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陕办发[2004]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县级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审计局反馈受理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处理结果;
2、向审计局提供需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单位对象涉嫌经济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向审计局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局反馈运用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2、向领导小组和县委、政府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3、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指导各乡镇开展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对各乡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四)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2、对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适当追加工作经费。
第五条 审计局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全县党政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县审计局实施。
(二)审计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报经县委、政府同意后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
(一)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二)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踪、死亡或者已不在国内定居;
(三)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
(四)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底,由县委组织部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与审计局共同协商,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书面委托审计局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时,由县委组织部与审计局协商,报领导小组确定后,审计局调整列入计划。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组织部书面向审计局委托。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局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局主要领导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被审计对象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局有关领导参加被审计对象单位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告知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六)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局在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及廉政规定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审计进点后,按照审计局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九)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对涉及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线索,要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对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十)审计局对于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十一)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意见。
(十二)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任职期间所管辖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四)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情况;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等。
党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审计任职期间的宏观经济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要投资经营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效果;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法规政策情况;
(五)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等。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职一届离任的,届内全部审计;任职满五年继续连任的,五年进行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遇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县委、政府和县委组织部的要求,除采用一般常用的技术方法外,采用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局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局应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县委、政府及县委组织部报送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等;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局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事项或责任不予评价。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的不予评价。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又要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评价以写实的方式进行,要明确、具体、客观公正。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界定被审计对象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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