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设施用地的批复

县国土局:

    你局<>已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    使用    国有农业用地6亩,主要用于茶树种植农业项目;     使用    农业用地6、6亩,主要用于养殖、畜牧业等农业项目;

    二、用地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生产设施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再生产期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奖土地复垦到位;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仪补仪”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你单位要和农业局就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场)共同配合,加强监督。

     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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