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XX质量技术监督局】 雅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雨城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边销茶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工作,从2008年12月至今,按照雅安质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边销茶生产监管意见的函>工作方案》雅质监(2008)224号文件要求,雨城质监局组织人员对全区范围内边销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和历时两年多的专项整治工作。  

在边销茶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加强了对边销茶氟含量的检测和控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降氟研究工作,要求企业严把原材料进货检验关,对库存产品进行氟含量的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召回。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雨城区边销茶企业加强了边销茶降氟工作,重视食品质量安全,配备了检验设备,开展原辅料进货检验和记录工作,对氟项目参数进行了检验,边销茶降氟工作持续有效的得到改善。唯有雅安金船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多年来我局一直对该企业进行帮扶指导,采取多种措施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但由于该企业在资金和人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始终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取证要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
产品质量不合格,氟含量超标;
企业无自检能力,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直处于无证生产状态。且产品目前还在本市和其它地区流通,本市其它已获证企业对此反响巨大。我局和工商管理部门也对该企业的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处理,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产品质量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组织各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生产的职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特向雨城区人民政府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对雅安金船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  

   

                                          雨城质监局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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