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休病假的规定 [国家关于病假的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04.06

【实施日期】1981.04.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81〕52号

【主 题 词】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请病休假的规定

一、本办法作为《考勤管理规定》的补充与细化,与绩效、考勤办法 合并执行。 二、请假(非婚、丧、产假)应履行请假手续。以请假条为依据计算。 每月请事假累计 5 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本月 200 元绩效工资; 每月累 计请事假 10 日以上的扣发本月 400 元绩效工资;每学期累计请病假 10 日以上的扣发绩效工资 400 元一次;每学期累计请病假 10 个工作 日以上的取消本学期评优资格;全年累计请事假 20 个工作日以上的 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三、旷工。 教职工半个工作日未参与考勤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即视为 旷工。旷工 1 个工作日扣发 100 元绩效工资;每学期累计旷工 3 个工 作日,取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旷工 5 个工作日,取消本年度评优资 格;全年累计旷工 30 日,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病休。教职工因身体原因确需请病假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请病假 手续, 病休人员需提供县级人民医院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或确 需病休的有效证件。一年内累计病休 2 个月以上的不发绩效工资;一 年内累计病休 6 个月以上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请病假的规定

关于请病假的相关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考勤制度,规范管理,现就酒店员工请病假事宜,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1.员工就诊的指定医疗场所(仁安医院):

a)工作时间就诊:须到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

b)店外就诊须到指定医院:(仁安医院)就诊;

c)外地员工回家期间生病需要请病假时就诊:须到当地县或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d)急诊:到就近医院就诊。

2.请病假需要的文件:

a)在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就诊,需要休病假:须持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请假单》请假;

b)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认为需要到店外就诊的,应持酒店医务室(仁安医院)开具的外出就诊证明,到酒店指定医院就诊,如需要休病假,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历、《请假单》请假;

c)员工非工作时间不在酒店,遇病要到指定医院就诊,如需要休病假:须持酒店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历、《请假单》请假;

d)外地员工回家期间生病需要请病假:须持当地县或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历、《请假单》请假;

e)急诊患者请病假:除了病历与病假证明外,还须有急诊证明。

3.若不是急诊,休病假应该提前申请,请假人亲自到本班组或本部门申请,且必须在得到有效批准人批准后方可休假。

a)因看病不能准时到岗者,须在规定上班出勤时间一小时轻松撰写职场应用文内,本人或委托他人打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如医院开具了休息证明,最迟于看完病后2小时内,本人持证明到酒店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b)急诊:须在规定上班出勤时间2小时内,本人或亲属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最迟待病愈到店上班后

4小时内填补《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c)外地员工休假期间遇病后,如需要请病假:无论一般病症还是急诊,须在患病后8小时之内,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在返回酒店到岗后4小时内持病历、医院开具休息证明、《请假单》办理补假手续。

4.任何医院(含医务室)开具的休假证明,仅作为病假参考,不做请假依据;有效准假人有权不予批准或减少请假时限,急诊、外地员工休假期间请病假除外(病假的有效批准人为员工直接上级)。

5.有效批准人的准假权限,按照管理人员请假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

1.非急诊情况不在指定医疗场所就诊者,其开具休假证明无效,看病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2.批准休假前看病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3.工作时间未经酒店医务室批准,擅自到店外医院看病,看病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4.到医院就诊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直接上级,超出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5.超过递交假条时间送交假条,按照旷工处理。

6.委托他人送假条(急诊除外)一律无效,按照旷工处理。

7.非急诊,未经上级批准擅自休病假,按照旷工处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请示”(京人(85)第40号)收悉。关于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现复如下: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在计发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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