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权力有序行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党委对于重大事宜的决定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讨论决定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决定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
  

(三)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计划,研究确定小城镇拆迁、建设、安置方案,以及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研究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安排、重要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
讨论研究未列入镇财政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安排;
  

(五)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咨询论证。职能站办所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由党委书记办公会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站办所准备符合标准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站办所负责人向会议说明具体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做出决定。经与会人员讨论意见统一后,由党政主要领导宣布会议决定。  

(七)形成纪要。要对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以备查询;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在镇内部公示。  

第五条 镇纪委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不正确执行本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二)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三)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相关人员未向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监督人员发现监督对象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提出意见、建议或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原因违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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