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民间借贷最高月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及规范

民间借贷利息及规范

民家借贷的利息,是指出借人因出借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钱。利息是相随本金的而产生的,是本金的从债权或者从债务。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取得利息是出借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支付利息是借款人应当旅行的实体义务。利息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地位中仅次于本金。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限度指的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合法借贷利率,法律与以保护和支持。

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借贷发生时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从民间借贷发生到借款人偿还都有一段时间,银行借贷利率在这段时间内可能调低利率,签订借贷合同时约定的较高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不可能知道时候银行调低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当时主观上无高利故意,故不宜以借款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四倍。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

利息虽然是民间借贷中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否收取利息或者支付利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不加以干涉。从实际来看,民间借贷有无利息主要取决于出借人的态度。出借人考虑借款人的困难,出与友谊和帮助,明确表示不要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笔借款就是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明确提出利率或者利息数额,借款人表示接受的,这笔借款就是有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而借款人表示不接受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不能成立,借贷关系也不会产生。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利息问题有时会发生变化。这约定借贷时,有些出借人出于善意不要利息,而借款人坚持要支付利息,事后,出借人实际接收利息的,就为有息借款。武袭击民间借贷合同在借款试用期间,出借人提出支付利息要求,如果借款人接受,无息借款也变为有息借款;借款人不接受的,仍为无息效借款,出借人不能单方将无息借款变为有息借款。原来约定是有息借款,后来出借人表示放弃全部利息,无息民间借款变更为有息民间借款;如果放弃部分利息,收取部分利息,只是利率高低问题,而不是无息借款。

利息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如高利贷是违法的,但不能认为高利贷是无息借款,只不过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作非法处理而已,无息借款的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结果,并不改变无息借款为有息借款。 文章转自投融贷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受法律

保护吗?

一、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受法律保护吗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手中的钱越来越多,相互间借贷用于买房、买车、做买卖等情形也越来越常见。但随着社会诚信度的相对下降,以及我国在民间借贷立法上的缺失,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其中,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是民间借贷纠纷常常出现的问题。

那么,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受法律保护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

问题?

一、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二、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金融机构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手中的钱越来越多,相互间借贷用于买房、买车、做买卖等情形也越来越常见。但随着社会诚信度的相对下降,以及我国在民间借贷立法上的缺失,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公民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借条是主要的证据形式

证据向来都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在诉讼中,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借条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则持借条一方的还款主张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款时应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凭据。鉴于目前电子证据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将电话录音或短信作为证据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条的作用,如果对方在通话或短信中有“现在没钱,以后再还”或“就是不还”等表示,就基本证实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审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审查借款的用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无效。再如,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非但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还有可能被牵连到犯罪当中。

另外,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有下列情形的应属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融资,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不法活动时,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恶意借款是很多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恶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长期赖账、借钱不还,他们在将借款挥霍一空后开始躲债,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时对其殴打、辱骂。因此,在借款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不熟悉的借款人,应多了解他的品行、还款能力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

为了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很多借款人还会找有一些收入稳定或信誉较好的人作担保。作为担保人,也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否则,在被担保人不能还款时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四)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

根据借款形式的不同,借款合同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适用20年的最长期限,即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期间出借人主张债权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从最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借款人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应及时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讲信用、赖账情形的,出借人还应保存催收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提供借款人的详细住址,以便送达传票,借款人有意逃避、难以送达传票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在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生效判决书对借款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借款人有意转移、变卖财产的,出借人还可以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确定,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

理?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怎么确定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利率和利息的算法

高利贷利率:高利贷的利息通常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用分、毛来表示。如6分相当于年利率72%,1毛则相当于年利率120%。

一毛的月息(10%),换算成年利率是10%×12=120%;

6分的月息(6%),换算成年利率是6%×12=72%;

2分的月息(2%),换算成年利率是2%×12=24%。

中国传统利息单位

年利1厘 即1% 贷出一万一年收益100元

月利1厘 即0.1% 贷出一万一月收益 10元

日利(拆息)1厘0.01% 贷出一万一日收益1元

分是厘的10倍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1]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央行:保护合理合法民间借贷

2011-11-11 09:44:28 来源: 沈阳网(沈阳)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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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小贷为专业放贷人

聂伟柱

尽管温州民间资金链断裂危机让民间借贷成为众矢之的,但对于合理、合法民间借贷,央行持保护态度。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同时,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应将其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上述央行负责人还透露,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最高利率不超基准利率4倍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的依据。

上述央行负责人称,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央行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进入2011年以来,由于银行信贷资金收紧,民间借贷快速增长。据中金公司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由于总量激增,民间借贷在某些地方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但在央行看来,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其中,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央行称应予以保护。

而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

农行战略规划部研究员付兵涛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在央行看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视小贷公司为专业放贷人

上述央行负责人还强调,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付兵涛认为,目前最急需的不是放松对正规金融的管制,而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比如出台《放贷人条例》),使民间借贷活动有法可依。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央行负责人还提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在银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小贷公司贷款规模确实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情况。

今年上半年,全国3366家小贷公司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而去年前6个月,小贷公司新增贷款为474.6亿元。这意味着,今年上半年,全国小贷公司新增贷款规模同比增长了88%

民间借贷可以先扣利息吗

民间借贷可以先扣利息吗?

问:

陈某今年1月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张女士借现金20万元,当时借条打的是2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付,5个月归还,但拿到手的现金是17万元, 3万作为利息己扣除,请问张女士能先扣除3万元利息吗?

答: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当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

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受这一不公平的条件,

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相关知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

如本案中张女士借款给陈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的要求与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的知识拓展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吗?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

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民间借贷也有利息税?

民间借贷也有利息税?

9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民间借贷是否应当纳税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一审认定原告李某的应得利息中应纳税20%,在扣除60000元息税的基础上,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给付原告李某240000元。

某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与原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01年,王某以开发公司名义向李某借得巨款,约定借期二年,利率按银行贷款的3倍计算。2003年,借款到期后,经核算李某应得利息300000元。但开发公司经理王某提出,该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应为原告李某代扣代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60000元。开发公司除支付借款本金给李某外,另同意支付李某利息240000元,但李某不同意按240000元计算利息,遂只领取本金,拒付利息。不久,开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出具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该表载明,纳税义务人为李某,所得项目为利息,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税率20%,应纳税额60000元。开发公司已实际为李某代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60000元。李某与开发公司未就利息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系民间借贷,没有听说民间借贷有人纳税的,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利息300000元。

被告开发公司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我单位是原告李某此笔借款利息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利息税是履行法定义务,故我单位只能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240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原告李某因民间借贷关系,从被告开发公司取得利息,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告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向原告支付利息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关于被告为原告代缴税款的事实,被告提供的申报表、缴纳税款的凭证、及税务部门的证明等证据足以佐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民间借贷所得利息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平衡社会财富,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有效手段。为此,我国于198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在1993年和1999年进行过两次修正。根据规定,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且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该法第9条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民间借款产生的利息当然属于纳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出借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借入方则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中,被告开发公司作为借入方,系支付利息的一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原告李某应得利息20%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理应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

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

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法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民间借贷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明确规定: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

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民间借贷利息有最高限制

规定吗?

一、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

“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物质鼓励。“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本金×天数×利率。民间借贷利息就是公民通过民间借贷活动债权人得到的货币报酬。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有最高限制规定吗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支持也是有条件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呢?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民间借贷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民间借贷为什么利息高

民间借贷为什么利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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