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2018【精神赔偿解释】

“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没那么简单!

“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没那么简单!

活着的法律

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该案例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

婚外出轨已经见怪不怪,在离婚的案件中不出个轨你还不太好意思。但是法院对出轨常常是假装没看见,或者要求对方提供相当充分的证据,而且结果也极有可能不支持。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一发布,媒体人都沸腾了,然后所有的人都疯狂转发,仿佛以往因为配偶出轨憋着一口气,今天终于能向小三用力地吐出一口痰。

有很多当事人来问:律师,那我的案子是不是也有救了?作为律师我们也希望如此。然而,并没有。对于这个典型案例,正确的解读姿势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一、无过错方可主张赔偿,但不应误读“出轨”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由于重婚或同居等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无过错方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针对不忠行为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仅仅包括重婚和同居,但他们都不等同于出轨。重婚不难理解,那么何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同居明显比一般的出轨错得更离谱,不仅需要以夫妻名义生活,还要求这种同居是持续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因此,能主张赔偿的仅仅是狭义的“出轨”,一两次的花天酒地不算,偶尔出去开房不算,偷偷摸摸约会不算,精神出轨不算,满城风雨的谣言更不算。

从披露的案情来看,典型案例中并无重婚与同居的情形,法院之所以大胆突破支持了精神赔偿请求,在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男方尽管没有与她人同居但是有婚外生子的情形,这对女方的精神伤害不可谓不大。

二、有一种赔偿叫离婚后赔偿,但是主张赔偿也是有条件的

这个案例还有一个可圈可点的地方,就是主张赔偿的时间——本案发生在双方离婚后。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离婚前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实践中遇到的损害赔偿也一般都是在离婚之时。本案是在离婚之后,也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在处理损害赔偿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因此,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不属于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三、法院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案例凤毛麟角,对这个判决我们必须给个赞

经办离婚案件中,约有60%的案件涉及一方或双方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约有25%的案件符合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但是最后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少之又少。曾经一个离婚案件,作为女方代理人起诉离婚,提交了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过错,包括:男方与第三者的结婚照、男方为第三者购房购车的证明、双方生育一子的证明、双方重婚的证明(通过向公安控告重婚罪取得)等,法院认定了男方有过错且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判决女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3%,但是依然未能支持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针对无过错方的保护问题,我们听过太多当事人抱怨法律不公,律师也觉得相当无奈。因此,最高院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实属不易,为此要点个大大的赞。

看到一线曙光的亲们,法律法规并没有修改,最高法院此次通报的也只是典型案例,而非指导案例或者其他,对裁判的指引作用有限。“出轨就能得到精神赔偿”的说法并不准确,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出轨”并不等同于“过错”,司法实践中来说法院认定过错且支持赔偿请求的法槌也很难顺畅地敲下。

所以,斗天斗地斗小三的任务依然艰巨。

佘祥林将提500万精神赔偿佛山院方派专人护送

佛山院方将遣专人护返湖北,佘祥林视力情况令人担忧

昨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佘祥林一案的代理律师张成茂离开佛山,前往湖北京山处理佘祥林国家赔偿等事宜。此前张成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他们将提出的国家赔偿会包括4个左右的项目,其中的精神赔偿将参照“处女嫖娼案”的500万元。记者获悉,佘祥林也有可能离开佛山前往湖北京山,医院届时将派人跟随。

据为佘祥林进行治疗的佛山某颈腰医院介绍,目前佘的治疗进展顺利,如果能按其定制的治疗方案进行,佘腰颈椎方面的病痛将很快得到解除。据介绍,目前佘祥林病情最为严重的属眼睛和腰颈椎两部分。其视力情况令人担忧,拿到别人的名片时佘只能依稀看清大大的名字,医院分析可能因视神经受到损害。

此外,记者了解到,由于24日无罪判决生效的日期逼近,佘祥林届时很可能要前往湖北签字,疗程很可能中断。对此,院方表示将派专人全程护理。

据了解,由湖北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专案组目前仍驻在佛山,但相关人员对其行踪和调查过程一直保持低调。据知情者透露,专案组每次与佘祥林会谈时,其他的在场人员均被悉数请出场外。据介绍,前日的首度秘密会谈曾连续变换房间,除为外界所能察觉的2个多小时外,会谈真正持续的时间长达7个多小时。记者了解到,佘祥林当晚9时左右才来得及吃饭,而当天医院设计的治疗安排也被打乱,当天对佘的治疗一直持续至晚上12时左右仍未做完。

