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
3 定义
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于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
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 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大溶解的气体。
易燃液体: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4 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5 相关职责
5.1安全部负责对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对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参与调查重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环境污染事故;
5.2 供应部负责采购并督促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负责联系或督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5.3 各分厂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日常安全管理。
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6.1 供应部应建立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汇总清单》,且每年更新一次。各分厂应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且每年更新一次。
6.2 各分厂在采购未列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的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向供应部提出申请。
6.3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6.4 供应部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单位,必须查验与该物品相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7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供应部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承运方运输,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7.2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7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区或库区。
8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8.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8.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
8.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8.4保管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并进行日常检查。储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5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8.6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8.7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
8.8 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