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合同能源管理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系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向本行申请的,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与运营,以其分享的节能效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系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ESCO),又称能源管理公司

 (EMC),系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实施(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系列服务。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第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下未来收益,系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能源管理规定享有的节能效益。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

 (一)

 负责合同能源管理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解释工作;

 (二)

 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和营销指导工作。

 第八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

 负责该业务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二)

 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对该业务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 分行内设部门职责。

 (一)

 公司金融管理部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拟定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的营销计划,组织业务拓展、客户营销及日常维护;

 2.负责根据权限实行项目准入,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分行具体实施细则;

 3.负责项目台账和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二)

 营销部门。

 1.负责业务尽职调查(含用能单位资信调查)、贷款申报、贷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存续期管理等工作;

 2.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提出产品改进建议。

 第四章

 各相关主体基本要求第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人)。

 节能服务公司在符合《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宁银发<[2014>]561 号)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为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并经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公告;

 (二)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含,下同),技术、市场开发、财务及内控体系完整、有效;

 (三)

 具备 2 年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经验,已建成运营项两个以上或其总合同总金额 500 万元以上;

 (四)

 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负责人具备 2 年以上相关从业背景,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

 具备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拥有与业务规模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节能服务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设计、施工等资质),并配套具有从业资格的相关人员。

 禁止介入已被国家发改委公示取消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

 (一)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节能效益支付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其生产装置不属于落后产能范畴;无重大环保、安全、健康事故;

 (三)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资金用途第十二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承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投资成本、自有资金金额、实际融资需求量及已落实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申请人投入节能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少于该节能项目总投资的 30%,%,并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与融资对应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匹配,在对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及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 限。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 5 年及项目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程度、项目的真实投资回报,以及借款人对我行本行的综合贡献水平适当浮动确定。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合同能源管理贷款应采取我行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并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贷款项目项下尚未形成现金流的预期未来收益在形成应收账款具备质押条件时质押或转让给我行本行。

 我行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

 (一)

 申请人已建项目的应收账款质押;

 (二)

 申请人存入保证金,金额应不低于申请人可分享的三个月份对应的节能效益;

 (三)

 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对应的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项目完工后抵押于我行本行;

 (四)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个人担保、个人资产抵、质押;

 (五)

 用能单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

 (六)

 针对节能效益的保险以及本行认可的其他其它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用途。

 (一)

 项目贷款必须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用于节能项目设计、开发、设备采购与安装、运营等方面的费用和支出;

 (二)

 项目贷款重点支持高效节能锅炉与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节能电器、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绿色建筑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1.产能过剩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风电设备、造船、光伏等行业)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改造项目;

 2.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3.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项目。

 第六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

 由经营机构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及实施的项目开展贷前调查,收集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考察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与人品素质等,如需提供担保,查看担保是否落实、足额、有效;并撰写调查报告。贷前调查除了遵从我行本行有关规定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能服务公司。

 1. 节能服务公司现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转情况;

 2. 节能服务公司技术能力及行业从业情况,包括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核心技术力量、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借款人行业从业时间、节能改造项目累计金额、市场竞争力、财政补贴情况、缴税及开票方式等;

 3.还款来源情况,包括借款人现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拟投资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它合法收入等。

 (二)

 用能单位。

 1.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用能单位的产品销 售、回款、存货、应收账款、产能释放率及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2.关注用能单位的整体运营情况及财务情况,判断用能单位未来支付节能效益的能力;

 3.用能单位所处行业一般应为国家政策支持行业,若为产能 过剩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得为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项目。

 (三)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有明确、充足和合法的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用能计量装置是否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是否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不会产生因节能量不可确定而形成的项目效益分享困难;

 3.项目合同对收益分享的约定是否清晰明了,不易产生纠纷;

 4.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共同认可的节能量计划安排,并得到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

 5.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具备专业资质并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原则上该机构应列入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合同能源管理贷款业务的受理工作,申请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贷款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

