借给高建清使用,同时双方约定,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高建清自负。2008年1月20日,史淑君到“稻花香”饭店吃喜酒,因饭店地面湿滑,史淑君在进入饭店包厢时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149.26元,经鉴定,史淑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史淑君与高建清、杨国成达不成协议,遂将高建清和杨国成诉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要求高建清和杨国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稻花香”饭店的实际经营者高建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杨国成作为出租方负有监管义务,对原告之损伤均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史淑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主观过错的大小,判决被告高建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及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被告杨国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原告享有诉因自由选择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史淑君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显然是让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财产性损失之外,另适当赔偿原告史淑君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关于“合理性限度”安全保障的判断,实践中一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是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操作规程要求;二是防范保障措施是否适当、

有效,指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所理解的及时有效的措施;三是危险的预见可能性大小以及采取防范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小。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高建清作为饭店实际经营者,在明知地面湿滑,极易造成前来赴宴人员摔倒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尽明确告知义务以防止意外损害发生。然而,其却疏于防范,以至于造成原告在进入包厢就餐时摔倒受伤。可见,被告主观上过错是明显的,足以认定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是否是共同侵权的角度来看,原告跌倒受伤主要是因为地面湿滑、被告未尽告知及原告自己不小心这几种因素偶然结合在一起才造成的,这种结合属于“间接结合“。根据“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原则,应根据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虽然二被告之间约定了经营期间的一切责任由高建清自负,但这仅是二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判决原、被告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并由被告杨国成对高建清应负份额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案例

1.开胸验肺劳动仲裁

◆【案情】

农民工张海超从2004年开始在河南新密市从事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后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其为肺结核。张海超 为证明是职业病“尘肺”而非肺结核,自费“开胸验肺”。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诊断,确诊其为“三期尘肺”。张海超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张获赔61 万。

◆【影响性】沉重的身体维权

“开胸验肺”案是2009年身体维权的1.0版。它通过对身体的严重自我伤害,完成了一次劳动仲裁的取证。“开胸验肺”是公民的自我非人道待遇和自我医学 实验。这位公民不是趋苦避乐,全属被逼无奈。当他的惊世举动引起媒体关注,才有随后的公正仲裁。“开胸验肺”乃是一则警世恒言:当中国以世界工厂为自豪 时,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是否心意真诚地开门迎接劳动者?

◇【徐友渔】想到比干挖心

据说,比干为了向商纣王证明自己的忠诚,剖心而死,那不过是谴责暴君的古代传说。想不到的是,在当今中国却发生了开胸验肺的真事!一气之下,我真想让张海超的老板,还有什么职业病防治所的人也来一次开胸,让我们看看他们的黑心烂肺。(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案例教学法在中专生法律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摘 要: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极为重要,因为该法可以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以便于高质高量地完成教学任务,所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教学;应用

  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指的是通过选取或设计一定的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讨论而对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现阶段案例教学法已然成为中专生法律教学中的重要方法,应用极为广泛。

  一、在中专生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符合法律学科的性质、学生的特点,也与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相符,所以在法律专业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有很多优势的。

  1.便于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巩固

  中专学校的法律专业基本上都会开设很多法律课程,所以所需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就非常多。而对于中专生而言,如果只借助以往的灌输方式,根本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要借助案例让学生在分析与探讨的过程中对有关的法律知识产生深刻的印象,从而便于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巩固。

  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的有效应用,需要学生的参与与互动。不管是课前自己查找资料,还是课堂中的分析探讨,或是课后的思考,学生都在参与。在整个过程中学生会开展分析、探讨、辩论以及互动,还掌握了查找资料的能力以及总结归纳能力。可见在整个环节中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了提高。

  3.便于营造活跃的教学氛围,提高教学效果

  如果灌输式地讲授法律知识,学生便会觉得枯燥无味,无法产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教学课堂死气沉沉,根本没有教学成效可言。而采用案例教学法,把直观生动的小故事或生活体验予以一定的加工分享给学生,便会促使学生产生兴趣,提高积极性,从而活跃课堂的气氛,使得法律教学效果得到提升。

  二、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步骤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较为灵活,应用时要依据教学对象、教学内容等实际情况进行,就中专生的教学而言,应用时主要分为如下几个具体的步骤:

