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性腐败的形式、原因、危害及对策分析】报复性是什么意思

“报复性腐败”的形式、原因、危害及对策分析  

   

当前,反腐败领域出现了一种“报复性腐败”的新形式,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报复性腐败”的形式。一是“报复性贪污”。某些领导干部或者工作人员在诸如升职、加薪、补偿、提高福利待遇等自身愿望得不到实现时,采取贪污、受贿、出卖内部机密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等极端方式对自我进行补偿,引发贪腐行为。如人民网 2011年9月7日 报道,原荣昌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彭光伟,因多年升迁未果,心态扭曲,转而仇恨单位、仇恨领导,采取贪污公款的形式进行报复,最终因贪污公款23.4万元,被判刑十二年。二是“消极怠工”。少数领导干部在仕途不顺,得不到提拔重用或者因某项工作失误被追究责任、事业上遭受挫折后,丧失信心,消极对待,破罐子破摔,工作上不再主动作为,而是玩忽懈怠,漫不经心,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论对单位事业的发展还是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都有不小的影响。  

二、“报复性腐败”的原因。“报复性腐败”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少数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工作中的利益得失与职位变动,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扭曲,产生不平衡心理。其次,一些地方的干部选拔工作风气不正,领导说了算,选拔推荐环节不够民主,选拔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不能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是引发“报复性腐败”的重要原因。  

三、“报复性腐败”的危害。一是腐蚀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二是损害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三是消极怠工式的报复阻碍单位发展,危害地方事业。  

四、对解决“报复性腐败”问题的对策分析。一要强化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仕途升迁和个人进退。二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用人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形成用人唯贤、能上能下的格局,用制度管人管事。三要建立公职人员权利保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让公职人员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反映问题而不受打击报复,解开职务升迁中的困惑,化解心结,避免走向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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