此外,该知情者还向记者透露,为防止调查内容外泄,调查组还曾要求佘将会谈内容严格保密。而当日会谈结束后,医院方曾表示可派车将调查组送返,对方表示拒绝。

南方都市报·曹思诚吴晓芳

案例分析:宠物狗被车撞主人获精神赔偿

案例分析:宠物狗被车撞主人获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那么,假如是宠物狗被撞到了呢,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案例:2008年11月25日,自己带宠物狗球球在朝阳区康城花园小区散步,行至小区113栋和105栋之间路口时,赵小姐驾车自西向东快速驶过,将球球当场撞死,并驾车驶出小区。宋女士与赵小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交通队报案。交通队向小区物业调取了监控录像及被告车辆进出小区记录,可以证实球球是赵小姐驾车撞死的。其后交通队多次找赵小姐处理此事,均遭拒绝。

宋女士认为,赵小姐在小区驾车超出每小时5公里的时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球球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还表示,自己饲养球球已经十余年,球球已经成为其家庭重要成员,相互之间感情深厚。事情发生后,自己非常悲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赵小姐否认驾车将狗轧死的事实,并认为自己在小区内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宋女士所受的财产损害是基于其自身管理不善的过错原因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赵小姐认为,宋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赵小姐撞死“球球”的事实。法院认为:赵小姐在小区内驾车行驶过程中,对路况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车轮与宋女士的宠物狗“球球”接触,导致“球球”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女士作为养犬人,在携犬外出过程中未牵领“球球”,使“球球”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与赵

小姐驾驶的车辆接触并导致死亡,故宋女士亦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宋女士已饲养被撞宠物狗“球球”十余年,具有一定感情,因此对于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酌情考虑。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证据,酌情判处赵小姐赔偿宋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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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闪婚办“满月被骗前妻怒索精神赔偿

  

  2015年5月8日,居住在郑州市棉纺社区的黄梅得到了一个炸雷般的消息:前夫吉学军和她离婚仅3天,现任妻子就为他产下一女。

  这个消息让黄梅既伤心又愤怒,这意味着,前夫吉学军至少10个月前就和现在的妻子有了实质性的关系,也就是说,前夫瞒着她出轨至少一年,而她居然对此一无所知!

  那晚,黄梅彻夜难眠,和吉学军十多年婚姻生活的一幕幕在脑子里过起了“电影”――

  2004年3月,时年24岁的黄梅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当技术员的吉学军。两人彼此印象不错,就交往了下去,当年国庆节便携手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婚后第二年,黄梅生下了儿子。

  儿子一天天长大,黄梅几乎承担了全部家务,用实际行动支持丈夫的工作。吉学军也没有辜负妻子的苦心,由技术员一步步晋升到高级工程师,并被提拔为技术部经理。黄梅成了姐妹们羡慕的对象,说她找了个潜力股,现在终于得到回报了。

  那个时候,黄梅对自己的生活无比满意,虽然丈夫整天忙于工作,但心里面是有她的。每年的情人节、她的生日,丈夫都会送上礼物,让黄梅心里暖暖的。

  然而,从2014年初开始,黄梅感觉丈夫像变了个人,在家里整天找茬儿。有一次,吉学军在家里洗完澡,让黄梅给他拿条干净内裤,黄梅把一条叠得方方正正的平角内裤递了过去,吉学军接过来只看了一眼,就腾地把内裤扔到黄梅脸上,斥骂道:“裤头没洗净就拿来糊弄我,你天天在家里都干些啥?”黄梅委屈地说:“往常都是这样洗的,也没见你说啥啊!”接着,黄梅拿了三条内裤让丈夫挑,吉学军从中挑了一条,皱着眉头穿上了。过后,黄梅把丈夫原来的内裤都扔掉,给他买来两包纯棉内裤,没想到吉学军嫌她买的不是他经常穿的那个牌子,把新买的内裤扔到了窗外。黄梅嘟哝着说:“我怎么做你都不满意,纯粹是没事找事!”这话惹恼了吉学军,他指着黄梅的鼻子吼道:“我就是看你不顺眼,不愿过拉倒!”说完,他摔门出去了。

