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罚规定

 公文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公文处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公文包含本单位统一使用公文文号的向上级单位、当地政府、以及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下属单位发出的请示、报告、通知、决定、通报等文种。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严格按照拟稿、审稿、核稿、签发、排版、校对、发出等流程依次进行,不同环节的公文处理人承担本环节处理人应履行的权责。

 第四条 处罚责任实行连带责任制。

 第五条 公文处罚以每份公文中出现错误类别种数计算处罚次数。一份公文中两次以上出现同种类别错误只记一次错误。

 第六条 处罚方式为经济处罚,具体分为两个档次:

 对在处理流程中发现错误的公文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每次错误处以 5 元罚款执行。

 对已经办理完结而发现错误的公文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每次错误处以 50 元罚款执行。

 第七条 对在处理流程中的公文发现错误的,错误发现人可以对该公文作退文处理,处在该错误发现人之前的各流程环节的处理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文处理人发现错误可以采取主动收回公文措

 施,对该公文处理人不实施处罚,但该公文处理人可以向其之前环节所属处理人主张实施处罚。

 无法收回的公文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文中出现以下错误,对拟稿人、审稿人、核稿人、签发人(会签人)、校对人实施处罚。

 (一)文种使用不正确的; (二)秘密等级标注不规范的; (三)紧急件未标明紧急程度的; (四)发文机关标识不正确的; (五)标题不规范的; (六)主送、抄送机关及内部发送对象不准确的; (七)主送、抄送机关名称不规范的; (八)正文结构、层次、序数不正确的; (九)附件标注不规范的; (十)文号类型选择错误的; (十一)主题词标注不规范的。

 第十条 公文中出现以下错误,对拟稿人和审稿人实施处罚。

 (一)语句不通顺、标点有误、有错别字的; (二)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三)文中人名、职务、单位名称、中地名、时间、数据错误的;

 (四)引用文件标题不规范(不准确、缺文号等)的; (五)使用国家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第十一条 公文中没有按照要求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电话不准确的,对拟稿人、审稿人、核稿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公文成文时间标注不规范、公文页码标注不规范(无页码、叠页、错页、缺页等)的,对打字员、校对人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公文排版字体、字号、时间不符合要求或印章使用不正确的,分别对打字员、盖章人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处罚金由公文所属部门负责人统一交办公室,办公室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公文处罚总体情况。

推荐访问:处罚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