  1.依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案例

  为了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老师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案例,符合相应的法律教学内容。在选择时要遵循以下三点:第一,案例应具有针对性。因为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借助案例的探讨来学习与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规定,所以选择的案例应该能够解决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第二,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必定非常多,那么选择最典型的无疑是正确的做法。第三,案例应具有综合性。尽量选择涉及知识点多的、综合性的案例,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获得更多的知识。

  2.做好准备工作,任务分工合理

  案例教学的应用效果是否如预期所想,关键在于学生的提前准备工作。学生在课前要查找资料,为发言做好准备工作。并且在确认好案例的任务以后,要进行合理的分工,提高学生之间的合作能力。当然案例教学法一般都是以小组为单位,有人负责查找资料,有人负责草拟发言内容,有人负责课堂发言,等等,这都关系到案例教学法是否能有效应用。

  3.交流与探讨案例

  在课堂的分析讨论阶段,应该依据程序进行。对案例讨论的程序基本上分为:第一,讨论的问题要有序。讨论问题时应以相应的顺序进行,不能随意。第二,发言时要有序。不管讨论的形式如何,一定要依据相应的规则或顺序进行。

  4.老师进行归纳总结

  在法律教学中老师除了扮演案例的设计与引导角色外,还扮演归纳总结角色,要对学生的讨论予以及时的总结。中专生因为知识面有限,所表达的意见普遍存在不完善之处。针对此老师应先予以表演鼓励之词,再对讨论中不正确的观点予以评价,并作出最后的归纳与总结。

  三、应用案例教学法中的注意事项

  1.案例不是举例,不可融为一体

  案例与举例虽然都是借助某一事例进行表述,但是区别在于:举例教学法中老师只是单方面地为方便学生理解而列举例子,是一种辅助手段,学生一般不会进行讨论;而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是主体,该法中的查找资料到课堂发言等环节都是学生自主地参与。老师只负责设计案例、引导以及总结。另外,案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方面更具优势。

  2.过分强调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忽略其他教学法

  在法律教学中虽然案例教学法有着重大的作用,但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在教学中,不能忽略其他教学法的重要性,比如训练教学法、问题教学法以及诊所式教学法等。应该依据教学的内容与目标来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而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教学法。

  3.老师在案例的总结上有所偏颇

  在案例教学法中老师的点评总结环节极为重要。可是很多老师因为事先准备不充分,致使点评与总结有所偏颇,不够深入。针对此,老师应该在事前做好备课,吃透案例,做好相关准备。另外还有的老师会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打断学生不全面的发言。这样便会有损学生的积极性,使得案例教学以失败而告终。因此在讨论过程中老师应该以赞赏的眼光来看待,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积极的肯定,再做出全面的归纳和总结,以便促进案例教学法的成功。

  参考文献:

  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作者单位 山西省朔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法律与生活》教案2

《法律与生活》教案

—法律就在身边

教学目标

教师目标:

在于让学生了解到法律发挥作用的途径。从法律发挥作用的途径上来说,主要是通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进而对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节。 学生目标:

1、知道法律并不神秘,它就在我们身边。

2、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3、知道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涉及法律问题。

4、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使学生深切体会到法律在维护自身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热爱法律,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做一个好的护法使者。

教学重点

1、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2、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课时安排

2课时。

学法指导

自主、合作、探究。

教学方法

问题引导法,情境创设法。

教学用具

小黑板、图片、课前资料。

教学过程

一、导入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对法律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那么大家觉得法律距离我们遥远

《法律与生活》教案3

《法律与生活》教案

—用法律维护权益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学会运用正当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使学生初步形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让学生明白法律是人际关系和谐的调节器,做一个法律的人。学法指导

1、通过自学,了解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巨大作用。

2、通过自学,使学生初步形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用具

小黑板、图片、课前资料。

学习过程

一、复习导入: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途径是什么?

二、新课学习:

1、自主学习:指导学生阅读课文P90——94,找出主要的知识点阅读教材,回答: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3、阅读思想驿站,想一想:

(1)你或你的家人和朋友有没有过权利受到侵犯的经历呢?

(2)当时想过诉诸于法律来解决吗?

