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主要职责

茌平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家、省、市和县等各级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疗事故鉴定和再次鉴定、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三)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的职责。  

(六)加强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及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责任;拟订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监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县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 研究拟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五)指导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免疫规划政策,拟订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县免疫规划及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研究拟订全县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点医学科技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 施执业 医师、护士资格标准等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草案;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根据鲁发【2009】18号文件“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卫生局在负责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局设6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信息、信访、档案、机要、安全保密、年鉴史志、办公自动化、新闻宣传、政策研究、综合性文稿起草、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股  

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全县医疗卫生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审核、推荐工作和全县卫生系统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卫生系统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卫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和共青团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基本药物制度股  

拟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卫生经济和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全县卫生系统的财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县级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卫生统计信息与审计工作;承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基层卫生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县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实施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提出全县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的药品、器械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医政股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建立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办法;建立全县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紧急救护;拟订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医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具体负责学会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承担县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具体工作。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基层卫生、健康教育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相关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承担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基层卫生有关信息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母婴专项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县属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年度审验,医疗广告审核,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人员资格注册,医师执业许可、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14项本部门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报批;负责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有关规费的收缴;负责本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法律法规新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办理,按照上级要求,依法对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或调整。  

参与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协助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指导中医医疗机构药事工作。  

(五)疾病预防与控制股  

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及全县重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全县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负责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县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安全生产、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卫生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对全县卫生系统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法规政策,参与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局机关和全县卫生系统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普法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和医疗服务县场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相关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工勤编制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定全县新农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筹集工作;做好县级新农合定点单位的监管工作,依法维护参加新农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工作;做好县级定点单位垫付资金的结转工作。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相关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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