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治微讲堂_和谐法治与司法服务理念

  2006年11月11日 ,党的十六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制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依法治国是建设和谐社会必然遵循的原则和首要要求。因此,法治本身的和谐更是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最重要的特征,同时也成为社会和谐的前提和保障。  

  客观的讲,法治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及其丰富的,它不仅是一种思想主张,也是一种政治体制。和谐法治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果等都应当达到协调、和谐的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里实现和谐法治要求具备很多的客观条件,比如它要求公民要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国家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等等,当然能否实现和谐法治的一个最根本的因素是看法治行为本身是否是公平正义的以及法治行为的结果是否真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同时我们应当意识到,法治行为实施的主体具体来说仍然是人或者说是由人组成的司法部门。这样要想建设和谐法治,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客观条件,就不能不考虑一下“人”的因素,包括司法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工作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效率、司法廉洁的程度等等,这些会对建设和谐法治进而对建设和谐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如果这些因素起到的是负面的影响,那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都将成为一句空谈。  

    那么,应该如何提升法治行为主体的效能,为建设和谐法治服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除了利用奖惩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之外,在未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是必由之路,相应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角色和工作理念也必然发生改变。个人以为只有在司法工作中真正彻底的推广并践行司法是为公民服务的理念,才能改善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加快和谐法治进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当然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服务理念”并非等同于一句“为人民服务”的观点。  

    众所周知,“服务理念”这个概念一般是适用于商业范畴的,而司法行为与商业行为相去甚远,在司法工作中践行服务理念会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呢?个人以为有以下几点:  

    一、服务于社会是司法机关社会属性来的本质要求。因为任何组织都是存在于社会中的 ,都应将服务社会纳入其发展目标体系中 ,司法机关更应利用其所具有的优势来为社会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它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司法为民是现代司法理念中最系统最全面并最具有时代特色的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 。随着现代法律的日常化、人性化,要实现司法为民,就要求司法必须而且应当服务于民众,必须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 ,把司法岗位作为为公民服务的平台 ,使自己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利,捍卫人性尊严的最有力武器。   

    三、确立了服务者的地位,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转换角色,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形象重塑。由于传统文化心理影响,少数司法人员往往自认为“官大于民”,职务优越感强烈,特权思想严重。表现在工作中往往表现为“衙门作风”,工作态度傲慢、情绪化强,工作方式简单机械、、效率低下。工作责任心差更严重的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司法不作为或者司法专横。所以有的普通公民有时视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为畏途,甚至失去信任 。如果能够以服务于公民的心态去工作,很多弊端则可以避免。  

    四、将服务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工作中体现了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先进司法理念符合世界司法工作改革发展的潮流。司法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在运行中,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法律及道德主体地位。所以从司法机关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来看,应具有服务意识。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强调司法服务社会的观念已日益为各国所接受并体现在其改革措施中 。例如在美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的司法倾向悄然而生,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甚至开展了根据服务质量来评选“五好法院”的活动。该活动根据诉讼当事人和参加者 的需要制定了评选标准,如法官和法院所有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公众应当礼貌、有问必答,尊重来院办事的人;
在法庭旁听席的任何一个角落的旁听者都能毫无障碍 地听到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的说话。再如澳洲的法庭不仅有一些便利性的设施,而且法庭是多功能的设计,既可以办公,还可供社会举办会议或展览。  

    在司法工作中贯彻服务的理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真正“放下身段”,转换成合格的公民服务者的角色,虽原则上要求“被动司法”,但是一定要“自觉司法”、“积极司法”,最终在司法过程中让法治的主体——公民满意,反过来赢得人们的赞誉,信任,自然能够赢得“双赢”局面,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和谐法治。  

    注意,这里说的是“真正”。在我国,司法机关改变司法理念,采取便民措施,强化服务意识的做法也早在上个世纪末期就已经开始。  

    以法院为例,可以回顾几年前的两篇文章,一篇出自 2001年11月14日 的工人日报,题目叫《司法威严与司法“服务化”》,文章,文章开头提出一个问题: 针对南京市锁金法庭推出的一项“当事人到法庭打官司可以向法官‘预约’”的改革措施, 11月7日 的某大报有人撰文指出“司法不能服务化”。文章认为,司法服务会有损司法严肃及法院威严形象,指出“平易近人不是法官的应有品质”。文章驳斥了“某大报”的观点,提倡了司法服务的做法。但还是可以看出那时人们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不同看法的。  

