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乡镇计划生育怎样改革

XX镇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甲方XXXX镇计划生育工作站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
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镇计生办做好“两情检测”服务工作。  

4.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5.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保健服务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两情检测”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保健服务证》到镇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外期间,按要求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镇、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区计生行政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50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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