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有济【浅析“宽严相济”】

浅析“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罪犯分级处遇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公、检、法、司等司法(行政)机关随即提出在实践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换言之,也就是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监狱的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很多监狱工作者和专家都就此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研究,为监狱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是在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具体工作当中,如何“宽”,如何“严”,“宽”到什么标准,“严”到什么尺度,这就是当前基层监狱民警面临的主要考验与挑战。笔者认为,要破解这一难题,还需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强化罪犯的分级处遇。  

处遇,又称处置待遇,指监狱依法给予服刑罪犯的各种待遇的总称。分级处遇是指监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分别施以不同待遇的管理方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等标准,将罪犯划分不同的级别,并分别施以从宽、普通、从严待遇,核心就是“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监狱对罪犯重要的引导和激励手段。不言而喻,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强化分级处遇工作,就必须从正确理解分级处遇的“宽严相济”入手,解决当前监狱分级处遇工作存在的弊端,实行从“严”管理和从“宽”管理。实行从宽管理,不能偏离犯人中的“犯”字,实行从严管理,又不能偏离犯人中的“人”字。  

一、正确理解分级处遇的“宽严相济”  

我省罪犯分级处遇的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通管理,二级严管,一级严管。同时实行升降级制度,升降级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是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服刑改造表现。处遇的内容大体上可从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给予离监探亲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  

(一)对宽管级罪犯适度“优待”是宽严相济的“宽”。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在新中国的劳动改造工作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功的改造了大批日本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实践证明,给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是促进罪犯接受改造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只有这样做,才能使罪犯切身体会到国家是在关心他、挽救他,从而消除对立情绪,唤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希望,取得罪犯家属的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同情与帮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周恩来同志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也曾指出:“我们对犯人的劳动改造应该实行人道主义,采取不人道主义的待遇是不对的,应该改正。”同时还指出:“另一方面人道主义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过法律范围”。各地监狱近年来通过亲情电话、亲情就餐、亲情会见、亲情帮教、亲情家园等开展了系列亲情教育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促进了罪犯改造。  

(二)对严管级罪犯适度“严厉”是宽严相济的“严”。如果罪犯不畏刑、不惧罚,这就表明刑罚功能的失效。如果监狱一味的强调人权而忽视了专政,不能从严从快的打击狱内违法乱纪的行为,使得罪犯权衡利弊觉得犯罪的所得大于惩罚的所失,往往会使得罪犯选择再次犯罪。只有必要的 “严厉”,才能彰显监狱惩罚的功能,起到监狱应有的威慑、儆戒作用,使罪犯不再轻起重犯念头,有利于罪犯安心改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配合国家形势需要对经常性违规罪犯进行适度“严厉惩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然要求。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不偏弃“严”的一面,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人文关怀,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三)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级”是宽严相济的“济”。进入80年代,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罪犯实施矫治、教育和改造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司法部提出了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的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自这一分类制度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为科学的分级处遇创造了条件。分级是架接“宽”与“严”的桥梁,决定着宽管处遇和严管处遇的实施,但由于目前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形成完善的处遇激励机制,对罪犯个体而言,无论划分到哪个级别其实关系都不大。简单的“分级”不是宽严相济,只有科学的划分“级别”,赋予不同的处遇,形成有效的激励,使得消极改造的罪犯与积极改造的罪犯有着不同的宽严处遇,才能真正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当前分级处遇管理之弊端  

1、目前分级处遇管理上方法上过于简单。监狱对罪犯的分级处遇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无法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且各级之间的处遇差别太小,不能较为准确和灵敏地反映罪犯的实际表现和改造情况,不能对罪犯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因此,很多监狱在实际执行分级处遇的政策上也就不是那么认真,在有的监狱几乎没有发挥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管理罪犯中也无法体现,“区别对待”也成为一个空洞的概念。如:某监罪犯李某某被减刑两年,余刑还有半年,经过审批,该犯确定为宽管级别,但是由于分级处遇的不健全,对其激励作用不明显,在他的思想里,他的奋斗历程在监狱里已经完成了,只要不加刑,整天吃穿住都不愁,没有上进心,按照罪犯的话就是 “混刑度日”。  

2、“分级处遇”的“宽”、“严”处遇设置未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我国监狱工作要求一方面强调对罪犯要依法严格管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以及侮辱罪犯人格,并且严格禁止组织罪犯进行超时、超体力、超负荷“三超”劳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严格管理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来说,是维持监管秩序必不可少的基础和手段,也是矫正罪犯恶习、规范行为养成、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坚持。另一方面,强调要科学文明管理,通过宽管激励措施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是改造罪犯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宽管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人文管理”。这二方面相辅相成,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在实践工作中,因监狱管理机关就分级处遇的规定,尤其是“宽”、“严”处遇的设置差别不大,未能有效形成激励机制。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中,监狱机关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民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但是,“严管型”的管理模式却很少有人去提及,原来严管队、禁闭室对罪犯的震慑力几乎荡然无存。近期笔者随机对某监今年关押的50名严管罪犯和20名禁闭罪犯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显示,58名罪犯自称是自己故意违反监规以“谋求”到严管队或禁闭室改造,62人表示解除严管或禁闭后还要消极改造或对抗改造。这显示出监狱在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已经出现缺乏状况,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经常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经常性违规罪犯),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是禁闭,一级严管级别的处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在自由、通信、会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其效果有多大的用处,工作在一线的民警们心里都清楚,这样下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在落实上就失去了真正的含义。  