  从那以后,黄梅的日子充满了硝烟。只要吉学军在家,他都要鸡蛋里挑骨头,生出些是非来。那天,吉学军在家休息,黄梅精心做了他爱吃的茄丁炸酱面,吉学军端起面碗,看到拌料里面没有荆芥,啪地把碗摔到桌子上,不吃了。

  黄梅赶紧道歉,说她跑了许多小摊,也没找到荆芥……对她的道歉,吉学军并没领情,他冷冷地说:“对不起顶啥用,还不如吃碗方便面!”

  吉学军生活中百般挑剔还不算,情人节、黄梅的生日,他不但不再送她礼物,连陪她逛街这点要求也不愿满足。有一次,在儿子的央求下,吉学军勉强答应一家三口到公园玩。让黄梅伤心的是,丈夫走在路上,故意和她拉开距离,好像嫌她丢人似的,让她的自尊心大受伤害。

  黄梅把自己在丈夫那里受到的委屈向闺蜜李静倾诉,李静指了指黄梅身上那件不入时的上衣,撇撇嘴说:“你把心都操在了家里,唯独没有了自己。你也该买点好的衣服、化妆品收拾一下自己。你老公春风得意,看上去像个小伙子,当然看不起你这个黄脸婆了!”

  李静的话让黄梅似有所悟,第二天,她买了几套时装,又到美发店做了新发型,显得光彩照人,人也自信了许多。恰好,当晚吉学军出差回来,看到容光焕发的妻子,不但没有一句夸赞的话,还冷冷地抛出一句:“土豆再打扮也是马铃薯,你就别瞎忙活了!”

  吉学军这句刻薄的话把黄梅好不容易积攒起来的自信一下击溃了,压抑已久的她哭着吼出一句:“我怎么做你都不满意,这日子不过拉倒!”吉学军眉毛一扬,爽快地说:“好呀,我正想和你谈谈呢,咱们也没感情了,就别耗着了,离吧!”

  自己不过一句赌气的话,却引来吉学军的快速回应,黄梅的心伤得很痛。想到一年来吵吵闹闹的日子,她对这桩婚姻也失去了信心。2015年4月下旬,两人协议离了婚,两套房子一人一套,儿子归黄梅抚养,吉学军支付赡养费。

  离婚后,黄梅带着儿子住到了属于她的那套房子里,本想静下心来带着儿子开启新的生活,她却听到了前夫“闪婚”生女的惊人消息。

  前夫好友证明出轨内幕,

  前妻自责之前太信任

  一想到吉学军婚内出轨,为了离婚百般找茬的事情,黄梅就伤心得直流泪。她觉得如果不向那个负心人讨个说法,自己后半生都会在耻辱中度过。

  黄梅找闺蜜李静讨主意,李静很替黄梅抱不平,觉得吉学军太欺负人了。她对黄梅建议,吉学军在你们离婚前一年内就有出轨行为,成为婚姻的过错方,能否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咱们还是需要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在李静的陪同下,黄梅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位姓刘的律师接待了她们。听了黄梅对整件事情的叙述,刘律师肯定地说,你前夫离婚后几天就和现在的妻子生了孩子,足以证明他早就婚内出轨,背叛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尽管你们已经离婚,但你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放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你的前夫需要为他的过错承担责任。

  

  听律师说能追究前夫的法律责任,黄梅心里轻松了许多。刘律师告诉她:“打官司靠的是证据,要想起诉前夫离婚前已经出轨的行径,并索取精神损害赔偿金,你现在要做的就是搜集相关证据,有了足够的证据后,我们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从律师事务所回来,黄梅开始搜集吉学军婚前出轨的证据。她想到前夫有个叫张守平的好朋友,张守平曾到家里来过多次,与黄梅很熟。黄梅觉得张守平为人正直,兴许能从他那里得到些吉学军搞婚外情的内幕。

