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贫困户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 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

(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

(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

(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

(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 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

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

(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 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

(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

(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户小额贷款分析

山 东 工 商 学 院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学年论文

Academic papers

论文题目

Title Of Thesis 山东省诸城农户小额信贷小额贷款需求分析分院(系别) Department

班 级 Class 商金102

王涵 专 业 金融学 Specialty 学 号 Number 论文完成日期

Date 10812227 论文作者

Author of Thesis 2013年10月10日

指导教师职称 论文指导教师 房德东 Advisor The Title of Advisor

副 教 授

山东省诸城农户小额信贷小额贷款需求分析

SHANDONG ZHUCHENG FARMER

MICROCREDITMICROFINACE DEMAND ANALYSIS

王涵

WANG HAN

2013年10月10日

Oct 10, 2013

摘 要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小额信贷对贫困户生活条件

的改善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仍存在很多问题,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我国小额信贷市场的需求量巨大,但是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大等一些问题,各小额信贷机构都惜贷惧贷,这造成了小额信贷市场供需失衡的出现。本文从振兴农村经济出发,通过对诸城市农村经济状况的研究,分析了当前农民的收入状况,提出了诸城市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农村经济;小额信贷;农业银行

Abstrac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icrofinance in China, 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found that micro credit to poor households to improve living conditions have

important role. At present, Chinas micro credit is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serious supply problems, our country microfinance market demand is huge, but due to the

serious information asymmetry, risks and other issues, the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have arisen fear -, which resulted in the imbalance of microfinance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This paper from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rural economy,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status of the city, analyzes the current income situation of farmer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ity micro credit business.

Keywords: Rural economy;Micro-credit;Agriculture bank

目 录

引言 ......................................................................................................................... 1

一、诸城市农村经济及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 ....................................................... 1

(一)诸城市农村经济现状 ................................................................................ 1

(二)诸城市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 3

(三)农户小额信贷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4

二、山东省诸城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户小额信贷支持 ............................... 5

(一)农户小额信贷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 5

(二)诸城市农户小额贷款在政府大力扶植下的发展空间 ............................ 5

(三)政府发挥的作用 ........................................................................................ 6

三、诸城市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途径 ........................................................... 6

(一)强化政府部门的协调和导向作用,坚决遏制和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 6

(二)各金融机构着力解决贷款中的问题 ........................................................ 6

四、结论 ................................................................................................................... 6

参 考 文 献 ....................................................................................................... 7

引言

在国际上,小额信贷是以反贫困为宗旨的一种信贷模式。世界范围内的小额

信贷迄今已有30多年的实践历史,特别是经过近10年的发展,小额信贷已经从世界部分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向中低收入阶层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度、可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从2002年开始大面积推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如何利用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1]。

一、诸城市农村经济及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

(一)诸城市农村经济现状

1.农村产业发展不平衡

诸城市农村产业发展不平衡,加工储运等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农产品销路不

畅,价格低廉。比如诸城市东部饮马泉乡马铃薯产区开发较早,管理技术相对容易掌握,因此,农业种植面积相对较大,逐渐成为诸城市农业调整的主导产业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没有形成相配套的加工企业,产品销路狭窄,只有靠销往外地,加上运输线路长路况差,经销商往往将价格压的很低,直接制约了农民的增收。

2.农民收入结构单一

据抽样调查统计,2008年山东省农民收入中87%来自于农业收入,农业收入

中80%又是来自出售农产品的现金收入。农民从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比重既低于山东省农民,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农

民收入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出售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又

受自然灾害和农品市场价格的双重影响,因此其中任何一个变动,都将造成农民收入的波动。

2005年到2009年,农民收入年均增长12.4%,比同期农民收入增幅高3.3个百分点,但在年度间发展不平衡。2005、2006和2008年分别增长了4.3%、7.3%和7.2%,而2007年却增长24.3%,这年增长主要是因为马铃薯价格暴涨所引起的。由于山东省生态大部分都比较脆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有的年份因灾大量出售农产品原种造成农民收入和整体农业形势的不同步。此外这种单一的经济对市场的依赖性较大,在整个农产品质量难以在短时间内升级换代、加之加

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市场冲击的情况下,光靠单一的传统产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不加以改变,对今后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十分不利。

3.诸城市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诸城市由于自然环境极为恶劣,故发展农业比较困难。从2006年以来连续

干旱对诸城市农业收入造成极大冲击。虽然国家在近几年来的退耕还林政策以及农业产业化调整的带动下,农民收入状况有所改善,但增长速度缓慢,且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收入及不稳定,几年来农民收入增幅不大。

表1 诸城市近年农民人均收入状况 单位:元

/人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人均纯收入 1208 1274 1316 1346 1412 1487 1556 1594 1633 1722 环比发展速度 105% 103% 102% 104% 105% 104% 102% 102% 105%

表1数据来源1999年---2008年《山东省经济统计年鉴》

4.民间融资占农民贷款份额大

在抽样调查的30户农户中,有21户有融资借款,借款总额达55万元,户

均借款14000元。在调查的30户中,均没有存款(有可能不露),21户有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为20万元。其余35万都来自民间融资,大多数民间融资借款月利率为3%—4%,个别借款达5%,而且期限按10个月掌握。在随机抽样调查30户借款的农户中月利率2%借款的有7户,2.5%借款的有三户,3%借款的有11户,此一项占融资借款21户的52%,融资利率虽有一定程度下降,但仍居较高水平,加大了农民支出。

5.教育和医疗方面支出大

子女教育,治病支出方面较大,使农民入不敷出。根据对诸城市公沙岭乡农

民调查,按一个家庭五口人一孩化的标准计算:2009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2330元,全家收入11650元,每个小学生一年费用在1500元左右,初中生在3000元左右,高中生在4000元以上。同时根据调查,2009年户均治病支出2000元以上,日常生活支出在2000元以上。因此一年下来基本没有积累可用于来年生产投资及扩大再生产,大多数农户靠贷款进行生产投资。

图1 农民平均每年支出比例

(二)诸城市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2006年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支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全县实施青年能人兴业计划小额贷款项目,为当地青年创业兴业提供了资金保障。该项目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按季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实施内容包括“农村青年致富能手培养计划”、“农村青年小老板培养计划”、“农村青年企业家培养计划”,并根据具体实施项目内容为进行创业兴业的农村青年提供现有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的不同额度的贷款利率优惠,为农村青年建功立业搭建新的平台。

此项目贷款主要应用于农村青年从事种养殖业、畜牧业生产、农畜产品深加工及市场拓展的项目,鼓励采取“项目+基地+农户”的方式,培养扶持一大批农村青年致富能手、创业小老板、优秀青年企业家,影响带动广大农村青年提高自身素质,转变观念,积极就业,自主创业兴业,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为全县建设新农村新牧区作贡献。

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支行以及各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成绩显著,在2010年继续推行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计划投放各项贷款11亿元,其中农业贷款投放8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和扶持农户发展优质、特色、高效、生态的农牧业项目。另外以“公司+农户”的形式支持养殖项目,共向200多农牧户投放贷款300

余万元,培育

优良奶牛6000多只。诸城市经济频道记者杨波报道:2008年,山东省诸城市把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在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提供再就业援助的基础上,加大了小额贷款发放的力度,有效地推进了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促进就业。到目前,诸城市共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600万元,扶持项目240个,拉动就业590人。

(三)农户小额信贷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县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下,大量投放农业贷款,支持了农产品开发,使大批农民走上了致富的道路。但是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支农主体缺位,农村金融市场上信贷资金短缺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重心向大中城市和大行业转移,大量收缩县级以下机构,信贷资金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从诸城市情况来看,建设银行撤走,工商银行撤并为1家,农业银行仅4家且其支农功能体现于小额扶贫贷款,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金来源只有农村信用社,而信用社资金实力十分有限,其主要资金来源还是靠人民银行的支农在贷款,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信贷资金需求,农村信贷资金短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2]。

2.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民偿债能力弱

农业是弱势产业,由于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灾害及市场影响较大,农民收入极不稳定,近几年来,受干旱,霜冻,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县农业连年歉收,形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大量支农再贷款沉淀,使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心不足,收贷难度更大。

由于部分农民信用问题,推迟还款,导致次年不能再向银行贷款,严重者甚至影响与其联保贷款的农户,第二年也不能贷款。

3.信贷政策与农村金融环境不适应,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力度不够。调查发现,有的信用社小额贷款面不到10%,大量的农户贷款仍按照传统的“三五”户联保方式发放。贷款利率过高,加重了农民负担。从2004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调高了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对低效的农业产业来说,如此之高的贷款利率,无疑是减弱了农民的投资积极性,加重了农民利息支出负担[3]。

三、山东省诸城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户小额信贷支持

(一)农户小额信贷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主动适应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变化,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市场繁荣和城乡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选择;是加强农村诚信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托。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换经营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营销和管理,为“三农”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

(二)诸城市农户小额贷款在政府大力扶植下的发展空间

我们国家的小额信贷目前还只在初级阶段,发展得不够快,也不够强壮。小额信贷从分类上讲,我们和国际上相并行,目前能够接受的分类是这么一种分法,一种叫做“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一种叫做“制度主义小额信贷”。财政部、国新办正在做的叫村级的互助资金项目,他们正在摸索这块,现在我们县从2007开始民间有些试验已经在做村级的互助资金或者循环资金,所以近半年来,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支行依托多样化产品服务优势,强化对现有客户群的客户关系维护,积极二次营销,为广大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解决方案的同时,以提高服务效率,大力发觉广大农牧民及信贷用户价值潜力,提高客户贡献度,抵消不良贷款

率,多元化发展创新业务,力争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坚持业务创新,紧抓

信贷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在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下,积极帮助广

大农牧民和中小企业度过资金短缺难关。努力拓展业务空间并及时调整业务

规划[5]。

(三)政府发挥的作用

要加大扶贫资金筹措力度,县、乡、村、项目户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要以

帮扶单位投入为主,以向上争取、社会补助、地方匹配、信贷支持、群众自筹等

方式,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保证帮扶工作的必要投入。要积极争取更多的国

家扶贫资金,增加对我县扶贫开发的投入,并落实好本级财政扶贫开发配套资金,

优先重点投向被帮扶农户。要积极探索使用信贷扶贫资金扶贫的路子,协调县农

业银行要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投放并增加扶贫贷款规模,加大对贫困户的

扶持力度。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的支农资金,要向贫

困地区倾斜,投入比例要高于全县平均水平以上。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定点帮扶以及捐款捐物、解难济困等扶持活动。

