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赞政办〔2016〕55号)和《xx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赞字〔2019〕1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90%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年度额最高3000元。其中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
3、住院救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90%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照20%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照10%的比例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5000元。年度内既申请门诊救助又申请住院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000元。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视患者家庭贫困程度、病种、药费金额确定救助金额。在工作运行中县医疗保障局可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金额。
4、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情况。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工伤、他伤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程序
1、门诊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报销结算清单、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低保证(或五保证)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县医疗保障局申请门诊救助。
2、住院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特困供养人员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每月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2)非“一站式”即时结算。低保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在非“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半年内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交如下材料。
①《赞皇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③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首页
④医疗费用收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报销结算清单)
⑤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
县医疗保障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救助计算
1、特困供养人员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提高-大病保险提高-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市贫困人口补充保险-其他报销)×100%(集中供养)或90%(分散供养)
2、低保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提高-大病保险提高-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市贫困人口补充保险-其他报销)×70%
3、低收入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报销-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20%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报销-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
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照各自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计算医疗救助金额。
三、管理和实施
(一)县医疗保障局是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批;积极引导各类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及时协助落实,并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列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及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所需资金,统筹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各项经费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救助工作的需要逐年增长,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优待办法。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服务水平,鼓励救助对象到当地医疗机构就诊。
(五)医疗保障、民政、财政、人社、卫健、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四、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执行,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原《赞皇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赞政办〔2016〕55号)自动废止。
附件一赞皇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附件二赞皇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附件三赞皇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
2019年3月15日
附件一
赞皇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核和拨付
“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对账支付周期为每月的26开始到次月的25日结束。每月27日,(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携带以下相关救助材料,到县医疗保障局对账和审核。
1、被救助人身份证、五保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
3、当月医疗救助人员明细汇总表(一式三份)
4、赞皇县城乡医疗救助拨付申请(一式三份)
审核无误后,一般于次月10日前支付到位。
二、门诊救助和非“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的审核和拨付
门诊救助和非“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由救助对象直接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随来随受理随审核,每月25日前集中复核审定,一般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医疗救助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位,实行社会化发放。
附件二
赞皇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患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户口性质 |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 ||||||
患病类型 | 住院时间 | |||||||
救助范围 药费总额 | 住院药费 | 医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 | 票据张数 | |||||
门诊药费 | 医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 | 票据张数 | ||||||
报销范围剩余金额 | 当年救助次数 | |||||||
医疗保障种类 | 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建档立卡户£其他困难户£低保对象£ | |||||||
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医保局审批意见: 经研究,给予医疗救助 元 年 月 日 | ||||||||
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申请医疗救助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1、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医院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3、加盖公章的医疗费正式票据(新农合/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凭据/赔付结算单);4、患者为低保五保建档立卡户的提交证件复印件;5、邮政银行存折/卡的复印件。联系咨询电话:84222189
附件三
赞皇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
医疗救助证件号结算单号住院号
姓名 | 户主 | 联系电话 | |||
性别 | 户籍地址 | 户籍属性 | ①城镇居民 ②农村居民 |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
保障种类 | 票据张数 | ||||
入院日期 | 出院日期 | ||||
住院天数 | 疾病诊断 | ||||
总计支出医疗费(元) | |||||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元) | 基本医保报销(元) | ||||
大病保险报销(元) | |||||
基本提高报销(元) | |||||
大病提高报销(元) | |||||
医疗救助报销(元) | |||||
市补充保险报销(元) | |||||
其他报销(元) | |||||
报销合计(元) | |||||
个人自付费用(元) | |||||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石家庄市农村居民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元) | 15000.00 | |||
重特大疾病救助金额(元) | 个人支付费用(元)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复核人 | |||
说明: 一、保障种类填1、五保,分集中供养、分散供养;2、低保;3、低收入对象;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比例1、五保,分集中供养100%、分散供养90%;2、低保70%;3、低收入对象20%;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0%。 三、2018年度石家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6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18元。以后年度,根据统计部门数据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