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三定方案

根据《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滁办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设置凤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县房产管理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2、将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建设政策;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各乡(镇)城乡规划建设进行指导。

2、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实行管理;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划定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制定各项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重要建筑单体方案,审定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单体方案;配合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项违法建设。

3、对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空间资源实施调控;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参与国土、环境保护等规划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审查工作,优化项目方案;负责工程验收和移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全国、全省统一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发布造价信息。

6、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制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参与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燃气、供热、路灯、市政设施;管理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8、承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9、参与全县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参与县城镇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拟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10、拟定全县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11、承办县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12、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拟订落实措施;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负责制定我县防空袭方案及保障方案;依法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3、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开展防空警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协调、监督、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

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参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依法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利用人防装备、设施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规划、方案拟订,担负构建指挥平台、整合相关信息资源、组织疏散安置等相关服务和保障任务。

6、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人民防空年度预决算,对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拟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报告和工作总结;负责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信息收集报送、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综合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等工作;指导全县规划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受理来信、来访工作。

承担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承担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发放工作,有关资质审核等审批工作;承担全局业务资料的收集、统计、汇总、归档及计算机辅助审批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三)规划局

牵头开展全县规划建设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谋划,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交通类专项规划除外);依法审查建制镇规划;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编制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牵头负责全县城市雕塑的规划工作;负责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研究制定城乡统筹的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

负责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上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提出选址初审意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划定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制定各项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筑单体方案,审定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组织编制县规划区内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修建性详规;配合查处违法用地。

负责对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申请并提出勘察意见;对建设工程提出单体设计条件;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建设工程的放、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配合查处违法建设。

负责市政交通规划的管理和综合协调;牵头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库的建立更新;负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竖向规划的审查,负责规划区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城市黄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

(四)村镇建设股

负责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组织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城市建设股

研究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建设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审查工作,优化项目方案;负责市政类项目批后监督管理,配合违法建设查处;负责交通市政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参与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市政设施、城市照明;管理城市排水、燃气、热力、路灯、市政设施等工作。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管理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六)建筑市场管理股(安全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和制定建筑业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勘察、设计、造价行业的资质管理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论证;指导并组织建设行业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并组织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拟订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划、目标、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负责建设系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七)计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负责计划统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对系统各单位的年度审计和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工作。

(八)人防工程股

具体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工会设置及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推荐访问:建设局 县城 规划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