要大力吸引吸纳县内外各类组织和仁人志士到贫困地区投资开发,扶持贫困地区

经济发展。

四、诸城市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途径

(一)强化政府部门的协调和导向作用,坚决遏制和打击民间高

利贷行为

强化政府职能,防止支农再贷款挪作他用。从调查情况看,民间高利贷仍是

当前农村阻碍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结构调整的

顺利进行,对支农再贷款的安全性也构成威胁。因此对民间高利贷必须采取标本

兼治的措施采取治理。一是政府部门要加大支农资金的投入,支农资金向贫困地

区倾斜;努力降低农牧民的负担;二是制定“对农村民间借贷管理细则”,使民

间借贷走向规范化轨道;三是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村信贷范围,如开办教育贷款、

生活消费贷款、医疗救助贷款等,使高利贷无机可乘,从而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

民收入[6]。

(二)各金融机构着力解决贷款中的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支行以及各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经济发

展规划和产业调整战略,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竞争、共同支持“三农”的格

局。农村信用社要强化服务功能,开拓信贷业务创新,继续增加农业贷款投入,

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商业银行要积极申报和争取贷款项目,重点发

展依托当地资源开办农产品的加工制造业,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经济和“公司

+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非公有制加工业由小到大、由浅入深、滚动发展逐步

形成规模经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的引导,减少行政干预,维护农村信用环

境;农村信用社要树立和强化贷款营销观念,借助当地政府和村民小组的支持,

积极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断完善担保贷款、农户联

保贷款手续,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鼓励更多农户踊跃投资,早日走出弱势群体。

诸城市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要尽量考虑农业生产周期,规范信贷操作,

在执行贷款浮动利率中,要灵活运用,根据贷户信用、经营种类区别饭别对待,

对农户支农再贷款利率不上浮或者少上浮,以减轻农户负担,鼓励农牧民增收致

富,从而推进诸城市农村经济的发展。

结论

本文通过对山东省诸城市农村经济及农民收入情况等问题的研究,充分体现

了小额信贷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对基层金融机构如何帮助广大农民发展农

村经济提出了几点建议。提出了在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小额信贷的支持,

各金融机构在积极调整自身业务的同时要及时完善信贷体制,正确落实国家信贷

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汪洋.小额贷款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

[2]蒋定之.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8

[3]黄建新.国外反贫困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及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

[4]舒海棠.完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管理[J].经营与管理,2008

[5] 刘文璞,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理论与实践[J],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6]王景富. 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

[7]诸城市统计信息网http://www.zqtj.xam.cn/default.asp

[8]nders Isaksson,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M],The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Working paper, No5, May 2002.

[9]Besley and Levenson , The Rol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Househol

CapitalAccumulation[M]: Evidence From Taiwan , The Economic Journal106(January),1996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

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 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

(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

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

(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

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

(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

(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 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

(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

(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 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

(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

(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

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开办以来,有效地缓解了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在推动农牧业结构调整,解决农牧民生产、生活资金困难,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牧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农牧民的贷款需求增加等变化,现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有必要加以适度调整与创新。

一、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户小额信贷“额度小、期限短”,不适应农牧户的资金需求。

1、“额度小”抑制了农牧区经济多元化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对农牧户授信限额最大20000元,最小2000元,小额信贷只适合于家庭型传统小规模养殖业的生产经营,对已形成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牧户来说,小额贷款解决不了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牧业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牧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与畜产品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等,因此农牧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牧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度的现象。

2、“期限短”加重了农牧户还款难度。农牧户主要以传统养殖业为主,现今农牧区发展的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周期需2-3年,资金周转慢,而信用社的贷款期限最高为1年,导致贷款期限与农牧民需求的期限不相匹配,需求的贷款期限往往高于贷款期限,增加了农牧民还款难度,甚至造成贷款逾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

(二)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的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没有抵押担保作为保障,作为弱质产业的农牧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与其相配套的农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农牧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在现有体制下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这些原因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向农牧户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三)宣传不到位,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认识有偏差。

农户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国家信贷支农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边牧地区的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农牧户对此项政策的重大意义认识存在偏差。

1、有些地方政府、苏木、嘎查对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参与程度低,认为发放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的事,把农户小额信贷当作一般的信贷业务。少数苏木及嘎查份内的工作很多,让他们介入对牧户的信用评定工作认为是额外负担,还有的嘎查干部不愿意在有关栏目内签字,怕将来承担经济责任。

2、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对风险的顾虑,淡化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政策性。一是农村信用社虽然定位服务于“三农”,要求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然而农村信用社又是金融企业,又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由于农村信贷补偿机制不健全,信用社在支农过程中所产生的贷款风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加大信贷责任追究制后,部分信用社难免有惜贷思想,从而使部分急需贷款支持的弱势群体难获得贷款。二是有的信用社片面认为农户贷款额小、面广、工作量大、经营成本高,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收益有限,与其“广种薄收”,倒不如看准几个大户集中投放来得痛快,因此,少数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社在信贷投向上重工商轻农牧业、重大额轻小额、重盈利轻服务,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三是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一样,有过分依赖抵押担保方式等第二还款来源防范信贷风险的趋势,对信用贷款认识不足,对农牧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调查了解少,因而注重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忽视信用贷款。四是信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存有偏见。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发放贷款谁负责收回。在贷款种类中属担保贷款的如果出现风险,可以依法保全债权,而发放的信用贷款如果出现风险,就难以保全债权。为此,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信用贷款顾虑重重,宁可少放或不放,也不去“冒风险”。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强化信贷风险约束的同时,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贷款管理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配套,信贷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3、农牧民受文化水平、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限制,对国家政策了解不深入。

一是有些农牧民认为只要信用社给贷款,什么方式都行,目前,辖区农牧户贷款中 “五户联保”贷款逐渐在取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二是地方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诚信度不高,使一些农牧户受欠贷大户的影响,还贷时相互看齐的跟风心理也是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

二、几点建议

(一)区别对待,灵活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农牧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的信贷资金投放,对在农牧地区经营效益好的农牧业产业化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农村经济组织及龙头企业,可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其资金需求,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1、在贷款额度上,应根据不同农牧户的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满足农牧业产业化条件下农牧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如对从事简单和小规模养殖业的农牧户和外出务工、本地创业的农牧户,授信额度可确定在1-2万元以内;对农牧区规模生产经营大户和民营经济户,授信额度可确定在5万元以内。对超过授信标准的贷款,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

2、在贷款期限上,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按照农牧户需要的时间发放贷款,适当时可发放跨年度贷款,以有效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特别是对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收益相对较高的特色养殖业的农

户贷款,可放宽到2~5年,适当增加中长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品种。

(二)建立农牧业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与农村信贷保险制度,为农村信用社建立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农户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国家支农信贷政策,具有较大的政策风险,对这一政策推广后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由谁来承担,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建立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与良性金融生态环境。农牧业的受自然条件与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决定了其脆弱性。因此,应建立保险制度,由农牧户、信用社、保险公司签订信贷保险契约,对农村信贷实施再保险,以防范农村信贷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贷的认识。

1、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户小额信贷较强的政策性,切实有效的把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到位。一是政府部门要拿出一定的担保资金,为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贷款提供担保,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二是地方政府应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贴息政策,提高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三是地方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便干预信用社的贷款发放,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立足当地实际,不能一轰而起,要根据农牧民的承受能力与市场前景,科学地规划项目和确定投资渠道。

2、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信贷长期健康发展。一是各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宣传板报、发放小册子,向农牧户宣传贷款条件、贷款手续及贷款优点,使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农牧户及时了解国家的信贷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认识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国家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富民政策。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切实以服务“三农”为本,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农牧区谋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连接农牧民的一个纽带,也是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方面的优势,应积极建立有效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长效机制,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三是实现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与信贷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农信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信用等级差的坚决不予贷款支持。同时,在规范信贷行为,加强信贷管理和信贷约束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对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又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

3、提高农牧民信用观念,让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一是加强对企业及个人诚信教育的宣传工作,提高信用观念,为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氛围。二是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惩戒约束机制,为增加农牧业产业化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加强法律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四是广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让辖区每一个农牧民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对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对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研究

姓名:王卓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工商管理

指导教师:曾志耕

20080601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如何有效运用金融手段市场化地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通过小额信贷方式解决大多数相对贫困农民享受低门槛、低成本金融服务从而加速脱贫致富的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和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当前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最为关键的是“三农"问题,而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农村金融难、农业融资难、农民贷款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农村发展的大问题。农户小额信贷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加大对农村资金投入力度、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目前已经广泛推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是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其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此形势下,对小额信贷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丰富小额贷款的理论内涵,而且通过不断的研究来指导实践,对于引导农村资金回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增效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前言部分阐明了研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背景,对国内外学者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介绍。

第一章是对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概述。论述了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基本原理和制度设计,剖析了我国开展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四川省内江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分析,反映了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的地方实践状况。

第二章分析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贷款制度设计、操作层面、信贷风险、可持续性等方面详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第三章是对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的研究,并得出几点启示。阐述了小额信贷的主要假设、基本要素、基本特征和主要运作模

式;以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的实践为例,总结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商业化成果及其运作特点,并由此得出几点启示。

第四章提出对策研究。针对以上几部分提出和分析的问题,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从制度创新,农户培训,加大国家扶持力度,规范监管,建立保障体系和风险防范、转移和补偿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信贷载体以及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

1、改变“穷人难以承受较高利率”的观念,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培训,将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与培育农村合作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

3、加强国家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规范和有效实施对小额信贷的监管

4、农村信用社自身要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5、严格监控小额贷款,完善贷款担保和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转移和补偿机制

