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附件 1

 威远县无花果规模种植补贴项目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威远县县域内从事无花果种植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10 -29 亩)的种植大户。每个品种单元面积不少于 10 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含集体经济合作社)、种植大户种植 10亩以上,原则上不超过 100 亩,超过 100 亩以上的部分未经批准不予补助。农业企业种植 100 亩以上,不超过 2000 亩,超过 2000亩以上未经批准部分不予补助。

 威远县无花果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核心区 面积约 2 万亩,包括严陵 镇联合村、三胜村、建利村、兴家村、新塘村、桥里村,界牌镇桥凼村、南强村、中坝村、柏杨村 、响锣村、花园村、市郊村、漫水村、四合村,向义镇四方村、白石村、古井村、静宁村、塘角村,新店镇骑龙村、长塘村、石坪村、文丰村、凤翔村、张建村、长山村、帽塘村,镇西镇正荣村、炉丰村、桃李村。

 重点辐射区包括观英滩镇竹塘村、骑龙坳村、民主村、飞峨寺村,连界镇石板河社区、五保墩村。

 。

 非核心区指威远县域内除核心区及重点辐射区以外的区域。

  二、扶持标准 (一)种苗补助。

 经营主体在威远县无花果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新栽植的无花果苗,按照 综合询价价格,给予每亩新栽植苗格 价格 70% 的支持。种苗补助验收实行两次分段验收法。无花果栽植当年进行首的 次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付苗木补助的 50% 。无花果栽植第二年付 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合格后给付 50% 的苗木补助款。第二次验收不合格,取消剩余 50% 的苗木补助。

 (二)

 种植补助。

 按照县农业农村局编制的种植规划,连片种植推广的无花果优新品种,成活率在 85% 以上,建设育苗基地 5 亩及以上,在核心区每年每亩补助 800 元,在非核心区,每年每亩补助 700 元。

 。补助包括土地整理、种植及管护等综合费用。补助时间为 5 年,到期后,对继续经 营或承接经营的主体给予技术培训、品种改良、基础设施、初加工设施等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19 年前原来企业流转到期后交由农户接手种植面积 10 亩以上的种植户和 2019 年之前农户自发种植的适度规模(10 -29亩)的种植大户,参照核心区或非核心区补助标准给与一次性种 种植补助 ,金额为一年补助金额。

 同一经营主体的同类型种植只享受一次财政补助,已经享受此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县其他同类型财政补助。

  (三)

 设施补助。

 建设 10 亩以上温室、水肥一体化、标准篱架、智能化等设施,建设 2 亩以上育苗设施,建设分拣、预冷、烘干等初加工 设资 施,给予固定资产投资 40% 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对参与全产业链建设的主体,设施建设面积超过 过 10 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250 万元 的 ,实行一事一议。

 (四)

 保险补助。

 引导保险公司对无花果种植业主进行政策性保险,按照2000元/ 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6% ,实际保险费率通过招标确定,年 县财政补助每亩每年 80% 的保险费,提高经营者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

 三、扶持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经营主体每年 5 月底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重大投资项目可随时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报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扶持项目:

 1 .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企业 的 ; 2 .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社 的 ; 3 .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场 的 ;

  4 .被认定为“ 新型职业农民” 的 ; 5 .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或者获得“ 三品” 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 的 ; 6 .村集体合作组织从事规模种植 的 。

 (三)申报材料。

 项目初步规划,项目申报表、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及当年农民土地流转金收据复印件、种植规划验收现状图等材料。种植大户不提供 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验收。

 1 .验收时间。根据无花果生长季节,对于栽植无花果进行果品生产的,原则上每年 10 月份组织验收一次。其余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验收时间。

 2 .验收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邀请有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种植的无花果品种、成活率及种植面积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专业人员不少于 30% 。

 3 .验收要求。经营主体种植规划需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鼓励套种,凡需套种的,需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方可实施(果果套种、果菜套种、果药套种、果花套种、果茶套种等 )。田间管理要精细化规范化,确保不出现荒草,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验

