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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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
  一、调整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4元。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5%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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