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调研文章

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调研文章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根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行使人大各项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从代表做起。在新的历史时期,强化代表工作,提高代表工作水平,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共同职责和艰巨任务,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和探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代表工作特点与规律

代表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立足于我国民主制度特点和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把代表工作放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大局中来思考,从研究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特点与规律入手,努力探索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

 (一)代表工作的核心是组织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的活动。只有代表充分执行职务,才能有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组织代表依法认真执行职务,是代表工作的核心内容。我国民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这不仅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了组织保证,而且客观上决定做好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的代表”,是“常务”代表;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本质上属于人大代表的执行职务活动。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与全体代表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力度和权威,来自于代表的积极支持与参与。可见,组织代表依法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既是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本质要求,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好日常工作的客观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代表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主动进入角色,尽心尽力抓好。

 (二)正确把握代表履职的特点与规律,才能使代表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国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发挥作用上,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县(区)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一级选一级,上一级代表必须对下一级代表负责;各级代表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和不同民族,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相互依存、承上启下、纵横联贯的代表体系;人大代表职务不是专职的,代表既要在本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又要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都必须依法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代表在代表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整体利益的同时,要切实代表和维护本选举单位及选区选民的利益,并接受选举单位和选区选民的经常性监督。针对上述特点,代表工作要善于处理好代表在开会期间行使职权与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关系、代表做好本职工作与开展履职活动的关系以及各级代表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提供各种必要条件和保证,促进代表认真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三)努力实现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制度保证。为了使人大代表能够正确、方便和有效行使职权,使代表执行职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一定规定,特别是2010年新修订实施的代表法,从软、硬件两个方面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了保障。然而,要使国家这些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具体制度和措施。同时,为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还必须严格执行《代表法》等法律关于对代表的司法保障的规定,保证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保证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不受妨碍和干扰。

二、围绕发挥代表作用,建立代表工作约束和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仅需要确立符合实际的代表工作思路,而且需要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从各个方面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为人大代表服务的经常性内容。

目前在代表工作上由于没有建立起约束机制,使得一些人只要当上代表,尽管不履行代表职责,也要占满一届。如,有的仅把代表职务当作荣誉称号,而不是看作一个法定的职务;有的不是代表时争当代表,当上代表后又不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有的把代表职务当作“保护伞”、“护身符”,甚至以权谋私,违纪违法,严重地影响了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不断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外,还要依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这就要建立起代表工作的约束机制。一是要制定对代表实施监督的法律。在法律中要明确规定代表也要接受监督,并详细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代表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二是建立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根据“由谁产生,向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直接选举产生的区县(市)及乡、镇人大代表每年要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其他各级人大代表每年要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作为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对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包括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是否真正代表人民利益,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群众要求;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是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热情为群众服务;能否严格要求自己,能否做到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等。三是开展对代表的评议活动。代表述职后,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对其开展评议,并规范评议的程序、内容、形式等。四是建立代表去职制度。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和因违法犯罪或虽未违法犯罪但失去选民(代表)信任被依法罢免的外,对那些执行代表职务很差,如一届中三次未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闭会期间(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一次未参加代表团(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的,不认真履行对选民(代表)所作出的承诺的,应通过制定有关制度,开通对其去职的途径。

在代表工作上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这对于调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积极性是非常必须的。为此,我们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实施了《区人大代表积极分子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代表好建议评选及表彰暂行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和激励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代表工作的不断创新

一是开拓进取、大胆实践,解决好人大行使职权的新课题。新形势下对人大行使职权提出了新课题和新要求。人大行使职权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敏锐地把握世界经济发展趋向,审议、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与重大问题,并充分利用立法、监督等手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证。

 二是深入实际,扎根群众,忠实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首先,在思想上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坚持以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为由检验代表履职和人大工作的根本标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同时,针对发展市场经济导致利益关系多元化的趋势,坚持顾全大局,加强统筹协调,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其次,在工作上要解决好“靠什么人”的问题。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把自己摆到公仆位置上,努力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和其他有效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质疑权,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为此,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生活,符合实际,扎根群众,深入人心。

三是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对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准备。一方面,要以观念创新推动民主法制建设。针对当前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一些思想障碍,要突出强调增强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按规则办事,从而使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在认识上有一个较大飞跃。另一方面,要以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其次,广泛开展监督活动,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水平有一个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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