3、分级处遇的定级与待遇兑现难以保证公平性。分级处遇不是“对有关系的罪犯进行宽,对没有关系的罪犯进行严”,必须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考评体系。分级处遇的重点和难点都在罪犯分级的公平公正上。因此对罪犯分级不仅要有严格的标准和比例,而且在程序上也要严格民主公开促公正。特别是根据罪犯的能力核定罪犯劳动任务上,更是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与核定。  

4监狱的硬件建设未能体现分级处遇“宽”、“严”的区别性。近年来,监狱硬件建设经过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的洗礼,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监狱物态包括建筑与设施离分级处遇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科学含量偏低。一是不少监狱条件仍很简陋,尤其是农场监狱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条件简单。二是一些条件较好的监狱的建筑与设施在追求物质现代化的同时,却没有做到与现代行刑理念相同步。在人类刑罚史上,刑罚理念创新推动的每一次刑罚变革,都首先体现在监狱建筑设计的革新上。我们当前监狱建筑从整体上看,仍是封闭性的,显现的主要是监狱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的地位,而罪犯因分级而产生的待遇等权利缺少应有的建筑设计;
各个监狱建筑虽有功能上的分工,但是这些分工不能适应罪犯类型分类、分级处遇的需要,在一个监狱,尽管有若干监区、分监区的划分,而监狱建筑只能体现出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一般性。  

5、分级处遇中对各级别罪犯的“管”和“教”未能体现协调性。管理和教育是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但由于监狱对各级别罪犯的管理教育计划缺乏针对性研究,大多数监狱根本就没有结合分级处遇的级别分别制订相应的管理教育计划。同时各级领导和民警的管理、教育的责任没有明确,在监狱实践工作中,产生了“只看不管”、“只管不教”等重此轻彼的消极现象,导致虽然对罪犯划分了级别,并规定了各级别待遇,但难以落实到位或及时兑现,以致分级处遇各项措施、目标落空或事倍功半,严重挫伤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另外,在警力资源的配置上,也未体现出对不同级别罪犯的管教需求,“宽管”级罪犯、“严管”级罪犯的管理民警的配备未充分考虑各级别罪犯的改造难度,导致刑罚执行强度的弱化。  

三、完善分级处遇途径之浅析  

我们应当看到,当代监狱民警的管教理念都在全方位的发生变化,“人文理念”、“精细化管理”等执法理念已逐步贯彻到刑罚执行过程之中。可是到底怎样的分级处遇才能既要对服刑罪犯起到威慑作用,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同时又要保障罪犯人权,体现“宽严相济”。笔者试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一些浅层次的探析,谨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完善分级处遇的管理方法  

1、明确级别升降条件。要求刚入监的罪犯、禁闭罪犯、隔离审查罪犯、顽危犯等应纳入监狱严管级别管理,升降级按记分考核(包括监规纪律和劳动任务的分数考核)进行参考,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情节较为恶劣的,可直接降到严管级;
一旦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接受处理时立即降级。罪犯的劳动态度作为改造表现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要纳入作为罪犯升降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罪犯升级应逐级晋升,原则上每次只能晋升一级。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越级升级,降级依据考核结果,按照等级条件,可越级降级。如出现违规违纪达到降级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降级。  

2、等级评定应由分监区根据条件提出建议,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审核。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必须达到普管级以上方可呈报,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及老残犯除外。在减刑、假释呈报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降为严管级别的,一律撤回减刑、假释呈报材料。  

3、罪犯等级升降情况,由监区及时在罪犯接见        处和监区狱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罪犯对确定后的管理级别有疑义或不服的,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监区或监狱应当及时审议并予以答复。罪犯调出时,所定的管理等级不变,等级评定材料随档案移交调入单位。  