在本文的写作中,本人从现实角度入手,从实际问题着眼,运用MBA阶段所学的经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但由于本人在只是水平和所掌握资料的局限,论文中尚还存在不少疏漏,敬请评审专家和答辩老师不吝赐教,本人将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持续性发展

Abstracts

Foralongtime,theissuesthat,howtosolVetheproblemof“Agriculture,countryside,farmers”byfinancialmarketization,especiallybythemeansofmicrofinance,becomeshighlyimportantandu唱enttheworld.CurrentlyinChina,theproblemoVerof“Agricunure,countryside,farmers”isthekeypointinkeepingsustainabledeVelopmentofeconomyandbuildingharmonioussociety.HoweVer’agricultureisdeficientinthemarketcompetition,suchastheproblemsofdi伍cultiesinnlralfund,financing,andcredit,draggedthe11JraldevelopmentinChina.Therefbre,farmer’smicrofinance,as

isanakindofnewpolicyinruralfinanceinnovation,inVestmentandsolVetheloanproblem.

theef!£ectiVemeanstoitisincreasethatNeVertheless,noteddeVelopmentcontentoffarmer’s

microfinancestillcouldn’tfully

thesituation,Ididtheresearchsatisfyonthedemandofmraleconomy.Incannotmicrofinance,which

canonlyrichthetheoryofmicrofinance,butalso

circumfluence,deVelopmraleft色ctivelyconducttheruralfundaseconomy,wellasincreasefarmer’sincome,andmakeruralcreditunionactmoree£fectiVe.ThisisnotonlyrelatedtoexistenceanddeVelopmentoftheinstitutionswhichissuesthemicrofinance,butalsorelevanttoruralcreditmarketorder

sustainabledeVelopmentinthefuture.

ThereareasfarasitsfiVechaptersinthepaper.

Inthepreface,itindicatestheintentionandsignificanceofthestudyonmicrofinanceandputsfbnⅣarditsgeneraloutline.

InChapter1,Theauthorstudysthefundamentaltheoryoffarmer’smicrofinance.Thereisageneralnarrationoffarmer’smicrofinanceinChina,whichincludesitsdeVelopmenthistory,f.undamentalprinciples,mechanismdesigning.MoreoVer,weanalyzeitsgreatsignificancein1

reality,andhaveatheglancedatits10calpractice,bycaseofcreditassociationsinNeiJiang.

InChapter2,Theauthormakesananalysisontheproblemsexisting

oninthedevelopmentoffarmer’smicrofinance,chieflythecausesand

intheaspectsofcreditimpactsoftheproblemsindetail,respectiVely

andsupplyofsystemdesign,operation,financialserVicesystem,demand

fund,creditrisk,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

InChapter3,aftertheinvestigationonthemicrofinancealbroad,taketheBengalGfameenbankfortheinstance,wegottheenlightenmentaboutthemainhypothesizes,basicfactors,basiccharacteristicsandthe

mainmodeofit’smechanism.

InChapter4,weputforwardthes01utions.Accordingtothe

ofBengalproblemsrenderedabove,mirroringthesuccessfulexperience

GrameenBank,intherespectofsysteminnoVation,training

nationalsupport,regulationofsupervision,onfa珊ers,constmctionofguaranteesystemandriskprevention,mechanismoftransferandcompensation,constructionofmultiplayercreditcarrierandoptimizationofthemralfinanceenvironment,werenderthecorrespondingsolutions.

MainpointsofViewinthepaper:

1.7110changetheconceptthatpoorscouldn’tbarethehighinterestrateandtokeepsustainabledeVelopmentofmicrofinancethroughsysteminnovation.

2.7I’opromotemicrofinanceandcultivatethesocialized

onseⅣiceo曙anizationofmralcooperation,toemphasize

enhancetheirfinanceknowledgeleVel.

3.’I’opushmicrofinance,itisnecessarytofarmerstrainingandintensifynationalsupponf6rce,toregulateandcarryoutthesuperVisione!f艳ctiVely.

4.‘I’opromote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farmer’smicrofinance,itisnecessarytosupeIVisetheoperationsstrictlyandscientifically;tocompletetheconstructionofloanguaranteesystem,toestablish2

multiplayerriskpreVention,transferandcompensationmechanism.

5.Putthepoorsasthemainobjection,andgraduaUyestablishthemultiplayermicrofinancecarrier.

Atlast,thisthesisintroduces

onsomediscussionwithofthethefarmer’sonmicrofinancefocusingtherealityissuestheories

economics,financeandmanagementIhaVeleamedintheperiodoftheME;A.Inaddition,my

causeknowledgecoVerageorandthelimitedresearchsoabilityshould

thesomemistakeshereexpertsthere.It’sappreciatedthatgiVejudgeanddete姗ineandteacherscouldmesomecorrelationadVices,andIcoulddothefurtherresearchandinVestigationinthef.uturestudyingandworking.

Keywords:mralfinance;farm’smicrofinance,creditas曲ciation;

sustainabledeVelopment3

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

毕业报告(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报告(学位论文),是本人独立进行调查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毕业报告(学位论文)中除正文对于直接引用的文字、数据或事实资料已经加以注释外,本毕业报告(学位论文)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他人为获得西南财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等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毕业报告(学位论文)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体、企业和个人,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因本毕业报告(学位论文)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毕业报告(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

特此申明

毕业报告(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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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背景

贫困,作为世界“三P"(贫困、人口、污染)难题之一备受关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贫困人口大国,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扶贫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我国的贫困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如果不能帮助这些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将会影响到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传统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贫困恶性循环班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资本缺乏,因此资本因素的形成被认为是打破经济发展中恶性循环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我国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资本的投入更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当前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大对农业资金的投入,使农民获得更多可用来生产的资金。

农民获得资金的传统途径包括:扶贫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

扶贫之所以不能成为农民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一个突出的问题使扶贫到户难,大多数贫困农户很少能享受到扶贫资金对他们的帮助。信贷扶贫在很大程度上达不到项目设计的目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扶贫资金不能准确指向贫困农户。二是贷款的还款率低,大量资金沉淀,使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大为降低。三是操作资金的组织机构缺乏积极性。因为管理扶贫资金的成本高、风险大、亏损严重。

农民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是因为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有着独特的特点。从贫困人口的信贷需求来看,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贷款额度小。二是贷入资金在生产和消费中相互混淆。贫困家庭的生产资金和生活开支常常混为一体,用于发展项目的信贷需求与家庭生活的消费需求难以区分开来,对贫困户的贷款很难按照项目原定用途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贷款风险。三是贫困户缺乏可供抵押和担保的财产。

农村的民间借贷虽然在很大范围上补充了农村资金市场资金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并帮助农民克服了生活中的困难,然而,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给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参差不齐干扰了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是由于高利贷的存在加重了生产和生活的负担;三是容易引发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小额信贷,正是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壮大。据人民银行统计,到2002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5782亿元中农户贷款余额3361亿元,比年初增加657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789亿元,比年初增加454亿元,增幅139%,联保贷款余额297亿元,比年初增加178亿元,增幅150%。全国9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得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支持的受益农户总计达到5684万户,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59%,占全部农户数的25%。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收入的提高,但在其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是否达到了可持续性,现存机制能否有效控制风险。若这些问题不得到妥善解决,不尽会影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自身的发展,也将会影响小额信贷支持“三农”作用的发挥。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理论研究综述

农户小额信贷是作为小额信贷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伴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对于农户小额信贷的研究就脱离不了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和了解。

从上世纪70年代,小额信贷开始出现,逐渐改变了扶贫方式,通过给穷人发放小额贷款,把传统的无偿使用或低成本使用变为有偿使用,使穷人自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其自主创业,增加收入的方式来实现对穷人的救助。很快,小额信贷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热

烈欢迎,并很快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许多专家学者开始致力于对小额信贷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对于小额信贷的性质作用等,学者们已经认同小额信贷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方式。RobertPeckChristen、TimothyR.Lyman和RichardRosenbeng在《小额信贷规则与监管指导原则》一文中对小额信贷的性质、作用和监管都作了详细的描述,肯定了小额信贷在扶贫方面的作用,并提出对不同类别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应予以不同的看待和监管。RobertPeckChristen和RichardRosenbeng在《监管浪潮——小额信贷的法律框架》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在小额信贷的实施方式上,在其所著的《小额医疗保险:乌干达、坦桑尼亚、印度和柬埔寨四个医疗保险项目案例综述》(2000年)中分析了小额信贷机构采取的利于其开发小额保险产品的各种方法;Bennett在《Groupsuch

LinksBasedFinancialSystems:ExploringthebetIenPerformanceandParticipation》(1997)——文中认为,小额信贷机构不仅可以提供金融中介还需要提供例如社会中介、企业发展服务以及社会服务,Yaron、Benjamin和Piprek在《RuralFinanceIssues,DesignandBestPractices》(1997)一文中认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储蓄服务能够对改进金融中介做出贡献,是小额信贷机构不可缺少的;KasiaandPawlak在《Client—FocusedMicrofinance:AReviewofInformantionSources》(2002)——文中提出在小额信贷机构设计产品来满足客户需求的重要性和获得客户需求信息的途径。

(二)国内理论研究综述

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历史很短,但是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就得到迅速发展,引起了国内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长期专注于中国小额信贷的研究和实践。杜晓山、孙若梅、茅于轼、曹子娟等是在小额信贷研究和实践方面比较突出的几位。杜晓山在《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一文中介绍了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类型和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杜晓珊、刘文璞在《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一书中以及杜晓山、孙若梅在《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和政策思考》~文中从

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和组织机构类型的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如何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来促进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汪三贵在《信贷扶贫能帮助人吗?》一文中介绍了小额信贷对农户增收的积极意义,并提出了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农户信贷需求额度小的特点;孙若梅在《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书中主要通过实证检验和分析,得出如何通过小额信贷的具体实施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曹子娟在其主编的《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中通过对中国159个地区的小额信贷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现状,揭示了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董积生在《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探讨》一文中重点关注的是农信社贷款利率放开、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郑振东、杨智斌在《农户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分析》中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小额信贷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建议政府放松对开展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管制,以及得出采取较高利率是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的论断;焦瑾璞、杨俊在《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一书主要从小额信贷对农村经济的增长的促进和对农户的扶贫的作用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小额信贷的风险管理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团体贷款和动态激励等方法来规避风险的作用机制。

