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请病假规定】 孕妇长期休病假规定

《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

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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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特殊规定

1、年假规定,职工申请的年假天数必须符合: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已工作天数 /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应工作天数)× 当年此职工按规定可休年假天数,取整数。

2、在本公司合同有效期间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

三、上海市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应按实际休假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

2、关于特殊时期病假工资计发规定:

因为甲流而接受隔离或者治疗的,隔离期、治疗期的工资待遇参照“非典”时期的政策进行处理。按照《关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3号)规定:凡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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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典”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即:因为属于疑似甲流患者或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而被隔离,但最后被排除疫情的,隔离期工资按照出勤计算。如果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的,隔离和治疗期按照病假计发工资。要不要隔离,应该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

四、上海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1、 医疗期标准 (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解雇员工)

2、病休假工资

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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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由企业补差。

4)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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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

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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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特殊规定

1、年假规定,职工申请的年假天数必须符合: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已工作天数 /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应工作天数)× 当年此职工按规定可休年假天数,取整数。

2、在本公司合同有效期间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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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应按实际休假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

2、关于特殊时期病假工资计发规定:

因为甲流而接受隔离或者治疗的,隔离期、治疗期的工资待遇参照“非典”时期的政策进行处理。按照《关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3号)规定:凡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典”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即:因为属于疑似甲流患者或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而被隔离,但最后被排除疫情的,隔离期工资按照出勤计算。如果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的,隔离和治疗期按照病假计发工资。要不要隔离,应该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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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1、 医疗期标准 (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解雇员工)

2、病休假工资

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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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由企业补差。

4)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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