  随后的一天,黄梅把张守平约到一个饭馆,红着眼圈说:“兄弟,嫂子心里难受,想和你说说话,你不介意吧?”张守平早已看出黄梅有事相求,爽快地说:“虽然你和学军不在一起了,但你仍是我的好嫂子,有什么事情尽管问!”   黄梅向张守平敬了杯酒,直视着他的眼睛说:“吉学军和我离婚没几天,就有了孩子,这事你清楚吧?唉,他把我骗得好苦啊!”说着说着,黄梅的泪水又下来了。面对黄梅的泪眼相问,张守平叹着气说:“学军这事儿做得很不地道,我劝过他多次,他不听,弄得我都无法面对嫂子你啊!”随后,张守平说出了他所了解到的一些事情――

  吉学军和现在的妻子的确是一年前认识的。那时,吉学军在洛阳一个桥梁工程做项目经理,当时,项目部新来了一位刚毕业的实习女大学生。两人不知怎么就好上了。白天吉学军带着女大学生到工地巡视,晚上开车带着她K歌、跳舞、泡吧。张守平听说这件事后,还劝吉学军别忘了身后还有个家。没想到,他依然我行我素,还做出抛妻弃子的事情。张守平说,他当时也想过提醒一下黄梅,可又怕吉学军怪他多事,就忍了下来。但他觉得吉学军做人有些不厚道,就渐渐疏远了他。

  从张守平那里弄清前夫出轨的内幕,黄梅越想越觉得自己太傻太大意了。其实,在离婚前的一年里,吉学军有很多表现已经很反常,却没有引起她足够的重视。黄梅想起一件事情:一次,吉学军喝得醉醺醺地回到家,和衣躺在沙发上就睡着了。黄梅想把他弄到床上去睡,这时,他包里的手机响了,黄梅接起来,一个年轻女孩的声音传了出来:“亲爱的,到家没有?”黄梅警惕地问:“你是谁?”对方吃了一惊,连忙说:“对不起,打错电话了!”想到自己也经常接到打错的电话,黄梅没放在心里。

  最直接的一件事情,就是2015年的情人节,当时已是腊月二十六了,工地也放了假,吉学军一天都不见人影。儿子给他打电话,接电话的竟是个年轻女孩。当时,儿子还纳闷,怎么接电话的是个阿姨呢?现在黄梅才确定,情人节那天,吉学军是陪他现在的老婆去了。

  想到此前的种种迹象,黄梅为自己的粗心和疏漏而自责。她苦笑着,都说信任是婚姻和谐的基石,吉学军就是利用自己对他的信任,才导演了一部“暗度陈仓”的出轨大戏。

  闺蜜“满月宴”上巧取证,

  法律追责负心汉

  搞清吉学军婚前出轨的事实后,黄梅给刘律师打电话,请教下一步怎么做。刘律师指点她说,这个案件最直接也是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吉学军“闪婚”生下女儿的日期,你围绕这一点多想些办法。

  黄梅又去找闺蜜李静拿主意,李静想了想,突然说,吉学军的女儿再过几天不就满月了吗?他肯定要办满月酒,在满月宴上,我们多拍些照片,这不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吗?

  于是,黄梅给张守平打电话,拜托他及时把吉学军为女儿办满月酒的信息告诉自己。得知黄梅的真实目的后,张守平说他会帮这个忙。

  2015年5月25日,黄梅接到了张守平的微信,微信把吉学军为女儿办满月酒的请柬拍成图片发了过来。上面显示,吉学军为女儿办满月酒的日期在5月28日中午,地点在中原区一家酒楼。

  黄梅和李静商量了一下,李静建议,为了不把事情搞砸,黄梅那天最好不出面,因为李静和吉学军接触过多次,两人相熟,由她直接前去取证,黄梅在外边等消息就是了。对于李静的仗义,黄梅很是感动。

  5月28日中午,李静不请自到,赶赴吉学军为女儿摆下的满月宴,黄梅就在李静停在酒店外面的车子里等候。

  11时20分,黄梅看到一辆她再熟悉不过的帕萨特轿车缓缓停在酒楼前面,吉学军从司机位置下来,拉开后面车门,车上下来一位年轻女子,怀里抱着一个婴儿,两人有说有笑地走进酒楼。眼前这一幕刺激得黄梅心口直痛,她痛苦地闭上眼睛,任泪水无声滑落。