(二)科学设置“宽管”和“严管”的处遇。  

1、科学设置宽管级罪犯处遇。宽管处遇就是在监狱内模拟社会环境,让宽管级别的罪犯在相对宽松自由的空间多渠道与社会扩大接触面,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当然,这类宽管级别的罪犯主要是监狱经过多方面的认定,经过改造后主观恶习不大了,劳动态度和劳动任务完成好,或者非暴力型罪犯,余刑可以适度的考虑长一点,根据不同罪犯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宽管处遇: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假释,减刑幅度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放宽;
⑵每月可以增加拨打亲情电话、会见和宽优会见次数;
⑶监狱的劳动改造科针对宽管级别罪犯在劳动就业方面可以参照社会的竞争应聘的做法,经常性地组织宽管级别罪犯有偿劳动;
(4)可在监内积假休息,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
(5)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等;
(6)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可优先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等;
(7)降低警戒程度和扩大活动范围;
比如在劳动收工以后可以在监狱能够允许的的环境中自由的文娱体育活动;
(8)生活条件相对优越,除了监狱认定有危险和威胁的物品不能消费以外,宽管级别罪犯都可以消费,等等。  

2、科学设置严管级罪犯处遇。

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对刑期较短不需要减刑的罪犯或自身责任感较差不想减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激励作用,行政处分由于不影响实际执行刑期,对短刑期的罪犯震慑作用也非常有限,刑事处罚又由于门槛太高,没有明显的震慑作用。因此在现实罪犯的管理中,那些不需记功减刑的短刑期罪犯由于正反向激励都比较小,往往造成了“少部分罪犯无法改造”的现象,他们大规不犯,小规不断,劳动消极怠工甚至暗中破坏生产等等,很多直接管理罪犯的一线民警感到非常棘手。笔者认为这部分罪犯就应该纳入“严管型”强制管理,让其他级别的罪犯有警示和畏惧的作用,从而达到惩戒、控制、警示、教育的功能,让其他级别的罪犯有一个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这也是“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监狱落实的具体体现,是“分级处遇”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严管处遇:⑴严格限制活动范围。严管罪犯不能参加劳动,住在监狱专门设置的严管监区或禁闭室,监舍的设置应该体现惩罚、反省、监控、防止自杀等硬件上的的功能,罪犯所需要的一切生活必须品由民警规定时间、规定数量发放,并严格按照严管罪犯的活动规范(包括整训、行为规范、甚至座姿、站姿等日常规范)加强养成训练。⑵严管级别罪犯除有立功情形外,一般不予提请减刑、假释,严管、禁闭期间不计入法定减刑、假释的考核时间和间隔时间;
⑶严格控制通信、会见;
原则上停止,如对罪犯有帮教的需要必须经过监狱研究同意;
⑷严格供给其生活消费或用品,仅限于生活必需用品,严管级罪犯的饭量和菜要相对劳动罪犯和普管以上的饭菜量要减少、定量,相对普管、宽管罪犯减少睡眠时间;
⑸停止参加监内外各种娱乐活动;
(6)对于危险顽固、或者抗拒民警管理的罪犯必须要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给予强制性纠正,等等。  

(三)以计分考核为载体确保罪犯分级和处遇的公平公正。为使分级处遇对罪犯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体现出同一级别罪犯因改造表现差异而产生的待遇差异,确保公平性、科学性,必须依据计分考核奖罚结果及时兑现罪犯的分级处遇。监狱应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和狱政科、狱侦科、刑罚执行科、教育科、生卫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罪犯分级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和处理处理罪犯分级处遇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区要综合根据罪犯的刑期和计分考核奖惩情况特别是计分考核奖惩情况,对具有突出表现符合升级条件或违反监规、现实改造表现较差达到降级标准的,及时予以升级或降级,并从会见次数、亲情电话、亲情会餐、活动范围、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让宽管级别的罪犯在相对宽松自由的空间多渠道与社会扩大接触面,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对严管型级别的严格限制活动范围,充分发挥惩罚、反省、监控等功能,进行强化改造,以保障罪犯分级和处遇的公平公正。  

(四)转变物态理念,更新硬件环境。监狱物态的存在形式,决定于监狱物态理念。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代条件下,从监狱存在到物态状况的理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监狱孤远僻辟的布局、简陋陈旧又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的建筑格局,以及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的监狱管理设施,都与监狱的现代分级处遇理念不相适应。因此,要转变物态理念,根据分级处遇的需要,统一思想、统一规划,加快监狱布局调整,加大投入,推动监狱建筑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建,分别建造“宽管”型监区和“严管”型监区,并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设施,以现代化的监狱建筑设施融注体现人类行刑文明的当代发展。  

(五) “分级处遇”中的各级别罪犯要“管”、“教”结合。一是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统一罪犯思想,尽量消除和减少罪犯对分级处遇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产生的不满和敌对。二是对罪犯的分级管理必须完善“一人承包、全员参与、集体攻坚、立体帮教”的工作模式,监狱主管部门或者严管监区必须要建立管理计划,要求监狱领导、职能科室、监区、分监区直至每名监狱民警都肩负起责无旁贷的管理责任,不断形成合力。三是要合理配置各级别罪犯的警力,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侦察能力、管理能力、心理矫治能力,强化对罪犯自身素质的攻坚计划、攻坚管理教育的落实。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分级处遇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产生激励罪犯改造的效应;
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提升教育改造质量,维护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  

推荐访问:浅析 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