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反自焚携手共建和谐园]

提高认识反自焚  携手共建和谐园  

   ——“反对自焚、珍爱生命”主题教育讲义教材  

西宁市玉井巷小学  王祥奎  

   

哦!呀拉索!  

热贡多彩的画布上,  

香巴拉胜境令人神往。  

积累了功德的众生啊,  

都会到达那个美好的地方。  

                             ——藏族民歌  

在祖国的西部,在那遥远的地方,一曲曲悠扬婉转的民歌,响彻在西部的青山绿水之间,唱出了生活在这里的各族儿女追求美好生活、追求香巴拉那团结、和谐的乐土、营造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精神风貌及心中理想。     

自古以来,青海是世界屋脊上的高天厚土,这里是华夏文明的摇篮,神秘悠远的昆仑文化,世代传承,将民族和谐、共同繁荣的主题唱响,幻化成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稳定和谐精神的象征。秦汉时期,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主人——古羌人,用悠扬动人的羌笛吹奏出青海文明史的先河。从此以后,历代在这里建邑设郡,开发边陲,各民族相互融合、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自古以来,青海就是我国多民族聚集的地区之一,汉族、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为青海六大世居民族,少数民族在全省总人口中占较大的比重。各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决定了各具特色的文化传统,也形成了青海丰富多元的昆仑文化形态。美丽的青海,是多民族和谐的家园,美丽的青海,是和谐稳定的乐土,美丽的青海,是弘扬生命内涵的圣地。走进青海,才能真正感受到和谐的魅力。各民族亲密无间和谐共处,弘扬着优秀的民族文化,诠释着民族团结、珍爱生命和爱国精神,青海各民族共同建设着美丽和谐的家园,携手走向美好的明天。  

自古以来,青海在维护我国藏区稳定、构建和谐家园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但近一段时间内,青海出现了诸如自焚等不和谐因素,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自焚这种行为以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既违背了人类自身繁衍生息的伦理本性,又违背了现代社会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文明理念,违背了青海这片土地上的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意愿,也违反了藏传佛教“普度众生、珍爱生命“的教规教义,是非常愚昧、极其错误的。策划、煽动自焚是将藏传佛教引向邪路,同情、推崇自焚是混淆是非、助纣为虐。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以宗教为名煽动他人以自焚等极端方式残害生灵、危害社会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我们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省藏区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高度,积极开展并参与反自焚斗争,坚决依法打击煽动自焚和组织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更应提高认识,清楚认识自焚的本质,从小树立“反分裂、反破坏、反自焚”意识,确保国家安全、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藏区和全省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自焚案件的严重性、危害性,深刻认识反自焚专项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
从小树立大爱意识,增强“珍爱生命”的意识,旗帜鲜明的坚决制止和反对一切自焚行为,坚定不移地与一切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无视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从小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在社会、在学校、在家庭以小手拉大手、小手拉小手的方式,积极参与宣传活动,积极自觉参与反自焚的活动之中,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携手共建和谐家园,共同营造青海各民族和谐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  

   

一、走进青海,了解青海,提高认识,反对自焚。  

   “这是个神奇而有浪漫的地带,西嗨哟,曾飘荡过几片白帆,那南岭的青松,北岭的石,望不断,又有悠悠白云送日月……问苍天,谁人洪荒之地足先登?想大地,何处和亲宴罢又泣血?古道上铺满了鲜花与白骨,写不尽芸芸众生的兴与衰……”一首西海沧桑诗显现了青海的历史与中华民族精神,一首西海沧桑诗唱出了西海这片乐土曾为戒杀行善真爱生命付出的艰辛。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地域大省、人口小省、资源富省、经济穷省。总面积72万平方公里,经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讫至2012年青海总人口数为 562.6722 万。青海资源富集,但由于开发起步晚,经济相对落后。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青海各族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藏区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自古以来,青海在维护我国藏区稳定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一是青海是除西藏外全国最大的藏族集聚区,藏传佛教影响深远。全省有5个藏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六个自治州的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6.6%。藏族人口占全国藏族总人数的19.85%.青海是藏传佛教最大的教派格鲁派的发祥地,现有藏传佛教寺院694座,僧尼众多,寺院和僧尼数量仅次于西藏。除藏族外,全省还有土族、蒙古族和部分汉族信仰藏传佛教,据统计,藏传佛教信教群众大约占全省总人口的24.8%。  