4、设置情境(P90案例),让学生分小组合作研讨。

(1)你或你的家人和朋友有没有过权利受到侵犯的经历呢?

(2)当时想过诉诸于法律来解决吗?

5、分析讲解。

6、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该怎么去维护?

(1)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

(2)法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以及仲裁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受害方的救助。

现实生活中质变、量变规律的案例调查分析

现实生活中质变、量变规律的案例调查分析

内容摘要:

量变与质变作为辩证法三大规律的其中一条,对我们的现实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量变与质变,现实生活

一,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战国时著名思想家荀子在所著的《劝学篇》中写道: “不积跬步, 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 无以成江海。”征途千里是一步步完成的,江海浩瀚是涓涓细流汇聚而成的。阐明了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的道理。

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胡长青、成克杰、王怀忠、田凤山等人,曾是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由 于放松自己世界观的改造,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浪潮中贪污腐败,从小贪到大贪, 最终蜕化变质,变为历史的罪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 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任何事物单纯的量变都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老子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也说明了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的道理。 第三,量变和质变的相互渗透有两种情形。

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所谓阶段性的部分质变,是说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因而叫阶段性的部分质变。蚕的一生经历了从卵、幼虫、蛹、成虫的过程,每一次变化都是阶段性的部分质变。所谓局部性的部分质变,是说事物就全局来说,性质未变,而其中个别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它只要不改变全局,就属于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在社会学理论建立在黑格尔的三段式上,我们又听到这种老一套的责难,说马克思主义是黑格尔辩证法,这种责难看来已被批评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批评家用得够滥的了。这帮先生不能从实质上对这个学说提出任何反驳,就拼命抓住马克思的表达方式,攻击这个理论的起源, 想以此动摇这个理论的根基。米海洛夫斯基先生也毫不客气地采用了这种手法。 恩格斯在反驳攻击马克思辩证法的杜林时说:马克思从未打算用黑格尔的三段式来“证明”任何事物,马克思只是研究和探讨现实过程。【1】

二,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我国经历了八年艰苦抗战,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可以说长期抗战是量变,日寇最后投降是质变。日寇投降后中国人民又为中国的独立、和平而进行新的斗争,即人民解放战争。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又为了实现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现在进行着伟大的改革开放的新革命,并取 得了巨大的成就。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在新的性质出现以后开始新的量变。 刘翔是我国著名田径运动员,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得田径(110米栏)的金牌,并在2006年瑞士洛桑田径超级大奖赛中,以12秒88的成绩打破了110米栏的世界纪录。刘翔的身高、体重、年龄和体育成绩等等,这些都是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

三,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大千世界,万物峥嵘,在整个宇宙中我们看到的事物繁花似锦、无限多样。 那么,我们又是怎样去认识每一个事物,并把它同其它事物区别开来呢?其实, 我们认识事物就是去认识这一事物的质,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这一事物同其他事物 相互区别。否则就谈不上对事物的认识。认识事物质的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客观基础和实践的起点。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面对中国社会复杂的阶级状况,毛泽东撰写了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明确地提出了“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 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通过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本质和特点的分 析,分清敌、我、友,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奠定了基础。【2】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冬虫夏草是我国高原地带的一种名贵的中草药。它的形成过程是:蝙蝠蛾为 繁衍后代,产卵于土壤中转变成幼虫。此时,虫草菌侵入土壤中正在冬眠的幼虫 体内不断繁殖,噬食幼虫的“五脏六腑”,将其内脏吃的得一干二净,只留下躯 壳, 致使幼虫死亡。在新的一年天气转暖时,虫草菌自幼虫头部生长出地面,被 人们发现后挖出晾干,变成所谓的“草”。

【1】:恩格斯《反杜林论》一书中的一章(注:指弗·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编第13章《辩证法。否定的否定》,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9-183 页。

