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思考

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也不断显现,在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去深入思考和探索。笔者结合我市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被国际上赞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是组织建设不断加强。我们坚持突出抓好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建设,不断把人民调解工作向社会各领域延伸,努力做到“哪里有人民群众,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
哪里有民间纠纷,调解员就出现在哪里;
哪里需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722个、有人民调解员12811人,初步形成了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为主体,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村(居)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为辅助,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每年调解纠纷达25000多宗,效果明显。二是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例会、学习、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
实行了调解工作制度的公开,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民间纠纷处理程序、民间纠纷处理流程图、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制度上墙公开;
实现了人民调解“六统一”,即: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三是调解队伍素质逐年提高。近年来,我们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力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同时,我们还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将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不断建设一支适应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四是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创新是工作的生命,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实行首席调解员制度、专家会诊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面临的困难  

(一)调解工作难度增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不仅家庭邻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特点,而且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下岗就业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甚至纠纷呈现复杂化、对抗性和组织性等特点。由于这部分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越级上访、长期缠访的数量增多,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原来的以调解邻里纠纷、婚姻纠纷、损害纠纷为主的人民调解制度遇到新的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而有些地方部门领导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差,造成调解工作单位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  

(二)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  

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工作人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经费问题。实际上,这种规定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我市绝大多数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经费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可能由村(社区)委员会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经费和补贴。多种原因,导致人民调解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调解队伍有待加强。  

以我市为例,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少。目前,我市的司法所普遍是2人,有些所只有1人,但工作多、任务重,除了做好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本职工作外,还要下乡驻村、参加中心工作,工作繁忙。二是基层司法所不同程度存在人才流失现象。究其原因是,基层司法所干部福利和政治待遇低,工作任务重,升职空间小,相比之下,派出所所长享受副科待遇,其他部门又可以竞争副科职务,故出现“跳槽”现象。三是调解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我们目前村调委会成员大都是由村“两委”干部兼任的,而村“两委”干部的任期只有3年,新任村“两委”干部大部分对调解工作不熟悉,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有一定的调解能力时,却又换届了,更换频繁。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延伸的几点思考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民调解工作抓紧抓好。一方面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家事”上升到党委政府的“大事”;
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一是要加强经费保障,切实将调解纠纷补贴、调解员报酬、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调解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激励广大调解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二是要加强人员保障,一方面加强基层司法所力量,增加司法所编制,每个司法所起码要配备4-5人。另一方面是适当提高司法所干部的待遇,在提高津补贴的同时,将司法所定为副科级单位,以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积极性。  

(二)要积极建立“三大调解”衔接机制。  

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大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践中,人民调委会可根据需要在法庭、派出所、劳动保障机构等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调解窗口依法协助调解案件。司法局和法院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调解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行。                                      

(三)要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建设。  

目前企事业的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在企事业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很有必要。一方面要在企事业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是国家的政策,对维护企事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要以镇(街道)调委会为主,积极指导、引导和帮助所在地企事业建立调委会,进行规范化管理,落实调解人员和经费;
第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工作培训,应动员企业派员参加,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在企业建立完善调解组织。  

(四)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在搞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同时,要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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