二是青海始终是达赖集团分裂、渗透的重点地区。1959年叛逃的十四世达赖就是青海省平安县人,达赖叛逃时,被其裹挟带走的青海藏族群众达1万余人,在达赖集团的骨干分子中,青海籍的有30多人。  

三是青海是支持西藏繁荣稳定的战略后方。青海和西藏紧密相连,历代中央政府都采取“安藏必先抚青”的策略(在隋唐五代、宋元明清的青海历史中可以见证,参考资料:《隋书·汤帝记》《唐书·郭元振列传》《新唐书·吐蕃传》《旧唐书·哥舒翰列传》《宋史·吐蕃角厮罗列传》《宋史·吐蕃董毡列传》《宋史·高永年列传》《元史·始祖传》《元史·地理志》等)。新中国成立后,青藏两省区的经济、文化联系日益紧密。现在,西藏地区和驻藏部队85%以上的生产生活和战备物资通过青海运进,青海在推动西藏经济发展、支持西北战区、维护祖国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是青海维护藏区稳定任务复杂而艰巨。因为青海多民族、多宗教保存。大家都知道,据《西宁晚报》记载,青海黄南州隆务古城是个五教并存的地方,这进一步反应了青海多民族地区的特点。青海境内除了藏族和藏传佛教,还有回族、撒拉族和伊斯兰教等其他民族和宗教,民族之间、宗教之间的一些矛盾纠纷极易被敌对势力挑拨利用,容易给构建和谐家园、和谐青海造成极大的影响。  

2012年11月份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我省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此次自焚事件就是一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宗教搞分裂、搞破坏、不尊重生命的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文明青海、和谐青海的积极稳定的构建。作为每一个公民,都应提高认识,坚决与此种违法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青海的安定和谐与民族团结。  

   

二、深刻认识自焚行为的本质及危害。  

    搞分裂破坏不得人心,搞自焚活动不得人心。事实证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青海和谐稳定奔小康,建设幸福美好新家园的基本保证。所以,煽动蛊惑自焚的犯罪分子,必定会被绳之以法。各族群众、各位青少年朋友一定要深刻认识“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坚决同一切敌对势力划清界限,不受欺骗、不受蛊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自觉维护和谐家园、文明校园的发展,珍爱生命,珍惜和保护来之不易的美好学习、生活。2012年11月份接连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就是一种分裂、破坏、不尊重生命的的违法行为。从中可以看出他的蓄意破坏给社会稳定、青海稳定、民族团结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自焚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极不人道,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违背了全世界“珍爱生命”的普世价值,严重地影响了文明社会文明发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  

1、自焚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往事越千年,悠悠不了情。唐蕃古道,因为文成公主入藏,获得了“汉藏黄金桥”的美誉。虽然赴藏和亲的文成公主已成为沧桑的历史记忆,但在碧波荡漾的青海湖畔,文成公主当年曾驻足的日月山似乎仍在向后人诉说着文成公主入藏和亲,促使民族团结的那段千古佳话。文成公主远嫁吐蕃,揭开了汉藏交往史上崭新的一页,她为了民族团结,无怨无悔,将青春和生命都奉献给了雪域高原(见《唐书·吐蕃传》)。被誉为“世界史诗之王”、“东方的荷马史诗”的《格萨尔》,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讲述了藏族英雄格萨尔王降临人世后,降妖除魔,抑强扶弱,最后统一各部、回归天国的业绩和功勋。诗中塑造了英勇善战、安定四方的英雄格萨尔形象。史诗以清晰的脉络再现了藏民族从分裂到统一、从战乱到安定的艰难历程,字里行间体现了爱国、爱民、反对压迫的精神,更反映了广大人民厌恶邪恶、向往安宁、渴望幸福的理想与信念。  

……  

从以上多元丰富的青海昆仑文化可以看出,为了祖国的昌盛,为了祖国的安宁,青海各族人民以不懈的努力,积极构建多民族的和谐家园,各民族互相学习,互相认同,亲如一家,让大美青海焕发出来煜煜生辉的和谐魅力。青海,经过千百年的聚集,昆仑山那混沌博大的身躯中,所焕发出的安定团结、民族和谐的精神力量,成为泱泱中华文明的源头,这种精神与力量,化为惠风甘露,从青藏高原浩荡而下,吹遍了大江南北、神州华夏。  

