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漏报检讨] 个人申报事项漏报检讨

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摘 要]地方人大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权力机关的基本职权。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务作出权威性的决定。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比起立法权和监督权,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实践中,地方人大的具体运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对于该主题有研究的必要。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明晰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人大重大事项的法律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其区域范围内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一种权利。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

如何判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重大程度该如何界定,学界有不同的判定原则。蔡定剑认为,判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第一,法定职权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或下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内的事情,也不能讨论、决定法律明确规定给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职权内的事情。第二,大事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确实是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什么是大事?它必须是本地区内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是那些琐碎的、枝节性的、短暂的事情。第三,因事制宜。就是说重大事项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重大事项还会因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而不同。①张克强、向秀亮、刘序国、田必耀认为: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第一,法

浅谈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浅谈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论文摘要]地方人大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权力机关的基本职权。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务作出权威性的决定。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比起立法权和监督权,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实践中,地方人大的具体运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对于该主题有研究的必要。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明晰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论文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人大重大事项的法律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其区域范围内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一种权利。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

如何判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重大程度该如何界定,学界有不同的判定原则。蔡定剑认为,判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第一,法定职权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或下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内的事情,也不能讨论、决定法律明确规定给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职权内的事情。第二,大事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确实是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什么是大事?它必须是本地区内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是那些琐碎的、枝节性的、短暂的事情。第三,因事制宜。就是说重大事项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重大事项还会因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而不同。张克强、向秀亮、刘序国、田必耀认为: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第一,法定原则。重大事项应是法律明文规定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3、1O、11款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所做的规定:第44条第4、5、7、8、14款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总体范围所做的规定等。第二,大事原则。“大事”是指“与本行政区域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紧密联系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是本地区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第三,群众原则。地方人大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应是群众普遍关注、反应强烈且影响重大的问题。第四,实际原则。“重大事项”不是绝对的。判定它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此时、此地的大事,彼时、彼地未必是大事。以全国人大为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法理上合理地视为人大的“重大事

项决定权”的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关于地方人大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包括的事项,根据程湘清的归纳和分析,地方人大总结实践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了界定和规范。这些规定通常把“重大事项”区分为3类:第一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做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不做出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只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或备案,人大常委会不进行讨论、更不做出决定的事项。经过对各地规定进行对比和分析,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的事项即第一类重大事项,主要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部署和措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措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或重大措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或重大措施;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民族或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调整;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不作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即第二类重大事项,主要有: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的实施情况;计划、预算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教育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环境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阶段性建设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受理申诉、控告、检举情况;“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如上考察也仅仅是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参考,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重大事项,只能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精神或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本着重大、根本、全局性原则,结合本地、本时期的实际和当地人民的利益需要来认定。

三、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一个自我运作的排他性权力,而是一种决策机制与形

式,它不仅包含了党的政治领导权和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还包含了“一府两院”对重大事项的提案权和说明权等。人大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意见权、修改完善权和批准权。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人大的一项专有权力,而是由一系列不同性质和层级的决定权所构成的共同决定权。

其一,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关系模糊。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一项坚定不移的原则,而人大对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党委有领导权,人大有决定权,这两种权力并不矛盾,它们都是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根据,统一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之中。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指导思想上的“一元化”、组织领导上的“一把手”、工作

安排上的“一刀切”的观念和习惯仍较为普遍,致使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处于虚置状态。

其二,法律的原则规定“模糊”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规定,但对其范围没有做出全面的界定和说明,列举的重大事项也过于原则、笼统,使地方人大常委会难以准确认定、把握和操作,“有法可依、无章可循”。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也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条例或规定,但多数仍比较原则且不够规范,使得地方人大对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难以把握,而且经常造成人大常委会、政府对同一重大事项理解不一的问题。同时,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保障措施以及对不执行行为的惩罚条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只具有理论上的约束力,而没有实际的约束力,也影响并挫伤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积极性。

其三,人大决定权和其他机关的权力交叉。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时候,普遍存在着不敢用、不会用、不善于利用的问题。这样的想像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自己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从而导致人大常委会对属于本行政区域里的重大事项很少做出决定的现象发生。二是担心行使了重大事项决定权会影响与政府的关系,尤其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顾虑重重,动作迟缓,往往以“关系”出发,揣摩党委意图,考虑政府的反应,因而,许多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也懈怠决定了。明显是政府及“两院”越权决定的事情也不理直气壮地去追究责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对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缺乏较为完备的决策及督查机制,不能作出有效的决定,使依法做出的决定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

