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子成员中的非党员可列席_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要紧紧围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3、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党史党建理论情况;
  

6、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7、上级党组织或群众提出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实际,重点研究解决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局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缺额在三分之一以上,应延期召开,但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每次民主生活会时间,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  

第八条  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议题。根据第五条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和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2、征求意见。党委或委托纪委、基层党组织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并在会上通报;
  

3、交换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民主生活会的重点议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议题和准备情况要提前报告局党组织。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要正确、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意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清是非,总结经验教训,不纠缠细枝末节,真正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1、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亮思想、查问题、交心通气、严于责已,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
  

2、其他领导成员要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中心议题,严格解剖自己,正确批评别人。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实事求是,掌握政策,讲究方法,以理服人。对搞诬陷、攻击和报复的,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交书面发言,并在会上宣读和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在会后十五日内,要向局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同时,根据情况向基层党组织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属于我所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解决。需要局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局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交党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制定整改措施,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检查落实。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规定责任人、应完成的事项和时限要求。责任人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好,影响工作的责任人,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帮助和督促责任人努力完成整改任务。  

党委应经常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根据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情况,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局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所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开好民主生活会的同时,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好民主生活会。  

1、党委要委派党委成员或领导干部参加各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必要的应提前深入下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
  

2、党委要定期听取纪检部门关于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汇报、讨论、研究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3、纪委要主动协助党委做好对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的检查、监督、管理制度,使民主生活会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  对未经党委同意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应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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