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现状及对策分析

 

家庭暴力案件现状及对策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居高不下,威县法院五年来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796件,其中361件涉及家庭暴力,占20.1%。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和最为常见。家庭暴力不仅给家庭成员造成了伤害,也严重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安宁。因此,研究家庭暴力案件的成因,对防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      当前,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是形式的多样性。既有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等形式;也表现为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威胁、遗弃、拒绝抚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使受害人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如王某诉尹某离婚纠纷案,王某称因其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多年来,一直是尹某掌握家里的钱财,王某花一分要一分,还得汇报东西的价格,因其经济上不能独立,尹某酒后常常对其殴打、谩骂,说她只会花钱不会挣,让她不堪忍受,无奈提出离婚。    二是危害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危害巨大,微观方面表现在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可能使受害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宏观上,家庭暴力严重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米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张某大男子主义严重,米某下岗后在一家企业打扫卫生,张某感觉一点面子也没有,经常借故对其侮辱,米某一直生活在矛盾和痛苦中,终日抑郁,一次喝安眠药自杀,抢救过来后,在其家人的劝说下,才提出离婚。       三是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主要发生在家中,不易为外人所知,且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忍气吞声。正是因为其具有隐蔽性,才一直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    四是家庭暴力的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实施。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多发不是单方面造成的,它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根深蒂固的父权制和以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家庭暴力得以存在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封建社会不变的信条。 一些充满了夫权思想的“大男子”,视妻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任意施虐。认为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打媳妇是很正常的事情,有的甚至认为“三天不打,上房揭瓦”。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独霸一切,稍不如意就对妻儿大打出手,家庭暴力必然成为他们维护权威、显示力量和解决家庭矛盾的惯用手法。     (二)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有的女性没有工作或一技之长,做家务是她们的主要工作,全家的开支主要靠男方来获取。有的是由于政策的原因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在这样的家庭中,妇女在经济上不能独立,经济地位低下,男方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容易使其滋生霸道思想,于是要求妻子对其绝对服从,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经济收入差异越大,家庭暴力发生比例也越高。    (三)社会的淡漠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在我国,家庭暴力长期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四)立法的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治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而且即便家庭暴力发生后,却因为法律制裁和惩罚措施不够严密和完善,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受害者被打得遍体鳞伤,有关部门只能深表同情,爱莫能助,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     (五)女人的懦弱是家庭暴力发生的自身原因。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制约了女性人格的发展。有些妇女性格懦弱,自我保护意识淡漠,思想观念陈旧,认为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遭受家庭暴力后只是默默忍受,从未想过要反抗。有些受害妇女忍无可忍,想求助外力,但迫于丈夫的淫威,缺少抗争勇气,不敢诉诸法律。受害妇女的被动屈从,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暴力越发升级。    (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实施者大多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处理问题的方式相对盲目。这与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密切相关。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制教育的不深入,造就了一大批的"法盲",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     三、家庭暴力的处理难点 涉嫌家庭暴力的案件,在处理起来有很大难度,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举证难。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缺乏证据意识,导致在提起诉讼时,无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同事、邻居作为见证者,又往往出于顾虑而不愿作证。     二是认定难。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加之受害人举证难,增加了法院的认定难度。    三是适用法律难。  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现行法规,原则性、禁止性的规定多,具体的惩治性条款少,弹性空间大,如刑法中对家庭暴力在程序上将其列为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在民法中也没有规定对施暴者民事制裁的手段等,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来加以解决。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精神暴力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施精神暴力者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      四、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和家庭伦理道德,败坏了社会风尚,阻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极大地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与我国所提倡的构筑“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因此必须禁止家庭暴力。     (一)、摈弃旧的传统思想观念,形成文明、健康、平等的良好家庭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家庭暴力。教育人们,家庭成员之间要彻底抛弃“男尊女卑”的旧思想,克服大男子主义作风,树立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的观念,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     (二)、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女性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自立。在受到伤害时不要一味忍受,要勇敢的起来反抗,切实维护自己的尊严;同时要相信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可以做得同男同志一样好、甚至可以超过他们。只有在精神和物质上不依赖于人,才能提高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健全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构筑反家庭暴力法。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惩罚措施不够严密、配套措施不完善,不能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家庭暴力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活动,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和工作格局。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让家庭暴力无处藏身,妇女权益维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报暴力,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构建一个由众多部门和单位联手合作的网络,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达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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