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深刻吸取“9.27”重庆松藻煤矿火灾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煤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机电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2020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对全县煤矿企业开展一次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收集情况、总结、宣传、编发信息、通报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等。

二、检查时间

2020年11月至12月。

三、检查对象

全县已启动隐患整改或系统维护的煤矿企业。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机电管理方面

1.机构、人员、制度等情况。矿井机电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机电管理制度、维护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机电方面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并做到持证上岗。

2.矿井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管理情况。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要求;矿井是否实现真正意义“双回路”供电(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上是否搭接其他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是否存在共杆架设现象,矿井电源线路上是否装设有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符合规定;井下配电变压器是否存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现象,是否存在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现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电线的检修、搬迁等是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规定;是否存在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现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是否有良好的绝缘;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是否安装安全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是否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矿井是否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是否按规定定期填绘,图中内容是否按规定填足、注明;矿井供电电能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是否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收时,是否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电气设备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是否存在未签发合格证擅自入井使用的现象。

3.井下各类电气设备保护完善情况。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是否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是否效验电缆的热稳定性;井下是否违规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是否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是否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是否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是否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是否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是否按规定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是否能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是否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是否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是否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是否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是否事先与井下联系;井上、下是否装设防雷电装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规定。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管理情况。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硐室的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硐室是否装设防火铁门,铁门的装设是否符合规定,从硐室出口起5米内的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规定,硐室内是否配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使用不燃材料支护;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是否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是否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是否留出0.8m以上的通道;硐室内是否有滴水、淋水现象,硐室的过道是否保持通畅,硐室内是否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硐室入口处是否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是否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是否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5.输电线路及电缆管理情况。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存在架空线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现象;架空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是否有全线避雷设施;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是否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矿井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是否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是否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是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是否敷设电缆;井下电缆的选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3条规定;敷设电缆是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64条规定;井下电缆是否悬挂在管道上,是否遭受淋水,电缆上是否悬挂物件;井下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是否敷设在管子上方,是否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是否用套管保护,是否严密封堵管口;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是否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是否存在不同型号电缆之间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直接连接现象。

6.井下照明和信号管理情况。井下主要地点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规定安装足够的照明;井下是否存在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的现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是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规定;矿灯房是否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是否采用明火取暖,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是否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是否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是否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是否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是否分接其他负荷;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管理情况。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是否安设保护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是否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的设置和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硐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是否装设局部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的设置、规格、用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其材质、规格是否符合规定;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是否兼作他用。

8.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等管理情况。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是否由专职电工进行;专职电工是否经过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复训;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是否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是否由专责电工执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是否存在继续使用的情况;矿井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是否记入专用记录簿,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9.井下电池电源管理情况。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厂家、型号、规格是否一致;电池或电池组是否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电池是否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充电设备与蓄电池是否匹配;充电设备接口是否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便携式设备在是否在地面充电;机车等移动设备是否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就地充电时,是否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矿井是否有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的现象(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10.其他情况。矿井是否存在淘汰电气设备;矿井各种机电管理记录、台账是否齐全,是否如实填写;矿井各种机电图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图实相符,是否及时更新;各种电气设备“三证”是否齐全,标识是否完好;矿井主要设备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供电系统保护是否齐全,供电是否可靠;是否存在频繁的无计划停电现象;掘进工作面供电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是否实现自动切换,风电、瓦斯电闭锁是否能正常运行;井下电器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现象。

(二)提升运输管理方面

1.机构、人员、制度及安全保护设施情况。矿井提升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提升运输管理制度、维护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提升运输安全保护设施设置是否齐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维护试验并做到灵敏可靠;提升运输方面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并做到持证上岗。

2.提升运输系统完善情况。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要求,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3.提升运输设备管理情况。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矿井在用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定期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

4.斜坡提升、轨道铺设、巷道安全距离等管理情况。矿井斜坡提升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运输铺设及维护检修、运输巷道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管理情况。井下带式输送机安装安全间距及跨机人行桥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输送带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进行性能检测并检测合格,照明、信号、防火、防尘、消防、急停、防护罩等安全保护及综合保护装置是否装设齐全、正确、可靠;刮板输送机的安设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各类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可靠。

6.机车运输管理情况。井下运输轨道、机车的选型是否符合要求;机车安全保护装置或措施是否齐全可靠;运输巷道内是否装设路标和警示标志;是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是否齐全正常;机车上是否设有瓦斯报警装置,机车司机是否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等。

7.机械方式运送人员管理情况。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车辆是否为专用车辆。

8.斜坡架空乘人器管理情况。斜坡架空乘人器是否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安全保护装置装设是否齐全、检测是否合格、试验是否灵敏可靠。

9.运输系统图管理情况。矿井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下运输系统图。

五、工作步骤

此次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企业自查自改,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方式开展。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11月)。各煤矿企业请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自查,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县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

(二)专项检查(11-12月)。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对全县已启动隐患整改或系统维护的煤矿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落实整改、复查验收(12月)。煤矿企业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限期内全面落实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必须及时向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验收,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针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复查验收,逐一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各煤矿企业要认清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煤矿机电运输自查自改的相应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安排,认真自查自改,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按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严格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仔细查找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中的缺陷和现场安全隐患,并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二)强化安全监管,严格秉公执法。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顶格处罚。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处理,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责令煤矿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三)仔细分析,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自查自改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并结合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提出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机电、提升运输安全事故防治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整治安全隐患,抓好专项治理,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升安全生产条件,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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