三、主要研究思路及可能的创新点

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了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紧扣农户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对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状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深入剖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的问题,探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高风险性的根源及影响其可持续性发展的因素,最后通过对国际上成功小额信贷组织的研究,提出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建议。当然,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和所掌握资料的局限,论文中尚还存在不少疏漏,敬请评审专家和答辩老师不吝赐教,本人将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第一章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概述

第一节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历程

我国长期以来是通过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业相关税负减免作为对农户增收的主要手段。随着国外小额信贷的成功开展,这种扶贫模式被引入到我国,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部分贫困地区先后开展了小规模的小额信贷试验。在这些实验项目中,开展时间较早、规模较大、规范较好的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扶贫社"项目、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四川和云南项目、世行四门I间中和陕西安康项目、陕西商洛地区政府“扶贫社”项目等。这些小额贷款扶贫试点项目运作的成效,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政府扶贫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杜晓山,2004):

第一,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初一1996年10月)。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试点主要是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来开展活动的。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人们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Bank)式小额信贷项目在中国的可行性,以半官方或民间机构进行运作,并注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

第二,项目的扩展阶段(1996年10月一2000年)。在这一阶段,除了继续进行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外,还出现了以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2000年扶贫攻坚和新世纪扶贫任务为宗旨,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来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

第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介入和各类项目可能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2000年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和2000年分别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试验,过去主要有非政府组织实行的社会担保贷款即信用贷款方式。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信贷扶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农信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农户小额信贷试验,并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此外,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对小额信贷表现出比以往更大的关注,并研究有关政策制定方面的问题。

第四,多元化信贷政策和机构的出现(2005年至今)。在这一阶段中,以农村信用社作为实施农村小额贷款的主体机构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本和机构的准入,并进入了实施阶段,例如2005年底开始,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小额信贷公司开始陆续出现,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对于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机构的性质的重新界定。开始允许个人或集体性质的资金、机构进入到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业务,并且逐步放开了利率的严格限制,由原来的试验和政策性扶贫向商业化运作过渡,这将有利于引导社会上的资金投入到农户小额信贷中去,使我国农户小额信贷机构开走向多元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村信用社在中国的农村有着最完善的网络,几乎所有的乡镇都有农村信用社。它是农村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其存在的几十年中,农村信用社一直把农户作为服务的主要客户,积累了不少经验。利用农村信用社来开展农户小额信贷,可以说,有其本身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农村信用社也确实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因此,本文下面对国内小额信贷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以农村信用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节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虽然起到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但绝非是万能的。作为经济人,他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利润,经济人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绝对不会去同情弱者的。在正规的金融机构面前,贫困人群被毫不留情的边缘化了。拿我们国有商业银行来讲,因为其资金来自居民与企业的存款,是有成本的,它们必然要求有一个好的资金回报率。但是,这些贫困人口普遍具有经济竞争力弱的特性,并且在银行操作层面上也存在单笔贷款额度小,放款的操作成本高、风险大、回收困难等诸多因素。在我国二元经济的大背景下,试图以城市金融改革的思路、以“现代”金融机构作为解决农村贫困与城乡差距问题的中坚力量是不现实的。由于“三农”并非经济效率最高的领域,要求我国金融机构自发推动“三农”的发展,显然不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的目标,因而不具有商业可持续性。那么如果没有国家的政策引导,将没有一家商业银行愿意把资金投向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

但我们还应该看到扶贫是一项具有很强外部性的事业,我们要考虑到让收入分配能做到相对公平,让最穷的那部分人能吃上饭。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是有好处的。此外,现实生活中,有些贫困人口是有头脑、有技术,是能够承贷承还的,但在市场竞争中,由于资金的稀缺性,商业贷款很难到达这些农户的手中。推广小额信贷,使这部分农户能够得到贷款,通过发挥聪明才智,增加收入,是弥补在这方面市场失灵状况的良好形式。

二、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小额信贷业务一经在农村推行和实施,就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扶贫攻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为确立农村金融发展新思路提供了广阔的思维空间。1、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瓶颈”

我国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家庭为独立的生产单位,数量庞大但单位资金需求量较小。由于农户小额信贷充分体现了生产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针对农户并且贷款用途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加之贷款手续简便,信贷限额内随用随贷,农民生产性小额资金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高息惜贷现象的蔓延,从而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一些原来资金紧缺宁借高息民间借贷不愿贷款的农户,在了解了小额农贷的政策、意义和操作流程后也纷纷要求贷款。同时,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较低且不要抵押,使农民获得了一个稳定、便宜的资金来源渠道,此举也有效地挤压了农村高息借贷的生存空间。

2、调动了低收入农户的生产经营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了贫困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

小额信贷的特点是把资金直接贷给贫困农户,为贫困农户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生产经营的机会和条件。贫困农户在获得贷款后,积极开动脑筋,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精心选择生产经营项目,促进了贫困地区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真正做到了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物尽其用,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此外,由于存在按期还贷的压力,贫困农户还必须千方百计使其选择的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成功,因此,一方面他们必须充分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彻底改变过去的“等靠要"思想,另一方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他们必须逐步培养起自己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意识。

3、改变我国扶贫资金利用率低、还贷率低的状况

由于低收入农户取得贷款后,一般都是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符合自身特长的项目,从实践来看,成功率较高,投资效益比较好,因此小额信贷还贷率比之前的扶贫贷款高出很多,高还贷率保证了扶贫资金的不流失。

此外,小额信贷具有其他贷款方式所不具备的信息资源共享的优势。采取小组联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于农信社与农户之间以及农户相互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关系,原来独享的信息因共同利益关系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由项目或机构与农户一起分享,在不增加任何新

的投入和费用的条件下,农户可以获得具有乘数效应的信息。这种共享信息的优势,对于因自然、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而处于信息获得边缘上的农户来说,其对减缓贫困的影响尤为深远,尤其它能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素质,达到物质上和精神上“双赢"效果。

三、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促进金融创新

小额信贷寻找到了信贷市场的市场缝隙,是对传统的非正规信贷方式改造和发展的结果,探索出了一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贫困人口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并同时实现信贷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小额信贷借鉴传统的非正规信贷方式的一些特点,改造和新建立了一套适合农户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的金融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与用户建立平等的关系,在信贷交易过程中,增加用户与信贷机构之间的认同感和信心;(2)为农户提供方便的交易时间和场所,确定适合农户文化水平和节省交易时间的简单的交易手续和程序。广大农户评价小额信贷时深有感慨地说:“以前是申请难、手续繁、贷到票子望眼穿;如今是富可贷、穷可贷,有了信用就可贷。"(3)采用商业运作模式,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4)对农户小额信贷设立小组联保机制,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个人贷款项目失败的不利影响。

第三节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现状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小额信用贷款。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又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引导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于2001年12月召开“总结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座谈会”,对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在全

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设计

1、我国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要求

(1)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2)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③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④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①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②小型农机具贷款;③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④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4)信用评定和信用额度的确立: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①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②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③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流程

未持有《贷款证》的农户,首先要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按上述流程评定信用等级,核定信用贷款限额,获得《贷款证》;持有《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到信用社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在限额内

可周转使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信用村(镇)建设

针对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债较多的情况,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要求各地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基层党组织共同开展了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对整体信用程度较高的村和乡镇可以评定为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对这些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农户,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的原则。

人民银行同时要求,信用村(镇)的评定要严格条件,在信用户评定和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进行,不能逆程序操作。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货等。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内;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信用村(镇)评定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开,不搞一哄而上。信用户评定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镇党政的作用。

4、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特点

与国外通行的孟加拉GB模式、印度尼西亚的UDS模式的小额信贷相比较,我国现行的小额农户信贷既汲取了它们各自的合理成份,如对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实行信用放款,不再需要抵押担保,同时又剔除了诸如高利率、倾向妇女、频繁还款等不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内容。其特点可概括如下:(1)以农户为贷款对象,是一种自然人贷款。

(2)额度较小。具体额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有所不同,发达地区优秀等级一般是3—5万;中西部地区大多在10000以内,如在1000元一3000元之间,甚至还有更小额度的几百块钱的贷款。这种小额度的贷款充分考虑了贫困农户的实际经济需要,做到贷得到、用得上、还得起。

(3)利率优惠。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尽可能优惠,减轻农民负担。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能“一浮到顶”。

(4)投向的规定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用于低收入农户种养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中明确规定,“东北、西北及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小额信用贷款要重点解决农民种地的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如资金有余,可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资金需求。中部地区要确保农民简单再生产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可灵活掌握,可以支持种养专业户,支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也可以支持农民住房、助学等消费需求。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民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基本可以自给,对农民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

(5)灵活和方便性。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手续简便灵活。

(6)短期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根据农民申贷意愿,结合不同的资金使用用途确定单笔贷款的期限。农户一般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其他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地方实践——以四川省内江市农村信用社为例

内江市农村信用社从1999年开始办理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在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又将农户小额信贷模式延伸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微小企业等领域,扩大了小额信贷服务范围,并在贷款方式、业务品种等方面不断创新,使小额信贷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内江市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增长情况表(表一)

单位:万元

农户小额贷款(含

各项贷款

年份农业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个体T商户和微小企业小额贷款

增长率

(%)

8.21

10.32

49.72

15.38

25.92

—0.6l

3.77

31.9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长;钰(%)余额’2000200I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4493264321306194345150377834415754467790517243增长率(%)12.7l29.2615.8412.729.4710.0412.5210.57余额109775137094169843208702242245268886267439238489增长率(%)18.2324.8923.8922.8816.0711.00—0.54一10.82余额1967231419659728368l92744875308719079859增长率(%)24.0l59.71109.9726.8410.83—5.62一0.39—8.41余额1991321968328913794847785474934928265032余额11221426540991.0723.8354.34

内江市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质量状况表(表二)

单位:万元

农户小额贷款(含小额信用贷

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年份

余额不良贷

款余额

6094

9259

16842

14123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小额贷款不良贷款余额8346796574396799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贷款占比(%)不良贷款占比(%)30.9829.4725.5316.8819913219683289l37948不良贷款占比(%)41.9136.2622.6217.92余额余额不良贷款余额2000200l2002200319672314196597283681

