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的有效途径_做大做强还是做强做大

浅谈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的有效途径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决定财政,财税又反作用于经济,三者相互依存,互为发展。地税部门是地方政府聚集地方财力任务的主要承担者,依法组织收入是中心,目标是坚持做大做强总量与提升质量相统一,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探索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现实途径。笔者认为,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尽合理,转移支付制度不科学,州市县财政状况不佳,特别是县级财力投入保障力不强的前提下,亟需寻求做大做强地方税收规模的主要途径。  

一、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由政府解决税收疑难复杂问题的主导作用,是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前提  

地方政府是地方财源的建设者和财政收入的使用者,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在做好地方财政收入蛋糕、做大地方税收规模方面做主导者、推动者。  

(一)争取扩大地方税收征收范围。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进一步缩小,地方政府要履行好事权,就必须维持现有财权并不断扩大地方税收规模。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新兴行业和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原有的一些税收政策已不能涵盖现有的经济税源,现有的征管方式也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营方式。因此,地税部门要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努力争取改变目前不利于地方发展的一些税收政策。当前,急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一是应明确部分应税行为税目,扩大营业税课税范围。现行营业税采取应税项目正列举的方式,即凡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特别是在对无形资产方面,涵盖面极其有限,仅对条例所列举的六项行为予以征税,而对许可证照的转让、企业经营权的转让、线路运营权的转让、采矿权转让、机动车特殊号码收费、桥梁街道命名权拍卖等,都未列入或明确界定营业税征税范围,而这些证照和经营权的转让非常普遍,对这部分收入不征税,而对其他一些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征税,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税负不平衡,不仅造成了税收的流失,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为了增强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由政府根据税源实际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在国家尚未作出正式规定前,先明确管理范围、征收主体等,后由地方政府建议国家在营业税条例中增设“其他应纳税项目”这一概括性税目,对新出现的一些劳务和经营行为,及时明确其归属,确定由地税部门征收。这样既可以扩大地方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管理权限,又可以增强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二是应进一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解决国、地税征管范围不清的问题。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课税范围来看,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重叠,特别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国、地税征管争议,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具体表现为:个体货运车辆为工程建设单位拉运沙石和土方,双方按销售沙石和土方量实行一票结算,不单独进行运费结算的行为;
广告公司利用路牌、橱窗、灯箱等形式为客户作商品、经营项目等的广告宣传,但同时要按照广告用户的要求,设计制作路牌、橱窗、灯箱的行为;
歌厅、舞厅、卡拉OK厅、茶社、茶楼等在提供娱乐活动的同时又销售酒水、茶叶等商品的行为;
其他服务业中的装裱随同销售书画,打字复印随同销售耗材,美容、美发随同销售化妆品,汽车装饰美容随同销售配件或装饰材料、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加工安装的铝合金、钢门窗等行为。此类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国税部门却按照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上述由于政策因素造成的混合销售行为界定的不明确,使地方税源受到侵蚀。因此,地税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促使地方政府建议国家应根据营业税征收对象的规定,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发生时,应明确对其全部征收营业税,纳入地税征管范围,从根本上消除现存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范围交叉重叠的弊端。  

(二)在税法授权范围内,调整和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税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高度一致,但在具体的税额标准等方面中央也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整权限。因此,地方政府应善于并充分用足这一政策,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近年来,云南省深入研究政策,进一步开动脑筋、开阔视野,认真思考如何用足用活税收政策,积极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以内,省政府先后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煤炭、铅锌矿和岩金矿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目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方面,国家制定了高限,各地基于各种考虑都没有执行到位,还存在调整空间,地税部门要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在适当时机,充分运用这一权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额标准,做大地方税收规模。  

(三)强化综合治税,优化纳税环境。地方税收税种多、规模小,且大多易漏难管,仅靠地税部门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必须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构建一个良好的征纳税环境,做大地方税收规模。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取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充分发挥政府在解决税收疑难复杂问题方面的主导作用,是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前提。因此,地税部门要跳出省以下直管的圈子,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成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部门配合、税务主管、司法保障”的领导机构,促使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综合治税,发挥政府主导的独特作用,整合和动员社会力量,优化征纳税环境,形成综合治税合力,解决各类税收政策难题和征管难点,增加地方税收。  

