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当前及今后工作的重点,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市为城乡统筹试点城市,是对我市大力开展城乡一体化、构建十大民生保障体系的高度肯定和支持。如何在打破城乡两元结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方面做出积极地贡献,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课题。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们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改进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职工在购建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广大职工购房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搞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  

自200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运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市房委会和各级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的正确领导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公积金管理工作逐年上新台阶,各项考核指标大都进入全省前列。截止XXX年月份,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71842.38万元,发放个人购建房贷款81644.75万元,职工支取 12672.98万元,有14276户职工通过办理贷款、支取公积金,购建房130多万平方米,较好地解决和改善了住房条件,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累计实现增值收益2464.36万元,全部上缴财政,其中向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资金680余万元,有力的支持了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  

    应当看到,我市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先进地市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归集额总量不高,公积金覆盖面和缴存比率偏低等问题:  

一、参加单位少覆盖面较窄。截至目前,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3.8万人,其中只有582个单位的4.6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人数不到全市在职职工人数的 %,还有 万名在职职工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在绝大多数改制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其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了解少,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对执行公积金制度采取拖延或拒绝的态度。此外,部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区以下学校教师和卫生单位,因财力等问题至今仍未实行公积金制度。  

二、大部分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偏低。《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我市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缴存比例一般都是按照最低标准执行。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企业除各商业银行、中央、省驻莱单位执行标准达到%外,其他单位缴存比例大都执行%的标准。因缴存比例低,所以我市公积金总量难以有大的增长,放贷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住房消费发展。  

    三、现行制度导致收入分配产生新的不公平。一是《条例》规定缴存范围涵盖不够广泛,众多低收入的民营、个体企业职工,短期合同制就业职工以及农民工是否参加以及怎样参加规定不明确。二是行业间差距大,效益好的行业与经营困难行业差距过大。三是行业内部差距也很大,收入高的管理层和普通职工一般相差几倍到十几倍。  

四、缴存不及时资金按时到位难。按规定单位应按月足额缴交公积金,但有些单位一季度交一次,有的半年交一次,个别的甚至拖延几年不交。主要原因是这些单位领导错误的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福利政策,执行不执行都行。也有一些单位确因经营或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但大部分是因单位领导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意识不强造成的。管理中心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催缴,但因管理中心没有查账等手段,难以掌握其资金情况,加之强制办法不多且执行程序繁琐,收效甚微。  

总起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除了制度和管理层面的原因外,主要是认识方面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并非只是职工福利,实质上是职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搞好住房改革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不缴或拖延缴存行为侵害了职工的权益,影响公积金制度正常运转,是违反国家法规的错误行为。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认识,已经证明是解决广大干部职工购房资金问题有效手段和途径之一。为了让更多的单位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广覆盖,促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一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建立检查考核机制。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建议把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重要的民生措施,放在与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同等重要的地位,将住房公积金工作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优树优的硬性指标之一。真正提高认识,转变部分部门、企事业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只是一项福利,可缴可不缴的错误观念,使全社会认识到住房公积金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单位和社会和谐发展,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制度。  

二、强化宣传,分阶段做好全覆盖工作。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宣传。各级政府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向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工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越性,多做说服动员工作,宣传的重点要放在改制、民营和个体等非公企业上。对部分未加入的乡镇和区以下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靠上去作过细的工作,分类进行分析指导,制定计划,力争在年前全部纳入进来,做到全覆盖。  

三、出台政策,在公平的基础上加快发展。不公平影响单位职工缴存积极性,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当前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是现行政策造成的,但也有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的问题。建议市房委会每年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统一规定全市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在市辖范围内尽量缩小差距过大的现象。可以研究制定奖惩政策(资金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解决),对执行政策好缴交足额及时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特殊困难单位,可给予一定的政策照顾,从而鼓励和保护他们参加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  

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率,做好示范带头作用。从全省范围看,大部分地市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率在8%到12%之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率现执行%是比较低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适应。建议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高缴存率达到12%,进入全省较高水平。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率,既能增加广大干部职工的购房消费能力,更能起到巨大的带头示范作用,促进其他企业单位自觉提高缴存比率,提高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  

五、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研究采取新措施,在防范风险、提高资金利用上多做文章。要针对中低收入人群、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特殊情况,研究制定新政策。此外,要适当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让符合条件的职工方便快捷的获得贷款或支取公积金,更好的享受到公积金政策优惠,解除购建住房的后顾之忧。  

六、改善行政执法条件,保证《条例》执行到位。《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行政处罚权,但在实际执行中,因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及程序手续等问题,很难实行。建议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内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对有条件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做工作拒不执行的,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交或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采取征收滞纳金、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解决《条例》执行不力的问题,切实好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经济形势普遍下滑的严峻局面,给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极大困难。我们要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围绕“三创”工作中心,认真调查研究,深入探索分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抓机遇,大力开拓创新,扎扎实实的做好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为振兴经济,构建城乡共同繁荣的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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