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调研报告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慈善援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广覆盖、多层次、斜坡式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正视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救助工作现状与困难群众需求、社会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民生事业高度重视,保障标准不断提高,资金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的关注和期待也随之越来越高。加之社会民主化进程推进,群众权利意识日益提升,权益保障诉求越来越强烈,客观上对社会救助制度的体系化、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政策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工作手段有限。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是社会救助准入的直接依据,针对当前居民收入及财产多样化、复杂化的现状,各地民政部门普遍缺少信息化、综合性的调查手段。虽然我省近年来积极推进跨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差异性较大,且上位法(如银行法、证券法)对居民信息查询有所限制,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通常只能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方法来核定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难以保证核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是基层能力建设与工作要求不匹配。长期以来,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老化,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十分普遍,与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要求不相适应。虽然去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通过编制内调剂、公益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了一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但是由于薪酬待遇较低而工作任务繁重,仍然面临着人员流失、岗位不稳定的现实问题。

四是经济薄弱地区资金支出压力增大。医疗救助政策要求取消起付线,对门诊和住院都进行救助,而省级资金补助办法还是延续以前突出对大病自付3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资金补助办法和政策导向不一致。2010-2012年,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别占全省医疗救助总支出的19.2%、13.6%、12.4%,特殊困难残疾救助省补资金分别占全省残疾救助总支出的8.3%、6.9%、5.3%,省补资金所占比例连年下降,制约了经济薄弱地区救助水平的提升。临时救助建制以来省级财政一直未安排专项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苏北5个市临时救助支出仅占全省支出的15%。

为顺应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发展要求,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丰富、拓展社会救助体系:

——注重制度衔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注重不同救助制度之间标准的衔接,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就民政系统而言,优抚群体、特殊群体、困难群体这三类民政对象的保障水平应该体现合理的梯次。优抚群体作为共和国的功臣,其抚恤补助标准处于第一层次,保障水平应在社会平均水平以上;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孤儿等特殊群体作为财政供养对象,其供养标准处于第二层次,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处于第三层次,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二是注重社会救助标准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的衔接,综合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就民政系统以外而言,低保标准应该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保持合理的梯次。低保标准的调整,应该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保持合理梯度,以激励就业再就业,防止滋生“救助依赖”现象。

三是注重“收入型”救助与“支出型”救助的衔接,探索建立“收入型”与“支出型”互补的社会救助体系。着重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对支出型贫困的基础作用。一方面,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以县为单位,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困难原因、困难类型,科学制定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可采取一次性救助和按月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设定合理的最低救助标准。对于因患大重病导致支出型贫困的对象,应大幅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另一方面,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的无缝衔接,对于因患大重病造成支出型贫困的家庭,在完成临时救助审批手续、发放临时救助金后,应立即将其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当年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相应的医疗救助,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以有效减轻其医疗支出负担。

——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持

一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新增财政收入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是加大省财政补助力度。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可用财力差别较大,省级财政要充分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继续加大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改进省级资金补助方式。大幅增加医疗救助和残疾救助省补资金总量,在此基础上,明确医疗救助和残疾救助资金按固定比例补助,以便地方在安排年度预算时预知本级财政所要承担的资金量。设立临时救助省级补助专项,或者从低保资金预算总盘子中调剂,对经济薄弱地区临时救助资金进行补助,带动地方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的基础作用。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打牢社会救助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要遵循文件规定和实际需求相结合的原则,以文件规定的人员数量为下限,以规范管理的实际需求为主导。同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二是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服务水平。按照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挑选精干人员,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将2013年作为全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推进年,所有地级市要全面建立跨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明确部门职责,搭建信息共享平台;2014年底前全省各市县都要开展核对工作,把原本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自动比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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