  中午1点左右,李静从酒楼出来回到车里,她说,吉学军看到她时有些意外,得知她是前来“贺喜”的,还挺高兴。事后李静向黄梅展示她手机所拍的照片,照片有酒楼专门悬挂的祝贺横幅,也有吉学军妻子抱着襁褓中的女儿接受客人祝贺的场面,更有吉学军红着脸膛逐桌敬酒的情景。这些照片正是黄梅想要的。

  取证结束后,黄梅聘请律师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吉学军婚内出轨,背叛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原告10万元精神损失费。

  黄梅递交诉状立案没几天,吉学军接到了法院送达的传票,这才知道被前妻告了。他打电话给黄梅,指责她是无理取闹,并吼着让她撤诉。黄梅愤怒地说:“你婚姻期间出轨,瞒了我一年多,还整天找茬伤害我,你这种卑鄙行为应该受到惩罚,我不想和你多说,咱们法庭见吧!”说完,她不由分说就挂了电话。

  看到前妻铁了心要向他讨个说法,吉学军觉得打官司对自己的形象不利,就托与黄梅相熟的朋友前来说情,说只要黄梅撤诉,一切都好说。对于这些上门的说客,黄梅只有一句话:“吉学军对我的情感伤害,你们是无法体会的,他必须给我一个说法!”看到黄梅软硬不吃,吉学军只好聘请律师“应战”。

  2015年7月2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吉学军委派代理人到庭应诉。其代理律师辩称,被告与原告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和平分手,两人离婚后可以自由择偶,被告有再婚的自由,不需要赔偿。

  黄梅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在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和第三者发生关系,背叛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原告早就知道被告出轨,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赔偿,或者写明“放弃提出精神赔偿”的权利,表示不再追究,离婚后原告就不能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失费。然而,原告事先并不知道被告背叛了婚姻,自然没有在协议中约定赔偿,也没有放弃权利,因此离婚后,原告可以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一系列庭审程序,当庭下达了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离婚仅3天,现任的妻子就生下女儿,足以证明他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出轨。尽管原告、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放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告需要为他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精神损失费。

  这桩离婚后追责前夫婚内出轨的维权案例,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专业人士的关注。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此提醒,婚姻需要双方用心呵护,容不得半点欺骗,即便你通过不道德手段达到离婚目的,法律同样可以追责。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婚姻中受害一方提出赔偿一定要及时,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到法院提出相应诉求,超过一年法院就不再受理。

非法同居导致离婚,妻子获精神赔偿1万元

被告:李军

  2008年2月,因为配偶婚外情而闹得精疲力竭的金小燕,无奈之下找到刘仍安律师,希望能够尽快通过诉讼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方面得到补偿。

  刘仍安律师接受原告金小燕的委托,代理其与李军的离婚诉讼。

  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很好,直到2005年下半年,被告方有了婚外恋,与原告沟通越来越少,还经常夜不归宿。后原告开始怀疑被告出现了第三者。几次吵架中被告也承认了自己经常与第三者在外同居。但是由于原告单纯,对上述事实的证据未进行固定。几次原谅后却发现被告不思悔改,原告决意离婚。刘仍安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关于本案的重要事实即对方存在过错这一点原告方目前尚未掌握任何证据。若被告矢口否认,对原告的精神损害则无从弥补。刘律师建议原告,在诉前做好充分的取证工作后,再起诉对原告比较有利。原告接受了该建议,按律师指导针对性取证。然后才起诉至法院,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提出了精神赔偿。被告果然如前所料,称夫妻非常恩爱,坚决不同意离婚,拒不承认存在第三者。但是在刘律师精心组织的一组证据面前,被告终于承认了自己存在过错。

  刘仍安律师在庭审中有理有据的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同时属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方,对原告方应当给予精神赔偿;

2、被告将大量婚后所得收入用于与第三者消费,虽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此节事实,法院也应从保护无过错方原则的角度在分割财产时酌情处理。

  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原告已经多次给被告机会,现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万元给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也遵循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最终使原告在从失败婚姻中解脱出来的同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刘仍安律师结合本案件提醒离婚当事人注意:

针对目前很多离婚诉讼是由于第三者导致的现实情况,刘仍安律师提醒注意:

举证难是这类案件的突出特点,往往无过错方不懂法律,不懂技巧,遇到这种情况,只顾冲动,错失了取证的良机,导致婚姻破裂的同时也无法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一定要及时的与律师联系,律师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提出取证的要求和建议,使当事人在日后的诉讼中掌握主动的有利地位。[案例分析]名誉侵权精神赔偿案

  A公司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公司内部办有网站,甲是网站负责人(兼职)。乙是公司员工,写了一篇文章,揭露公司另一名员工(为有妇之夫,未点名)勾引其妻子,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将该文章在网站上发表。甲基于对不道德行为的愤慨,在核实相关证据后将该文发在网上。其后,公司有员工根据文章线索指认该不道德员工为丙。丙亦认为文章指向对象为自己,遂责问乙,乙承认文章所揭露的人就是丙,并称有证据证实,而且其妻子也承认了丙对她的勾引行为。丙认为甲将该文发在网上,损害了其名誉权,遂将甲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甲委托本律师代理该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乙的谈话,审查了相关证据,了解了案情事实,认为乙所写文章内容属实,甲作为网站负责人,审查了相关证据,尽到了注意义务,公司内网上发表对公司员工不道德行为的谴责的文章不构成侵权。但被动应诉,并非最佳选择。根据案件情况,本律师在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了反守为攻的诉讼策略:

  向法院申请追加乙为被告。该文章为乙所写,如果侵权,乙首先是直接侵权人,甲仅对审查过失承担责任。丙之所以不将乙列为被告,是不愿意在法庭上面对乙。而我们追加被告的目的就是要丙和乙在法庭上直接面对,由乙来揭露事情真相,乙也非常愿意参加诉讼,希望在法庭上直接斥责丙,并承诺动员其妻子出庭作证。

  待法院追加乙为被告后,乙提起反诉,要求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丙对乙妻的勾引、骚扰行为破坏了乙的家庭和睦,本质上是一种对乙的侵权行为,对乙造成精神损害,乙可以请求赔偿。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丙对乙妻的勾引、骚扰行为,实际上公司很多员工是知晓的,只是大家平时事不关己而已,现在因为这事上了法庭,很多有正义感的人就愿意出庭作证了。虽然该案因涉及隐私,法庭可能不公开审理,但证人出庭是不受限制的。很多人的出庭作证同样将对丙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

  案后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引起更多的媒体关注。

  本律师将以上建议向公司法务进行了沟通。公司法务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公司考虑双方都是内部员工,事情闹得太大,对公司影响也不好。后公司工会出面调解,丙撤回了诉讼。公司并将甲所支付的律师费补偿给了甲。

  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 聂喜保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下面,为你讲解了相关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知识。

案例:

我的一个亲属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多处被撞骨折,对方(启事方)被交警认定负全责。 在要求对方赔偿时,除了可以要求诸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项赔偿外,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在国家上述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大都是直接损失的赔偿。可受伤者在受伤住院期间,病人的疼痛伤害也是具大的,其精神创伤与精神损失应该比名誉伤害或肖像权的伤害大得多。 查了几个规定,好象都找不到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受伤者所所受到的具大的肉体创伤不会给精神上带来痛苦与损失吗?启事方只需赔偿直接的损失,其它的间接损失(如因住院被扣满勤奖金与年终奖,调资升级受影响等)可以不管吗? 请问,我国有没有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被害人有没有权力提出精神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

目前的司法判例中都没有支持精神赔偿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愿意支付的除外。按照先行的法律,这一要求无法得到支持。我觉得比较困难目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处理。难以得到支持,但确实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的法院应该考虑是否应判决给以精神抚慰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无法得到支持;若是民事诉讼,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提出主张。可以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很难得到可以提出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侵害身体权

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

(2)侵害健康权

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 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侵害生命权

侵害生命权的后果, 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 因此,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创伤,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 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 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前两种的直接受害人为权利人,明文规定不得让与或继承;后一种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请求权人,本身就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而没有必要加以规定。上述三种抚慰金请求权均为专属其请求权人自身所行使,原则上都不得让与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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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可索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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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2013 年至 2015 年 10 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近 400 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 难度大的特点。 案例:离婚后查出前夫离婚前出轨育有一女 2003 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 年 7 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 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 38000 元,双 方相互不再追究。而 2013 年 5 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 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3 万 元。

判决:被告赔付精神损失费 15000 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法《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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