2004

2005

2006

2007927448753087190798591624716517171031831417.5218.8719.6222.9347785474934928265032702460785649606014.7012.8011.46112214265409O00OOO009.32

内江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表三)

单位:万户、万个、万元

农户

授信

农户

数颁发贷款证数贷款农户年份农户总数授信农户

面(%)贷款证发证面(%)农户小额贷款

面(%)农户农业贷款余额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占比

(%)农户农户联保贷款余额联保贷款余额占比(%)数

200078.32

78.5939.3043.3037.1440.8016.4217.8550.1855.10

85.59

86.95

88.54

89.58

89.76

88.5494.5094.2392.1492.2592.9792.3892.2492.1441.781123941953817.381370.12200l20022003200420052006200741.2241.3847.3347.4646.4745.6744.781370941698432087022422452653402674392384893120765723833939238687017876167943822.7638.7039.9638.1432.7932.7633.3121224928835851357442l・O.15O.150.14O.150.19O.210.1879.0979.6880.3680.8781.3583.3967.6969.2871.1572.4473.0273.8362.3763.9166.1566.9267.3568.0328.0l32.7933.7733.6633.3533.06

1、农户小额信贷增长迅速,有力促进了农户增产增收

内江市位于四川东南部,地形以丘陵为主,幅员面积5386平方公里,总人口42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47万人,占总人口的82%,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市。自1999年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以来,全市农村信用社把小额信贷作为一个重点信贷产品进行推广,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资金投入,为广大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据统计,农户小额贷款余额由2000年的19672万元增加到2007的75859万元,增长305.95%,满足了大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的大力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全市农民

入均纯收入由1999年的1865元增加到2006的3816元,增长104.61%。

2、农户小额信贷管理逐步规范,有效解决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从1999年开始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00年全面实施,2002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并与当地政府积极配合,大力开展“信用工程"创建活动,评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被评定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农户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服务优先、利率优惠。通过积极推广和规范管理,2002年农户小额信贷迅速增长,贷款余额增长率达到109.97%,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截至2007年,全市授信农户73.83万户,授信面88.54%;颁发贷款证68.03万个,发证面92.14%;小额贷款农户33.06万户,贷款面44.78%;创建信用户37.97万户、信用村654个、信用乡(镇)7个。同时,通过创建“信用工程",培养和提高了广大农户的信用意识,逃废信用社债务的现象明显减少,农村信用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从表二数据看,农户小额不良贷款占比由2000年的30.98%下降到2007年的22.93%,下降8.05个百分点。

3、农户小额信贷成为农村资金投入的主要形式,有力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调查显示,农户小额贷款余额占农业贷款余额的40%左右,是农村资金投入的主要渠道,对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内江市各地信用社通过发放小额信贷,大力支持“五个一信贷支农工程"、“十百千万工程"和“生猪产业百亿联动工程”等,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同时,农村产业的发展,不仅增加了农户的收入,而且促进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如资中县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仅用4年时间,就从一个总资产仅400余万元的小型肉联厂发展成为总资产达1.5亿元、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外贸型猪肉食品综合加工企业之

一。农户小额信贷不仅支持农村种养殖业发展,近年来还积极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引导农民进城创业、外出务工,实现了农户收入来源的多元化。4、农户小额信贷不断得到创新,满足了农户多元化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的思维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对资金的需求更趋个性化和多元化。为适应这一新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信用社不断创新小额信贷产品和服务,先后开办了“户户安"建房、“一路发"务工、“步步高”助学、“家家乐"广播光纤等小额信贷产品,有效满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

5、农户小额信贷密切了与农户的联系,提高了农户对信用社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信用社通过实施农户小额信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行贷款利率优惠,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使广大农户得到了实惠,提高了他们对信用社的认同度和满意度。据调查,农户办理金融业务时,有75%的农户首选农村信用社,有84%的农户认为农村信用社能够和基本能够满足其贷款需求。

第二章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贷款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的问题

一、贷款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面向广大农村的贫困农户的新型金融产品,

其产品的设计上要符合贫困农户的需求,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产品的设计和农民的需求不一致的情况,使得产品的适用性大大降低了,从而使农户的贷款需求降低,影响到小额信贷业务的推广。

1、贷款对象有盲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在贷款对象上,规定为信用社辖区内的农户自然人,即是具有农业户口的自然人,而我国现存的事实是:

(1)由于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过去的农民早己不属于

农业人口,但一样从事着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另外县域内有大量的乡镇人员是非农业户口,甚至一部分是因为农村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被迫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而其从事的是与当地农户一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为农业服务。现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将这部分人排斥在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

(2)限制了一些非农业户对涉农领域的资金需求。突出反映在

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如下岗职工从事农业、非农个体户从事农副产品开发等由于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贷不到款,但从贷款的需求看确属支持的范围。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也将其排斥于贷款对象之外。这种单纯以户口来确定贷款对象的制度设计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三农’’的政策意图相悖,与该贷款品种的设计目的有一定矛盾。

2、贷款额度、期限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协调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发达地区优秀等级一般是

3—5万;中西部地区大多在10000以内,如在1000元一3000元之间,甚至还有更小额度的几百块钱的贷款。这种小额度的贷款虽然充分考虑了贫困农户的实际经济需要和还贷能力,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上述贷款额度已难以满足部分农户专业化生产的资金需求。仅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集约化、专业化、科技化、企业化的大农业格局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且由于现代农业己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生产周期多在1—3年左右,而当前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基本是当年贷款当年回笼,导致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脱节,难以满足农民发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产

品加工的现实需要。

3、缺乏对贷款者培训的制度设计

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表明,对农民借贷者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一个关键所在。农民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迅速变化着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对适用技术的了解不够专业。因此,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都要对贷款户进行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的把握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我国农民同样也亟待培训。他们不仅仅需要了解新的技术,而且还要学会如何应对市场的需求来不断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以及生产方式,但是,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二、操作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l、信用社方面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尚欠规范化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是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则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顺利推广的关键环节。但是,在农村信用社实际操作中,评定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评价主题还需进~步完善。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信用评定小组要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由于信贷人员对农户情况的不了解,使得评定小组对农户代表和村组干部有着强烈的依赖

性。二是评定标准需进一步完善。目前,信用等级评定中,既有定性指标又有定量指标,但定性指标多为评定人员凭主观意识评价,由于缺乏有效的时候监督机制,再加上评定农户的数量很大,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操作中,无法逐一复查确认,致使评定失真;定量指标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尚无系统的农户发生业务档案统计,无法确定每一农户一个时期的业务资信状况,形成定量评价失真,从而导致农户信用评定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片面性。

(2)管理手段落后,贷后监管不力,责任追究困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面广、额小、量大的特征,客观上管理难度就很大,而现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诸多环节工作都靠手工来完成,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加之信用社现有的人力资源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超常业务量严重不相匹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的对象是千千万万农户,居住较为分散,而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力资源除去临柜人员后,信贷及外勤人员严重不足。一个县按10万农户计算,如果农户贷款投放面达到20%,就有2万农户,按每500个贷款农户配一名外勤人员,就需40人。而这些人不仅要对每户开展信贷调查、发放贷款,还要搞好贷后监督检查、保证按期收回、负责贷款催本收息工作。很显然,如此大强度的工作量使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很难细化到位,管理质量与效率低下就难以避免。而且,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投放的相对分散性,也增加了贷后监督的难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贷款程序上:事前集中进行贷款调查审批,审批后先发证后放贷,即农户首先得到的是贷款资格证明——信用贷款证,至于农户何时贷款、贷多少、贷几次,则有相对自由的空间,信用社无从控制。这样,由于农户情况千差万别,势必带来贷款实际投放的相对分散性,大大增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事后监控的难度。而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各环节的责任划分以及责权利挂钩考核上,农村信用社尚缺乏系统完整、合理可行的制度体系。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审批与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基础上,增加了责任追究的难度。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看,其贷前审批者是评信小组,贷时审查者是信用社临柜人员,而贷后检查者又是管片信贷员,“三权”己被分离,形成“集体审批,个体管理’’的格局,

这对落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责任带来一定难度。

2、农户方面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三农”宗旨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农户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方式缺乏认识,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务,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赈灾款、扶贫款、救济款等混淆起来。有的农户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无偿的,从而拖欠贷款。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运行中出现“农转非"现象和农户利用《贷款证》项名贷款现象,大大提高还贷风险。具体如非农业人员借用农户的身份证件,借农户之名骗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或者非农人员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或者同一农户多次在信用社立据贷款,或者未授信农户利用授信农户的《贷款证》顶名贷款,从而形成支农资金外流。上述现象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时,极易产生用钱的人不还款,立据的人不认账,引发经济纠纷,悬空信用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再加上当前金融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对农户失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使得逃、废、赖金融债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3、基层政府和村社方面

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镇(村)"活动,必须得到各市、县、乡镇、村党政领导的大力配合和支持。农户经济状况不像企业那样有账可查,经济收支模糊。农户资信的具体评定主要还是要依靠村站干部、村民来提供相关信息,才能顺利地开展好。而在现实调查中,基层政府和村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却存在两极偏向的现象。一是干预过多,致使部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变成行政化贷款。一些基层政府从“配合”走向“干预”,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加大生产投入的政策工具,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推广程度,强调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而忽略信贷运行的质量和风险防范,产生了干预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的越位行为,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沾染上了浓重的行政色彩,致使部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变成行政化贷款。有的村甚至故意掩盖农户实情,套取信用社合法的《贷款证》。有的甚至要求农户分户

取得农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

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 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授信操作程序及 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的内容登记要齐全,通过对农户经济状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的变动登记。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指标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由县 联社、乡(镇)政府及信用社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工作,信用社以村为单位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具体负责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的标准是:(1)信用社的入股社员;(2)与信用社有存款业务往来;(3)在信用社贷款均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记录;(4)自有资金占所需生产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的标准是:(1)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2)近三年无拖欠贷款本息记录;(3)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一般"的标准是:(1)家庭有基本劳动力;(2)基本不拖欠贷款。

