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各行业税率2019

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

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具体的税负率表是: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山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退货物销售额]}*100%

序号 行业 预警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3.50

2 食品饮料 4.5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5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6建材产品4.98

7化工产品3.35

8医药制造业8.50

9卷烟加工12.50

10塑料制品业3.50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0

12金属制品业2.20

13机械交通运愉设备3.70

14电子通信设备2.65

1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0

16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1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商业批发0.90

19商业零售2.50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 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梢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顶税额

注:1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帐“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梢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问:1.我单位是进出口贸易公司,以自营出口为主,取得进出口权及出口业

务已有3年,但最近业务比较少,不知现在对销售收入方面是否还有规定,比如说,年销售额最少要达到180万.

2.外销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95%以上的自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如何计算,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请列计算公式。

答: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不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须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限制。但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

到180万元以上,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税负={[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7%-(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如你第二问中,假设总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外销收入95万元,内销收入5万元,进项税金15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3%,计算如下:

销项税金=50 000*17%=8 500元

进项税金转出=950 000* (17%-13%)=38 000元

应交税金=8 500-(150 000-38 000)=-103500元

税负=[8 500+950 000*17%- (150 000-38 000) ]/1 000 000*100%=5.8%

如此题,你公司未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但由于是外销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所致,又有征、退税率差,所以理论税负为5.8%。

附:企业所得税预警税负率参考(2008-2009)

序号 行业 预警税负率

1 餐饮业 2.00%

2 道路运输业 2.00%

3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5房地产业4.00%

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7纺织业1.00%

8纺织业—袜业1.00%

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1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0%

1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1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14计算机服务业2.00%

15家具制造业1.50%

16建筑安装业1.50

17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18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19金属制品业2.00

20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21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22居民服务业1.20%

23零售业1.50%

24木材加工及木、竹、膝、棕、草制品业1.00%

25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26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27批发业1.00%

28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29其他采矿业1.00%

30其他服务业4.00

31其他建筑业1.50%

32其他制造业1.50%

33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34其他制造业—水暖管件1.00%

35商务服务业2.50

36视频制造业1.00%

37塑料制品业3.00

3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39通用设备制造业2.00

40畜牧业1.20%

41医药制造业2.50

42饮料制造业2.00%

4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00%

44娱乐业6.00%

45造纸及纸制品业1.00%

46专业机械制造业2.00%

47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48专用设备制造业2.00%

49租赁业1.50%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05年3月)

序号 行业 平均税负率

1农副食品加工 3.50

2食品饮料 4.50

3纺织品(化纤) 2.25

4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6建材产品 4.98

7化工产品 3.35

8医药制造业 8.50

9卷烟加工 12.50

10塑料制品业 3.50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2金属制品业 2.20

13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6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商业批发 0.90

19商业零售 2.50

20其他 3.50

内销企业的增值税负率

参考公式如下: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http://club.kuaijiren.com/archiver/tid-24788.html网址

再公布一个可以做参考的数据

企业增值税税负=企业应交增值税/企业计税销售收入*100%

由于国内同行业增值税税率相同且税收政策基本一致,因此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产品增值水平(或称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纳税意识高低、税收征管质量等因素。而企业的产品增值水平又受企业规模大小、产业周期和产品结构、产品信誉、产品供求平衡状况、产品技术含量、企业劳动力水平、企业经营状况、企业性质等自身因素,地区的资源贫富、人员构成、运输条件、市场发育水平、基础设施和能源提供等环境因素,以及地方政府行为、法制健全程度、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财务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物价政策、外贸政策等政策因素影响。上述因素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其综合影响的结果使不同地区的同行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存在差异性。

我们对2004年上半年江苏省通州市的几个代表性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进行了调查统计,并与江苏省相应行业的同期增值税税负水平进行对比,附表如下:

2004年上半年增值税税负比较表

行业名称 通州行业税负 江苏行业税负

纺织业 2.35% 2.75%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3.74% 3.23%

普通机械制造业 4.01% 3.39%

专用设备制造业 4.69% 3.16%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5.15% 2.56%

饮料制造业 8.12% 4.82%

零售业 1.69% 1.51%

从上表可看出,不同地区的同行业企业增值税税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通州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普通机械制造业、零售业增值税税负水平与全省税负水平接近,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及饮料制造业增值税税负与全省税负水平差异较大

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行业名称 警示税负率(%) 水泥制造 4.5

摩托车整车制造 2.5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6

电线电缆制造 3.5

欧式插座 3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5

稀土金属冶炼 4

钢结构 2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6

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制造 5.5

模具制造 6.5

农副食品加工业 4.5

食品制造业 5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

刺绣加工 8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5

丝网印刷、烫印 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5

塑料造(拉)粒、改性 3.5

医药制造业 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5

锦纶短纤 2.5

涤纶短纤 2.5

涤纶综合类 1

腈纶纤维制造 2

橡胶制品业 5.5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5

洗衣机 3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

汽车修理 5.5

零售业 1

附:本期实际纳税=销项税-进项税

=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本期存货增加*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收入*17%-[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本期销售毛利*17%+(期初库存-期末库存)*17%-杂项抵扣-上期留抵

