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复查制度

 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复查制度

  第一条 爱婴医院应建立对本院母乳喂养工作实行定期复查的制度,并作记录备查。

 第二条 爱婴医院应随时接受复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爱婴医院进行一次抽查复查;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复查主要内容有:实施《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及《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 对省级、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爱婴医院荣誉称号。

 第五条 被摘牌单位,要再次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条件成熟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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