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保险业发展的几点建议:对家乡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商业保险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类社会风险损失难以预料,无论是失窃、车祸、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还是疾病、年老、身故、残疾等,风险无处不在,损失随时可能,保险的目的是分散、转移风险,实现事后补救。从此意义上理解,保险促进社会稳定。  

近代社会与储蓄和投资一样,商业保险业已成为理财手段之一。在保险人的组织下,投保人将保费集中成保险基金,用于发生损失时的补偿,体现了“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使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商业保险也成为防范、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  

就我县而言,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聚集,商业保险业发展初具规模。到2013年底县域内展业的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达到27家,保费收入达到96272.2万元;
其中从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
13家,2013年度保费收入15279.2万元;
从事人寿险的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
14家,2013年底累计保费收入80993万元。国内规模相对较大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都占有一定的份额。  

但与此同时,**县域内商业保险业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公司规模参差不齐。2010年末数据为例,产险公司中保费收入市场份额达到30%以上的一家,超过10%3家,其余9家市场份额仅有34.3%,最小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仅为2%。人身险公司则差异更大。保费收入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的一家,超过10%1家,其余11家份额合计仅为25.8%,最小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仅为0.06%。虽然公司规模取决于多种因素,与公司业务水平和负责人的总体素质往往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公司规模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会对规范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是不正当竞争仍然存在。由于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少数产险公司在执行条款费率方面仍有“打擦边球”的现象,在代理资格管理方面仍不严肃。少数产险公司还在利用高额代理手续费吸保抢市场。人身险公司同业人员管理面广量大,虽然近年来诋毁原从业公司、诱导客户转保、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违约转司等行为受到遏制,但彻底治理仍然比较艰难。  

三是违规行为仍然存在。在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仍然存在拒保或故意拖延、强制搭售商业险等行为。在人身险承保方面,存在“高息存款”骗保等欺诈行为。在理赔方面少数公司执行条款不规范,个别纠纷仍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外地公司在海经营行为不规范易产生不安定因素。部分外地保险公司进入**市场销售保险产品,将理赔业务安排给公估公司。而公估公司人手不足、跨行政区域勘查不及时,容易发生有人收保费、无人及时理赔的问题。有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海安展业,且为外地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使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源流失;
甚至于为在**没有办事机构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为造成理赔困难而增加不稳定因素。  

2013年我县商业保险业收入达到地区生产总值的3.11%,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
商业保险业为企业的发展和信贷提供支撑,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部门;
商业保险业的稳步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周边地区有因商业保险问题到政府集访的情况),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商业保险业的发展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1、“十二五”规划应当有商业保险业的一席之地。应当通过规划的编制,综合分析我县商业保险业的运行态势,包括增长制约因素、经营盈亏和市场秩序、结构调整措施和行业社会形象,研究商业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提出“十二五”期间商业保险业的发展思路。主要是把切实防范风险、着力规范秩序、推动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作为重点,努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把切实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作为底线。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全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督促实施案件问责制度,开展保险机构分类监管,继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做好信访处理和分析工作。二是把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作为重心。规范市场秩序关系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和造福于民。要建立健全监管工作体制,完善现场检查工作机制,加大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继续推动监管创新,面向社会定期公开监管情况,有效地引导公众选择保险公司,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促进公众明白消费、放心消费。三是把加快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促进发展的方向。积极引导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由过去的“外延扩张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必须将结构调整、险种设置与服务地方经济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使商业保险业越发成为服务发展、造福公众的行业。  

2、强化地方政府对商业保险业的领导和监控。商业保险业作为地方金融业的重要构成,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和监控。近年来国际性“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以及金融业所表现出的核心作用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日益凸显,使人们认识到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作为地方政府的监控手段,经济发达地区政府金融办的职能完善和机构稳定,对有效地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营造地方金融“小气候”作用较明显。地方政府金融办应当在制定地方金融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推动地方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配合协调驻地金融监管机构工作等方面有所作为,当然也应当包括对商业保险业的监管。建议强化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商业保险业的领导和监控。  

3、进一步抓好行业自律。在省监管部门的管理下,抓好保险行业自律,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产险公司要注重在执行条款费率“打擦边球”、代理资格管理不严肃、利用高额代理手续费抢市场、机动车交强险拒保、强制搭售等行为加强监控和查处。对于人身险公司主要是抓好同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有序流动,制止吸保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通过综合治理,共同营造规范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消费公平、公正。  

4、加强外地保险公司在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对不具备资格、手续不健全的公司,不得在**境内经营;
对于合法的公司也应当处理好理赔服务环节,防止经营服务不规范产生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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