[3]嗨茶网编news.hicha.com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5

[4]杨子文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5]王法能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04

纪发5号领导人员报告人个重大事项的通知

中共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 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庆油装备纪发[2010]5号

关于印发《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纪委,机关党委: 现将《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人员述廉评廉制度》、《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廉政谈话制度》、《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0年5月25日

主题词: 报告 重大事项 四项制度 通知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纪委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集团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出境情况,要报告起止时间、前往国家及城市、事由(包括旅游、探亲、经商、留学、定居等)、预算费用等内容。

(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情况。

(三)本人购买、出售住房情况,要报告购买几处房屋,包括房屋所在位置、面积、价格等。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情况,要报告经营人姓名、与本人的关系、企业名称、独资还是合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个体经营资本金)、资金来源等内容。

(六)本人在合资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兼职情况,要报告兼职时间、兼职企业(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所兼职务、

是否领取兼职报酬及报酬金额等。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四条 报告采取分级受理的方式,集团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和成员企业党政正职的重大事项,在向集团党委报告的同时,向集团纪委监察部报告;其他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明确地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所在单位党委或纪委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由领导干部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和民主评议会上报告落实本规定情况,集团直属单位每年要将落实情况向集团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

领导人员述廉评廉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述廉评廉。 述廉、评廉的对象为集团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条 述廉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述廉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关于党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情况。

(2)结合工作实际,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情况。

(3)组织学习党风建设理论和上级有关精神、要求,学习党纪政纪条规,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5)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6)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二)其他领导人员述廉内容:

(1)在责任分工范围内抓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

况。

(2)监督分管单位、部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3)解决分管工作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4)本人遵守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5)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6)党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针对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 实施方式

领导人员述廉评廉每年度进行一次,可以与述职同时进行,也可以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述廉评廉会议等形式进行。

领导人员述廉后,应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要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突出廉洁勤政建设情况。参加民主测评人员构成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

述廉评廉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

领导人员述廉评廉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存入个人廉

政档案,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建设指标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对述廉评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廉政谈话制度

为及时纠正领导人员不廉洁行为,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人和谈话类型

“谈话人”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谈话类型包括任职谈话、例行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谈话”是指对新任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要求性谈话;“例行谈话”是指定期或不定期与被谈话人进行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的建设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被谈话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教育性谈话。

第二条 谈话内容

(一)任职谈话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

(2)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

(二)例行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纪律,执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集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部署情况。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4)领导班子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

(5)其他需要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内容:

(1)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或组织掌握的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2)指出涉及谈话对象存在的不廉洁行为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3)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告诫和警示。

(4)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谈话方式与谈话程序

谈话方式分为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纪委和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被谈话人和谈话内容,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被谈话人和谈话内容确定后,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通知到被谈话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及时整理廉政谈话备案表,必要时,可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材料附后。廉政谈话备案表或其他书面材料经纪委、监察部审阅后,装入被谈话人个人廉政档案。必要时可将被谈话人的思想和行为状况向集团党委反映或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四条 谈话要求

(一)谈话人应要求被谈话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以及整改情况,并允许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提出不同看法或意见。

(二)谈话人要自觉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

(三)被谈话人应按照廉政谈话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

(四)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内容有义务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出具证据,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五)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人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谈话人应对通过谈话认定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进行跟踪监督。

(七)对重要的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对被谈话人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程序向集团党委、纪委汇报。

第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部 及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坚持自律为主,公开承诺,接受监督,违诺必纠的原则。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条 承诺内容和方式 (一)承诺内容

(1)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廉洁从业其它规定。

(2)自觉执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规定。 (3)其他需要做出廉洁承诺的事项。

根据上级要求和不同时期实际情况(机构、岗位、职能发生变化),可对承诺内容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承诺方式

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将廉洁从业承诺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状)同步签订,原则每3年签订一次。但当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

人员所在单位、岗位或岗位职能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补签。

承诺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印制。 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存入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一份,所在党组织、本人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 承诺监督

