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姓名: 得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 、 、 、 、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 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 。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 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 ,加强与患者的 ,积极 ,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 ,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 ;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 ,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 活动;不骗取、套取 或为 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
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 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 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 ,切实服务 。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 作用,推进 ,自觉 ,尊重员工 。
第十五条 遵循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 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 。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 、 和 等工作。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
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 、 。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 , ,不隐瞒、误导或 ,不 。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 。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 制度, 、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 、 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 ,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 事件。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 。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 。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 、 、 或者 ,应及时与 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 、
或 、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 ,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 确认或者 ;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 。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 、 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 。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 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和
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 ,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 。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 ,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 ,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
和 。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 , 。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 和 ,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 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 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 。主要责任人要 , 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
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 。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 、 和 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 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 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 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