【2】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生活中的法律经济学

案例三:(美国)摩托罗拉公司诉付莲华、北京中天神舟通信市场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侵犯专利权之制造、销售主体的确定”问题的典型案例。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是俩中典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确定制造、销售行为的主体是正确确定民事责任承担者的前提。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侵权责任不尽相同,在确定了侵权行为实施者的基础上,也需要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以便正确地分配侵权责任。专利权的财产权。因侵权行为不会导致权利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因此,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不适用赔礼道歉这一针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方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付莲华、中天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威而威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三被告销毁所有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4、被告威而威公司销毁所有用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专用设备、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相关资料以及模具或其他工具;5、被告威而威公司在新闻媒介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6、被告威而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及公证费3000元、翻译费7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付莲华、中天公司停止销售“WEIERWEI”牌VEV-3188对讲机;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威而威公司停止制造、销售“WEIERWEI”牌VEV-3188对讲机;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威而威公司赔偿原告摩托罗拉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驳回原告摩托罗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10110元,由被告威而威公司负担9110元,被告付莲华及被告中天公司各负担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分析说明]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两个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

选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没有到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法院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三,知识目标

1,识记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理解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 教 学 内 容 分 析 】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包括

第一层

第二层

教学重点: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两部分内容

教学难点:法律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

因为:法律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而法律如何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深入.这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不系统,不全面的学生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

教学重难点突破方法:

借助具体案例,让学生充分分析讨论,由感性认识到归纳出理论知识点,再上升到理性认识,最后由教师精讲点拨.

【 教 学 方 法 】

情景教学法,讨论探究法,归纳法等.

【 教 学 手 段 】

多媒体教学

【 教 学 准 备 】

学生准备:预习教材

教师准备:了解学生对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的认识水平;制作多媒体课件.

【 教学活动过程 】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教师多媒体播放Flash歌曲《法律是我们的好朋友》,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感悟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 教师导入新课:法律是一棵大树,茂盛的树阴为我们把风雨遮挡;法律是一盏引航灯,明亮的光芒为我们指引方向.学习法律让我们拥有智慧的头脑,运用法律让我们快乐健康成长,法律在我们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这就是本节课我们要探究的主要内容.

(二)合作学习,共同探究

教师:首先,我们来复习一个小知识,法律的含义

学生: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教师: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那它的作用应该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这就是法律的第一个方面的作用.(教师多媒体展示板书: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教师:法律是怎样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呢 大家翻开课本92页,阅读课本第一部分.

学生回答:(略)

教师:下面我来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讲之前,大家先来看一张照片,大家猜猜她在干什么 (多媒体展示) 教师:咱们看她的眼神,是多么渴望上学啊,她为什么没有上学的机会呢 咱们来看这个真实的故事

江西十三岁的农村女孩谢友兰以优异成绩升入初中.可是,她的父亲谢明军却要求女儿辍学在家务农.谢友兰自小就渴望长大后上大学,没有办法的她,只好找法院帮忙,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教师先带领学生复习七年级学过的法律知识,然后由学生作为一个小法官,要据法律知识来宣判此案件,并询问其判决的依据.

学生活动:(略)

教师展示法院判决(多媒体展示):

县法院一审判决谢明军立即恢复谢友兰的受教育权,有义务让谢友兰完成学业,并对谢明军作出教育批评,要求他当庭向女儿道歉.

教师分析:谢友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俗称

教师:大家说的很好,让我们进入

说法做客,请您断案

郭某在一家装饰公司打工,春节前,郭某找老板要工钱,老板不但不给,还将其打伤.郭某很气愤,于是将老板的女儿绑架,要求老板带工钱来赎人.

教师设问:郭某是怎样维权的 他这样做对不对 有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应该怎样做

学生回答:(略)

教师:关于法律的两个作用,咱们就学完了,下面进入几个小活动,第一个环节

法眼看社会

多媒体展示(图片及文字材料)(图片略)

我国《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公民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名胜古迹,否则将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销售者保证不能销售缺斤短两,失效变质的商品

教师设问:图中的人有没明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后果 你或你周围的人有哪些不规范的行为 我们以后应该怎样做

学生讨论后回答:(略)

教师:我们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其他人可能会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不是能够正确处理呢,咱们进入第二个环节,来亲临其境的感受一下.