    另一篇是 2003年7月22日 某网站文章,题目叫《当事人休息厅与法院的司法服务理念》。下面是部分内容:环境幽雅 的“当事人休息厅”已经在京城法院悄然亮相。据《北京青年报》7月22日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利用现有空间环境改建的星级标准的“当事人休息厅”近日正式对外开放,专门为诉讼当事人服务,这是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所做的一件实事。当事人休息厅环境幽雅舒适,除了有花草翠竹外,还有座椅、书报架、电子触 摸屏和诉讼宣传手册,并提供茶水饮料,播放优雅的背景音乐。当事人休息厅幽雅舒适的环境可以适当缓解当事人开庭前的心理压力,简明实用的诉讼指南设施便于引导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依我之见,当事人休息厅在法院的诞生彰显了法院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凸显了法院的服务理念,体现了司法改革正酣的背景下建构服务型法院的取向,为建构现代意义上的服务型法院作了有意的尝试。   

    对比两篇文章,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司法传统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变的趋势以及人们对它认识、接受的过程。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人民法院要“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 可以说到今天,人们已经较普遍的认可了这种理念,司法为民其本质就是一种服务理念。但是,总的来说,形式上的认可并不等于观念做法上有了根本的、彻底的转变。仍以法院为例,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亲民、便民”为中心的司法服务方针下达后,司法界有不究缘由,盲听盲从者;
有观望、徘徊,忧郁不决者;
亦有怀疑、腹诽,懈怠不前者。即使有些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改变,很多都难脱“司法秀”的嫌疑,对建设和谐法治,实质意义和作用都不大。        

    因此,如果想要实现和谐法治,必须要真正转变观念,贯彻司法服务的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服务体制。  

    司法机关在建设代化的司法服务体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把自己明确定位为服务者角色,树立服务神圣,服务至上的理念,对服务对象负责。  

    其次要明确服务具体对象为全体公民而不是为某重特权阶层或者为某部门、某个地方的利益服务。  

    再次要在职责范围内服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就是通过为公民提供司法服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司法“服务”是一种“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相结合的“有限服务”,不宜作庸俗化的理解,失之偏颇 。例如让大量的司法人员从事一些非司法的业务活动,如一些乡镇政府部门,命令法庭干警到农村催粮催款;
政府部门要求法院行政庭提前介入征地拆迁事务;
有的甚至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甚至是抓计划生育。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司法服务绝对不能违背司法的一些本质特性。如附属与行政权利“为地方中心工作服务”的政治性服务有时会背离司法的独立性和自治性;
法官上门揽案,上门办案,动员企业起诉,从收集证据、立案、审理到执行,搞所谓的“一条龙”服务;
还有当义务法律顾问;
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等等。更不能理解为司法服务“应与民众打成一片”。这些都违反了司法的被动性、公正性、中立性这些最基本的原则。  

     此外,还要放弃对“亲民、便民”易令司法丧失“使人敬畏的尊严”的担心。诚然,司法必须保持 一定的震慑力和权威性,但司法的权威性并不是指法官应当具有高高在上,使人惧怕。也不应当使人民产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惧。相反,司法必须以民主为根基,让每个公民感到亲近、平等而不是疏远才能保住其权威性。  

     可以看出来,司法服务理念体现了民主性、平等性、救助性、开放性和创新性,内涵十分丰富。建设代化的司法服务体制,不仅是围绕“公正和效率”制定大量服务性的措施,更应该强调的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服务意识,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热情服务,要以人为本,强调对公民的尊重,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质量。至于具体的服务项目措施,就是因时、因地制宜的问题了。  

    最后,说句题外的话,介绍一下商业领域先进的服务理念,可以概括为四条:1、想在客人之前 2、尊重顾客的独特性 3、绝不轻意说不 4、微笑亲情的服务 。 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把它们的精神本质借鉴用于司法工作,对与和谐法制进而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一定会起到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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