其中,销售成本=本期存货增加+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本期存货增加=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期末库存)

杂项抵扣主要指运费抵扣,低值易耗品抵扣,劳保用品抵扣等。

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

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 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具体的税负率表是: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1 农副食品加工 3.50

2 食品饮料 4.5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6 建材产品 4.98

7 化工产品 3.35

8 医药制造业 8.50

9 卷烟加工 12.50

10 塑料制品业 3.5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2 金属制品业 2.20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 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8 商业批发 0.90

19 商业零售 2.50

20 其他 3.5

企业税负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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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

1 对实行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问:1.我单位是进出口贸易公司,以自营出口为主,取得进出口权及出口业务已有3年,但最近业务比较少,不知现在对销售收入方面是否还有规定,比如说,年销售额最少要达到180万.

2.外销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95%以上的自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如何计算.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请列计算公式。

答: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不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须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限制。但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税负={【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7%-(年度进项税额合计- 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如你第二问中,假设总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外销收入95万元,内销收入5万元,进项税金15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3%,计算如下:

销项税金=50000*17%=8500元

进项税金转出=950000*(17%-13%)=38000元

应交税金=8500-(150000-38000)=-103500元

税负=[8500+950000*17%-(150000-38000)]/1000000*100%=5.8%

如此题,你公司未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但由于是外销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所致,又有征、退税率差,所以理论税负为5.8%。

附:企业所得税预警税负率参考(2008~2009)

序号 行 业 预警税负率

1 餐饮业 2.00%

2 道路运输业 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5 房地产业 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7 纺织业 1.00%

8 纺织业——袜业 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 2.00%

15 家具制造业 1.50%

16 建筑安装业 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19 金属制品业 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22 居民服务业 1.20%

23 零售业 1.5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25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27 批发业 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29 其他采矿业 1.00%

30 其他服务业 4.00%

31 其他建筑业 1.50%

32 其他制造业 1.50%

33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34 其他制造业——水暖管件 1.00%

35 商务服务业 2.50%

36 视频制造业 1.00%

37 塑料制品业 3.00%

38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39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40 畜牧业 1.20%

41 医药制造业 2.50%

42 饮料制造业 2.00%

4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44 娱乐业 6.00%

45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46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47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48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49 租赁业 1.50%。

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

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具体的税负率表是:

增值税税负率={[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应税货物实用税率-(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山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免退货物销售额]}*100%

序号 行业 预警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3.50

2 食品饮料 4.5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5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6建材产品4.98

7化工产品3.35

8医药制造业8.50

9卷烟加工12.50

10塑料制品业3.50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0

12金属制品业2.20

13机械交通运愉设备3.70

14电子通信设备2.65

1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0

16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1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商业批发0.90

19商业零售2.50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 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梢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顶税额

注:1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帐“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梢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问:1.我单位是进出口贸易公司,以自营出口为主,取得进出口权及出口业 务已有3年,但最近业务比较少,不知现在对销售收入方面是否还有规定,比如说,年销售额最少要达到180万.

2.外销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95%以上的自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如何计算,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请列计算公式。

答: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不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须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限制。但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 到180万元以上,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税负={[年度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7%-(年度进项税额合计-年度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年初留抵税额-年末留抵税额)]/[年度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如你第二问中,假设总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外销收入95万元,内销收入5万元,进项税金15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3%,计算如下:

销项税金=50 000*17%=8 500元

进项税金转出=950 000* (17%-13%)=38 000元

应交税金=8 500-(150 000-38 000)=-103500元

税负=[8 500+950 000*17%- (150 000-38 000) ]/1 000 000*100%=5.8%

如此题,你公司未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但由于是外销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所致,又有征、退税率差,所以理论税负为5.8%。

附:企业所得税预警税负率参考(2008-2009)

序号 行业 预警税负率

1 餐饮业 2.00%

2 道路运输业 2.00%

3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5房地产业4.00%

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7纺织业1.00%

8纺织业—袜业1.00%

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1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0%

1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1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14计算机服务业2.00%

15家具制造业1.50%

16建筑安装业1.50

17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18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19金属制品业2.00

20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21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22居民服务业1.20%

23零售业1.50%

24木材加工及木、竹、膝、棕、草制品业1.00%

25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26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27批发业1.00%