二、协调相关涉税部门,争取配合支持,是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保证  

地税部门的组织收入工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要做大地方税收规模,必须借助相关部门的有效手段进行税控管理。地税部门要建议政府争取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协税护税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有关部门在自身工作中的税收意识,形成部门配合、支持有力的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应收尽收。  

(一)有关部门应在应税项目立项时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涉税信息,保证税收征管及时介入。当前,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建设战略的实施,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事业发展迅速,但地税部门对有些建设项目的信息了解滞后,管理缺位。因此,应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与地税部门之间的项目信息传递机制,保证地税部门据此及时建档,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跟踪管理。  

(二)有权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其审批许可时坚持税后发证,保证税款不流失。特别是在房屋、土地的转让、销售方面,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在向户主核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应以房屋转让、销售是否缴税为前提(即是否有完税票据为依据),先税后证,做到从源头上控管税收,防止税收流失。  

(三)有权核发免税证件的部门应严格把关,避免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其做偷税文章。例如,国家为了鼓励高新企业发展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了相应的结构性减免税优惠,但是,减免的前提条件是其他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证件核发,而税务部门却缺乏对享受减免税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权。因此,在目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切实增强其资格认定和证件核发的严肃性,地方政府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税收不流失。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减免税资格认定和证件核发工作,确保减免税政策真正发挥促进和调动作用,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身上。  

三、拓宽思路积极研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是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关键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一些税收政策已经不能较好地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地税部门要跳出税源看税源,跳出税收抓税收,敢于突破现有政策界限超前研究,勇于拓宽思路创新实践,善于探索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有效途径。  

(一)对于未明确管理办法的先管起来,再报上级部门审批。一是将购买公墓、占用土地的行为从殡葬服务业范围中剥离出来,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计征营业税,遏止税收流失,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增加地税收入。目前,买卖公墓的风气日盛,公墓占用大量土地,公墓用地转让本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这一税目计征营业税,但现行政策将其归入殡葬服务业范围免征营业税,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和土地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这既是税目归属上的失误,也是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地税部门应突破现有政策界限,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有效方式,积极介入管理。  

二是进一步明晰营业税的扣除项目,制定出台旅游业营业税扣除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重点要对旅行社代付费用的扣除范围、标准、时限、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企业组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行社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它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收入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目前普遍存在的旅游业税收增长幅度远远低于旅游业发展速度的实际情况看,旅游业的这一特殊税收政策,不仅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偏低,造成税收贡献率低,而且严重侵蚀了旅游业营业税的税基,致使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难度加大,造成税款流失。地税部门要积极研究,建议国家尽快改变这一政策,大胆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努力扭转这一行业迅速发展而税收缓慢增长的不合理局面。  

(二)对当前有征管办法但不明确、不合理的,要努力创新完善。一是对农业农机、社会福利企业、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及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改变分类直接减免优惠,实行普遍优惠或分类按比例减免优惠,并增加地税部门对享受减免税主体资格的认定权和减免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  

二是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建议国家由现行规定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向机构所在地缴纳,调整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并由过境地地税机关按管辖区域分段征收;
或按区域对税源贡献大小,进行区域间的税收分配。即:可以先由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再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管道运输对税源总量贡献的大小,也即按照管道过境各地公里数、输油(气)量、营运收入等要素,将税收分别缴入各省(市、自治区)地方金库。通过政策的调整,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是改变所得税汇总缴纳为属地缴纳。企业分支机构的发展,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享受和运用了地方的各类资源,理应为地方发展做出税收贡献,但目前其所得税却缴入北京、上海等总机构所在地,税收与税源严重背离。因此,西部地税部门应建议地方政府争取国家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从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上取得地方税收收入,扩大地方税收的总量。  

推荐访问:浅谈 做大做强 税收 有效途径 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