亲临其境

情景一,小强在超市买了一根火腿肠,吃时在肠里发现了一根头发… … (人物:小强,超市王经理)

情景二,小林不小心踩了小刚的脚,于是… … (人物:小林,小刚)

情景三,初一学生小明,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中同学小李拦住索要

(三)收获平台,学海拾贝

教师课件展示flash短片,以便总结本课所学知识点:(短片

教师设问:短片最打动你的情节是什么 通过看短片,结合本课所学的知识,请你用两句话概括短片的大意.学生思考并讨论后回答:(略)

教师多媒体展示内容结构图并做小结:短片告诉我们,法律不仅规范我们的行为,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本课学习的主要内容――――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今后我们要依法规范我们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

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大家一定会健康快乐成长!谢谢大家!下课!

洞悉生活中的法律

洞悉生活中的法律

——如何从生活中提取法律

生活中的法律无处不在,大到如赵树海这样的案件,小的如在路上捡到一分钱这样的案例,都在每时每刻的告诉这我们,生活中的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细心观察,我们便能捕捉到生活中的法律。生活中的事例形形色色,纷繁复杂,靠的不仅仅是我们的眼睛,要在生活当中提取法律,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在生活当中的作用,法律在生活当中的应用,法律在生活当中的规范,培养法律的思维模式,增强自身的观察能力,以及了解在生活当中各种各样的案例。

一、 明确法律在生活当中的作用。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有很多,它有指引公民生活,规

范公民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作用。而在公民生活当中,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人民的行为和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法律规范人民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例如我们知道我们可以享有学习文化,进行艺术创作的自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们也知道我们有保护国家秘密与安全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等。这些,都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的规范,也只有有了这些规范,公民才知道自己在生活当中应该扮演一个如何的角色。法律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多方面的,对于公民享有的种种合法权益,我们宪法和法律都予以保护。(1)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2)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律也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例如当我们的雇主不给我们工资的时候,我们便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明确了法律在我们当中的作用,我们才能够在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也是在生活中提取法律的第一步。

二、 学会在生活当中应用法律。法律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成绩的武器。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我们便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例如发生的厦门的一则分款的案例,村民发现分款不合理,有损个人利益,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村委会,最终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分款。村民应用了法律,成功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学会应用法律,付诸于生活,这样,我们才能在不断变化的生活当中慢慢提取到法律。

三、 培养法律的思维模式。没有法律的思维模式,形形色色的案例在其他人的眼中看来,只是一桩值得一看的新闻。而有了法律的思维模式,形形色色的案例,甚至是生活当中的点点滴滴,在我们看来,都与法律息息相关。而要做到在生活当中提取法律,必然的,我们就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法律思维模式。而要培养起我们的法律思维模式,我们应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和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的分析问题。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我们要看到,其实在生活当中很多法律问题与我们密切相关,只是我们缺少发现的眼睛。作为一个初学者,我认为,首先,要培养一定的阅读能力。例如平时上网时候经常关注一些法律网站和观看法律类电视节目,特别是关注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争议很大的案例,从一些典型案例中学会分析问题的能力尤为关键。其次,我们要善于思考。要把生活当中的问题与法律紧密联合起来。思考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法律含义与法律的解决方法。而要做到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的分析问题,需要我们在面对问题的时候尽量抛开自己的感性,根据法律法规来对问题进行解决。例如如果你母亲和你女朋友同时掉到河里,你只能救一个人,请问你会救谁?为什么?没有法律思维,我们可能会根据自己的情感意愿做出答案,但是如果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我

们只能有一种思维方式,那就是法律思维,他的核心就是忠实于法律。因此,我们的回答也只能是一种:根据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互相救助的强制义务,受法律所保护;而你与女朋友之间则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关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因此如果你没有履行这种对母亲的救助义务,对落水的母亲视而不见,只是去救你的女朋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你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违反法定义务情况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因此,要从生活当中提取法律,我们就必须要培养好自己的法律思维。

四、 增强自身的观察能力,及时了解社会案例。面对生活当中各种各样的案例,我们不能就这样一带而过,要通过这些案例来了解法律,提取法律问题,思考法律上的解决方法。同时,不仅针对案例,在生活当中的每一件事,不论是大事抑或是小事,我们都要发挥自身的观察能力,透过现象发掘出潜在的法律本质。

