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的作用,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湘发〔2008〕15号)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代表大会精神;
(二)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意愿、诉求;
(三)征求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建议,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重点联系本选举单位的党员和群众。
第四条 积极探索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方式方法。通过党代表大会代表到代表工作室接待党员和群众,深入基层调研视察、走访等方式,加强党代表大会代表与党员、群众的联系。
第二章 代表工作室
第五条 按照“因地制宜、便于工作”的原则,建立代表工作室,实现城市社区和乡镇全覆盖。
第六条 每名党代表大会代表都应相对固定到一个代表工作室接待党员和群众,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党代表大会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明确每名党代表大会代表到代表工作室接待党员和群众的具体日期,提前一周公布。同时公布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进驻代表工作室开展工作,由县(市、区)委负责,代表工作室所在地党组织负责运行管理,各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第九条 代表工作室应明确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和情况汇总、报送等工作。联络员可通过组织本地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到代表工作室开展志愿服务等途径解决。
第三章 调研视察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视察。党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或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党内重要会议前,可围绕会议主题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同一地区的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一调研视察活动,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应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和党员、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调研视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时,有关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如实汇报情况,回答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时,不干预所涉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所涉单位的具体问题,不给所涉单位增添不必要的负担。调研视察涉及到党代表大会代表个人或亲属的问题时,党代表大会代表应主动回避。对违反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党代表大会代表,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走访
第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走访对象,应以所在选举单位党员和群众为主,重点走访老党员、困难党员和群众,以及其他特别需要组织关怀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年走访党员和群众不少于10户。
第五章 所收集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次联系党员和群众,都应做好情况记录。通过分析、归纳,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提案、提议、建议、质询、询问、列席会议等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委提交。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认真及时办理党代表大会代表提交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各级党委每年分两次集中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就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研究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下列会议:
(一)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会;
(四)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
(五)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单位召开的涉及地区或部门发展及党的建设的重要会议;
(六)其他党内重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一个任期内应邀列席党内重要会议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由会议组织单位和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共同提出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同级党委申请列席党内有关重要会议,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承办。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确定列席党内重要会议的党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由同级党委批准。会前因请假造成缺额的,可补足缺额,其补缺人选由会议组织单位和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共同提出。
第二十五条 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代表,涉及专项议题需征求代表意见的,一般应于会前7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代表。
第二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会前应围绕会议议题听取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时,没有表决权,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二十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同级党委应认真研究和吸纳。
第三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发言情况和意见建议,由会议组织单位于会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