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石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体公民应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自觉维护城镇建设成果,积极参与城镇建设与管理,争做文明市民。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镇建设环保办公室同意,并交纳清除和保洁的保证金。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须在征得镇政府同意后,报区建委、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批准。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须经镇建设环保办公室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
第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塑料袋、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绿地、雨水井、沟渠、小巷、河道等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和明渠;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车辆修理等活动;
(六)由建筑物、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七)在人行道、沿街商铺、绿化带护栏上晾晒衣、物等;
(八)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广场、绿地、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六条 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档设施,封闭作业,不得擅自在围档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二)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
(六)不得噪声扰民。
第七条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苫盖,不得沿途飞扬、泄漏、遗撒。
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