  收标准和办法。

 4 .公示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扶持主体的名称、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申请扶持资金等纳入村级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 5 天。

 四、扶持资金拨付 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负责收集申报财政资金所需财务资料,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于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为防止经营主体出现因转让、退出、放弃种植等原因造成不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扶持资金采取时间压茬兑现。经营主体 应 于每年 6 月底前 , 先行兑付农户土地流转 费;县财政根据园区所在镇上报的完成土地流转费兑付经营主体名单,再行兑现种植扶持款。

 五、补贴资金管理 严格补贴资金的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强化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已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期限 本扶持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2

 威远县无花果产业生产建设项目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威远县域内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无花果产业加工项目,无 无花果 冷链、仓储项 目, 无花果 电子商务、智慧农业、溯源系统等平台建设项目。

 二、扶持标准 (一)扶持无花果生产、物流、仓储等生产建设项目。

 在扶持政策实施后,新建和扩建项目设备、车间、水电气配套设施、环保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照10% 比例计算支持额度,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 3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500 万至 1 亿元的,按照 10% 比例计算支持额度,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 1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均以审计结论为准,并实现正常生产和产生税收。所指固

  定资产投资均不包含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相关 税费。

 (二)金融支持现代农业项目。

 按照现行支持企业贴息政策执行,支持产业发展。积极支持企业或项目单位争取市级、省级贴息资金申报。

 (二)

 电子商务、智慧农业、溯源系统等平台。

 的 支持资金不超过平台建设投资额的 40% ,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

 (三)

 对县内无花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产业扶持。

 三 三分 年内,第一年给予企业当年县级贡献部分 50% ,第二年给予 40% ,第三年给予 30% 的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新产品研发、宣传推广等。

 三、申报条件 (一)支持加工、冷链、仓储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建或当年 10 月底前开 工的项目; 2 .新建和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 500 万元; 3 .项目备案、水保、环评、能评、规划、国土、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 4 .企业或项目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质量、审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未出现重大问题。

 (二)支持电子商务、智慧农业、溯源系统等平台建设项目

  应具备的条件。

 平台建设投资不低于 300 万元,实现正常运营。

 四、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

 企业或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项目核查。

 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报送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复核 。

 复核方式包括现场核查和资料核查,并就核查合格项目分别征求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审计等部门意见。

 (三)会议研究。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按程序上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资金下达。

 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支持方案,按程序下达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按程序依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实际 情况, 保障资金拨付。

  五、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账管理。

 对支持的扶持资金,项目单位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二)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计划和扶持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三)进度管理。

 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每月 5 日前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实施进度 ;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 日前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予以通报。

 ( 四)绩效评价。

 在完成扶持资金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资金使用及产生效益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汇总扶持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五)项目验收。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

  果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资金收回。

 对于已经支付扶持资金的项目,如果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经审计发现扶持资金使 用严重违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扶持资金退回到县财政,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重新确定扶持资金用途。

 六、附则 (一)

 入园企业地价、税收、引进人才个税及住房补贴、企业销售额突出贡献等政策支持实行一企一策。

 (二)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和安排一次扶持资金,如何确定申报年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

 (三)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

 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五)

 县委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扶持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

 对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年内不

  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

 对于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实施期限 本扶持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3

 威远县无花果产业拓展服务功能和 品牌 打造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威远县县域内从事无花果产业的经营主体。

 二、扶持标准 (一)

 对主体在成都、重庆市区设“ 威远无花果” 产品专销店的,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后,1 个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在内江、自贡市区 1 个补助不超过 5 万元。经营主体购置冷链运输

  车辆,按照车价的 45% 予以补助。

 (二)完善订 单收购利益联结机制。

 对县内企业以2 元/ 斤 及以达 上的价格收购无花果鲜果,且年收购量达 500 吨及以上的,按100 元/ 吨标准给予补助。年度收购吨数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数据为准。每年全县补助资金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

 (三)