总而言之,要在生活当中提取法律,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在生活当中的作用,法律在生活当中的应用,法律在生活当中的规范,培养法律的思维模式,增强自身的观察能力,以及了解在生活当中各种各样的案例。把生活中的问题在法律中洞悉透彻。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大医院的医生,小医院的手术

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一个大医院的名医去小医院“走穴”,这种事情在现如今的社会是多见的。于先生就赶上了一次。

不管是看病还是抓药,于先生向来只去大医院,从不去小医院。然而,这一次,于先生进大医院的门去看病,却在小医院做手术,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大医院给于先生看病的是一位挺有名的医生。当确定于先生必须进行手术之后,这位名医建议于先生去另一家小医院做这个手术。当然,于先生不能答应。开始的时候,他也确实是坚决反对的。可是在这位名医道明了原委后,于先生很快就答应了。因为虽然手术是在小医院做,但主刀的还是这位名医。 到了手术这一天,名医“走穴”到小医院为于先生做手术。然而,名医也有失手的时候,手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由于操作不当,于先生在手术后严重感染。此时名医赶紧将于先生转回自己所在的医院,但是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仍不见好转。最后,于先生家人对名医失去了信任,自己到其他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也没有痊愈。经权威部门的鉴定,于先生面部左侧偏瘫,定为七级伤残。于先生和家人越想越窝囊,于是将大医院、小医院和名医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家医院和一个行走于两家医院之间的医生,问题比较复杂。三方都说自己没有责任。大医院理直气壮地说,名医是我们医院的,但是他去外院做手术,并不是我们派的,是他自己私下去做的,我们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手术的所有费用也是小医院和他之间的事,我们医院没得到一分钱。因此,手术时发生事故与我们医院没有任何瓜葛,要求我们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小医院则说,我们请名医,就是因为我们没有这样手术的能力;手术是名医做的,出了问题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与我们医院没有关系。因为如果名医不来做这个手术,我们医院根本就不会接收这样的病人。而名医则称,我是被小医院请来做手术的,所有的手术设备及其他辅助人员也是他们提供的。虽然手术是我主刀,但这是在他们医院的手术室里实施的一例手术,出了问题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三方都说自己无责。

律师认为,现在大医院的医生到中小医院“走穴”做手术,在业内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走穴”医生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到底该由哪一方来担责呢?本案的结果如何,具有典型意义。律师指出,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名医的手术是否有过错;二是于先生的面瘫是否与手术有因果关系。在法院要求小医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时,却遭到小医院拒绝。同时律师还查明,名医去小医院实施手术,不是两家医院间相互协作的行为,而是名医与小医院之间的个人行为。

据该律师指出,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原则,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名医只是主刀的医生,要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三方的关系中,大医院没有医院行为,与此案毫不相干;手术是小医院的医院行为,名医只是这一行为中的主刀医生,并非手术的全部,因此小医院应对这次手术的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主刀医生承担手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小医院赔偿于先生医疗费等共计14万元,同时赔偿于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别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知道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宪法及法律与生活教学发展之案例教学模式整理

憲法及法律與生活教學發展之案例教學模式整理

以下是計畫辦公室認為可以成為案例教學模式之參考範例,是從法律與生活類與憲法類中之計畫挑出、整理,並僅對標題及部份內容做摘要,敬請參與計畫者多加參考利用。

※法律與生活類

◎計畫名稱:法律生活與生活法律

計畫主持人:李洙德 助理教授

*「法律與生活」課程教材內容

一、如何定義本土性教材?

(一)教材選擇

(二)內容選擇

二、授課方式

三、評量方法

*從實驗性課程「企業倫理」檢驗教學方法變更與學習成效的改變

(註:關於「內容選擇」和「評量方式」僅因保持格式完整而列上,但不作推薦)

◎計畫名稱:我國非法律系「法律與生活」課程教材寫作計畫

計畫主持人:蔡天助 助理教授

*案例介紹

壹、案例呈現的架構

一、事實經過 二、涉及的法規範 三、主要爭點 1.原告主張 2.被告主張 3.法官的判決見解:第一審、第二審、終審 四、所產生的影響 五、如何在教學中呈現

六、教學評量方法

貳、案例的說明

一、選擇的結果

二、選擇此案例的理由

※憲法類

◎計畫名稱:你也可以學好憲法:一本給非法律系學生的憲法教材

計畫主持人:呂炳寬 副教授

*東海大學學生退學案

思考架構 編寫安排

案例過程

程序爭點

實體爭點 甲:受教育權被侵害,故有憲法第23條保障

東海大學:大學自治範圍,不生適用憲法第23條問題 壹、案例事實

貳、當事人主張

一、甲(原告)之主張

二、東海大學(被告主張)