 节能服务公司基础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及相关征信资料、财务报表、资格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及股东会等有关机构决议等;

 (二)

 用能单位基础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及相关征信资料、财务报表、资格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及股东会等有关机构决议等;

 (三)

 项目资料,。含借款人与用能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节能服务合同;节能项目批复文件及备案材料、环境评估报告等合规材料;节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能源审计报告,资本金到位凭证,项目投资计划、相关成本、资金来源、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成本计划、以及对上述实施工作的技术维护等资料;

 (四)

 担保资料,。含保证人基础资料、保证人基本情况表、抵押(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图片、抵押(质押)物价值评估文件、保证人、抵押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提供保证、抵押的决议等;

 (五)

 用于佐证借款人节能技术及资质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等、,以及用于佐证用能单位付款能力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业务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贷款可参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由各机构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担保条件落实。

 (一)质押登记办理。

 1.应收账款确认

 应收账款确认是指对已建项目且形成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的确认;拟建项目尚未形成现金流的预期未来收益,待项目建设完成形成现金流及应收账款时,参照下述流程进行应收账款确认。

 (1)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对于双方未来收益分享模式、时间、节能量测算、双方分成比例等做出明确约定;

 (2)

 项目已建设完成,用能单位完成项目验收手续,相关节能量测算合理,节能改造已通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测算并达标;

 (3)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已存在至少一期的节能效益分享,用能单位能按期将节能效益额度支付至节能服务公司账户;

 (4)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合作正常,不存在关于节能量或未来收益分享纠纷等影响未来收益现金流的情况。

 2.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

 (1)合同能源管理应收账款质押,参照本行应收账款质押手续及流程办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为节能服务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2)经办机构在办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质押时,须向用能单位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并取得用能单位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

 (3)

 拟建项目的应收账款质押应在项目完成并确认应收账款后,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

 借款人申请应收账款质押时,应提供对应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拟建项目的应收账款质押,应在项目完成并确认应收账款后,及时补充应收账款对应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其他其它担保条件落实。

 借款人如采取其他其它担保方式,担保条件的落实参照我行本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贷款应根据《银行非小企业对公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宁银发〔2012〕111 号)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宁银发〔2012〕279 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此外,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

 节能服务公司方面

 关注因技术骨干流失、市场开拓失败、技术改进缓慢或因其他其它的市场竞争因素而导致的经营情况恶化,进而影响债务偿还能力。

 (二)

 用能单位方面

 关注因产品销售困难、收入下降或因履行合同意愿弱化而拖欠、拒付申请人节能效益款的情形,进而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

 (三)

 项目方面

 关注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了解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别,对于工程进度调整的项目,重点了解进度调整原因、采取措施、后续资金到位等,确保工程顺利完工、按时回款。

 (四)

 质权登记方面

 1.关注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公示系统”办理查询、质押登记手续;

 2.关注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转让或被禁止出质。

 第二十二条

 还款及资金管理。

 (一)

 项目贷款应根据贷款对应的节能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收益分享方案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同时接受借款人利用其他其它收入来源(如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等)偿还贷款本息;

 (二)

 贷款还款周期应与节能服务合同约定的用能企业付款周期相匹配,可采取按月、按季等还款方式,每年偿还本金次数不得低于两次;

 (三)

 借款人应在我行本行开立资金专户并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开设网上银行业务,分别用于贷款资金支付、接收用能单位支付的资金、接收财政奖励资金和还款;

 (四)

 如节能项目被用能单位回购,节能服务公司所得回购款项应直接用于偿还我行本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提前收贷约定。

 当出现拟质押项目对应的节能服务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发生未经本行知晓并同意的变更、,申请人放弃债权或怠于行使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权、,用能单位明确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申请人或用能单位发生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危及债权实现等情形,本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

 第二十四条 贷款结清。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经办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押手续。借款人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前,未经我行本行同意,不得部分解除质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维护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执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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