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再审申请书|再审补充材料怎么写

补充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XXX、男、56岁、汉族、执业医师、江西省人民医院聘用人员、  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民医院 地址:南昌市爱国路   法定代表人:时X 职务:院长  再审请求:  一、因被申请人程序、事由违法解聘无效,及被申请人有意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劳动权利后的解聘无效。被申请人一年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   1、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程序及事由违法,既没有提前一个月发解聘书,也没有增发一个月工资后,更没有与劳动者商量。同时又违反第42条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于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毫不知情下有意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六、十七、二十条,未及时办理《执业医师注册证变更》下,采取违法、违理、违情的突然解聘。再审申请人是专业技术人员以《执业医师注册证》才能获取劳动能力,六年多未及时办理,事实造成再审申请人六年多非法执业经历,特别严重的是被申请人采取欺骗、状势欺人方式有意不为再审申请人办理《执业医师注册证》。(见二次答辩状及有关出尔反尔证据)事实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劳动能力后的解聘,此种“人祸”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比起“天灾”而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实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至今均未依法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2、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巳视为与再审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解聘无效,同时也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被申请人于2002年6月份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二年合同后,便一直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省人事仲裁委、东湖区法院均巳认定被申请人违法必须向再审申请人分别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依法巳与再审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认可2008年12月19日发了解聘书,经省人事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违法向再审申请人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及补发该年11月及12月份工资、另增发一个月工资后。东湖区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须向再审申请人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及补发该年二个月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巳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视为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该法解读清楚表明只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便“视为巳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就是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重新上一天班再解聘也是尊重法律,请给一点点再审申请人的公平,公正、尊严。   二、依法为再审申请人补发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社保金合计人民币:156,923 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按全年月工资+全年月奖金+年终奖÷12个月=每月工资。以此计算再审申请人每月工资为2.764元。   1、补发再审申请人2008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5.528元;(事实上班时工资)。   2、补发再审申请人2008年1月至12月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30.404元 ;(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3、补发再审申请人2008年终奖金7.939元; (见证据建行存折,2007年12月25日、29日,2009年1月31日此三项为年终奖共计7.939元,而2008年12月6日存拆奖金1,215元,实为10月份奘金,被申诉人奘金一般均迟发二个月左右,被申诉人不可能11月份工资都不发,而在12月6日还给再审申请人发奘金,可到被申诉人财务科查询)。   4、被申诉人应依法为再审申请人补发七年来加班工资11,4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一方,上诉人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调查相关证据的申请,法庭也责令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再审人2008年春节、五一和国庆均值了二天班,以最少7年总计加班30天计算,加班工资应为:每月工资2,764元/21.75X300%X30天=11,437元。   5、补发申请再审人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共20个月工资55,280元。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40条、及第84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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