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定] 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

   

   

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创造与服务型工商建设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XX县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增强干部职工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意识,做到上下联动,持之以恒,重在实效。  

第二条  XX县工商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语言文字工作,各工商所(分局)配合做好语言文字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工商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措施,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第四条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各工商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本单位广泛开展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宣传教育,并抓好培训工作。  

第五条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公众会议用语、行政执法用语、窗口工作用语、文明服务用语和日常交际用语。各级领导要带头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不低于三级甲等;
12315热线接听人员应当不低于二级乙等。  

普通话水平低于三级甲等的,不应安排在注册登记、信访接待等服务窗口岗位;
普通话水平低于二级乙等的,不应安排在12315接听服务岗位。  

经测试,凡普通话水平低于三级甲等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第七条  把规范汉字作为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公务和服务用字,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使用繁体字、二简字、自选字,避免出现错别字。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票据、报表、会标、标语、政务公开公示板、网上政务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电子字幕、宣传资料、对外宣传等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严格社会用字管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法律、法规禁用的企业名称用语用字要严格把关,名称登记应当采用国家标准用字。  

广告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凡发现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的,坚决予以驳回更正。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严格执行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考核的一项内容和评选文明单位、文明个人的一项条件,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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