 经营主体以 以 2 元/ 斤及以上的价格收购无花果鲜果销售出县外,且年收购量在 200 吨以上的,按 100 元/ 吨标准给予补助。年度销售吨数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数据为准。每年全县补助资金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打造品牌。

 一是“ 三品一标” ,每个有机认证奖励 10 万元,每个绿色认证奖励 5 万元。以无花果研究所为主体,申报国家地理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二是企业品牌, 对农业企业参加“ 农博会”“ 西博会”“ 旅博会”“ 糖酒会”助 等国内外重要商贸活动以及申报国家、省级奖项,补助 70% 的布展经费和申报经费。

 (五 )在威远县县域内发展休闲农业的经营主体实行一事一议。

 三、申报及验收程序 (一)资金申报。

 企业或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项目验收。

 扶持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

  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报送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复核,复核方式包括现场核查和资料核查,出具复核意见。

 (三)会议研究。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 核 ,按程序 提交 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资金下达。

 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支持方案,按程序下达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按程序依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实际情况, 保障资金拨付。

 (六)资金收回。

 对于已经支付扶持资金的项目,如果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扶持资金退回到县财政,并追究项目 实施单位的责任。

 四 、实施期限 本扶持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4

 威远县强化无花果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 新产品研发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无花果新品种的培育与引进 、 新产品研发 、 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和转让 、 课题研究。

  二、扶持机制 )

 (一)

 在通盘考虑威远无花果产业发展重大关键需求的基础上,按照产业发展和重大国际交流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2023 威远无花果科技发展指南” ,明确 2023 年世界无花果大会召开时,科技成果的框架性目标、路线图和 考核预期。

 (二)

 对由科研院所承担的列入重大关键突破的研究项目,给予全额支持。对由企业承担的列入重大关键需求的研发和成果用 转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费用 50% 的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成果在威远县范围内投入生产,产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助 证或省级科技进步奖补助 10 助 万元,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补助 20万。成果转化生产,销售达到 500 万、1000 万、2000 万、5000万、1 亿元的单品,分别给予 20 万、30 万、40 万、50 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三)

 鼓励新品种培育。对培育“ 威远红” 系列新品种,获得省级及以上良种认 证或审定的申报主体,每个品种奖励 10 。

 万元。

 (四)

 鼓励多渠道获得资金开展无花果课题研究,对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省部级等各类项目支持,项目内容能够为威远所用的,通过签署在威远的成果落地或有限应用协议,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

 针对威远无花果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从新品

  种、新技术、精深加工新产品、食品安全、市场推广等产业链关键节点开展具有标志性和国际国内引领性的研发与国际合作研究,确保威远无花果产业在技术上和产品上进一步保持和突出在国内外的无花果产业特色与优势。

 (二)

 申报新品 种培育引进、新品种相关重大基础研究、新产品研发和转让及其他产业链相关项目,应依据以下要求设立与实施。

 1 .针对威远无花果产业短、中、长期发展的需要,针对性解决“ 卡脖子”“ 标志性”“ 上台阶” 等亟需重大突破的品种、技术、产品、设备和战略发展规划等内容。

 2 .项目的设立、实施、中期考核、结果评估和绩效管理等,要经由一个由国内外无花果行业知名专家和威远本地代表参加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中立管理。

 3 .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具备良好扎实的资质和前期研发成果。鼓励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大学和知名专家带队或联合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执 行的质量及社会经济效益。

 (三)申请相关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科研院校在威远建立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教授工作站等,对威远无花果产业发展有深入了解和良好的合作基础; 2 .科研团队在无花果领域有省级及以上的研究成果或带头

  人为国内外无花果研究领域的专家。鼓励国际合作,引进国际智力;鼓励国内团队合作,为威远和四川培养本地化人才。

 四、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

 企业或科研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项目核查。

 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汇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对报送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复核,复核方式包括现场核查和资料核查,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会议研究。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按程序上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资金下达。

 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支持方案,按程序下达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按程序依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实际情况, 保障资金拨付。

 五、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账管 理。

 对支持的扶持资金,项目单位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二)规范使用。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计划和扶持