參、系爭法規

一、程序法

二、實體法

三、大法官會議解釋

肆、法院判決與理由

一、法院判決

二、法院判決理由

伍、本案檢討

一、相關解釋

二、基本權利的理論分析

陸、本案討論

◎計畫名稱:九十六學年度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畫

計畫主持人:吳大平 副教授

*具體案例說明

一、案例教學的本土案例定位

二、案例的搜集與整理

1.在案例蒐集方面:透過憲法書籍、司法單位相關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期刊文章、新聞報導、校園實際發生案例來蒐集各個單元主題相關的大法官解釋、時事事件、政策議題、法律規章、司法判例、生活案例。

2.在案例整理方面:根據單元的精神所需、社會發展層面的影響程度、地域

的考量、與日常生活的結合等原則來挑選單元的案例;在案例選定之後,整理案例的過程、相關的憲法及法律條文規定以及相關的學說原理,作為教材撰寫的基礎。

三、案例的簡介

聲請人L小姐,欲於其養父過世之後,申請繼耕於屬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的三筆土地,但農場卻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尌醫、尌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之規定為理由,回覆L小姐,以上述之理由表達歉難辦理繼耕而加以拒絕。聲請人在訴願及再訴願均被駁回之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裁定以「……若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私權爭執,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非屬行政爭訟之審究範圍」為由,駁回該行政訴訟。因此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

四、案例的分析

1.本案例的發生地點在南部區域,符合本土案例的原則。

2.本案例的發生內容與大法官解釋、法院的判例有高度的相關性。

3.本案例乃由人民而非政府單位來聲請大法官解釋,與日常生活高度相關。

4.本案例的內容與近年性別平權的發展趨勢高度契合。

5.本案例為具體公開可查的資料,對我國社會性別平權的實際問題更有說服

力。

6.本案例說明了國家機關訂定規則,以私法行為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之方

法,亦應遵循憲法之規定的原則。

7.本案例的後續發展為政府相關行政單位進行法規修正,說明我國依法行政

的憲政運作模式。

五、案例與憲法概念的結合

六、案例課程活動設計與作業

1.主題:性別平權運動的現況討論活動

2.實施方式:

a.將班上同學依照人數分成「法規查詢」、「案例搜尋」、「現況調查」若干

組。

b.事前作業:由授課老師設計題目如「懷孕的婦女會不會被辭掉工作」、「在

學的懷孕婦女可不可以繼續尌讀」、「女性可不可以繼承不動產」、「女性可不可以擔任總統」等題目,由「法規查詢」組的同學進行法條查詢、「案例搜尋」組的同學搜尋相關的實際案例、「現況調查」組的同學對

於周遭親友進行問卷調查詢問其看法,規定於一定時間內完成。

c.各組討論

d.分組報告

e.書面作業

3.效益評估

◎計畫名稱:以憲法案例式教學培養大學校院學生的憲法意識

計畫主持人:徐振雄 副教授

壹、執行步驟與執行狀況

資料蒐集上,主要從各法學資料庫、憲法教科書及社會時事,蒐集與本計畫所列各單元相關之大法官解釋及法院判決,作為案例撰寫方向。經過案例資料選擇、各撰寫人提出最初各自預擬的案例內容(包括學生試讀),提交撰寫會議討論出案例教材樣本的共識,包括:

1. 採取單元一、二…;採取案例1-1、1-2…(單元-案例數),以有利於案例的 閱讀搜尋,而不採傳統的章節編排;

2. 採取提問式(如:你可以說出哪些民主法治的原則?)或斷言式(如:生命要有尊嚴!)的語詞,引發問題意識或憲法概念,而不採傳統平鋪直敘式的語詞(如:第一章第一節憲法的意義或第二章第一節平等權…),以引發學生的興趣,亦有利於案例與憲法概念的結合

3. 採取生活中的憲政時事作為案例延伸與課堂活動討論的議題,使學生能舉一反三,共同討論,表示意見,有效將憲法知識傳遞出去,而不採一般概念式的作業題目(如:何謂言論自由?大法官有哪些解釋闡明言論自由的真諦),以保留更大的論辯空間。

4. 案例敘述應盡量避免艱深的法律術語,採取較生動活潑的文字語詞,而不採案例研究型的分析或複雜的理論學說,以引起初學者學習動機與興趣。

貳、大綱、案例、討論題綱與活動設計

單元一、憲法重要!不重要?