第十五条 对获得以上信用等级的农户,应确定最高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限额由各地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联社授权该信用社的最高授权额度。超过最高审批权限的必须报联社审批。

第四章 贷款卡的管理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

第十六条 信用社可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核定相应等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高低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信用程度、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由信用社自行具体确定,并对授信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上应预留客户印鉴。

第十七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

(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四);信用等级评定表

(五)。所在村委会证明

(六)信用社第一责任人及经办人员意见

(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审批表

(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卡及开户金信卡复印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建立后,信用社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根据授权额度为客户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关系,信用社要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其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金额,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及相应的贷款授信限额。

第十九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小额信用贷款卡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卡,并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1-2年。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

1、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的农户, 用款时必须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个人结算帐户金信卡和本人在贷款卡上预留的印鉴,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窗口在授信的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勿需找信贷人员审批。

2、会计部门通过对借款人的 农户贷款证、金信卡、预留印鉴的真实性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认真核对,审查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并经农户签章确认。

3、农贷记帐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录入记帐后,将贷款转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帐户。

对持有他人金信卡、农户贷款卡、预留印鉴的借款人不管是否申明代办,会计人员均不得为其办理,否则,会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限额以上的贷款需求,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贷款户,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不得对其营业区域以外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

款,信用社各网点也不得交叉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在综合业务系统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关系。贷款卡上记载的贷款帐号、客户号应与信用社的授信合同和综合业务系统里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关系帐号和客户号码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坚持自主决定的原则,必须采取转帐结算的方法发放贷款,并在规定的科目中核算。

小额农户贷款的责任管理,参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实行非全额赔偿。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管理参照《建昌县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管理与责任: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等级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信用社并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及收回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赔偿办法》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联社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利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资信等级、授信额度年审:

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主要审查农户家庭人员、经济指标、资产负债等变动情况,看是否需要调整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

对需要调整的农户应根据年审的资信等级,重新对其授信,更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并修改贷款系统信息,《农户贷款卡》上 加盖"××××年度 已年审"字样。

第七章 建立信用村、乡(镇)的目标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开展创建信用村、乡(镇)活动,在农村营造一种人人讲信用,人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逐步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加大信贷支农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十条 建立信用村、乡(镇)的基本条件:

(一)信用社班子团结,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

按信贷政策原则发放、管理和清收贷款,无违规违纪贷款,不良贷款低于20%。

(二)农户法制观念强,诚实守信,无逃废和悬空信用社债务,在一个村内信用户达80%以上,可建立信用村,信用村达50%以上的乡(镇),可建立信用乡(镇)。

(三)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能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集体和农户历年沉欠贷款认借认还,制定了清收计划和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用村由信用社报经县 联社验收合格后授予称号,信用乡(镇)由县 联社报市办验收合格后授予称号。

第三十二条 信用村可采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信贷制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1、 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利用贷款搞违法经营;

2、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农户信用贷款卡";

3、发放的贷款逾期未归还或未及时结付利息;

4、其它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信用社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县联社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昌县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思考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与改革的进程不断推进,县域市场已成为各家银行抢占业务的必争之地。攸县地处湘东南部,工农业发达,商贸繁荣,经济活跃,历来是商家必争之地。坚持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主动调整信贷结构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定位和发展需要,既可以进一步满足小微客户的融资需求,又能有效降低信贷总量中的结构性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适应市场定位和发展的需要,自2011年开始就对辖内农户开展农户评级授信,至2014年6月累计参评乡镇26个乡镇,农户14.9万户,公开授信28.1亿元,累计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6.8亿元,惠及农户1.12万户,有效改善了辖区信用环境,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壮大,获得了地方党政和农户的一致好评。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意义

  (一)有利于优化地方信用环境,提升农户信用意识。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我行注重宣传引导和典型带动作用,发挥宣传引导作用,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截止2014年末,在全县15万户农户中内开展了农户评级授信,共评出一级信用农户1.8万户、二级信用农户4.6万户、三级信用农户5.3万户。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张榜公布、信用户授牌、信用户贷款受益等,引导部分原来信用程度不高、不讲信用的人主动想方设法清偿贷款,请求重新为其评定信用等级,一些欠贷农户主动归还拖欠多年的贷款,实现了由“要我还贷”到“我要还贷”的转变。目前,辖内农户普遍感受到信用已经深刻影响到农户家族地位、邻里关系等诸多方面,决定农户在当地的个人威望,已成为生活中的一张名片。

  (二)有利于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实现社农双赢。通过信用评级,农村信贷需求得到了较好满足,金融服务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印象显著提升。农民人均纯收入越来越高。小额农贷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调整了县域农业产业化结构,加快了农民致富步伐,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呈上升趋势,2013年人均收入达到了14522元。贷款大户在信贷资产中集中度较高,因此存在一定的结构性风险,而且贷款大户通常风险缓释能力较差,一旦出现违约将使农商行面临巨大损失。而小额农贷有客户多、投向广、单笔额度小、流动性强的特点,大力发展小额农贷可以有效的分散农商行信贷资产的结构性风险。

  (三)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结合农户信用评级,大力开展信用村镇、信用农户评选活动。截止2014年12月末,全县村镇参评率达到98%,己建立农户信用档案15万户,己评定信用农户12万户,农户信用评级遍及全县26个乡(镇)的357个行政村。通过农户信用评级,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大力营销“福惠农”“福祥便民卡”,等信贷产品,农户贷款大幅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小额信贷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客户经理存在惧贷心态。小额农贷单笔金额小,户数众多,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千差万别,而基层网点客户经理数量有限,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所以在发展小额农贷业务时往往力不从心,贷后管理更容易滞后,出现不良。小额农贷因为户数多,手续繁琐,单户收息少,不易完成考核指标等原因,造成部分客户经理有“懒贷”的心态;而且由于贷款追责日益严格,部分客户经理怕发放小额农贷之后难以收回,有“惧贷”的心态。

  (二)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有待完善。在这个抢占市场的转型跨越关键的时期,怎样让那些信贷人员以一个积极的态度营销个人小额贷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社自2010年开始绩效工资改革以来,考核制度日益完善,但对一线信贷人员工资的倾斜力度还有待提高。当信贷工作人员去面对最具挑战性的信贷工作时,却得不到与之相匹配的薪资待遇,信贷工作人员就会借口工作风险大而变得消极,不去拓展客户。另外,部分基层支行还存在吃“大锅饭”的思想,在实际分配绩效的工资时,仍然不能走出平均主义禁锢。

  (三)评级授信“规定动作”不严谨。农户评级授信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重,工作量大,联社对评级授信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各信用社在评级授信年检的过程中特别要做实公告发布、集中年检、上门调查、张榜公布、凭证放贷等关键环节,以保证评级授信年检结果的真实与准确。但部分信用社合规意识不强,评级授信流程不严谨,相关“规定动作”没有做实,以至于不敢凭证放贷。

  三,对发放农户信用贷款明启示

  (一)加强培训,提升员工素质,组建贷款营销团队。可以借鉴保险公司培训员工的做法,加强员工对于社会关系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知识了解,提高员工的营销意识和营销技能,强化对员工营销内涵的认知,使自己营销行为达到客户满意的要求,创造相应的营销价值。鼓励信贷营销人员主动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进行市场调查,深入了解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尽可能掌握客户实质的经营状况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中对资金的实际需求等,尽快适应新时期信贷营销工作的需要。同时,建立专门的营销队伍,可以通过考试竞聘选拔选拔一些有能力、素质全面的大学生员工补充到营销队伍,让这批人员在信贷管理、吸收存款的目标上努力。

  (二)赏罚明确,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增大信贷人员认真工作的积极性。对信贷客户经理来说,要建立权、责、利对等的营销考核管理机制,三者要有机统一。合理评估信贷人员放贷的风险以及获益的比例,实现信贷人员按劳取酬,确保其在营销贷款方面的积极性。考核指标要多样化,在考核中要考核与贷款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指标,也要考核存款、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营销能力,并将信贷员的收入完全与管理考核制度挂钩,实行超额加收入的原则。

  (三)完善服务,实现阳光信贷,营造良好的营销环境。要继续搞好小额贷款信用等级的相关评定工作,把小额农贷当作载体,作为农商行贷款营销的主要对象,进一步巩固在“三农”贷款中的基础性地位。另外,还要大力发展优质客户,建立大客户的资料档案,并在营销过程中要适度衡量,密切农商行与各个阶级的贷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为贷款营销营造良好的赢利环境。农村小额贷款营销应该积极推行“阳光信贷”政策,努力提升自我的金融服务的水平,凭着优良信贷服务和丰富的信贷产品获得农民朋友的信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实现农民增收,农商行增效作出贡献。

浅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浅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摘要】从2000年开始,我国农村信用社开始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并主要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模式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虽然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在农户还款机制上还有待完善,其中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尤为重要。

【关键词】小额信用贷款 第一还款来源 还款机制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贷是为贫困农村人口提供持续的、小规模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的金融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不需抵押担保、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其主要内容如下:

1.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范围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人群,这些人具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愿望,但由于其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信誉差且无法提供担保等特点,因而通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的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处于信贷市场中的边缘地位。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第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第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农户小额信贷的期限和偿还方式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是在一年之内,最长不超过三年。我国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不必在每单位时间内还部分贷款。但在实际操作及归还本息方面还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也要加快这方面的改革,采用国际上较先进的整贷零还的偿还方式,即农户每隔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就要分期还款。整贷零还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从而降低了还贷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农户培养理财意识。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第二,小型农机具贷款;第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二、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分析还款来源

1.将种植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农户,农户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其第一还款来源是种植业收入。而我国目前的种植业主要还是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贷款风险不可避免。中国每年约有3千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25%,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目前农民在受到自然风险威胁的同时,又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我国现阶段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生产技术和水平落后,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投资和结构雷同,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的个体生产经营常常无法与变化莫测的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在不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盲目的生产,因此,就算在风调雨顺,收成好的情况下,也不能将手中的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转化为资本,因而存在着相对较大的市场风险。无论是自然风险还是市场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而不可避免

