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劳动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有哪些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调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最大限度发挥调解的作用,从而为广大员工和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调处服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调解机制规范运作     

(一)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网络,共有两个层面:一是区级层面,设立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设立工作室和人民调解接待窗口;
二是街道层面,在街镇调解工作室中设有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站。区劳调委负责具体指导街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从而形成资源整合、有序协作、多方联动的工作网络,便于及时收集纠纷信息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二)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区劳调委实行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管理、区司法局、人社局业务指导、调解工作室具体运作的工作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区劳调委注重从建章立制入手,不断提高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水平。在日常管理方面,建立了组织章程、工作目标和任务、操作流程、工作台帐、人员管理、业务培训、工作纪律、总结考核等制度;
在纠纷化解方面,分别建立了事前信息排摸、例会通报,事中接待登记、受理化解、分析会诊,事后案件回访等制度。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登记在案,建立规范的台帐和调解案件归档制度,保留资料备查。对企业劳动争议发生的类型、特点、原因、趋势及案件调解情况进行统计,及时上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
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从而为切实做到执行好劳动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奠定坚定基础。  

    二、促进衔接协作,保障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区劳调委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接待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的接待窗口,当事人可以进行咨询或者直接申请人民调解。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区劳调委就地调解,或者直接将一些案件委托区劳调委进行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主动介入与劳动仲裁委托的有效衔接。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区劳调委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对于调解后当事人申请要求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的,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核确认后,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也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推行三项机制,促使调解工作高效运转  

   (一)规范服务机制。在窗口接待中,劳调委每一位工作人员对来访者都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叙述,详细询问事情的起因,征求他们的意见,认真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想法设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倾听诉求,走访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多套解决方案,合法、合理、合情地加以解决。  

   (二)强化预防机制。区劳调委注重在矛盾纠纷的预防上下功夫,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摸工作,加强与街镇、居村委调委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信息,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介入,引导当事人通过沟通、协商的方法或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为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便捷通道,从源头上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完善宣传机制。一方面,区劳调委深入基层做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为职工群众答疑解惑,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另一方面,发挥人民调解员同时又是普法宣传员的优势,通过调解劳资纠纷个案,加强对劳资双方的普法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引导劳动者在法律政策框架内谋求自身利益,避免提出不当、非理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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