  。

 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三)进度管理。

 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每月 5 日前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予以通报。

 (四)项目验收。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 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绩效评价。

 在完成扶持资金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资金使用及产生效益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汇总扶持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抄送县财政局。

 (六)资金收回。

 对于已经支付扶持资金的项目,如果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经审计发现扶持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由项目主管部 门负责收回扶持资金退回到县财政,并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六、实施期限 本扶持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县农业农村

  局负责解释。

 附件 5

 威远县种植无花果保险方案

 为做强威远县无花果产业,增强业主防范无花果种植环节风险的能力,特制订本方案。

 一、无花果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1 .经过县农业农村局确定的无花果品种,符合威远县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无花果; 2 .种植规模在 10 亩(含)以上,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不受此限制; 3 .投保时生长正常,健康状况良好; 4 .投保无花果应已移栽成活; 5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花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责任。

  1 .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雪灾、冻灾、旱灾 。

 2 .病虫害。

 保险期间内,由于上述原因直接造成保险 无花果 损失,且损到 失率达到 20% (含)以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 。

 (三)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 意行为、管理不善; 2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4 .被保险人未经县农业农村局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6% ,实际保险费率通过招标确定。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不超出保险无花果的生长期范围(从移栽成活后至收获终止)。

 (六)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元)= 单位保 险金额(元/ 亩)× 损失率× 受损面积(亩)× 无花果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1- 免赔率)

 损失率= 受损面积中平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损失产保险金额 (元/ 亩)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元/ 亩)

 政府补贴比例 2000 ≤6% ≤120 80%

  量)/ 受损面积中平均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损失率达到 80% 及以上时,按 100% 计。

 无花果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果实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30% 坐果期 果树形成幼果的时期 60% 果实膨大期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100% 二、无花果目标价 格保险方案 目标价格保险财政给予补贴,农户自主选择是否参保。

 (一)保险标的。

 1 . 经过县农业农村局确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 .种植面积 30 亩(含)以上; 3 .单户种植在 5 亩(含)以上、30 亩(不含)以下的散户,其所在行政村内保险无花果总种植面积超过 30 亩(含)的,可。

 以经行政村统一组织以该村总种植面积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花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 投保,具体保险无花果品种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市 场平均离地价格低

  于保险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离地价格是指保险无花果离开地首次交易的价格或者地头收购价,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市。

 场平均离地价格为保险无花果离地价格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值。

 (三)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

 2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 .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 负责赔偿。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在无花果进入丰产期后,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元/ 亩)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元/ 亩)

 政府补贴比例 2000 ≤6% ≤120 80% 保险期间内 , 因 无花果 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被保险人收益损失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在 2000 元的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如政府及相关部门发文确定绝对免赔率的,以政府及相关部门发文确定的绝对免赔率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保险无花果达到上市标准且收获后至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六)赔偿处理。

 1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无花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 .保险无花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面积× 跌幅× 对应赔偿系数 跌幅= (前三年的每亩平均价格-- 当年的每亩实际价格)/ 前三年的每亩平均价格×100% 跌

 幅 对应赔偿系数 0% (不含)-4% (含)

 35% 4% (不含)-8% (含)

 40% 8% (不含)-12% (含)

 45% 12% (不含)-16% (含)

 50%

  16% (不含)-20% (含)

 55% 大于 20% 60% 三、释义 (一)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在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

 (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

 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 过标的耐淹能力,造成标的减产。

 (四)风灾 :平均、瞬时风力达 6 级或以上(即风速 10.8m/s以上),以及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风。

 (五)雪灾:

 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六)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标的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 七)冻灾 :指因遇到 0 ℃ 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 ℃ 左右的温度,引起标的冰冻或是丧失生理活力,造成标的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八)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标的生长需水

  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 接导致标的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受灾区域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计算标准)。

 (九)病虫害 :指影响大、暴发成灾,无法通过施药进行控制的农业灾害,其发生范围和严重程度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灾害。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在施行期间,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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