地提高还款风险。

2.将养殖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然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从养殖业贷款农户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传统的农村种植业信贷市场呈现萎缩趋势,养殖业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小额信贷规模明显扩大,且多用于养殖业。但是养殖业作为新型的农户产业经营模式,由于其生产周期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一些附加值高的养殖业及周期更长,有的甚至要三至五年。因此从贷款用途角度分析,农户小额贷款将养殖业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性较大。

3. 将劳务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目前,有占很大比例的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利用每年的农闲时间或将土地转承包后外出打工。其中一部分农户的生活所需同样需要信贷资金支持。据县农调队资料,2007年新宾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24元,增长14%,其中农户工资性收入贡献3个百分点且呈逐年上涨势头,这对于解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要是一个较大的补充。但在我国信用社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严重,而且农民工的自身安全问题很少有保障,因此单纯将劳务收入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其风险性也不容乐观。

4.消费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由于我国农村收入来源的单一性,农户还款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农业生产,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来讲,农业生产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较小。

三、结论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第一还款来源的不稳定性,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普遍亏损2004年改革后这一问题有所改观,但还存在着问题。这跟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机制、农户的信誉程度、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来源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还款来源方面,农村信用社在信用社贷款实际工作中,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等担保物品,当借款人不能以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时,需要启动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类担保物品多为房屋、建筑物、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制约其变现的因素较多,风险较高。而且一旦还款风险超过了农户的心理承受底线,并且由于我国贷款信用考察制度的不健全将会产生再次贷款还清欠款的恶性循环,产生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情况。

四、解决途径

1.更新机制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可以采用联保的形式筛选贷款申请人并设置较小的初始贷款额,随着时间逐渐增加贷款额,并设定一个贷款上限。这样可以减小贫困贷款者的信用风险,间接提高贷款者的还贷能力。

2.向贷款农户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农业生产的风险因素考虑,向农民提供普遍的财产保险服务,帮助农民提高应付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能力,并借以强化农民的第一还款来源。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有三种途径:一是对农民投保进行补贴;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业务进行补贴;三是在农村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以低廉的保费向农民承保财产险。

3.深化改革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

对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时间和范围上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制度中主要实行若干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在相互担保的前提下对其发放信用性贷款,在还款方式上以

延长贷款时间并分期还款的方式,但制度设计上还有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农村实际情况与新的形势发展。为提高贷款使用效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改革以确保农户第一还款来源的效率性。

参考文献:

[1]喻国华.谈农户小额信贷[J].经营与管理,2005,(7).

[2]巴曙松,袁彩虹.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空白的填补[N].中国经济时报,2005.

[3]刘星.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拓宽船舶建造融资渠道,促进我省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造地在江西省内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生产企业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四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船舶生产条件证明;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良好的交船记录;或经核准投资新建的船舶生产企业,其条件具备并已开工建造船舶;

(四)企业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的要求;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行业管理工作要求,及时上报企业船舶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条 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融资机构推荐重点船舶生产企业,协助融资机构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融资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财务报表和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九)项目现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基本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与审批;

(五)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七)办理融资。

第八条 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船舶登记机构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船舶生产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融资机构;

(三)船舶建造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船舶订造人不同意在该船舶上设置抵押权;

(四)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的评估报告,且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且船舶已建成部分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占船舶建造合同价值的8%以上;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

(六)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第十条 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五)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或者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具备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件;

(九)抵押合同及主合同;

(十)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认船舶价值的书面证明;

(十一)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

(十二)船舶登记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构应对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船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二条 建造中船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或随着工程进展船舶价值又显著增加而再次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再次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抵押人应当在船舶下水、交船前向船舶登记机构报告船舶建造进度。 第十五条 已设置抵押权的在建船舶在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向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融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融资机构信贷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为船舶生产企业融资。

第十八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融资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的小额农户贷款,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户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农村信用社植根农村,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取得了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户小额贷款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形成了风险,继续农信社管理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原因

  (一)农业和农村企业的特点造成的风险。农业小额贷款主要投向种养业,而种养业受难以准确预见的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再加上农村经济信息滞后,农民市场意识薄弱,从事种养业存在一哄而上现象,造成了农业小额贷款的不可预见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实力薄弱,大多依靠大中型国有企业生存,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市场发生变化,投向农村企业的小额贷款也很容易形成风险。

  (二)贷款审查不严造成的风险。小额农户贷款的对象是广大农民,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的特点。部分工作人员在贷前调查中对贷款人调查不深入、不全面,放松对贷款担保人的调查,以至出现互保互贷、一户多保的情况。贷款发放后的贷后检查也不能很好的执行和落实,对客户贷款后的生产经营环节缺少监督和分析,从而造成隐藏的风险。

  (三)信贷人员自身素质造成的风险。部分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在处理老客户、关系户的贷款请求时,往往出现碍于人情或迫于上级压力,即使不符合政策也办理贷款手续的现象。从而造成人情贷款、跨乡镇贷款、指令性贷款,风险随之产生。

  (四)私贷公用造成的风险。一些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因偿债能力低、经营困难或难以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等原因,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而采取由职工出面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归并到企业使用的办法,这部分资金因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变动等因素极易形成风险。

  (五)顶冒名贷款供同一人使用造成的风险。一些农户从事经营所需资金较多,而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由于受经营规模限制,他们向信用社申请大额贷款又存在一定困难,势必出现用关系人的名义贷款归并到一户使用的情况,这类贷款可能造成经济纠纷。

  (六)政府的行政干预造成的风险。为发展农村经济,我国政府大力倡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此农村信用社应该全力支持,这种支持在许多尊重农民意愿、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地方见到了显著成效。但也有一些乡镇政府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头脑发热,缺乏市场调查,盲目跟风,强制农民搞一些没有市场前景的农业项目,对农信施加压力,要求加大支持力度,信用社出于配合政府号召的考虑而违心发放贷款,从而造成风险。

  二、农户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一)全面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将信贷队伍建设做为防范信贷资产风险的主要手段,深入持久的开展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客户经理外勤工作纪录、汇报制度,坚定信贷人员的职业理想,增强责任、法制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业务培训,在严格要求客户经理自觉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定期组织全辖客户经理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全面深入掌握贷款授权、客户评价、信贷档案管理、贷款风险评测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水平;要把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热爱本职工作的人充实到信贷岗位上,从贷款的源头就开始防范风险。

  (二)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风险控制。要对借款人居住地、借款用途、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物的法律归属进行全面深入调查,调查人员要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避免顶冒名贷款、人情贷款、跨地区贷款等违反贷款政策的情况出现。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选择好贷款对象,坚持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落实岗位责任制,发放的每笔贷款都要明确贷款审批责任人和贷款经营主要责任人以及岗位责任人,在审贷分离的基础上建立起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并实行信贷责任终身制。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最大限度化解小额贷款的风险。

  (三)强化信贷人员管理,推出差异化管理模式。对客户经理的贷款权限不搞一刀切,针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农户和工商业户,合理论证贷款的风险情况,该增加贷款额度的增加贷款额度。超出客户经理放贷权限的,该上报的要上报审批,提高放贷的透明度。

  (四)坚持独立发放贷款,不受行政干预。目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引导、组织、协调,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当然要对政府的政策予以配合。但是要把贷款的发放与政府的行为严格分开,独立行使贷款权。对贷款项目、贷款对象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对确实有市场前景、符合农民意愿的项目,在贷款规定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办理贷款时要明确政府贴息和农户还本还息是不同的概念,避免因政府贴息导致农户一哄而上的弊端,同农户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尊重借款人意愿,在其承受范围内做到认账认还。对市场前景无法测定或没有前途的项目,要顶住压力,坚决不予支持,避免风险。

  (五)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增强农户信用意识。针对小额农户贷款点多、面广、审查难度大的特点,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和信用企业的评选活动,逐步建立贷款人信用评分制度;对不讲信用的客户,进行定期公示。培养贷户的信用意识。

  (作者系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支持“三农”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

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小型农机具贷款;

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第三章 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

第七条 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

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

第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额度的确定。农户资信分优秀、较好、一般三级。

评定优秀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本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纯收入在20000元以上;(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评定较好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本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上。

评定一般等级的标准是:(1)贷款按时归还,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

小额保证(联保)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2万元;较好等级1.5万元;一般等级1万元。 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10000元;较好等级8000元;一般等级5000元。

贷款方式的选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保证或联保贷款同时实行。无拖欠公司贷款农户占总贷款农户的90%以上;公司不良贷款占比在10%以下的村方可实行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指:与借款人居住在同一村庄的自然人或公司辖内有固定收入的其他自然人;其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家庭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其保证额度不超过家庭固定财产价值的80%或不超过家庭经济纯收入的2倍。一户贷款须由2人以上作保证人。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已评定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限额,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的农户在第一次贷款时订立借款合同,以后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可凭《农户小额贷款证》、身份证、原借款合同到公司直接填写借据,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使用。

1、小额信用贷款。使用最高限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期限内,可分次使用借款额度,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公司信贷人员要以村、户为单位建立小额农户贷款台帐(登记簿),登记授信农户基本情况,并随时登记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按月与借据、会计帐、表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信贷调查人员承担永久责任。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发放不低于100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户数不少于100户。

第十七条 对贷款收回率达到90%以上的信贷人员,按收回利息的2%给予奖励。对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无进展的信贷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贷款造成逾期除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制,直至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和2万元(不含)以上贷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可采取质(抵)押贷款或保证贷款方式,逐笔调查,逐笔核贷。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008年11月1日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调查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调查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贷款需求日益增多,“贷款难”成为许多农民的一块心病。农村信用社适时推出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是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方式。近日,笔者对呼市金谷农合行金河支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金河支行成立了由支行、村委会成员、信贷员组成的“信用登记评定小组”。深入开展了“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帮助农民了解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知识、程序和方法,增进农民对金融知识的了解。

(二)认真选定信用村。出台了《呼市金谷农合行金河支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了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等级评定标准、贷款限额和经办人、审批人手续和操作规程。目前,金河支行根据信用村的评定标准,共评出信用村3个,占所辖行政村的25%。

(三)建立农户经济档案、确立信用户。信用评定小组逐户建立了档案,依据信用评定标准,借款人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日常掌握的实际情况,对贷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该农村信用社对全辖4867户农户