28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29其他采矿业1.00%

30其他服务业4.00

31其他建筑业1.50%

32其他制造业1.50%

33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34其他制造业—水暖管件1.00%

35商务服务业2.50

36视频制造业1.00%

37塑料制品业3.00

3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39通用设备制造业2.00

40畜牧业1.20%

41医药制造业2.50

42饮料制造业2.00%

4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00%

44娱乐业6.00%

45造纸及纸制品业1.00%

46专业机械制造业2.00%

47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48专用设备制造业2.00%

49租赁业1.5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

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7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4)代办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递物流类业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八)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

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

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

(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服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服务增值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2013年8月16日印发)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2013.10上旬·127·□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128·2013.10上旬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的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013年9月1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

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013年9月16日印发)

(九)

营改征增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2-04-05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

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第十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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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者:上海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法律法规]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阅读全文】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5.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

(一)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六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2.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三)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3.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兼营出口货物劳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第八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附件4);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以下原始凭证: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三)对于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四)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开展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税的企业是否为承租方。

第十二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5),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完)

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税务影响

杨 燕 

营业 税改 增 值税 的背景 

动产租赁服务   应税劳 务的规 定 ,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应  税劳务 , 但不包括在提供非商业活动 。   2 . 纳 税 人  根 据 企 业 的规 模 。 有 两 种 情 况  一  种是增 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 , 一 种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的依 据 是 之 前 连续  1 2个 月 或 者 前 一 年 度 的 企 业 收 入 足 否  达到 5 0 0万 人 民 币 。 如 果 没 有 达 到 , 会  被认 为是小规模纳 税人 。如果达 到了 .   会 被 认 为 足 一 般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如果 在以后的经 营 中, 一旦某 - 一 ・ 年 度 达  到了 5 0 0万 年 收 入 , 也 会 被 围 税 系 统 直  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借  “ 银行 存款 ” 或“ 应 收账 款 ” 等 资 产  类科 【 I , 货记 “ 主营业 务收入” 等科 目的 

会 计核算 . 埘 于税 金 ,   为 已 经 包 含 存  价格 巾 . 所 以 无 需 单 独 核 算  计 算 提 取  应缴纳 的营业税 的会计核 算时 , 应 借 记  “ 销售 税 金及 附加 ” 科 目.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营 业 税 ” 科 目。销售税 金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错 误 直 接 影 响  期 销 售 利 

润。  

营 业 税 和增 值 税 属 于 流 转 税 , 从 相  关 数据来看 , 2 0 1   1 年 ,全 国 税 收 总 收 入 

完成 8 9 7 2 0 . 3 l 亿万元 , 其 中 周 内 增 值 税 

实现收入 2 4 2 6 6 . 6 4亿 万 元 . 营 业 税 实 现  收入 1 3 6 7 8 . 6 1 亿万元 . 两 税 合 计 占总 税  收 比重 约 为 4 2 . 2 9 %. 两 税 当 之 无 愧 的成  为 我 国 现 行 的 税 制 结 构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两 个 。增 值 税 和 营业 税 主要 分 别 征 收 第 

价 外税模式 下 . 销售价 格和 收入 中   都 不 包 含 税 金 。企 业 提 供 劳 务时 收 到 的   销售税 应单 独核 算 . 应 该 做借 记 “ 银 行  存款 ” 或“ 应 收账歉 ” 等资 产类 科 目, 贷  记“ 主 营业务 收入 ” 科 目. 同时 贷 记“ 应  交税费—— 应交增值 税 ( 销项税 额 ) ” 科 

二、 第 三产 业 的税值 。 但 是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变 化 . 我 们 越 来 越 发 现 这 样 的 

税制的不合理性 。  

大 部 分 第 三 产 业 被 排 除 在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同 外 .影 响 了 经 济 结 构 的 组  成 。比 如 , 企 业 的外 购 服 务 . 在 购 买 过 程  中, 所 含 的营业 税无 法得 到抵 扣 , 所 以 

3 . 税 率  营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基 本 税 率 :

提  供现 代服务业 服务的税率 为 6 % . 有 形 

动产 租赁服务 为 1 7 % ,税 率 为 0 %的 是 

财 政 部 和 阚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应 税 服 

目的 会计 核 算 。计 算 提 取 应 缴 纳 的增 值  税 的会计 核算时 ,应借记 “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 ( 转f “未 交 增 值 税 ) ”   科 目, 贷记 “ 应交 税费—— 未交增值税 ”  

企 业 会 倾 向 于 选 择 自行 提 供 所 需 服 务 。  

这 就 无 形 中 导 致 了 服 务 业 越 来 越 多 的 

被 企 业 内 部 所 利 用 .不 利 于 服 务 业 单 

独、 细致 的 划分 和 发 展 。  

务。  

科 目。 经 过 上 述 账 务 处 理 . 已把 增 值 额  单 独 反 映 ,按 照 价 外 税 进 行 核 算 和 管 

理。  

营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率 ( 指 对  特 定 的 货 物 或 特 定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货  物、 应 税 劳 务 在 某 一 生 产 流 通 环 节 应 纳  税 额 与销 售 额 的 比 率 ) 为3 %。   按 照《 试 点 实施办 法 》 和 规 定 认 定 