1.內容說明

建立憲法基本概念,將憲法、民主、法治原則透過案例設計,使學生理解憲法與現在所處社會生活的關係,以及回顧台灣歷史,確立憲政乃國家依憲法而治,代表統治正當性與民主合法性的意義。

2.經過撰寫會議討論後的本單元案例

案例1-1:日常生活感覺得到憲法嗎?(憲法與憲法意識/人性尊嚴/釋372) 案例1-2:你可以找出哪些民主法治的原則?(憲法的基本原則/釋499) 案例1-3:和平的憲法,還是戡亂的憲法?(制憲與修憲/釋31+261+499) 案例1-4:給我憲法,其餘免談!(退學與憲法生活/釋380+382+450+462+563)

3.討論題綱與活動設計舉隅

概念建立後,討論一些事例,可以隨堂提問,也可以讓同學帶回去,下課後上網或到圖書館找資料回答,下週上課可共同討論或製作班級互動紀錄,記載不同班級的反應(如日間部、進修部、理工系所、管理系所與教師本身為法政系所出身的背景,在回答意識上的不同)。例如,

(1)過去有人將新加坡形容是有法治、有自由卻無民主;台灣是有自由、有民

主,卻無法治;中國大陸是三者皆無;英國治下的香港則是三者均有,您的看法。

(2)侯孝賢在「悲情城市」電影中所描述的二二八事件,是在怎樣的時空環境

背景中產生的?現在的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過去白色恐怖、戒嚴、動員戡亂的歷史,與族群的融合關係?

(3)你最想知道哪些國家的憲法規定內容,如何找到,其與我國憲法有哪些不

同呢?

(4)想想看,一個有憲法,卻無憲政的例子,以及理論與現實差距很大的一個

憲政實例等等。

單元二、平等權!真實的謊言?

3.討論題綱與活動設計舉隅

(1)你認為教育部「繁星計畫」是一種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是一種不合理的優

惠性特別待遇(逆向平等),為什麼?

(2)對外籍新娘歸化本國籍施予語文考試,這種情況與美國過去對黑人施以語

文測驗,通過才能投票的情況,有何相同或不同?

(3)你贊成代理孕母、死後捐精、色情書刊、同志婚姻嗎?可不可以用「平等

受到政府關懷與尊重」的理由,將這些行為都合法化呢?

上述討論題綱,必須經過時事背景與政策實證予以分析,在案例教材中應該給予一些基本的判斷概念,如合理差別待遇(基準),優惠性特別待遇(特定比率或參考因素)、社會正義、不法的平等,使學生討論不致憑直覺、無理由的陳述。時間允許的話,可以訪問繁星計畫入學同學,進入學校後的實際生活,是否會受到其他同學,在學習、背景、特殊管道進入的另眼看待?及其感受?或是訪

問,如果你的社區有關愛之家(收容愛滋病患者),你與你的鄰人反應?

單元十、中央指揮地方,還是地方包圍中央?

3.討論題綱與活動設計舉隅

(1)你願不願意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為什麼?

(2)你能夠講出自己所居住的縣市鄉鎮的主要組織嗎,你對自己的社區瞭解多

少,願意介紹給你的同學嗎?

(3)你認為有關北北基的一綱一本與教育部的一綱多本教育政策,何者對學生

有利?

(4)你可以從法治原則、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評價有關中正紀念堂的更改名

稱(台灣民主紀念館)事件嗎?你的理由是什麼?

參、一個案例撰寫樣本的說明

一、待解案例

二、問題意識 三、案例解析 四、案例省思 五、案例延伸 六、課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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