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审理中的相关手续

在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程序的不了解或对法律的模糊认识,当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有偏差时,会导致其对法院处理案件或对案件承办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以致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服导致民意与司法的矛盾,从而产生上访缠访事件的发生。现笔者就一件信访案件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2013年初,我院收到一封由市中院监察室转来的《控告状》,内容是针对我院对其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控告事由有两点:第一是认为该案承办人在开庭前未提前告知其应该委托什么样的代理人,也未告知其委托的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是当来不及更换委托代理人时,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的中途退庭的责任应由法院承担,并继而认为该案按撤诉处理是错误的。我院监察室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在其控告状中也写明了该案在开庭审理前的一天被案件承办人通知到本院,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或更换委托代理人而当事人拒绝并在开庭审理时中途退庭的事实,故认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虽然经过调查纯属当事人的无理闹访,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表明,为了减少审理的闹访、缠访风险,我们在对有关的法律事由向当事人释明时,应当以文字载明的形式(虽然也可以采用其它可记载的方式,但这种形式是最简单、最便捷、最有证明力的)。如对常用的文书采取格式化的形式让当事人签署,或者对不常用的审理中的个别情形用口头或电话告知时,也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具体的通知时间和当事人的应答内容,告知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和违反相应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比如本案中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时做一个必要的记录并要求其签字,即使当事人不签,以恰当的方式作一个说明也可以。这样,既履行了审理中程序上的相关手续,又向当事人宣传了有关法律,使当事人能更加清晰地了解法律,知晓法律,减少其在了解法律的片面性。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新的民诉法修改后,对诉讼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的修订在起诉或受理时给当事人一个释明或制作一些相对规范的文书让其签收,使其对参与诉讼的程序及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由一个粗略的了解,增强了审理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对法院审理的透明度,从而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 2月23日下午 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来源于哪里,它既来源于对具体案件处理时的不偏不倚,同时又来源于人们内心的认同度和不疑虑,这种不疑虑要求既是公开透明的,又是清晰明了的,这对于在繁杂的审务中穿梭的法官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既要注意细节同时还要承担法律程序上的普法任务。    

所以,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将一些相对规范的格式化的文书或者审理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以文字的形式固定,并让其签收,既可以及时地让当事人了解案件本身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又客观地向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阐释,同时又让当事人认识到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的某些责任和义务,有效地传递信息,释疑解惑,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怀疑与猜忌。同时,也避免了当事人通过非正规的渠道获取片面或错误的信息而被误导、或者过分依赖常识和一般的道德标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提出质疑,以致产生对承办法官的不信任以致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导致缠访的发生,这也是法官规避缠访、上访风险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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