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

城区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现有水源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00°09′32″~100°09′30″,北纬39°08′39″~39°08′36″的区域。其中一级保护区是以自来水公司水厂取水井为中心,距取水井半径 93米 的圆形区域,面积为 2.72公顷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东至68223部队驻地公路、南至水厂以南 1公里 处、西至小康路、北至水厂以北 0.5公里 处,面积为 134.7公顷 。  

拟建水源地:地处黄家湾国有荒滩,在山临高速公路G30以南 1.5公里 处,距现有水厂约 4.5公里 的区域。其中一级保护区以参考水井为中心,距参考水井半径 93米 的圆形区域,面积 2.72公顷 ;二级保护区以参考水井为中心,以 930米 为保护区半径的理论范围。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  

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禁止从事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      

所在县区(地址)  

沙河镇沙河街148号  

饮用水水源地名称  

 集中式供水水源地  

是否有备用水源  

(填备用水源名称)  

无  

日供水量(万吨)  

及供水范围(人口)  

0.21/40000  

是否设有水质监控设备(数量)  

无  

保护区范围内是否有违法排污口(数量)  

无  

保护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是否全部接入市政管网  

无  

保护区范围内是否有违法企业(数量)  

无  

保护区范围内是否有危险品仓库(数量)  

无  

保护区范围内是否有违法养殖场(数量)  

无  

南环路、农田灌溉渠在一级保护区内的面积  

约10亩  

一级保护区内有居民多少户? 人口数?  

2户,13口人  

自来水公司占地面积  

约10亩  

在一级保护区内耕地面积  

约20亩  

情况记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置了永久性标志牌,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企业进行彻底排查。目前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围不存在企业排污口,无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周围多为居民耕地,经市环保局和县卫生防疫部门监测,水质全部达标。水源地周围设立的护拦、界桩、警示牌无损坏,取水井由专人负责看管,保证了全县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县城南环路穿越二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  

其它:已将《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格式》下发自来水公司,根据此格式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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