2012年11月发生在藏区的自焚案件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安定团结的行为,是违背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民族团结意愿的违法行为,违背了青海千百年聚集的中华精神,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自焚事件与文成公主赴藏和亲、《格萨尔》的文化本意相悖而行,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2、自焚行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违背了教义,亵渎了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依据法律要予以严惩。   

    11月在藏区发生的自焚事件,其本质是恶劣的,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严重地违背了全世界“珍爱生命”的普世价值观。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亵渎了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严重地违背了藏传佛教的教义。  

    青海的佛教主要是宗喀巴大师创立的格鲁派,也尊称为黄教,记得宗喀巴大师创立格鲁派的渊源是是为了拯救芸芸众生,让误入歧途的人们改邪归正,创建和谐团结的西海乐土。其内涵是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民族和谐为目的。(参考资料具体见于《青海历史纪要》及《明史・西域传》)。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却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与宗喀巴大师创立格鲁派的本意背道而驰,严重地影响了和谐青海、稳定青海、团结青海、奋进青海的构建。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增强法律意识,珍爱生命,积极参与反自焚斗争,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携手共建和谐新家园,谱写和谐青海新篇章。  

    近期,青海各族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奔小康的时候,接连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我省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严重亵渎与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严重地制约了和谐青海、文明青海、团结青海、奋进青海的构建与发展。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
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作为地处青海的青少年朋友,从小树立法律观念,从小自觉树立端正的民族团结意识,从小树立“珍爱生命”的价值观,自觉、坚决地与分裂、破坏社会安定和谐、民族团结的自焚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发扬小主翁精神,提高认识,为和谐青海、团结青海、文明青海进一步端正小主人翁态度,树立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而努力。  

1、提高认识,反对自焚,珍爱生命,从小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罗曼·罗兰说过: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了解生命而热爱生命的人。著名诗人汪国真也在《热爱生命》一诗中写到:我不去想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只要热爱生命,一切,都在意料中 。从中可以看出“珍爱生命”意义所在。  

近期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为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绘制了宏伟的蓝图。而“民族团结、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幸福”是这一宏伟蓝图成为现实的根本保障。现在青海藏区同其他地区一样,民族团结、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不断提高,玉树地震,全国人民一道为抗震救灾、为建设新玉树投入了高涨的热情,一种“大爱无界、珍爱生命”的民族观、生命观的普世价值极大限度地得以彰显。而 2012年11月我省藏区境内出现了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相悖而行的自焚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以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既违反了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也违背了现代社会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珍爱生命的文明理念,是极其错误和愚昧的。  

佛教宣扬慈悲为怀,戒杀生,其教义积极倡导“珍爱生命”这一主题。据《明史・西域传》记载:俺答受封为顺义王,并修建仰华寺,其目的“革除一切卑陋的习俗,不许骨肉相残毁坏兄弟和睦,让以往鲜血汹涌的大江尽化为乳汁,让臣民们戒杀行善把西海建成乐土。”佛陀释迦牟尼制戒:“若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杀生戒以杀人为最重。”(《佛说梵网经菩萨戒本·第一杀戒》)。从以上要义可看出,佛教的教义核心是以“慈悲为怀,珍爱生命”为首。而自焚、教唆、帮助、胁迫他人自焚的行为是一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佛教的核心要义,更是对佛教根本戒律的肆意践踏。自焚这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也一定会被世界上正直、善良的人们所唾弃和鞭笞。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我们青少年朋友要明确认识自焚行为是一种亵渎生命、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违法行为,与全世界倡导的“珍爱生命、热爱生活”的主题相悖而行。从小树立“生命高于一切,珍爱生命求奋进”的意识。作为新时期的青少年,也要更为清楚地认识到自焚行为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中国是礼仪之邦,自古就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生命价值思想,而自焚行为违背了这一“珍爱生命”的思想,从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角度讲,自焚行为明显违背了“善是利他利己,恶是害他害己”的道德的总原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以宗教为名煽动他人以自焚等极端方式残害生灵、危害社会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生命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的终极关怀,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民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都从立法上关爱生命,保护生命。公民的生命权无论受到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宗教的名义策划和煽动自焚是残害生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危害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珍爱生命反对自焚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普世价值,自焚这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在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的今天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们广大的青少年朋友必须自觉提高认识,珍爱生命,从小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必须旗帜鲜明的坚决制止和反对一切自焚行为,坚定不移地与一切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无视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推荐访问:自焚 共建 提高认识 携手 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