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度

 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度

  1. 目的: :为患者提供及时、连续的医疗服务。

 2. 范围: :全体医师。

 3. 定义: :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个接诊的科室和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接诊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4. 权责

 4.1 首诊医师:全面负责患者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诊、转科、转院以及病历记录。

 4.2医务部或行政/医疗总值班:协助临床组织患者的收治、会诊、转科、转院等工作。

 5. 制度 内容

 1 5.1 医院首诊负责制

 5.1.1 凡来本院就诊的患者,属本院诊疗范围的,一律不得拒诊,非诊疗范围内的患者若病情危重,危及生命,实行“先抢救,后转诊”的制度 5.1.1.1 转诊范围 5.1.1.1.1 非我院诊疗范围内的患者。

 5.1.1.1.2 患者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

 5.1.1.1.3 病情确需要转院的。

 5.1.1.2 本院诊疗范围的患者,但医院无床位无法入院,患者病

 情允许转运时,首诊医师须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代,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联系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2 5.2 科室首诊负 责制

 5.2.1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应仔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检,准确完整记录病情,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查,作出初步诊断,执行诊疗方案。如需住院,指导患者到床位协调中心办理床位预约手续,登记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科转院制度》执行。

 5.2.2 对非本专科疾病患者、复杂疑难病例或诊断难以明确者,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负责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负责将患者及时转至有关科室冶疗,诊断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的相关科室;如暂无科室接收,应继续负责诊治工作。若病情需要院外会诊或转院时,按《会诊制度》和《转科转院制度》处理。

 5.2.3 对危重患者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采取快速、有效的检查抢救措施,同时做好各项记录,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会诊,不得推诿;危重患者如非本专科疾病,首诊医师应首先对患者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有关科室会诊,在会诊医师到来后,介绍病情并共同抢救,如需转科,应征得会诊医师同意,在对方未正式接受及转至对方科室前,首诊医师仍对抢救及转运过程负责,直至患者完全交接。

 5.2.4 危重、体弱、残疾的患者,若需要进一步检查、转诊、转

 科、转院或入院治疗,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按规定进行护送,对此过程出现的问题负一定责任。

 5.2.5 患者在门、急诊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首诊科室医师要到场处理。若涉及其他科疾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严禁相互推诿。

 5.2.6已收住入院的患者,经检查不属本专业病种,或主要疾病不属本专业,需要转科时,经管医师应写好病历,经相关科室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3 5.3 门诊首诊负责制

 5.3.1 门诊患者至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精心诊治;如经检查后判断患者非本科诊治范围,应建议患者至其他科就诊,将诊治意见记录在病历上。

 5.3.2 诊疗困难或涉及多学科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及时请上级医师协助,如有需要可建议患者至其他科会诊,由门诊护士协助将患者引导到目的科室,目的科室的接诊医师应及时会诊,做好病历记录,协助首诊医师进行诊治。

 5.3.3病情涉及两个科室以上的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根据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如有争议则由双方的上级医师商定,在确定接受科室前,由首诊医师对患者全面负责。

 5.4 急诊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后,医师发现患者非本专科服务范围时,应邀请相关专科会诊。在患者未正式交接前,首诊医师对患者的诊疗工作负责,详细了解病史,安排

 各项检查.治疗与会诊,并做好病历记录,直至患者转由相应专科医师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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