(一)自我监督。承诺人要经常对照承诺内容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警自省、自查自纠,防止违反承诺的问题发生。

(二)组织监督。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内监督等形式加强监督。

(三)群众监督。通过向职代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等方式方法,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第四条 违诺责任追究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纪检监察部门(或党组织)根据情节,按照相关规定向承诺人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承诺人要针对警示和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负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党组织)报告整改结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申报表

附表二

廉政谈话备案表

备案号:

附表三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重要岗位人员 违反廉洁从业承诺内容处理情况备案表

单位(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承诺人出现违反承诺内容行为并经处理后,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并报集团纪委监察部备案。

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几个基本认识的辨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得到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围绕人大更好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相关学者和人大工作者进行了不断研究与探讨,对人大行使这一职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人大实际工作中,对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还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厘清这些认识,对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谁?反思有关的人大理论研究和人大工作实践,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行使主体的认识上,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是,过于关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行使,而忽视了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这一职权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在理论界,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行使上;在人大工作中,每当人们谈到常委会职权行使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也往往是把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行使不到位作为主要问题之一。围绕保障和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许多地方进行了实践探索,制定了政策或地方性法规,但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源就在于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主要主体的认识出现了偏差。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行使这项职权的首要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来源于、服从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不能离开代表大会只说常委会的职权,更不可由此虚化代表大会的职权。换句话说,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行使应从属于、服务于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行使,离开人民代表大会探讨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不符合人大制度的本意。近年来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之所以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片面强调人大常委会怎样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偏离或忽视了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

  (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基本没有得到行使吗?与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主要主体是谁相关联,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与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职权的行使相比,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行使最为薄弱,是被“闲置”“虚置”甚至“束之高阁”的。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情况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并非没有得到行使,而是已经行使起来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和决定批准的人大常委会、政府及“两院”工作报告,都属于本行政区域内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全面集中地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决策的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则集中全面地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重点、方向和力度。人民代表大会对修改完善后的这些报告或议案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是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直接而生动的体现,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就是在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我们这样说,并不否认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还普遍存着重形式、重程序、走过场的现象,而凝聚社会共识、动员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

  (三)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重点在哪里?一些同志认为,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重点自然应当是在“作出决定”上。其实不然,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工夫应当下在“讨论”中,重点应当放在“转化”上,即放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上。这是由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国家的领导核心及政体决定的。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和支持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实现人民的意志,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本质,就在于运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在于把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愿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上升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在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体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并不是也不应当简单复制或移植党的主张,而是能动地发挥反映人民意愿、汲取人民智慧、凝聚人民共识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成为进一步充实、丰富、完善党的主张的过程,成为动员和组织人民自觉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过程。这一转化最核心、最重要的,是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正确地集中民意,而不仅仅是人民代表大会最终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文本。