的一 般 纳 税 人 . 销 售 自 己使 用 过 的 本 地  区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以 前 购 进 或 者 自制 的 

介 于上述 的原因 . 在 新 的 经 济 形 势  下, 必 须 要 将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同 不 断 扩  大, 最 好 包 括 全 部 的 服 务 和 商 品 。这 必 

然 会 成 为 我 国税 制 改 革 的选 择 。自 2 0 1 2  

价 内 税 与 价 外 税 在 会 计 报 表 上 的  列 报 不 同也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区 别 : 价 内 税 

不 但 在 资产 负 债 表 的 负 债 类 科 目 列 报 ,   而且还需要 在利润表 的收 人 、 成 本项 目   中列报 , 对 企 业 的 损 益 有 直 接 影 响 。 价 

年起 , “ 营改 增 ” 从 地 区试 点 . 到 全 国 推 

开 , 到现在 全行 业扩 展 。 税 制 改 革 正 一  步 步 走 向深 入 。  

固定 资 产 ,按 照 4 %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税 。  

外 税 仅 需 在 资 产 负债 表 中 反 映 . 无 需 再 

损 益 表 中列 报 . 对 企 业 当 期 损 益 无 直 接 

影响。  

二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主 要 内容 

部 分 现 代 服 务业 的 营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在 政 策 制 度 上 主 要 涉 及 征 税 范 围 、   纳税人 、 税率等要素。  

三 、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对 服  务业 的 税 务 影 响 

1 . 价 内税与价外税对会计核算影响 

的 比较  

在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之 前 .营 业 税  和增 值 税 并 行 。 在 计 税 依 据 的 确 定 上 采  用价外税 、 价 内税 并 行 的计 征 模 式 。  

由于 价 内税 模 式 .纳 税 人 企 业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含 成 本 、税 金 和 利 润 这 三 部  分。企业提供 劳务取 得收入 时 . 应 该 做 

2 . 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存在 的税 负 

问题   增 值 税 的 实 质 是 对 一 围 国 内 的 销 

售价值增税 . 对 全 部 纳 税 人 实 行 完 全 的 

“ 进项抵扣 ” 。   我 国营改增之前 的增 值税 的范围 .   没有在所有 产业对 所有生 产 、 流 通 环 节  实 现 完 全 的 抵 扣 和 退 税 。 大 量 的 不 动 产  销 售 以及 除 修 理 修 配 、 委 托 加 T 劳 务 外  的其他 服务业纳税 人 。 按 全 部 产 值 或 营 

1 . 征 税 范 围 

所有 的现代 服务业 的一部分 . 在 中 

国境 内 试 点 地 区 支 付 . 属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范 围 。这里 的 服 务应 税 劳 务 是  指 研 究 开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文化创 意服务 , 物流辅 助服务 , 有 形 

1   24  翱暖 蕾  

国务院:试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国务院:试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政策 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相应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实行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试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打造外贸竞争新优势

确定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措施

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打造外贸竞争新优势,确定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措施,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坚持改革创新,面向全球市场,加快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外包这一“绿色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从主要依靠低成本竞争向更多以智力投入取胜转变,对于推进结构调整,形成产业升级新支撑、外贸增长新亮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引擎和扩大就业新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一要发布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拓展行业领域。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研发、金融、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外包,推动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为大学生等就业创造更多机会。二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业务流程外包等高附加值项目,开拓新市场、新业务和营销网络,搭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外包产业平台。三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创新和竞争能力强、集成服务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型企业。支持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购买非核心业务的专业服务。政府部门也要拓宽购买服务领域。会议要求,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相应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实行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试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通过金融、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支持上市融资等方式,拓宽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渠道。减少和简化审批,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通关、外汇管理、国际线路租赁、外籍中高端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入境与居留等便利。同时完善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国家安全。让中国服务再上台阶、走向世界。

会议认为,传染病防治人员是战斗在抗击病魔第一线、保卫群众健康的卫士。面对当前全球传染病疫情频发、传播风险上升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安全防护,事关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会议确定,一是完

善安全防护标准、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防护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做好疫情调查处置、患者转运救治和遗体处理、实验室检测、医疗废物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三是科学规划和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提高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四是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加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工伤保险保障和抚恤。保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安全,为亿万群众筑起阻隔疾病传播的“防护墙”。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强调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增加了对重点区域和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的专门规定,明确了对无证、超标排放和监测数据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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