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养老金】2019年湖北省农村养老金标准

农村地区养老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农民另一种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参考《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保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无工作单位的,在家务农的农民。国家政策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目前地方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保养老保险政策有所差异。农民若想买这类养老保险,可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或者乡镇机关人员,在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很多省市采用的男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是60岁、50岁或55岁;关于补缴年限很多省市采用的是补缴至2000年,即可一次性将2000年至今的养老保险一次缴清,后续按照每年的标准缴交,至少缴满15年。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即开始领取。

建议:有工作单位的农民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即可,无工作单位的可到当地社保局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济能力尚可的农民可适当买些商业养老保险。

关于2014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4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鄂人社发[2014]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

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4日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 原办法

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 基础养老金: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

2、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6年以

前缴费年限*1.2%+调节金

其中调节金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对应发放比例

3、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 综合补贴:100元 二、 新办法。

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 基础养老金:

(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成老金计发月数

4、调节金:2006年:100元;2007年:90元;每年递减10元),2016年后没有了。

三、 相关说明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需要按新计发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分别核算基本养老金,当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时,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核发;当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则在原办法计发待遇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比例如下:2006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差额部分的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新计发办法核算基本养老金。

附件:新办法文件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

通知

编辑:劳动局办公室 时间:2008-4-20 10:08:3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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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

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 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本通知所称的原计发办法,是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企业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

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在本通知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原规定比例扣减。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再扣减。

(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的提前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其1995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仍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的认定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对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其中,省直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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