建立了农户经济档案,占农户总数的62%,并进行了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共评出信用户525户,其中优秀户263户,较好户158户,一般户104户,非信用户4342户,同时,对信用户核定出了最高贷款限额,优秀户最高限额为5000元,较好户最高限额为3000元,一般户最高限额为1000元。并发放信用证(即富民卡)580个,本着“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简化了贷款手续,方便了贷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增加小额信用贷款的“透明度”。建立了小额信用贷款公开档案、公开贷款计划、公开贷款政策、公开评信人员、公开信用等级、公开贷款发放、公开信贷人员职责权限,使每笔贷款能接受社会监督。(设有监督、举报电话)

二、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力度不够。农村信用社虽然都开办了此项信贷业务,但基层信用社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的是信用放款,没有任何抵押物或担保人,风险太大,因而宣传发放工作不够深入到位,存在“惜贷”现象;个别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目的和使用方法认识不足,导致此项工作开展缓慢。据调查,有的基层信用社2008年一年的时间,只发放小额信用贷款185笔,金额89万元。

(二)小额信用贷款资格评定工作不到位。部分基层信用社在信贷等级评定时对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缺乏一套切合地方实际、科学完整的评定方法,信用等级评定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农户档案较为粗糙,甚至存在应付现象,操作过程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在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过程中,部分基层信用社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仅根据村干部的一面之

词便予以授信,存在调查和授信不真实的情况。也有部分信用社以农户经济情况、存款数额作为信用户的评定标准,对家庭条件较差的农户不做细致的调查分析,一律不予授信,这样使得贫困农户空有强烈的脱贫致富的愿望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仍旧无法得到解决。

(三)小额信用贷款管理难到位。目前基层信用分社信贷队伍力量有限,代后管理难,而小额信用贷款遍及村镇的各个角落,交通不便,户数众多,具有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工作量大等特点,如金河支行所辖农户为4867户,而信贷员只有3名,每位信贷员一般要管理不同村落的上千笔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资金供求不合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期限通常为半年至一年,有的只有两三个月。但在华北地面,一般传统种养业,尽管是春种秋收,但受销售渠道及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民的生产品绝大部分要到第二年年初才能变现,有的甚至更晚。

三、建议与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认识。年初信用社要牢固树立以农为本的经营理念,克服不良的思想倾向,增强做好小额信贷支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供支农服务水平,深入调查了解农民资金需求,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同时信用社在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要通过墙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程序、做法和要求,让农户知道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主体、额度、条件、方式等内容 ,要坚持以农户资信度确定信用贷款额,在乡村形成"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社会氛围,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

全运行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是严格把关,准确核定农户信用贷款额度。以前,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贷款的额度时,主要采取“村干部初审、信贷员核定、评定小组评定”的办法,由于农户信用贷款授信面广,工作量大,评定成员对农户从事经营项目能力、经济收入、家庭资产、资信程度等状况底细不清,在加之受人情、关系及其它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户信用额度确定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了信用等级的评定质量。 因此,信用社在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时,必须深入农户,全面了解掌握农户基本状况,做到心中有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尽量合理、适度。对与信用社已建立长期信贷关系的、且信用良好的农户,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其贷款信用额度。同时,要全面建立、完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的经济档案,详细记载农户的生产经营、经济收支、信用记录等内容,注意收集和积累农户的资信资料,为提高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质量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三)加强贷后管理,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户贷款的有效投入,帮助农民增收致富,以真正达到信用社与农户“双赢”的目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于以《富民卡》发放贷款,简化了贷款手续,因而在贷款的实际对象、金额、用途的审查上比较宽松,容易出现出借富民卡、贷款用途转移、贷款额偏高或偏紧等情况。因此,信用社的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深入借款农户,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贷款的真实使用情况,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凡发现信用贷款转借他人、挪用等不正常情况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信用户资格、强制收回贷款等,以有效的控制贷款风险。

(四)切实加强信贷队伍建设,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千家万户,管理繁杂,工作量大,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需要信贷人员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艰苦的工作作风,只有这样,才能科学的把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向和投量,才能为农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才能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有序发展。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二)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三)严格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制,严格审贷分离,严把贷时审查关。

(四)落实各级责任制,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009年8月18日,城郊农村信用社已顺利转制为现在的金谷农村合作银行,但为“三农 ”服务的宗旨没有变,我们广大员工将继续本着艰苦奋斗和不断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小额农贷的推广和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有七盼

  编辑同志: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农户对农信社小额信用贷款有“七盼”。

  一盼提高授信额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当前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已不能满足农业结构调整需要。一些农户的资金缺口主要是通过赊购和亲友调剂解决。而超过小额授信额度的农户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二盼调低贷款利率。据调查了解,由于农信社贷款利率上调,资金成本增加,有些地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户数和农信社累放小额农贷金额有所下降。农民希望小额农贷利率适当下调。

  三盼延长放贷时间。近年来,农信社已逐步改变以往的“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小额农贷经营方式。但调查发现,有些农信社因贷款规模、资金头寸等问题,还不能完全做到小额农贷规定的“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大部分农户还是春贷冬还,一年只办理一次借款手续,造成农户贷款周转使用率下降。农民朋友希望农信社小额贷款投放时间更长一些。

  四盼简化办贷手续。如有些农信社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字,这对于一些外出打工家庭来说,又增加了借款难度。农民朋友希望农信社能考虑到类似的问题,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五盼灵活还贷方式。据调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都是千元以上的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利随本清”。对于一些地处偏远农村的农户,每月都要去农信社还款既费时又费钱,他们希望还贷方式能够灵活一些。

  六盼扩展贷款用途。调查中发现,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据标明的用途大都是“购种子”、“购化肥”或“购农药”。在农民近年收入不断提高,生活不断改善的情况下,农民朋友希望农信社把小额贷款的用途扩展到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方面。

  七盼放宽贷款对象。农信社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实行的是“帮富不帮贫、救急不救穷”的农贷原则。一些农村贫困户长年得不到资金、技术、信息等支持。他们盼望农信社信贷政策在扶优的同时兼顾扶弱,做到帮勤不帮懒,对等外级户实行“分别对待,逐户转化”的帮扶政策。

  湖北省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翔陈泽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小借字第 888 号

注: 为贷款社机构号

为顺序号

借款人: 朱XX

贷款人:8888888888888

1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编号: 88 农信(2010)小借字第 888 号

借款人: 朱XX 身份证号: 8888888888888888

住所: 888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888

电话:888888888 传真:

贷款人: 8888888888888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主任 住所: 888888888 邮政编码:

电话: 88888888888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养猪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

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贷款人同意自2010年 1月 31日起至2011年 1月 30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万 元整(小写)10000.00 元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注:小写金额须保留两位小数。

3、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

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除非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发放给借款人的具体每笔贷款之最后到期日

将不超过2011年 1月 30日。

第三条 放款方式

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如下帐户:

帐户名:朱XX 帐号或卡号:88888888888888888888888

开户银行:8888888888888888888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

/下)浮 40 %,据此确定月利率为 6.195‰,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D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

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

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

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

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

3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

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

格;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

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 B (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B (A、月;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 25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

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

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4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

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七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

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可不收取违约金。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

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借款人配偶承诺

1、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1)在借款人未通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时,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

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代

为履行各项义务;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

2、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

担。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

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

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

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

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

制改造、联营、兼并、合资、对外投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以后方可实施。

8、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

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

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住所地变更等事项;

(3)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

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

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0、借款人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

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

6

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3、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4、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

同意。

15、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证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

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

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

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

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

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7、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

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事项

7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

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

付款项;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

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5)借款人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6)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7)借款人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

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8)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9)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

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

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

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6)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8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4计收复利;

(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每日1收取违约金;

(10)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1)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分期还款计划书;

(3)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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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借款人执 壹 份,贷款人执 壹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借款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10年 1月 31日

签约地点: XX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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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客户要求

房产贷(款按房)揭:

身份 证口本户 结婚证(没结婚就不 ) 要购 房同 合 购 发票 房银行 抵押同 合 年还半款流水 现住 水址电发费票任一意张 工作 明 证 本人话 电配偶 电话没(结就婚用亲属) 朋 电友 话 亲戚电话 司固定电话公

工薪(上班贷)族:

身份证

户口 本 结证(婚没婚就不结要) 半打卡年工流水 资工作证 明 保卡社 公积缴金记费(录半) 年现址住水费电票发意任张一 本人电 话 偶电话配(结婚没用亲属就) 友朋电话 亲戚电话 公司固定电话。

车辆(按贷揭车须必款一年还以)上:

身证份 行卡(银农行) 车合购 同 行抵银合同押 行 证驶 备用钥匙 交强险原 个件人用报信告(细版详) 工证明作 车辆揭按款还流水(年半)

贷(全款车)辆:

份证 辆登记车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 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投保人对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三)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

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农户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和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投保人未按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最迟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授权保险人协助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如因合同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涉及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农户借款合同正本;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催收文件副本;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农户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退还保险费=总保险费-应付保险费-退保手续费(总保险费×15%)。

释义

【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保险中的农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面谈记录

附件3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面谈记录

面谈时间: 面谈地点: 借款申请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1. 借款人是否与我行有其他业务合作?

□是(选此项请详述) □否

2. 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是否身体健康?

□是 □否(选此项请详述)

3. 借款人是否有过刑事犯罪记录或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是(选此项请详述) □否

4. 对于主要收入来源,借款人具备多长时间的从业经验?

□5年(含)以上 □3(含)至5年 □1(含)至3年 □1年以下

5. 借款人是否知悉《农户小额贷款申请表》中所作声明?

□是 □否

6. 如借款人未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将被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违约责任,借

款申请人是否知悉?

□是 □否

7. 如借款人未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贷款银行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债务或依法处置

抵押物,担保人是否同意?

□同意 □不同意

8. 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有请详述。

9. 借款申请人和担保人向我行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所作的陈述是否真实?若有虚假,是否

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真实,愿意承担一切因提供虚假资料或陈述的法律责任。

□不真实(选此项请详述)

借款申请人(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人(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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