  (四)有必要、有可能清晰明确地划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吗?每当谈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许多同志首先想到的就是决定权行使的范围不明确、不清晰,希望法律对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多大的投资、哪一类的事项由人大决定,划出一个杠杠来,以便于各级国家机关遵照执行。我们觉得,除个别事项外,对绝大多数需要人大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划出这样的范围没必要,也没可能。除法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应当也只能作定性的规定,没必要作定量的界定。我们说没必要,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与“一府两院”,并非并列平行的国家机关,而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关系。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人大都有权将其列入讨论和决定的范围。换言之,哪些事项是否列入人大讨论和决定的范围,其标准就是人大是否认为某一事项已经或即将对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本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其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目的是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而并非是对具体项目的审核论证。要求对多大投资额的项目拿到人大审批,多大投资额的项目可以由政府自行批准,混淆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与政府行政审批权的不同性质,抹杀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行使方式的特点,不符合人大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是不应当也是没必要的。我们说没可能,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能用一把尺子来为不同地方衡量哪些属于应当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各地的人口、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差别很大,即便在同一省份区域内部不同的市或县,情况也有不小差异。比如在多民族居住的区域,民族关系问题是重大事项,在单一民族居住的区域,一般不存在民族关系问题。二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比如,在贫困地区,县财政投资建设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是个重大问题,彻底脱贫致富后,这样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就不再是重大事项。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行使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应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做实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制度安排,是人民依法有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发挥人大制度优势,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全面充分有效行使职权,其次才是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就要打牢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一基础环节。一方面,要注重发挥代表大会的功能。与常委会相比,代表大会凝聚社会力量、动员社会的力量要大得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社会公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更加需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功能,通过凝聚共识,使讨论的重大事项成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质量。要紧紧围绕将党的主张依法转化为国家意志这一目标,通过提高代表素质、完善会议制度等方式,解决好代表大会会议重程序、重形式,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一是注重做好人代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开好人代会,重在做好会前准备。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人代会审议各项报告与议案的质量。因此,在严把人大代表“入口关”、优化代表构成的基础上,要认真搞好代表履职学习培训,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坚持人代会召开前将各项议案和报告发送代表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切实通过代表将基层和各方面群众的呼声、愿望、要求带到人代会上来。二是注重健全人代会民主讨论、集中决策的运行保障机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议事制度和规则,科学安排、严密组织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活动,尊重和保证人大代表参与行使管理国家的各项权利,使代表讨论和审议各项报告与议案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人代会上更充分地反映出来。近年来,有的地方人代会在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的同时,还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政府部分组成部门预算,在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方面迈出了新步伐。三是注重研究吸纳代表审议意见,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探索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吸收和反馈机制。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发表的意见,合理可行的,应当在报告和议案中作出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对于调研深入、论证系统、观点完整的发言,可以引导代表将其形成议案或建议;对于“一府两院”日常工作的意见,也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收集整理,大会结束后,转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一府两院”处理。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视察、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报告等方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民主权利的意识与能力。

  (二)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议案的提出和拟订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选择议题的质量,决定着人大工作的成效。因此,及时、准确选择好需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任务。为此,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研究领会贯彻落实党的主张。同级党委对一定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问题提出了主张,人大常委会就要及时跟进、深入研究,搞清楚党的主张中哪些内容应当并且能够依法转化为国家意志,对于迫切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条件时机成熟的,及时将其确定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更充分地反映到重大事项决定当中。二是密切关注需要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实时密切关注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密切关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密切关注本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随时发现应当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问题,主动报告请示同级党委,适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三是拓宽提出重大事项议题的渠道。除“一府两院”依法必须向人大报告、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外,人大常委会应注意从以下途径反映的问题当中选择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只要认为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关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就适时启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或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人大常委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上。我们说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否认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行使,是处于从属和补充的地位,主要是为了保证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因此,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应当是那些为了保证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的事项。要围绕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行使好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2014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对区政府当年拟新增的,且主要利用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性负债资金、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审查这些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等内容,明确了监督工作程序,这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开展计划、预算监督工作,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作者分别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调研处处长)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廉政档案表三

附件 3: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 务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级别 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情况登记表

姓名

与本人 关系

工作单位(就业学习情况)

职务

国外定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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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廉政档案表三

需报告事项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 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税务系统晋升为正科级(含) 以上职务的情况 本人因公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休假、探亲、住院、疗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10 天以上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的办理情况 (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以及配偶、 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商,受聘于三资企业任主管人员或外国 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任主管人员情 况 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调入、调出税务系统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本人婚姻、学历、学位变化情况 其他事项

发生 时间

报告 时间

最终处理结果

备 注

填报人签字栏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式两份,未发生的在备注栏内填无,并分别报人事、纪检 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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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号:纪发[2006]1号

日期:2006年10年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________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严禁超范围操办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严禁超范围操办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严禁超范围操办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如下:

一、党员干部教师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倡导文明、节俭办事的新风尚,带头抵制各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争当廉洁自律模范,以实际行动促进党风政风根本好转。

二、党员干部教师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期间,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本人承诺办事,不得操办直系亲属之外的婚丧嫁娶事宜,操办地点和时间变更后应及时报告,不得违背个人承诺

四、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摆阔气、讲排场,借机敛财。不准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更不得收受其礼金和礼品。

五、严格控制宴请范围和人数,不得宴请亲属和好友之外的人员,宴请桌数总计不得超过10桌,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六、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原则,敢于打破情面,对收到非亲属和好友的请柬,特别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柬,要坚决予以谢绝。

七、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凡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申请报告或超出申报范围、人员宴请者一律按大操大办查处。

八、学校要经常组织党员干部教师认真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纪律教育,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举报。3965311.

平台镇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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